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史公司马迁说:“韩子引绳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极惨礅(音核)少恩。”又说:“余独悲韩子为《说难》而不能自脱耳!”法家的“无情”与无情的历史。
一、韩非的生平
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过无数的以“帝王之师”自居、或实际上扮演“帝王之师”角色的人物。若以其对帝王、并进而对历史所产生影响的深巨,来对这些帝王师排一座次的话,这坐第一把交椅的,恐怕非韩非莫属了。
韩非约生于公元前280年,为韩国贵族之后。青年时代曾与李斯一起,在儒学大师荀子门下求学。两位学生向荀子学了“帝王之术”,却都背离了老师所持的儒家的基本立场,而成为“喜刑名法术之学”的法家人物。后来李斯先入了秦,而韩非回到韩国。
韩非有严重的口吃,不善于游说,于是就专心于著书立说,他希望用自己的文字去打动当政者。当时韩国已十分衰弱,韩非多次建议韩王采用富国强兵的方法,但韩王不予理睬。有个贵族叫堂谿公,对韩非说,讲法、术等学说是很危险的,劝他放弃自己的政治主张。韩非则认为法、术等学说对国家有利,表示不怕因国君昏聩而加罪于他,要继续宣传法家的学说。
可是,韩非的学说始终没有被韩王采用,韩非就一直在家发愤著书。他的书传到秦国,被秦王政看到了。其时,秦王政正在准备完成统一的大业,迫切需要一套适合统治需要的理论。他读了韩非的《孤愤》、《五蠹》,深表赞同,大为赏识。他感叹道:若能见到文章的作者,和他相处在一起,“死不恨矣”(《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李斯告诉秦王,此文作者是韩非,现在韩国。秦王政遂下令攻打韩国,要求韩非归秦。韩王向来不重视韩非,见秦国兴师动众而来,竟是为了一介书生,便无二话,立即将韩非遣往秦国。
公元前234年,韩非到了秦国。秦王政十分高兴。但秦王政生性多疑,且喜怒哀乐变化多端,所以韩非入秦后,没有得到信任和重用。
李斯对韩非的到来十分不乐意。老同学互知底细,更何况,早在荀子门下一起做学生的时候,韩非已表现出高于自己的天资和才气。李斯生怕秦王政将对自己的赏识与恩宠转移到韩非身上。如果韩非一旦被重用,自己的地位就会受到威胁。
不久,韩非上书秦王政,劝他先伐赵而缓击韩。李斯和另一些大臣就乘机加以谗害。他们对秦王说:“韩非是韩国的宗室,他的心终究是向着韩而不向着秦的。这也是人之常情,今天大王不用韩非,等以后时间长了再让他回去,那就给秦国留下一个后患,所以不如趁早找一个罪名将他杀了。”秦王同意了,将韩非交刑吏治罪。
李斯派人给已经下狱的韩非送去毒药,让他自杀。韩非想向秦王表白,但遭拒绝,只好饮鸩而死。这时是韩非入秦的第二年,即公元前233年。
过了一段时间,秦王政又想到了韩非,后悔将韩非下狱问罪,就派人赦免韩非,但此时韩非早已不在人间。
韩非虽然并未在秦得到重用,甚至遭到了杀身之祸,但他的学说还是对秦王政和秦的政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嬴政统一中国前后许多重大的政治措施,都是按照韩非的理论来制定的。
二、《韩非子》:融合法、术、势
韩非的思想和理论,集中反映在其自著文集《韩非子》(大约由汉代的刘向最后编定)中。今本《韩非子》共55篇,其中虽有一部分系后人误混羼人,但其中主要的如《显学》、《五蠹》、《定法》、《难势》、《诡使》、《六反》、《问辩》、《心政》、《难一》各篇,皆可确信为韩非所作。从这些著述可以看出,韩非的学说是集先秦法家之大成,融合了法、术、势三个方面。
韩非以前的法家理论,主要分成三派:商鞅强调“法”,主张国君要明法令,用法律来加强统治;申不害(公元前?一前337年),强调“术”,主张国君千万要注意控制、驾驭臣下和人民的手段;慎到(战国时赵国人,曾为齐国稷下先生,生卒年月不详)强调“势”,以为国君必须加强威势来统治天下。韩非对商鞅之法、申不害之术、慎到之势进行了吸收和扬弃,从而形成一个新的法家学说体系。
韩非曾多次称颂商鞅,但他又认为商鞅的法治理论有片面性。韩非在《定法》中说:商君之法规定,斩敌人一个首级即得爵一级,要当官的可以委以俸禄五十石的官。当官的人是要有智能的,斩敌人首级只要凭勇力就可以了,怎能叫单有勇力的人去当需要智能的官呢?韩非这话是有道理的,但他自己没有提出法律来,只要求把商君之法规定得更完满、更彻底。
韩非还认为,商鞅谈法治而不谈术,存在缺陷。比如,若按商鞅之法打了胜仗,大臣就更加尊贵;扩大了国土,大臣受封的土地就更多,这样只利于大臣而不利于君主,不能防止臣下发展他们个人的势力、削弱君主的权力。他指出,秦用商鞅之法从而国富民强,然而因为“无术以知奸”,结果,国家富强的成果就被大臣利用为扩张其私人势力的资本。比如,秦昭王时,穰侯魏冉攻齐胜利就取得陶邑作为私人封地,应侯范雎攻韩胜利就取得汝南(即应)作为私封,这就导致秦强盛数十年而不能成就帝王之业。
