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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章 16 丈夫能否与“植物”妻子离婚

第二十六章16 丈夫能否与“植物”妻子离婚

45岁的杜超系某医院职工,1987年与女青年芙蓉结婚,次年10月生得一子,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2月,芙蓉因病住进医院,后来因为手术时出现麻醉意外,芙蓉成为“植物人”,经过3年多治疗仍未治愈。妻子的病情给杜某和孩子的生活以及精神带来极大困难和痛苦,为解脱这一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杜超于2001年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问:杜超能与植物人妻子芙蓉离婚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所以,在夫妻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保障自己的生活需要时,另一方有对其进行扶助的义务,保证其正常的生活需要。而对于一方已不能正常生活,完全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另一方请求离婚是否准许,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根据夫妻间扶养义务的规定,应该是不能独立生活的一方在当前以及今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已经有所保障的情况下,才允许离婚。本案中的丈夫在将“植物人”妻子的当前及今后的生活安置妥当的情况下,准予其离婚请求并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家庭生活一点通

遗弃是指对于老弱病残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无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他们生活困难或者无家可归的抛弃行为。婴儿(尤其是病残婴儿和女婴)以及患病的老人容易成为遗弃的受害者。现实中被遗弃的对象一般为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2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

3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当注意的是,“遗弃”的前提是双方之间有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