书城工业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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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有权必有责:公务员要严抓安全责任(1)

问责制促进公务员的有作为

2006年,重庆市通过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并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通过18种问责情形和7种追究责任,对政府行政部门“一把手”及副职追究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小至诫勉、批评,大至停职反省、劝其辞职等。

重庆市的“问责制”对引导权力的公正使用具有一些实质性内容。《办法》规定如下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的;责任意识薄弱,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包括群众大型活动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的;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随意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造成浪费或资产流失,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不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的;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投标的……

重庆市出台的问责制度规范办法,从“过问”的角度来看,是在我国现有的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之外开辟的第三条监督通道;从“追责”的角度来看,是在现有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之外加了第三种政治责任。

应该说,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定化的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高官问责制法规。从不问责到“问责”,并对责任人进行停职、劝辞等追究,这是一个进步,是政府主动对自身权力引入监督机制、制裁机制的表现。而主动对自身权责进行追究,也是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表现,是摆正了主仆位置的表现。

任何事情,有得有失,才算平衡,有利益有风险,才叫公平。“有权必有责”、权责统一才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否则,只有利而不担责,权力层就会充斥着“逐利者”而非“干事者”。实行“责任追究制”,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领导干部更负责、更科学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使一些想以手中权力做幕后交易、错误决策的官员有所顾忌,促使权力人士时时想到权力是人民给的,违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使权力将会受到严惩。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执行结果不由自己承担,这是许多公共事务做不好,许多政府人员不尽职尽责的根本原因之一。如果政府人员只是单纯的执行者,而不承担执行的后果,就会降低他们的责任感,使他们认为执行结果的好坏与自己没有关系。

现在,这些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完成了由“无责任行政”到“负责任行政”的转变。把权力和责任都赋予他们,政府人员就会想到这是自己的责任,如果不做好,责任就会由自己承担,就会受到处罚。如果政府人员都本着这种责任意识执行公务,那么“不作为”的情况自然会大大减少。

宁为安全操碎心,不让事故害人民

我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作为一名公务员,就要主动承担责任。公务员在其位就要谋其政,要主动承担责任,群众无小事,凡是人民群众的事情都应该看成是自己的责任,公务员有义务去解决,并把它们办妥办好。做一个让组织放心、让领导信任、让群众满意的公务员。尤其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问题时,更要拿出百倍的责任心,从自己做起,多操一份心,做好安全监督和预防工作,不让事故伤害到人民。

丘吉尔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有多大的责任就应当有多大的付出,只有付出了才能担负得起这样的责任。也许付出了并没有现成的利益回报,但是“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褒奖”,获得人民群众的肯定和赞赏才是付出的最大回报。但如果对人民的安全问题敷衍了事,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

2010年9月21日,受台风“凡亚比”带来的罕见特大暴雨影响,茂名市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发生溃坝事件。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造成房屋全倒户523户、受损户815户;受溃坝影响,下游流域范围内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农田、农作物等严重损毁。

经深入调查和多次现场勘验,导致此次尾矿库溃坝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溃坝的诱因:台风“凡亚比”引起的特大暴雨降雨量,超过200年一遇。银岩锡矿周边地区200年一遇24小时最大降雨量为424毫米。而受台风“凡亚比”影响,此次该地区24小时最大降雨量为427毫米,超200年一遇的实际值。

溃坝的直接原因:尾矿库排水井在施工过程中被擅自抬高进水口标高、企业对尾矿库运行管理安全责任不落实。该尾矿库1号排水井最低进水口原设计标高为749米,但实际标高为751.597米,被擅自修改抬高了2.597米,严重影响了排水井的泄洪能力。同时,信宜紫金公司对尾矿库的运行管理安全责任不落实。按规定,在汛期来临前,企业要把1号排水井下部六个进水孔拱板全部打开,将尾矿库区水位降到最低。但经现场核查,1号排水井下部六个进水孔基本被拱板挡住,造成超蓄而降低排洪能力。

溃坝的间接原因:尾矿库设计标准水文参数和汇水面积取值不合理,致使该尾矿库实际防洪标准偏低。

在建设、生产过程中,信宜紫金公司违法违规建设尾矿库、擅自违规进行尾矿库重大设计变更、长期违法违规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各项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该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要求在汛期前将排水井拱板全部打开;违规安排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尾矿管理操作和巡查;尾矿库应急预案不完善,且未按规定进行模拟演练;安全责任不落实,没有加强对尾矿库的监测、监控,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存在的严重安全生产隐患。

设计单位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的尾矿库排洪系统泄洪能力不能满足200年一遇暴雨洪水要求,且在尾矿库安全设施验收时没有指出1号排水井最低进水口标高被抬高的问题。此外,2009年6月,在2号排水井未完工的情况下,信宜紫金公司组织了施工、监理单位对1号、2号排水井及涵洞进行验收,出具了“质量合格”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2010年5月,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未到现场查验的情况下,在上述《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上加盖了公章。

施工单位福建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规按建设单位自行出具的无效《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施工,使1号排水井最低进水口标高比原设计抬高了2.597米。而且,没有向竣工验收评价单位、安监部门提供设计变更后的施工图纸进行评价和验收。

监理单位长春黄金设计院工程建设监理部未能正确履行监理职责,在未取得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变更设计的情况下,违规同意建设单位对1号排水井作出的重大变更;2009年6月,在2号排水井未完工的情况下,参与了信宜紫金公司组织的1号、2号排水井及涵洞工程验收,并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上加盖了公章。

安全验收评价单位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在对尾矿库进行验收评价时,所依据的竣工图是加盖了“竣工图章”的“排洪隧洞纵断面图设计图”,而非真正的竣工图;也未对1号排水井最低进水口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现场查验,其出具的尾矿库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能如实反映1号排水井最低进水口标高抬高的情况。

有关政府和职能部门对信宜紫金公司违法违规建设运行尾矿库以及安全生产等问题执法和把关不严、监管和检查不到位,未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