对曾任韩国丞相的申不害,韩非也予以称赞,但他又不满申不害只谈术而不定法。他认为,申不害虽然多次使韩昭侯(公元前362~前333年在位)用术,却由于不推行法治,法令经常变更,使奸臣有机可乘,犯法的人也越来越多。所以。申不害执政17年,而不能成就霸王之业(《韩非子·定法》)。韩非又以为,申不害言术而未尽,因而他对术又做了详细的阐述。
韩非指出:“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术,就是按照才能授予官职,根据他们的名位责求他们的实绩,操握生杀的大权,考察群臣的能力。这是君主必须掌握的东西。法,就是让法令颁布于官府,让百姓把刑罚牢记心头,奖赏那些守法的人,而惩罚那些违犯的人,这是群臣必须遵循和学习的东西。君主没有术,就会在上受蒙蔽,群臣没有法,就会在下闹乱子。这两者不可缺一,都是帝王治国的工具。(《韩非子·定法》)韩非又说:“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术,就是要将权术藏于胸中,在对付纷繁复杂的事务中,暗底里来驾驭群臣。所以法一定要使之彰显,而术则不能让别人窥见。)(《难三》)法是成文法,必须公之于众,至于术则微妙得多了。这是一种极端诡秘的权术,必须隐而不显。
除了法、术,韩非还特别强调势。在他的心目中,君主有了威势才能统治天下;没有威势,即使是古代的圣王尧、舜,也不能定天下。韩非要求国君们运用法和术,建立一套统治全国的情报网,以便居于深宫而能驾驭四海。他以为这就是势。韩非指出,善于用势来统治则国家安全,不知道用势则国家危险。这种威势好比是国君的“筋力”,有了它就能“制天下而征诸侯”,就能使老百姓服帖、顺从。而且,也只有在国君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威势的前提下,才能推行法与术。
三、“独断”论:君主本位主义
韩非杂糅法、术、势而形成的政治学说,有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即主张极度扩张君权,将君权放在一切之上,以建立君主的独裁统治。
韩非在吸取申不害的术的时候,一并吸收了他那套君主独裁的主张,并把它大大加强起来。《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引用申子的话说:“独视者为明,独听者为聪。能独断(独自决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韩非对这几句话非常钦佩,把它作为自己学说的一项基本原则。他说:“明主之道,在申子之劝独断也。”(英明君主的治国原则,就表现在申不害劝说君主遇事要能独断的议论里。)
由此,韩非发挥出一整套的尊君理论,以建立超越一切的君主个人的绝对统治权。他认为,君主无论贤愚智不肖,哪怕就是昏主暴君,也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甚至提出,尧禅位于舜,商汤、周武王伐桀、纣,都是大逆不道的行为。因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是天经地义的常道,尧、舜、汤、武违反了“君臣之义”。然而,对于尧、舜、汤、武悖逆“君臣之义”的行为,人们却都加以赞誉,这是天下至今仍不能治理好的根源所在。(《忠孝》)韩非这话本来是批评儒家称颂尧、舜、汤、武的,但他所表露出的思想,却比儒家更卖力也更彻底地维护君君臣臣之义。
为了尊君,韩非不惜以牺牲早期法家如商鞅高度崇尚法的精神为代价。当初,“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战国策·秦策一》,参阅本书《帝业初开:商鞅变法》)。商鞅明知后有新主将决定自己未来的祸福,但并不屈法以求容悦。这一点确实证明了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是和宣扬“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儒家截然不同的,可这样的精神在韩非身上已看不到了。
《韩非子》中虽然也有类似反对君主“释法而任智”(舍弃法律而任凭君主个人的才智。)(《饰邪》)或“释法用私”(舍弃法律而以个人的私欲行事。)(《有度》)的言论,但韩非已非“以法为本”,而是以君主为本。在韩非眼里,法律不过是“帝王之具”(帝王的工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