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是一种消耗性疾病,对人体的全身毒性表现为午后低热、乏力、无食欲、体重减轻,以及夜里出现异常的出汗情况。通常情况下,结核杆菌不影响胎儿的发育,但是如果是生殖系统结核,则有可能污染羊水,胎儿吸入污染过的羊水可发生结核性肺炎而死亡。此外,生殖道结核在胎儿分娩时,则可能感染胎儿。结核病在非活动期,对怀孕的过程和胎儿的发育无明显影响,且怀孕对结核病情也无多大的影响。但是活动期结核且病变范围较广泛的结核,尤其是肺结核,则可导致流产、早产的发生。胎儿则可因为缺氧、营养不良而发育不良或胎死宫内。孕妇会因为妊娠加重了机体负担,使病情加重,严重损害孕妇的身体健康。
患有结核病的女性,在结核活动期内应防止怀孕并且应积极治疗,加强营养,应待病情稳定后2~3年再考虑怀孕。严重肺结核或者伴有其他部位结核的不宜怀孕。肺结核患者出生的的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接种卡介苗,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与母亲隔离,禁止哺乳。这样,新生儿感染结核菌的可能性就很小,对其生长发育亦无影响。
梅毒
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感染的慢性、系统性传染病。梅毒是16世纪后由欧洲传到我国广东的,以后逐渐蔓延到全国,清朝的一个年轻的皇帝就是死于梅毒,那时叫“杨梅大疮”。解放前,梅毒普遍流传,发病严重。新中国成立后,开展了全国性的性病防治工作,曾经使梅毒基本绝迹。
改革开放以来,很多人受西方腐朽思想的侵蚀,持有“性解放”观念,致使梅毒这种性病又死灰复燃了。
梅毒的传染以性接触传播为主,通过性交和其他性行为传播,患者排出的梅毒螺旋体经过健康人破损的皮肤及粘膜进入身体,并传遍全身。而通过接触生活用具,如毛巾、澡盆、餐具等不易感染。孕妇患者感染了梅毒可通过胎盘感染胎儿,使胎儿的发育受损,出现先天畸形。梅毒螺旋体可损伤皮肤、粘膜以及许多组织器官。在梅毒感染的早期,由于有大量的螺旋体存在,故其传染性非常强。
梅毒是一种慢性传染病,根据被传染时间的长短、临床特点及其传染性,可以分为一、二、三期梅毒及潜伏梅毒。
梅毒螺旋体侵人人体2~3周后,在侵入处的皮肤繁殖并侵入淋巴系统,产生损害,主要以皮肤损害为主,初发的多为粟粒大小的浸润性的丘疹或硬结,1~2周后表面出现肉红色稍高起的糜烂面或浅表性溃疡。损害大多单发、质硬、不痛,多呈圆形或椭圆形,医学上称为硬下疳,此时的病变处有大量的梅毒螺旋体,传染性极强。这些皮肤损害多见于外阴,如冠状沟、阴茎头、大、小阴唇、子宫颈,也可见于其他梅毒感染的部位。在没有治疗的情况下,一般经3~4周可自行消退,此为一期梅毒。
在硬下疳消退后,梅毒螺旋体经淋巴管及血管进入血液,在体内大量繁殖并出现广泛损害。在硬下疳消退后3~4周左右,则出现低热、头痛、骨痛、神经痛以及四肢酸痛等症状,约持续3—5天。随即在躯干出现圆形或椭圆形铜红色斑疹,并逐渐蔓延至四肢、全身。斑疹约经2~3周即自行消退。也可出现斑丘疹,常出现在外生殖器、肛门、大腿内侧、乳房下部等部位,表面常湿润,即为湿性丘疹。有的湿性丘疹显著增殖为1~2厘米灰白肥厚的扁平隆起斑块,周缘为暗红色,即为扁平湿症,感觉痒,行走及磨擦时可感到疼痛。湿性丘疹及扁平湿疣的表面渗出液中含有大量的梅毒螺旋体,极易传染。梅毒的粘膜损害主要表现为粘膜白斑,多见于口腔和生殖器粘膜,此外还可出现梅毒性骨膜炎或骨炎。此时为二期梅毒。
