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现代家庭生活指南丛书:新编家庭法律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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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

(1982年12月4日起施行)

(1988年4月12日修正)

(1993年3月29日修正)

(999年3月15日修正)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有哪些内容?

答:有如下内容:

第十二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十三条《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十四条《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国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十六条《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什么是法?它具有哪些特征?

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重要工具。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法的社会规范性: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概括的特点。它是统治阶级从自己的根本利益出发,通过国家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的比较定型的、基本的行为规范。

二、法的特殊的规范性:一是它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二是它规定了各种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模式所规定的行为时所产生的后果。显然,这些严格的模式是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的。

法的概括特点是指它的对象是抽象、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人;它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用一次。

法的规范性特征,正是法与国家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所在。比如,委任令、许可证等文件,虽然也是由国家机关发出,并且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它们的对象是具体的、特定的,而不是抽象的、一般的,仅仅是执行或者适用法所产生的文件,而不是法。

三、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它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意志,取得普遍的、并为全体人民认可,是国家制定法的两种形式。所谓制定是指国家机关按照不同的法定权限和特定的程序,创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谓认可是指国家赋予某些早已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规范;(如某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信条等)以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

国家意志性是法和统治阶级意志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宗教戒条以及党派、社团章程等,都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意志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意味着法及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它可以使国家的法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体系;依法统一实施,普遍有效。

四、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性: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的。统治阶级正是通过法律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它自己的意志的。

一般地讲,人们可以依法做什么事,就是指人们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如果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该这样行为或者不应该这样行为,就是指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义务,如果法律要求的不去做,法律禁止的做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侵犯,都可以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国家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家强制性:法律是国家的一种意志,主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凡是社会规范都具有某种强制性,但其强制的性质、范围、实现程度和方式各不相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最显著的区别之一。法律集中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使人们的法定权利免遭非法侵犯和剥夺,使人们的法定义务得以履行,就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运用国家权力给予保障。如果没有迫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就得不到实现。”

我国的法律有哪些表现形式?

法律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法的渊源。研究法的表现形式的目的在于明确不同形式的法具有不同的效力。法的表现形式问题实质就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二、法律:法律通常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泛指所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法律,是我国法的主要形式之一。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进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组织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是条例、办法、规定等,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行政复议条例》、《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行政法规的内容广泛,是在全国范围内具体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的法的渊源。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通常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制度、自治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等基本的重要问题。单行条例则是为了解决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规定具体事项的法规、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六、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中,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叫部门规章,具有部门性,只在发布机关管辖的部门内生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叫地方政府规章,带有地方性,只在发布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有效。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七、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八、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凡是我国同外国缔结或者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虽然不是我国的国内法,但仍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是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由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任何一个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虽然它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性质不同,在具体的内容上也各不相同,在形式上多种多样,但它们并不是互不相关、相互冲突、杂乱无章,而是一个具有内在协调一致性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指以我国现行的所有法律规范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宪法》为统帅所形成的内容协调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这个有机整体按照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可划分为若干不同的法律部门,即部门法。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下列主要的部门法构成:

1.宪法:《宪法》是规定我国国家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最主要、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法律部门,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

《宪法》规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籍法》、《国旗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规范性文件组成。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1988年、199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所构成。由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多变性,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其规范散见于我国法律的各种渊源之中。但从总体上看,行政法主要由有关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法制监督三大方面的法律规范组成,现行的主要行政法规范性文件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各个具体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所适应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