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企业合同制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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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运输合同实用指引(1)

(第一节)运输合同的签订环境

衣食住行是我们每个人在生活中都离不开的四件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与过去相比,出行在人们生活中所占位置越发重要。那么,你是否意识到,当出行的时候,你已经参加到大量的合同关系中去了呢,例如,你每天乘坐公共汽车上下班,乘出租车赴约,乘火车、毛机出差、旅游这都是在参加合同关系。这样的合同,就是运输合同。

另外,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物资流通,例如在生产过程中,工厂需要把各种原材料运进来,而在销售过程中,又需要把产品运到各地去。我们说社会是一个流动的社会,其中很重要的就是人员和物资的流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物资流动都涉及到运输合同关系。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间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运输合同具备以下法律的特征:

(1)运输合同一般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特别足运输等主要内容,都是由国家或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予以变更。

(2)货物运输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除直接参与签订合同的委托和承运人外,通常还有第三人,即收货人。

(3)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本身。它不是被运送的旅客、货物,而是运输行为本身。因此,运输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4)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和收货人不是同一人,此种运输合同还可以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这时托运人的义务便依托运人与收货人的约定而转移于收货人,如领取货物、检验货物、支付费用等,但收货人不履行义务,仍由托运人承担责任。如甲地的商场向乙地的电视机厂购买一批电视机,运输合同办理托运手续并指定商场为收货人、铁路运输部门就应依运输合同的规定将该批电视机运到甲地并交付给商场。这一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二、运输合同的种类

运输合同依据小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以运输对象与标准。

运输对象为标准,运输合同可以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2.以运输工具为标准。

以运输工具为标准,运输合同可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台间、水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和管道运输合同等。

下面以货物运输合同为例谈谈运输合同的签订。

三、货物运输合同范本及签订履行时的注意事项办理货物运输,托运人与承运人应签订运输合同。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货物运单是一种签订合同的要约行为,即表示其签订运输合同的意愿。接货物运单填记的内容向承运人变运货物,承运人按货物运单记载接收货物,核收运输费用,并在运单上盖章后,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双方即开始负有法律责任。

在签订履行运输合同时,以下几点应特别注意:

(一)货物名称的签订

不同的货物有不同的价值和不同的运输要求。承运人要注意托运人关于货物名称的填写。关于货物名称填写而产生的欺诈行为主要有:托运人有意将普通货物填写为某种贵重货物,并在交货时以贵重货物的包装方式来包装普通货物,最后想在接货验货时诡称承运人偷换了货物,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或有意将危险物等承运物填写为普通货物,造成危险事敲发生。

(二)货物的单位、数量、体积的签订

由于货物的运杂费常常是根据货物的数量、重量或体积来收取的,有些托运人故意将货物的数量、重量或体积填少,以少交运杂费。承运人一方面出于自己经济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出于对运输安全的考虑,有必要审查托运人填写的货物数量、重量或体积。运输工具都是有一定载重能力的,如果超载,极有可能酿成交通事故或运输工具的毁损。而且少报货物数量、重量或体积,会影响承运人的收入。

(三)货物的包装和装卸

有些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只规定了包装方式,却没有规定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因此,给托运人欺诈的机会。托运人故意随便地对货物作了包装,致使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由于包装物的压坏或者腐蚀造成的货物毁损、短少、丢失或者其他损失,然后,借此向承运人索赔,以获得高于货物实际价值的利益。这常常发生于托运人以次品充好货的场台,所以,承运人不得不谨慎。此外,合同中还应规定货物的装卸方法及责任承担。

(四)货物装运时间、目的地及收货人的签订

这是运输合同中关于货物运输的几个主要问题。如果托运人在所签格式合同中,对这些规定得不清楚或者填报不认真,容易造成承运人错发货物到达地或收货人而引起纠纷。固然一般情况下,托运人不是故意的,但也不能排除某些情况下托运人是故意的。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保证自己业务的正常运行,承运人有必要对这些内容仔细地进行审查核实。

(五)注意不滥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它具有约定性,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当货物运输合同作为一种定式合同时,其合同条款一般由承运人事先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这就为承运人滥用免责条款开了方便之门。当然,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此时,相对而言,经托运人协商和选择的余地较小。不过,无论是定式合同还是非定式合同,承运人都有可能利用其垄断该行业的地位迫使对方当事人接受。

