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合格的爱侣
一、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不应做爱侣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因为双方都有共同的祖先基困,属近亲不能配婚,精神分裂症患者,先天性痴呆,重症智力低下等,他们的子女发生遗传病的机会比非近亲结婚大大增加,而这些疾病目前又没有效的治疗方法,患难与共者会把疾病传给后代,给家庭,社会带来负担。
除此之外,患有严重的性器官奇形,如小睾丸,先天性无阴道而又无手术矫正可能者,以及各种法定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如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都不能结婚。
二、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疾病者不应作爱侣
患有某些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者不适应作爱侣,一般来说,下面几种情况不能结婚或应暂缓结婚或应暂缓生育:
1.性病和麻风病患都未彻底治愈前,不能结婚。
2.男女双方均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症者不能结婚。
3.双方家系中三代内患有相同的隐性遗传病者不宜结婚。
4.一方有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症者,经治愈后2年不再发症方可结婚,但最好不要生育。
5.一方或双方有严重遗传病如先天愚型,全色盲,血友病,百化病等,不宜结婚,或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6.一方或双方患有严重全身性疾病如活动性结核病及严重心、肺、肾、肝等器官疾病者,暂时不宜结婚,经治疗痊愈后才可结婚。
7.各种传染病患者的隔离期内均不能结婚。
8.患有生殖器官奇形成性功能障碍者,应暂缓结婚,待手术矫正或其他方法治疗痊愈后再结婚。
9.夫妻一方是染色体平衡易位携带者,万一怀孕应做产前染色体检查。
§§§第二节 婚姻与法律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结为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它要求双方必须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程序。结婚确立婚姻关系,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结婚并不是任意行为,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
一、结婚必备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共5条。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是男女双方本人的事情,是他们爱情的结合。因此,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当事人自己有权决定。为此,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的具体体现。
结婚不应该有任何的附加条件,更不应该强人所难,只有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彼此相爱,才能成为幸福的婚姻。至于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心,按照婚姻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向子女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帮助子女选择对象是允许的,但不能包办代替。当事人也应该主动征求父母意见,这对慎重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是会有好处的。
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指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男22周岁,女20周岁,这是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也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只有到了这个年龄才能结婚,但并不是说到了这个年龄就必须结婚。
少数民族自治区,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少数民族可适当降低法定婚龄(一般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也可按自治区人大规定执行。
除了法定婚龄外,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的结婚年龄作了某些特殊的规定,也应作为必备条件。如在大学学习期间,年龄不满30周岁的不能结婚;在国家集训期间的运动队员不能结婚等。这些特殊的年龄规定,并不是限制这部分人结婚,而是基于专业或工种而提出的特殊要求,所以应当遵守,并作为一个法定条件。当然,如果这部分从事特殊专业或工种的人的特殊身份已改变,那么这个条件也即告消失。
这里应当强调指出的是,虽然国家规定的法定婚龄和晚婚年龄不同,但其精神是一致的,并不矛盾。法定婚龄是最低年龄,它是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并不妨碍青年男女自愿把婚龄提高,也不妨碍国家进行晚婚号召。法定婚龄与晚婚号召,一个是防止早婚,一个是提倡晚婚;一个是法律规定要强行执行的,一个是提倡和号召的,不应当将二者人为地对立起来。广大青年要树立远大理想,充分认识早婚早恋的坏处,晚婚晚恋的好处,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破早婚恶习,立晚婚新风。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要求结婚的人必须是未婚或是丧偶、已离婚尚无配偶的人。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只能和一个异性结合,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任何人都不能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第三者建立婚姻关系。否则,即构成重婚罪。婚姻关系以外的其它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等,虽不构成重婚罪,但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是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也是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
4.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
一定范围的亲属,就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直系血亲结婚是古今中外婚姻法的通例。因为他们之间血缘关系最近,禁止他们之间结婚,既是自然选择规律和优生学的客观要求,又是道德观念的要求。对于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等,虽然他们之间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确认他们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因此也禁止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出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而又非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姑和侄儿、侄女,舅、姨和甥女、甥儿等。不论辈份相同的,还是辈份不同的,也不论全血缘的(如同父母的),还是半血缘的(如同父异母、同母异父),他们之间都不允许结婚。
禁止近亲结婚是优生学的要求。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许多国家都禁止近亲结婚,以保证人口的质量。因为近亲结婚所生的子女往往有先天性的缺陷。而属于“隐性遗传”的疾病,大约就有一千多种。血缘关系太近的人结婚,其子女得遗传疾病的机会就多。据统计,近亲结婚所生的子女,遗传病的发病率比非血缘婚姻高150多倍。因此,禁止近亲通婚,是家庭幸福、民族健康的必需。
5.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包括两种:一种是指明的,如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性病;另一种是未指明的,即指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麻风病和性病都是一种恶性传染病,患有这两种疾病的人结婚,会危害对方的健康、贻害子孙后代。在某些情况下,对患者本人的健康也不利。随着医学水平的提高,麻风病和性病都已非不治之症,对已经治愈的,应当允许结婚。
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指精神病和痴呆傻。
精神病的种类很多,有精神分裂症、反应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和狂想性精神病等等。一般来说,由于精神病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属于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因此,未治愈的精神病人原则上是不能结婚的,但由于这类病人精神障碍的程度差异很大,究竟能否结婚,需靠医学手段进行诊定。白痴,是精神发育不全症中最严重的一种。白痴病人不能分辨和理解周围的事物,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承担夫妻和家庭的义务,又是属于具有遗传性的疾病,所以,应该禁止结婚。
二、结婚的登记程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双方当事人不仅需具备结婚条件,而且必须依法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才为合法,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按照民政部1986年3月15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婚登记有三个程序。
1.提出结婚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跨辖区结婚的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农村村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城市居民由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的管辖,是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结婚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即可。
规模较大的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林场,又没有设立政权机构的,其单位职工、家属结婚时可以就近到单位附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如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也可以由所在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上述单位代办。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当事入徐需持有《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证件外,还须携有当事人父或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确认他们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共同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才能办理。
为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审理和存档,双方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应依式填写结婚申请书。如当事人不会填写,可以用口头申请,由办理登记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但当事人必须在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依法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主要是查明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条件,即:双方当事人是否完全自愿,是否已达法定结婚年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双方有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等。除了要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外,还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了解,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件不全,婚姻登记员认为有必要再提供其它补充证明的,当事人应按照要求补交所需证明。
3.登记。经过审查,当事人又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即予以登记、并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如当事人不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登记机关则不予登记。
三、几种特殊人员的结婚手续
l.一方为外国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通婚,在我国通常称为“涉外婚姻”。按照国务院1983年8月17日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要求,“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