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大明王朝4
7143100000006

第6章 张居正改革(2)

二、严肃法纪,信赏必罚。张居正在奏疏中一再强调“刑赏予夺,一归之公道”,“法所当加,虽贵近不宥,事有所枉,虽疏贱必申”,又说,“有功于国家,虽千金之赏,通侯之印,亦不宜吝;无功国家,虽嗍笑之微,敝祷之贱,亦勿轻予。”张居正说到做到。世袭云南总兵官黔国公沐朝弼作恶多端,擅杀无辜,兵部三法司会议认为法应处死。但其始祖三世,皆大有功于国家,朝廷曾送给铁券,子孙许免一死,非有反逆实迹,应稍从宽宥,待以不死。张居正根据上述情况,拟旨“沐朝弼屡抗明旨,作恶多年,擅杀无辜,情罪深重。本当依律处死,但念元勋世裔,姑从轻,著革去冠带为民,押发南京随住”。万历七年(1579),神宗援引武宗和世宗朝的成例,命文书官邱得用,口传圣旨,进封他的岳父王伟为伯爵,吩咐内阁拟旨。居正无从拒绝,他说:“既有正德以后事例,王伟中宫至亲,臣等不敢抗违”。但是他指出:“臣等恭照圣祖定制,公侯伯爵,非有军功,不得滥封。”他又提到嘉靖八年,世宗曾诏廷臣会议外戚封爵事理,诸臣议称:“祖宗之制,非军功不封。夫爵赏者天下之爵赏,人主所恃以励世之具也。今使椒房之属(指外戚),与有大勋劳之人,并享茅士(指封爵),非所以昭有功,劝有德也。今除已封见任者,姑准终身外,此后凡皇帝、驸马、俱要查照祖宗旧制,不许夤缘请封。”申明王伟的爵位只能终其身,子孙不得世袭。直到居正身后,这个限制才被撤销。

整顿驿递是张居正严肃法纪的又一项内容。明朝政府在从京师到各省的交通干线上都有驿站,专为公差人员提供食宿和旅途方便。驿站的交通工具和民夫都由沿途百姓负担。民夫三年一幸占,周而复始。这对于交通干线附近的人民,不能不说是规定,只有军国大事,才能凭“勘合”(护照)使用驿站。但到后来,这一规定渐成具文,有的官员甚至在驿站恣意滋扰,百般需索,致使驿递“困敝至极”,人民也不堪负担。万历三年(1575),张居正提出整顿驿递的计划:“凡官员人等非奉公差,不许借行勘合;非系军务,不许擅用金鼓旗号。虽系公差人员,若轿扛夫马过溢本数者,不问是何衙门,俱不许应付。抚、按有违明旨,不行清查,兵部该科指实参治。若部、科相率欺隐,一体治罪……凡内外各官丁忧、起复、给由、升转、改调、到任等项、俱不给勘合,不许驰驿。”

张居正执法很严,而且从自身做起。他的儿子由京师回江陵应试,吩咐儿子自己雇车;父亲过生日,吩咐仆人背着寿礼,骑驴回里祝寿。万历八年(1580),居正次弟居敬病重回里,保定巡抚给以照顾,发给勘合,居正随即缴还,并附去一信说:“仆忝在执政,欲为朝廷行法,不敢不以身先之。”最难办的还是内监和衍圣公。内监是宫内的亲信,轻易干涉不得,居正只得吩咐他们的上级去设法。衍圣公是孔子六十四代孙尚贤。他每年从曲阜入京朝贡,沿途骚扰,“百姓如避虏贼”。山东布政使据实秉告居正。居正答书说:“夫圣人秉礼为教,志在从周,假令生今之时,亦必斤斤守朝廷之法,不可逾越,况其后裔乎?后若再行骚扰,亦宜一体参究,庶为持法之公也。”后居正与山东巡抚重新商定,将衍圣公每年入朝,改为“如王府例,每岁只差人进马入贡,不必亲行;或当朝觐之年,预期奏请,得旨而后行,亦为简便”。从而减少了交通干线附近居民不少的惊惶。经过张居正的一番整顿,驿递状况大有改观,以致万历八年(1580),神宗派皇亲上武当山祈神赐子,也不敢使用驿站乘传。

三、治理河患,解决漕运。明代的黄河在今江苏滨海县境内出海,其中自徐州至清河(今淮阴西)的一段黄河又是运河河道,时称“借黄为运”。清河以东到出海口,黄河又与淮河共一河道,黄河水涨,淮水被逼,倒灌运河。当时黄河经年泛滥,常使运河阻断,漕运不通,农田也大量被淹没,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大问题。张居正对此极为忧虑。为了解决黄、淮水患,他认为必须统一事权,由一人兼任河道总督和漕运总督。根据他的建议,朝廷于万历六年(1578)正月,命吴桂芳兼理河漕。不久吴逝世,居正又推荐有治河经验的水利专家潘季驯以工部左侍郎兼右都御史衔,总理河漕,许以便宜行事。季驯从“民生运道两便”出发,采取“筑堤障河,束水归漕,筑堰障淮,逼淮注黄”的治水方案,治理黄、淮。在张居正的大力支持下,朝廷批准了他的计划,又给以充足的经费,潘季驯得以排除干扰,大胆地执行他的方案,改变了黄、淮两河经常决口,漕运不通的状况。“数年以来,居民既奠,河水安流”,而“田庐皆尽已出,数十年弃地转为耕桑”,漕船也可直达北京,对农业生产和南北经济交流起到一定的作用。

