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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法治有序道德辅助

要永远依法治国

“人之初”是“性本善”,还是“性本恶”,我认为是“性本恶”的。人首先是动物,而动物的本性中含有自私、贪婪、暴力占有等的成分。人要真正成为人,一是要有法律的管束,二是要有道德的思想意识的约束。中国社会之所以会那么长时间处于排斥法治而热衷道德治国的腐朽状态,显然与错误地认为“人之初”是“性本善”有密切关系。“道德”是辅助治国的,是处于次要治国地位的,而“法律”才是治国的根本,所以“要永远依法治国”。

现代化的国家是法治国家,封建主义国家是以德治国。法治就是以科学发展为原则制定法律,并且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而德治自然就是按照统治者或其集团意志来统治国家。在法治的现代文明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使着当家做主的权力,而在德治的封建主义国家里,皇帝和官员阶层是国家的主人,对人民进行着从行为到思想的统治。中国要实现现代化,首先就必须使国家走上法治的现代文明发展道路。

中国是个有着两千多年高度讲道德历史的国家,在向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自然很容易出现靠道德治国的不良倾向。必须强调的是,以德治国不是法治,而是一个相对于依法治国的概念,实际上就是按照统治者意志治国,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实际上也就是一切都由统治者说了算。“折子(报告)政治”和“文件制度”就是典型的以德治国。另外,以德治国还是以传统方式和心理感受治国,不仅阻碍社会进步,还很容易使国家管理受恶性心理的驱使。以德治国是封建社会管理国家的方式,建设现代文明中国,必须将其抛弃。

在发展中还容易出现一个混乱问题,那就是在建设法治的过程中,传统的封建势力会竭力鼓吹道德的神圣,从而使国家出现治理上的混沌局面。这样的治国方式,当然不是现代文明的治理国家的方式。而两者结合起来治理国家是什么?是“法家”,也就是统治者将自己的意志转化成法律形式对国家进行统治。这当然仍是封建社会的治国形态,不仅不能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还很容易产生以个人或集团形式出现的封建主义皇权。

什么是法治?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有三个基本特征:一个是有健全的法律体系,能够体现科学精神;另一个是该法律体系,能够体现人民的整体意志;还有一点就是符合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科学发展要求。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的制定当然要符合人民的意志。

建设法治国家,就是任何时候制定任何法律,都必须坚持科学原则,也就是一切从科学角度出发,并且由专业的专家学者充分研究讨论后科学地制定。无论是政治、经济,也无论是在环保、男女关系等等领域,制定法律都必须坚持科学原则。任何法律的制定,如果按照个人或是集团的意志,凭感情、传统、政治信条等进行制定,都决不是我们所说的法治形态的法律。不讲科学原则制定的法律,当然一样还是封建主义的“法家”。这样制定的法律,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会阻碍国家科学发展,还会给社会秩序造成混乱。

坚持科学原则,就决不能靠所谓“开明”,因为这样是“开明”,那样也是“开明”,还可以想“开明”就“开明”,不想“开明”就不“开明”。一切都必须讲科学,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原则性标准。

对于现代文明社会来说,道德形态的建设当然也是很需要的,事实上它恰恰是法治形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道德是法律的辅助部分,可以为法治形态的完整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将道德法律化,或是与其混为一谈,自然就是严重的错误,甚至还会导致对法治的破坏。对于什么是法律范畴和什么是道德范畴,只能坚持既能体现人性文明,又能很好维护社会秩序,并且分清程序化和伦理化的科学标准。事实上,将道德和法律混为一谈,不仅会使法律陷入误区,还会导致道德的邪恶化。需要指出的是,法治不是“法家”,法治是靠科学思想主导的律法治国产物,而“法家”虽然不是德治,也有律法,但是体现的却是封建统治者的主观意志。

历史的事实证明,只有建立起了法治和民主监督、管理的先进制度,革命才有积极的意义。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主义历史的古老国家,并且人口众多,社会问题复杂,传统的文化力量更是十分强大。要使中国真正成为现代化的文明国家,就需要排除一切腐朽障碍,建设出完整的法治形态,从而使其能够促进国家和谐进步、人民生活幸福和社会不断文明发展。建设现代化文明中国,就必须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