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中国古典散文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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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驳复仇议

【名篇鉴赏】

这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作,文章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经典句章】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原文】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圭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以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译文】

臣从记载上看到天后在位的时候,有个同州下圭人叫徐元庆的,父亲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杀害,终于能够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然后自缚其身,投案认罪。当时谏臣陈子昂提出建议:主张将他处以死刑,而后在他家乡予以表彰;并且请求将这一案例载入律令,永远列为国家法典。臣个人认为这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用以防止暴乱。按照“礼”来说不许残害虐杀,凡是做儿子的不应复仇,而复仇的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刑”的根本作用,也是用以防止“暴乱”,按照“刑”的规定不许残害虐杀。凡是做官的,杀害无辜之人,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礼”与“刑”的本质相同,而具体运用的对象和方法却不一样,表彰和惩处是不能同时运用到一件事情上的。惩办应当表彰的,这就叫滥杀,是严重亵渎刑法的尊严啊!表彰那应该惩处的,这就叫错赏,是严重破坏礼仪的规范啊!如果以这种做法来宣示天下百姓,传给后代子孙,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弄不清前进方向了,避免祸患的人就不知怎么处世了,用这个建议来作为国家的法典,行吗?【原文】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以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译文】

圣人的原则是彻底弄清事理以决定赏罚,根据情由来正确地加以赞扬或贬斥,统一于一个标准而已。假使调查审理了事情的真假,辨明了它的是非,研究了事情的发生而探求它的起因,那么“刑”与“礼”的运用,就能明确地加以区别了。为什么呢?假如元庆的父亲没有犯下违背国法的罪行,师韫对他的诛戮,只是因为个人之间的怨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对无辜的人加以迫害;州里的长官不去追究他的罪行,刑部的官员不去加以责问,上下都蒙骗包庇,冤屈的呼叫充耳不闻;而元庆能够认为和杀父的仇人一起活着为耻辱,以为身带武器时刻准备报仇是合乎礼义,想方设法,来刺穿仇人的胸膛,正直坚强,严格要求自己,即使丧命也不遗憾,这正是遵守礼而实行义啊。执政的官员应该惭愧,向元庆道歉还来不及,又怎么能去处死他呢?或许元庆的父亲,确实有罪,师韫对他的诛戮,不违背国法。这就不是死在官吏的手中,而是死于国法啊。国法难道可以仇视吗?仇视天子的法令,而杀害奉行法令的官吏,是凶顽蛮横、犯上作乱啊。逮捕他并处以死刑,正是用以明正国法,又怎么能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议状中说:“人必定会有儿子,儿子也必定有双亲,因为爱自己的双亲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状态谁来解救呢?”这是太不明白“礼”了。“礼”所说的仇,是怀着冤屈悲痛而无处申诉啊,不是指的犯罪违法,陷于死刑之中。若说:“他杀了人,我就杀死他。”不去评断是非,不过是欺负孤单力弱的人罢了。这违反经典、背离圣人的教诲不是太过分了吗?《周礼》说:“调人的职务就是负责处理人们之间的怨仇的。凡是杀人而符合义的,便命令死者亲属不许报仇,假如报仇就处死。有为报复而杀人的,全国的人都仇视他!”又怎么会发生因爱自己的父母而互相仇杀的事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罪不当诛而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罪当该死,儿子报仇,这是会引起不断地互相仇杀的行为,虽然报了仇但却消除不了祸害。”现在如果能采取上述原则来审断双方的相杀,就符合礼了。

况且不忘父仇,是孝;不惜一死,是义。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规定,尽了孝道并为义而赴死,这一定是个通达事理而明白道义的人。通达事礼明白道义的人,难道他会把王法看做仇敌吗?陈子昂反而主张把他处死,亵渎了刑法,败坏了礼义,它不能列为国家法典,是十分清楚的。

请求把我的议状,附于律令之后。有审理这类案件的,不应当按照以前陈子昂的意见去做。谨对此提出上述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