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中国民族团结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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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章 世纪之交中国民族政策调整的思考(9)

这样一种“新的历史性人们共同体——苏联人民”的错误理论,在中国虽然从来没有人公开支持过,但自觉或不自觉的影响却似乎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地在悄悄进行着,其表现就是对“中华民族”这一概念的认识上。

什么是中华民族?费孝通在他著名的论文《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中曾作过精辟的论述,他说:

“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它的主流是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中华民族这个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还有它的特色:在相当早的时期,距今三千年前,在黄河中游出现了一个由若干民族集团汇集和逐步融合的核心,被称为华夏,像滚雪球一般地越滚越大,把周围的异族吸收进入了这个核心。它在拥有黄河和长江中下游的东亚平原之后,被其他民族称为汉族。汉族继续不断吸收其他民族的成分而日益壮大,而且渗入其他民族的聚居区,构成起着凝聚和联系作用的网络,奠定了以这个疆域内许多民族联合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的基础,成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经过民族自觉而称为中华民族。”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9年,1~2页。

这是对“中华民族”这个概念科学的论述,其要点是“五十多个民族单位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1页。但是不少人并不是这样去理解和认识“中华民族”,即只看到了中华民族的“一体”,忽视了50多个民族单位的“多元”。目前在一些地方,甚至在一些中央机关悄悄流行的“淡化”观点正是这种错误认识的具体表现。1995年3月就有人民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淡化民族意识”的提案。这个观点虽然没有在社会上宣传,但却受到相当一些机关干部的认同,在一些地方不悄而行,于是在一些文件和传媒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不提了,实现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也不提了,“民族差异”被“地区差距”的提法所代替,“少数民族地区”为“西部地区”所代替,人们似乎都在避免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依笔者之见,对“中华民族”只见“一体”不见“多元”的看法,实际上是“苏联历史性人们共同体——苏联人民”对民族融合的超前认识,以及否认社会主义时期还存在民族和民族问题错误理论的中国版本。虽然许多同志可能并不赞成“苏联人民”的观点,甚至并不了解苏联曾经有这么一种错误理论的出现,但对“中华民族”这一概念只见“一体”,不见“多元”的错误与“苏联人民”的理论的错误出发点可能不一样,但错误的本质是一样的。

“淡化民族意识”这种只见“一体”,不见“多元”错误观点的流行,尤其是在中央一些领导机关的不胫而走,制定政策的人们,为了“淡化”都尽量回避“民族和民族问题”,谁还会去根据新时期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变化了的情况,以及新时期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变化了的情况,去研究民族政策的调整呢?在这种氛围下,中国民族政策的滞后也就不足为奇,不足为怪了。

3.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

计划经济是一种人为的经济、理想化的经济。中国的民族政策大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其中凡涉及到经济、财政、外贸、基本建设方面的民族政策被制约得最深。而这一切又集中表现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自治权的兑现和落实上。

众所周知,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其内容特别是经济、文化方面的自治权及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和帮助等大体上是按照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作出的规范。而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条文,只作定性,没有定量,如“努力帮助”、“给予扶持”、“给予照顾”、“应当照顾”、“适当照顾”、“适当放宽”,这就使一些上级国家机关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而对帮助民族自治地方采取随意的态度,有的以“自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为理由,不予扶持和帮助,在政策上不给照顾和放宽。更重要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对法律监督和检查作出规定,加上目前我国守法、执法和司法方面未形成良好的机制,人们的法制观念特别是民族法制观念淡薄,因而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许多情况下无法执行,民族自治地方在维护自己的自治权方面无法诉诸法律。

正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约,所以有的学者认为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实际上是个“三不像”,即既不像法律,也不像政策,也不像行政法规。这就是说自治法实际上是一部法律、政策和行政法规的混合物,他们分析道:

所谓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在此且不说自治法使用了不少的非法律语言,就是从“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这一点上来看,我们不禁要问:由国家的那一个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的强制力以保证自治法的执行?是国务院吗?不是,国务院仅在1991年发了一个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自治法的通知,并不具有强制力的作用。是国家民委吗?更不是。众所周知,我国颁布的许多法律,均有解释机关,如《档案法》就规定国家档案局拥有对《档案法》的解释权,而自治法却没有这样的规定,使得国家民委有力使不上,其更不具有强制力的作用。从法律的特点来看自治法虽然是一部基本法,但却又不像法律。

所谓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对于这一点,自治法恰恰体现得比较充分。自治法使用不少非法律语言原因就在于其政策性太强,所以其政策语言运用较多,如自治法第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这种表述其政策语言的特点十分鲜明,又如自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也反映了法律的强制力不够,也是一种十足的政策语言。所以,从自治法所反映的这种特点来看,自治法虽然是一部基本法,但却更像政策。