(六)签订合同时,谨慎小心,避免疏忽

拿托运人来说,如托运人常常由于货物太多或时间较紧张而发生疏忽大意的错误。例如托运人在填写货物托运单时弄错了货物的名称或数量、规格等内容,承运人明知道发生错误或事后在运输过程中发现错误,并不及时通知托运人,意想偷梁换柱,或者从中拿走多出的货物据为己有。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债务上在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时,都必须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不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谋取非法利益。所以,承运人在装货时或运输途中点货时,发现货物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双方协商解决,而不得以欺诈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当然,这里的货物差错,是指对托运人不利的差错如将贵重物品填写成了一般物品,或者将货物的数量填少了,或者在填写保价单时,填低了保价数额等情况。相反,如果发生了不利于承运方的差错,即将般货物填成贵重物品,或将货物数量填多了,或者填写货物订价单时,虚报了保价金额时,托运人也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予以更改,而不得要求非常利益。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都难免出现一些过失性的错误,双方当事人应该互让互谅,而不得乘人之危,实施欺诈行为。

四、几种货物运输合同签订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运输工具不同分为铁路、公路、航空、水路、管道和多式联运货物运输合同。

1.公路忾车货物运输合同签订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是指承运人使用自己的汽车运输工具,将托运托运的货物安全送达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托运人付给承运人规定的运输费用的合同。

(1)注意承运人资格。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否则,承运方无权对外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运输执照的主体包括:专业汽车,运输企业(同营或集体)、工业企业运输队(在完成本企业运输任务以后所承接的)的联合运输企业和农村经营运输的专业户。

(2)对于长大,笨重货物、危险品和国家限运以及需要办理检疫、商检、海关、公安,监理手续的货物,交运前,托运方应提供有关的准运证明。

(3)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可根据需要、订立年度、半年度或季度货运合同,也可以按货物的批量订立运输合同。年、季、月度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托运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运人报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运输计划,运输计划构成运输合同的部分。货物交运时托运人应按合同规定向承运人支付运杂费。

(4)汽车货物运输为格式合同,具体内容都通过格式合同加以确定,但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双方可以约定其他条款,涉及特殊运输工具和运输货物,可比照格式合同另行签订协议。这时托运人更应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2.多式联运合同签订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由托运人或旅客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本人”的身份和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或旅客运送至约定地点并收取运费及其他约定费用的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包括旅客联运合同和货物联运合同。在多式联运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为旅客或托运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谓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旅客或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

与其他单一的运输合同相比,多式联运合同较为复杂,订立程序也较繁琐。

订立合同时首先要核实承运人的资格和提供运力的可能,同时必须注意我国交通路线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考虑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港、站的货物吞吐能力,确定多式联运货物的到站(港)和换装地点,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根据《铁路和水路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规则》的规定,托运人托运整车多式联运货物时,必须提出水陆多式联运货物运输计划表。铁路和水路运输部门共同对运输计划进行审核平衡后,具体制定水陆多式联运货物运输计划。订立零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不是依据计划,而是基于托运人的需要和承运人提供运力的可能。

(1)注意货物运单的填写。多式联运合同的形式是货物运单在填写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①货物品类,包数或者件数,货物的毛重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如属于危险货物或危险特性的明确声明等。这些事项由托运人提供。②货物的外在状况。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要注明货物的外在状况。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多式联运单据所列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数量等事项没有准确表明实际接管的货物的状况,或者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无适当的核对方法等。否则,应视为其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2)应特别注意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多式联运单据在性质上是有价证券,可以流通转让。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在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时,应当按照托运人要求,将多式联运单据翩作成可转让单据,托运人在收到该单据时就可以自由转让持有该单据的人就享有单据上所记载的权利,最后由指定多式联运单据的人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日的地提取货物;如果是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则托运人只能自已享有该单据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向他人转让该单据。

(3)特别注意运费的确定。多式联运货物的运费确定,是合同履行中一个较重要的问题。对不同的货物种类,采用不同方法核收联运费用(包括运费、杂费和换装费),整车运送的货物,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般由始发站或起运港一次核收所有运输区域的运费、杂费和换装费。但到达站(港)的杂费和运输途中由于托运人责任所造成的垫款,由到站(港)向收货人收取。零担货物和法规另有规定的整车货物实行分别收费,即铁路和水运部门核收各自区段的运输费用。

(4)注意多式联运责任的划分。承运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约定各自的责任。《合同法》第318条规定:“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各自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在多式联运中,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什么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承担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合同法》第321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节)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一、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的缴付运费义务

运输合同中,运费一般由托运人支付,但合同约定由收货人支付的,依其约定。

二、注意向承运人办理运输货物的交接手续并填写托运单据

《合同法》第304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托运人履行托运申报义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准确性。

托运人向承运人申报有关货物运输的资料必须正确,小得含糊或者产生歧义甚至错误。物品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体积以及运输资料等都必须规范、准确、明白无误。

2.真实性。

托运人向承运人申报的有关货物的运输资料必须与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合,不得隐匿、虚假或欺骗。

3.完整性。

托运人向承运人申报的有关资料必须充分、齐备。能够全面反映货物的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04条第2款)。托运单据应如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