四、推行一条鞭法。张居正改革的最主要内容是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他在任首辅后即曾尖锐指出:“自嘉靖以来,当国者(指严嵩)政以贿成,吏股(juān、捐,剥削)民膏以媚权门,而继秉国者(指徐阶)又务一切姑息之政,为逋负(拖欠税赋)渊薮,以成兼并之私。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匮民穷,病实在此。”为了富国足民,他认为必须从根本上整顿国家的赋役;为了均平赋役,必须首先清丈土地。万历六年(1578),张居正下令清丈全国各种类型的土地,限三年完成,并且规定对破坏清丈者,要“下诏切责”。这次清丈正如他所说的,“在小民实被其惠,而于官豪之家殊为未便”。经过三年的努力,共丈得天下土田七亿亩,比弘治十五年(1502)超出二亿八千万亩。尽管这一田亩数额不免有所夸张,但毕竟使一些豪强地主受到了抑制。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又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把嘉靖初年已在福建、江浙等局部地区施行的一条鞭法,下令在全国范围实行。一条鞭法的内容比较复杂,各地施行也不一致。根据《明史·食货志》和其他史书记载,它的主要内容是:统一役法,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泛合并为一,不再区别银差、力差,一律折银征收,力差由官府雇人应役。原来按照户、丁派役的办法改为按照丁、粮派役。丁和粮各占多少比例,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实行不一,或丁六粮四,或粮六丁四,或丁粮各半。赋役数目,以县为单位计算,以原有税额为基准,不得减少。这种把田赋和名目繁多的力役,总编为一条的办法,称为“一条鞭法”(亦称“一条编”)。它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赋役合一,按亩计税,用银交纳,手续简便。施一条鞭法的实施,从实际效果来说,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抑制兼并和均平赋役的作用,减轻了一些地区农民的负担。《明史·食货志》说:“赖行条鞭法,无他科扰,民力不大绌(拮据)。”这种赋役制度,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地丁合一”制,反映了赋役逐渐趋向一元化的历史进程。它规定的赋役征银,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又反转过来促进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以银代役,相对松弛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客观上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从万历十年至十五年(1582-1587)短短的五年间,太仓积粟达一千三百余万石,可支全国五六年之用,国库积银也有六七百万两之多,使明朝政府的财政支绌情况有所好转。诚如谈迁所说:张居正“洵经济之才也”。

万历十年(1582)六月,张居正病逝,神宗开始独自处理政务。由于居正的改革在某些方面同至高无上的皇权发生矛盾,竟招来身后的不测之祸。万历十一年(1583)三月,神宗为了发泄他对张居正“威权震主”的积怨,加上新进者的参奏攻击,竟强加张居正以乱政不忠等罪名,下诏剥夺张居正生前官号,并下令查抄张居正在江陵的老家,因此,张居正的改革也随之半途而废。然而,历史并不能由万历定是非,张居正作为封建社会杰出的政治改革家,其功绩诚如崇祯朝吏部尚书李日宣等所言:“故辅居正……肩劳任怨,举废饬弛,弼成万历初年之治。其时中外安,海内殷阜,纪纲法度,莫不修明。功在社稷,日久论定,人益追思。”这一评论还是公允的。

注释

①《张文忠公全集》书牍一五《谢病别徐存斋相公》。

②《明史·张居正传》称一五为诸生,与《首辅传》同,当系嘉靖十五年之误。

③《张文忠公全集》书牍一五《与南掌院赵麟阳》。

④《明史》卷二一三《郭朴传》。

⑤《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陈六事疏》。

⑥《明史》卷二二二《谭纶传》。

⑦《明史》卷二一二《戚继光传》。

⑧《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七《谢召见疏》。

⑨《张文忠公全集》文集一一《杂著》。

⑩《明史》卷二一三《张居正传》。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陈六事疏》。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三《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一《江陵柄政》。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一二《论时政疏》。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陈六事疏》。

《明通鉴》卷六六。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一二《论时政疏》。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陈六事疏》。

《明史》卷二一三《张居正传》。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陈六事疏》。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二《议处黔国公沐朝弼疏》。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二《论外戚封爵疏》。

万历本《明会典》卷一四八。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一二《答保定巡抚张浒东》。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一二《答藩伯徐中台》。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一三《答山东巡抚何莱山》。

《明史·河渠志》。

《明史》卷二二三《潘季驯传》。

《张文忠公全集》附录一《行实》。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六《答应天巡抚宋阳山论均粮足民》。

《国榷》卷七○。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一三《答应天巡抚何莱山》。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六《答河漕王敬所》。

《国榷》卷七○。

《明史》卷二一三《张居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