在感染梅毒2年左右,则梅毒除了损害皮肤、粘膜外,还可损害内脏、骨骼、中枢神经系统。内脏损害涉及面广,损害严重尤其是心血管系统,可表现为主动脉炎、主动脉瘤、主动脉瓣闭锁不全、冠状动脉口狭窄等。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则表现为脊髓痨、麻痹、性痴呆等。梅毒发展到此程度即为三期梅毒,亦即晚期梅毒。此期梅毒一般无传染性。
梅毒的危害不仅仅表现为对感染者自身的损害,梅毒螺旋体还可通过胎盘使胎儿受到感染。梅毒螺旋体感染胎儿的轻重程度与孕妇患梅毒病程的长短有关,一般情况下,孕妇的病程愈长,传染胎儿的可能性就愈小。先天梅毒的患儿有其特殊性,因系胚胎感染,无一期梅毒,自出生后即已进入二期感染阶段,常累及眼、耳、鼻等感官系统,而心血管系统受累者少,常也伴有骨骼损害和影响营养发育。一般说来,先天梅毒的损伤主要在怀孕的4个月产生,在此期间接受治疗可以防止先天梅毒的感染。早期的先天梅毒常有轻微的发热、生存力低下、营养不良、皮疹、脓疱疹、鼻炎、骨软、骨炎及骨膜炎,还可见有淋巴结炎及肝脾肿大,甚至梅毒性脑膜炎。而晚期先天梅毒则多发于儿童及青春期,梅毒可损害皮肤粘膜、眼、耳、骨骼及中枢神经系统。此外可见有特殊的症状对诊断先天梅毒具有重要意义,即实质性角膜炎、神经性耳聋及半月形门齿。
潜伏梅毒对胎儿的危害较大,患者感染梅毒螺旋体,但并没有任何器官、系统的梅毒症状,常常造成患者的疏忽,而耽误了治疗,引起胎儿的先天性梅毒感染。
对于梅毒的治疗主要采用青霉素,针对不同类型的梅毒患者,采用不同的治疗剂量,但均需在治疗3个月~1年后复查,以保证彻底充分治疗,同时其性伴侣也必须治疗。
预防梅毒:只要杜绝不洁的性生活即可有效地预防。
淋病
淋病是主要经性传播的一种泌尿生殖系统的传染病。但通过淋病的双球菌污染的马桶、浴巾、浴盆、食物等,也可传染淋病,此类传染是女孩感染淋病的主要途径。淋病是由淋病双球菌引起的。淋菌易侵犯男性的前尿道、后尿道、前列腺、精囊、附睾和女性的子宫颈、尿道、尿道旁腺、子宫内膜及输卵管等,引起这些部位的炎症。
淋菌进入泌尿生殖系统后,在粘膜细胞表面繁殖,然后在粘膜细胞内繁殖。淋菌死亡后,其分解的产物可导致龟头及子宫颈的炎症。淋菌还可进入到粘膜下层,使粘膜下层的组织坏死,而坏死后的组织可修复形成瘢痕,从而引起尿道狭窄、输卵管、输精管闭塞而造成不育。而尿道狭窄则可引起肾盂扩张、肾盂、肾炎等疾病。
淋菌感染后的急性症状主要表现为急性尿道炎、尿道内有瘙痒及烧灼感,尿道口红肿,出现尿频、尿痛、尿急及排尿困难,女性还表现为白带增多,或有程度不等的下腹疼痛等。
如果未经及时治疗或治疗不彻底,则可演变为慢性尿道炎,在女性则可发展成泌尿生殖系上段的炎症。由于炎症反复、持续发作,可造成尿道狭窄,输精管闭塞,女性可出现输卵管粘连、阻塞、积液、盆腔炎,常可继发不育不孕症。
虽然淋菌不能感染子宫内的胎儿,但是在分娩的过程中,胎儿可经阴道感染,引起新生儿的淋菌性眼炎。一般在出生后2~3天后出现眼睑严重的发红肿胀,并有脓性分泌物,可引起角膜穿孔,导致失明。
淋菌还可引起淋菌性咽炎、肛门直肠炎、淋菌性关节炎、败血症、心内膜炎或淋菌性脑膜炎等多种疾病。
淋病的治疗应及时,尽量在淋病急性期积极治疗,以期完全治愈,不然则治愈的几率降低。新生儿淋菌性眼炎则必须治疗,在静脉点滴抗淋菌药物的同时,眼部应外用生理盐水冲洗,并用红霉素眼药水。治疗淋病最常用的药物是青霉素、壮观霉素、头孢三嗪、氟哌酸、氟嗪酸等等。在患者进行治疗的同时,其性伴侣也应治疗。淋病治愈后,应无再感染史,症状全部消失,尿液澄清。治疗后1~2周,复查两次,均不应该再发现淋菌。
白色念珠菌
白色念珠菌属于真菌,是人体内的正常菌群。在一般人的肠道、阴道、皮肤粘膜上均存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疾病,只有当机体衰弱时才会引起疾病。
白色念珠菌致病通常是糖尿病、肿瘤、怀孕以及长期使用广谱抗生素、免疫抑制剂、糖皮质类固醇等特殊的病理或生理时期。对于白色念珠菌的感染,除了治疗真菌感染外,最重要的是治疗原发病,去除诱因。