所谓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调节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间关系的原则和制度,对此,自治法又正好有不少反映,这表现在一些条文,尤其是自治法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的各条,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所有这些条文都不是具有强制力的,对这些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可执行也可不执行,因为自治法的执行缺乏监督,更缺乏惩罚规定,其似乎是上级国家机关颁布的一部行政法规。所以,从自治法所反映出的这种特点来看,自治法虽然是一部基本法,但却不像行政法规。徐杰舜、吴淑兴主编:《实施自治法研究》,146~147页。

这种“三不像”现象的存在,正是计划经济体制弊端在民族政策上的深刻反映。

正是由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现在虽然已开始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但在民族政策上,虽然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体制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原有的一些优惠和照顾政策自然消失,或为国家对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优惠政策所抵消,民族自治地方被迫处于沿海发达地区“平等竞争”的地位。打一个比喻来说,就是少数民族地区的“身子”已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民族政策这个“脑袋”仍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中,这种状态,中国的民族政策能不滞后吗?

所以,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许多不可思议的怪现象,如在财政方面,1994年执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适当集中财力是必要的,但在划分收支范围、分配财力、审定地方财权时,对民族自治地方仍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出现了划分中央和地方固定收入项目及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项目,全国一个样;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全国一个样;1994年后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量返还系数,全国一个样,完全不顾少数民族地区的怪现象。又如在金融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改为银行贷款,其中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发展银行贷款,其他项目由商业银行贷款,这样又出现了过去长期得不到国家投资的少数民族地区从此得不到国家的投资的怪现象。凡此等等,总之,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下,当前还找不到一种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又能代替过去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优惠和照顾的政策。人们还是习惯用计划经济时制定的政策去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生的民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民族政策的滞后也就不足为奇,不足为怪了!

4.中央领导机关缺乏协调

政策学的常识告诉我们:政策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国家和政党的产物。任何一个社会的统治阶级、国家、政党要保持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总是要制定和实行一整套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时代特点的政策的,并且将其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头等大事来抓。而对于一个统一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民族政策则关系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所以,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的领导人都把抓好民族政策作为关系到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大事来抓。对此,毛泽东、周恩来为我们树立了光辉的榜样,前已述及,建国以来,他们一直亲自抓民族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而且建国以来,中央分管民族工作的周恩来对民族工作高度重视,很好地协调了中央有关领导机关,如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全国人大民委,以及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工作。

但是现在在中央涉及民族工作的有关部门之间却缺乏协调,各有关部门虽然还没有达到“老死不相往来”的程度,但却缺乏沟通。而民族政策的调整本来就必须由制定政策的决策人领导进行,如果中央有关部门缺乏沟通,缺乏共识,又如何为中央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呢?在中央有关部门缺乏协调的状况下,中国民族政策的滞后也就不足为奇,不足为怪了!

四、调整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思路

调整中国民族政策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了。那么,世纪之末,面临新世纪的挑战和机遇,我们调整中国民族政策的思路是什么呢?

1.邓小平理论是调整中国民族政策的指导思想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说:“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跨越世纪的新征途上,一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用邓小平理论来指导我们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这是党从历史和现实中得出的不可动摇的结论。”因此,毫无疑义,调整中国民族政策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这是因为:

第一,邓小平理论坚持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调整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前提。

1978年12月13日,在中国面临向何处去的重大历史关头,邓小平冲破“两个凡是”的禁锢,作为开辟新时期新道路、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理论的宣言书,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鲜明地提出:

“只有思想解放了,我们才能正确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解决过去遗留的问题,解决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确地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确定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道路、方针、方法和措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年,141页。

这对调整中国民族政策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现在的情况正是这样,我们一些干部,特别是一些负有一定责任领导作用的领导干部,在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许多方面都已解放了思想,诸如市场经济问题、股份制问题、引进外资问题、外国银行经营人民币问题等等,促进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促进了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但在民族和民族问题上解放思想的问题却没有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正如邓小平所说的:“不少同志的思想还很不解放,脑筋还没有开动起来,也可以说,还处在僵化或半僵化的状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141页。如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和群众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自治权不落实、不兑现的情况早已是意见纷纷,甚至是不满了,强烈要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改。而我们的一些领导同志开始是视而不见、充耳不闻,长期置之不理;后来是思想不解放,脑筋不开动,提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小改”的意见。所谓“小改”,就是根据宪法已将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修改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改。这种“小改”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分析起来,也正是邓小平所批评的:“思想一僵化,不从实际出发的本本主义也就严重起来了。书上没有的,文件上没有的,领导人没有讲过的,就不敢多说一句话,多做一件事,一切照抄照搬照转。”《邓小平文选》第二卷,142页。所以说不打破思想僵化,不解放思想,中国民族政策的调整是很难启动的。

解放思想对于调整中国民族政策这么重要,实事求是亦如此,邓小平又说:

“实事求是,是无产阶级世界观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基础。过去我们按革命所取得的一切胜利,是靠实事求是;现在我们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同样要靠实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