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章西方政治思想的理论著作:《政府论》
洛克《政府论》中所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不仅影响了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发展,而
且成为
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在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中,得到了进一步
的发展;在资产阶级的许多政治历史文献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中,
洛克的三权分立学说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的政治制
度,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洛克政治理论的现实实现。
批封建专制《政府论》问世
约翰·洛克(1632~1704)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经验论唯物主义
哲学的杰出代表。
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从1640年开始到1688年告终。这几十年间斗争激烈,反反复复,理论上
的争辩也很复杂激烈。1688年两个阶级的妥协后奠定的资产阶级议会统治的君主立宪制,需
要在政治思想的论战方面进行清理和总结,打击一切保皇理论和专制主义,以巩固自己的统
治。
洛克的《政府论》就是在这种政治社会背景中问世的,它集中体现了洛克在政治学说上的成
就。洛克的《政府论》一书集中地反映了他的政治思想,在这本书中,洛克站在资产阶级的
立场上,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运用自然法理论论证了人们建立国家和制定法
律的必然性与合理性,阐述了人民推翻封建专制制度的必要性和正义性,提出了关于政治体
制、政权形式、三权分立等的政治学说。
自由平等理论民主政治基础
上篇集中批判以菲尔麦的《族长还国王的天然权力》为代表的君权神授论,下篇体现了他自
己的政治学说。
洛克指出,菲尔麦的理论是保皇派理论的代表,其核心观
点是君权神授和王位应该世袭。对此,洛克提出了他的自然状态的理论和社会契约的理论。
洛克说,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曾存在过一个自然状态阶段,当时人们都是自由和平等
、独立的,既没有国家政权也没有法律制度,更没有压迫人或剥削人的现象。
洛克认为,每个人都享有三种普遍的天赋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所谓生命权就是
保全每个人的生命,这是每一个人基本的权利。没有这一权利,就谈不到其他的权利;自
由权是指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除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任何法律的支配和约束;财产权是
指人们对经过自己的劳动得来的东西的支配。洛克明确地表明,这些权利是造物主给予的,
是与生俱来的,是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侵犯的。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自由的,没有法律和国家政府,对于人们是如何构成了合理的
社会秩序,洛克指出是由于自然法。
自然法是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
是人们不可动摇的行为准则。自然法的作用是使人们首先摆脱自然状态,然后进入文明社会
,从而建立国家。
在自
然状态下,大部分人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原则,人们对财产的享有很不安全,也就是说
,自然状态是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性危险的状况。为什么是这个样子呢?这
要是由于自然状态中存在着如下三个方面的缺陷: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
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意志所接受和承认、作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纠纷
的共同尺度。
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乏一个有权依照既
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人类的天性之一就是追求完美。考虑到自然状态存在的诸多的缺陷,人们在理性(自然法)的
指示下,不得不试图脱离自然状态而建立更利于自身生存的政治社会。如何建立国家、成立
政府呢?洛克认为:人类最初建立政治社会,是通过契约的方式进行的。人是天生自由、平
等和独立的,要使任何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或组织的政治权力,只有得到他本人的同意。而
这种许多人的同意是必须经由契约表现出来的。按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政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是:第一,每个结合者都不是放弃全部的自然权利,而是放弃部分权利交给全社会,即个人
罚罪犯的权利;第二,每个结合者把部分权利交给整个社会而不是某个个人,而社会全体由
产生了两个功能:一是决定什么是对自然法的违反,二是如何惩罚对自然法的违反,这是整
个社会的政治权力;第三,政治社会的行动取决于社会的大多数,多数人有权采取行动,而
余的人必须服从,这是因为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下都会有少数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公共集会
的缘
故,加之,人们的意见分歧和利害的冲突在各种人的集合体中总是难免的,所以大多数人的
意见被视为全体的意见,因而始终要坚持多数的原则,这样他就为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第
四,政治社会依靠社会集体的力量,仍然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这些权利由自然
权利变为公民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当人们按照以上社会的基本原则建立政治社会,也就是国家和政府后,应采取哪些形式及其
应依据的基本原则?洛克认为以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的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
人身和财产,而为了达到这个政治目的,国家政府的形式至关重要。而国家政体形式主要看
立法权的归属,他认为,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所以,制定法律
的权力归谁这一点就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也就是说,立法权的归属是划分政体的标准。根
据这个标准,洛克把国家分成四种形式:民主制、寡头制、君主制和混和政体。在这四种政
体中,洛克认为最理想
的政体是作为民主政体之一种形式的君主立宪制。
国家和政府是一种权力机构,借助于它的权威,它履行人们建立它的原则,实现它的目的。
那么国家或政府的权力究竟有哪些,对这些权力有没有限制呢?对此,洛克也进行了解释。
就是他的有限政府权力的理论。洛克认为国家政府起源于社会契约,政府的权力在本质上是
属于人民的,因此,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他把国家权力分成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联
盟权。其中最高权力为立法权,他指出: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
力。但是,立法机关的议会权力并不是绝对的、是有一定限制的。
应该看到,革命的权利是限制政府
的一种积极力量。他认为,人民于建立政府之前,已订立契约,提出了服从政府的条件,而
建立政府之后,又以革命权利监视政府。
为了使政府的这个目的能够实现,防止滥用权力和专制现象的出现,洛克提出了他的三
权分立的政治学说。他把国家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立法权是指享有运
用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力量保卫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一种经常存在的负
责执行法律的权力。联盟权则是指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
会进行各种事务的权力。在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政府的形式也是由这个最高
权力的隶属关系决定的。执行权和对外权是辅助性的,隶属于立法权。洛克说享有立法权的
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法律,不经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
对立法权和执行权,洛克特别重视。他对两者的含义、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界定。他明
确地指出,立法权和执行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力,前者是短时间存在的最高的权力,后者
是经常存在的低于立法权的权力。在二者的关系上 ,洛克特别强调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离
,二者绝不能归属于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
这两种权力还是相互制约的,尽管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但是立法权要受到执行权的
牵制。
在《政府论》中,洛克通过社会契约学说、有限政府学说、三权分立学说等 ,提出并论证
了他
的自由平等的理论。在社会契约论中,洛克反对霍布斯所谓自然权利全部转让的主张,提出
每个人保留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提出契约是统治者承诺的契约。
他的契约理论既是民主理论的基础,又是他的自由主义的渊源。
君主立宪制《政府论》贡献
《政府论》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产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它解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提出分权说和
议会权力至上;主张国王在议会之下的立宪君主制,反对世袭君主制;直率提出政府的目的
就是
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和个人权利不可转让、私有制的神圣不可侵犯、分权和议会政体,以及法
制这些原则,都为推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发展起了进步作用。这本书中的政治理
论为第一次具有世界意义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作了很好的辩护,他的政治思想成了英国君主
立宪制的理论基础,而君主立宪制度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最后确立打下了基础,它对英国
政治、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提供了依据。另
外,洛克思想还对18世纪的美国和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直接影响。美国革命的先驱杰
斐逊、麦迪逊、富兰克林等人,都曾求助于这本著作。合众国宪法中的许多原则,都体现了
本书中的原则主张。可以说
孟德斯鸠的分权说,是在洛克的分权说的基础上补充和发展而成
的。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同洛克的契约说有思想上的联系。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洛克
的哲学成了法国启蒙思想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