孕前要治疗的一般性疾病
有些疾病虽然不会引起胎儿的先天畸形,但是却可能使孕妇的健康受损或加重孕妇的病情,因此,在孕前应治疗这些疾病,使病情得到有效的控制,并在医生的指导下怀孕。
心脏病
目前,我国的传染性疾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心脑血管疾病和肿瘤已经成为严重危害人们健康的疾病。而心脏病中受怀孕影响最大的是风湿性心脏病和先天性心脏病。
由于怀孕和分娩都是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此期的循环系统受到的影响较大,如孕期血液循环总量增加,在妊娠的32~34周时达到高峰期,血液动力学改变较大,每搏输出量加大,心率加快,心脏的负担加重。此外,由于子宫增大,膈肌上升,心脏的位置发生轻微的改变,大血管弯曲,导致心脏的负担增加。分娩时,在第一产程阶段,子宫每次收缩约有500毫米血液被挤入周围循环,使回心血量增加,使右心房的压力增加,并且造成左心室的负担进一步加重。在第二产程,心脏的负担是最重的。子宫收缩,腹肌和骨骼肌都参与收缩,使循环系统的外周的阻力增加;产妇生产时,用力憋气,使肺循环压力增加,腹压增加,大量的血液回流心脏,使心脏负担急剧增加。而在胎儿娩出后,子宫迅速缩小,腹腔内压力剧减,回心血量减小,当胎盘娩出后,排空的子宫收缩时,大量血液从子宫涌人体循环,使心脏负担加重。在分娩时,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和心功能不全的患者,极易造成心力衰竭,造成严重后果。而产妇在产后24~48小时内,除了子宫收缩,致使大量的血液进入体循环外,同时组织内原来潴留的液体也开始进入血循环,使循环血量再度增加,一般经过4~6周的时间,待肾脏排出多余的水分时,才能恢复正常。
患心脏病的女性怀孕时,有可能加重心脏的负担而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并不是患有心脏病的女性就不能怀孕。由于机体作为一个协调的有机的整体,当心脏受到疾病损伤或心脏负荷加重时,体内可以出现一系列的代偿活动,通过代偿作用可以使心脏的功能维持在一个相对正常的状态。但是这种代偿作用是有一定限度的,当机体的代偿作用也不能克服心脏功能障碍时,则会引起失代偿状态,造成严重的后果。
心脏病心功能状态可以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分为四级:
Ⅰ级——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制,日常活动不会引起不适。
Ⅱ级——一般体力活动略受限制,休息时表现正常,但一般日常活动则可引起乏力、心慌、气短等症状。
Ⅲ级——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制,休息时虽无不适,但是进行少于一般日常活动量的体力活动时,则有乏力、心慌、呼吸困难等表现。
Ⅳ级——体力活动严重受限制,任何轻微活动都会感到不适,休息时也出现心慌、气促等症状。
心功能分级对于心脏病心功能状态的诊断以及能否妊娠有重要的意义。
心脏病患者能否妊娠则需综合心脏病的种类、心脏病的病变程度、心功能的级别以及具体的医疗条件等因素,须正确估计心脏病患者的心脏能否承受分娩及产褥期的心脏负担。因此,对于患心脏病女性的怀孕须慎重。
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级或以上,风湿性心脏病有肺动脉高压,慢性心房颤动,高度房室传导阻滞、活动性风湿热、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先天性心脏病有明显的紫绀或肺动脉高压者在孕产期易发生心力衰竭或休克,均不宜怀孕,即使怀孕,在孕早期须尽早人工终止妊娠。
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I级或Ⅱ级病人,一般可以怀孕,但需在适当治疗后,估计能承受怀孕和分娩方可怀孕。
心脏病孕妇的主要死亡原因是心力衰竭与感染,而且心脏病孕妇的胎儿可发生早产、胎儿宫内发育迟缓以及胎儿宫内窘迫。因此在未怀孕时则应积极治疗心脏病。明确了解是何种类型的心脏病,病情发展如何,心功能等级以及能否手术治疗等等,决定是否怀孕,以及制定孕期、分娩期和产后的监护措施,尽可能降低怀孕给心脏病患者带来的危害。
对于患心脏病的孕妇,除了针对病因治疗外,主要要防止感染和心力衰竭。在怀孕期尽量早期就开始进行产前检查,并合理安排孕妇的工作与生活,避免过度劳累,情绪过度激动,保证每天有10小时的睡眠时间。从怀孕4个月起,则应限制食盐的摄入量,每天不超过4~5克。积极防止并及早纠正如贫血、维生素缺乏、蛋白质缺乏、感染等影响心脏功能的因素,及时治疗各种感染,尤其是上呼吸道感染。心脏病孕妇如并发妊娠高血压时,则更应及早治疗,并严密控制病情发展。
在分娩时,从第一产程开始时,则应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产程中产妇应保持安静,稳定情绪,消除紧张与恐惧,注意休息与营养,避免过饱与饥饿,及时排空大便。分娩时,产妇常常做屏气动作,加重了心脏的负担,常由此而导致急性心力衰竭,心脏病患者就应尽量避免这种屏气用力,可使用胎头吸引、产钳助产等方法,尽早结束分娩。在胎儿娩出后,为防止腹压下降,而使回心血量骤减造成心力衰竭,常在产妇腹部放置沙袋加压。剖宫产手术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结束分娩,减轻产妇的心脏负担,因此心脏病患者可以进行剖宫产手术。在分娩1周以内,尤其足24小时内,由于回心血量骤然增加,容易发生心力衰竭,应密切注意心率、心律、呼吸、血压及体温等的变化。在产后应保证产妇充分休息,并继续使用抗炎药物预防感染。心功能Ⅲ级以上的产妇,不适宜哺育胎儿。
针对病因的治疗,主要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心脏病,采用小同的治疗方法。如对心律失常的治疗,除了药物的治疗外,还可利用刺激迷走神经、人工心脏起搏器等方法治疗;而对于心脏瓣膜病,则可以采用相应的手术治疗,如二尖瓣狭窄可以采取二尖瓣分离术和人工瓣膜置换术治疗。
高血压病
高血压病是一类常见的心血管疾病,随着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改变,高血压病的发生率有明显的增高,高血压的诊断有一严格的判断标准:
①正常成人血压的收缩压(SBP)≤17.3千帕(130毫米汞柱),舒张压(DBP)≤11.3千帕(85毫米汞柱);
②成人的高血压是SBP≥18.6千帕(140毫米汞柱),及(或)DBP≥12.0千帕(90毫米汞柱);
③临界高血压,通常是血压值在正常值与高血压值之问。
高血压的易患因素有肥胖、年龄、食盐摄入过多,精神长期处于紧张状态,运动量过少,过度饮酒等等。特别是一些不良的生活习惯,如大量饮酒、吸烟、食盐摄入过多等,在高血压的发病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只要在日常生活中纠正不良的生活习性,则对于预防、减少高血压的发病率有着显著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