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买受人迟延受领的情形。《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迟延交付是由买受人违约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本法第142条所规定的标的物风险自交付起转移的原则,则显然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因为他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准备,标的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而买受人则违反了及时接收标的物的合同义务。因此,《合同法》第143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
第二,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意外风险。《合同法》第144条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四)无货源陷阱防范
“无货源”陷阱也可称为“移花接木”、“指鹿为马”陷阱,欺诈方在自己没有货源的情况下,把对方领到码头、货场、仓库把别人的说成自己的,使人信以为真,与之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预付款或定金。
案例:
某矿物局王副矿长和矿物局生活服务公司江经理到天津采购紧俏商品时,碰到了别人推荐的神通广大的某公司“常经理”。“常经理”西装革履,士秘书伴随,举止文雅,谈吐不凡,颇有大企业家风度。席问,“常经理”大吹大擂其办事畅通无阻的能力,骗取王副矿长、江经理的信任。当他俩提出想购进口彩电时,“常经理”
说:“好办,好办!”他俩提出要实地看货。饭后,“常经理”即带他俩到一个仓库看货,只见里自堆满各种彩电。人地生疏的王副矿长、江经理看完“货”后,疑云顿消,第二天就与“常经理”签订了购买“东芝”46厘米彩电120合的合同,井把60000元预付款交给了“常经理”。可是当他们两人去提货时,才知道原先看过的仓库是天津某国有商店的,与“常经理”毫无瓜葛,60000元被骗去王副矿长、江经理两人后悔万分分析:
本案倒中,王副矿长和江经理因过于相信别人而掉进了“无货源”合同陷阱之中。如何有效防止掉进这种陷阱之中呢?关键在于当事人实地考察所购货物时,即要“看”,又要“问”,做到看得仔细,问得具体。一问仓库管理人员该货的真实货主,并亲自查看供方的货物和提货单;二问仓库附近邻居,从其回答中了解货主与仓库管理人员所说的货主是否一致;三问仓库管辖地段的工商部门或派出所,查询货主和仓库的来龙去脉。通过“三问”,查明供方让需方所看的货物是否确为供方所有,井可以供给需方。这样,骗子的合同骗术就无法得逞。
五)畅铺商品陷阱防范
欺诈方利用一转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自己能提供这些商品,使对方信以为真与之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定金或预付款,待获取定金或预付款后,一走了之。
(六)出卖物为法律綦止或限制流通物陷阱防范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出卖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无效。
三、恶意履行陷阱防范
你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腿行的陷阱,一般有:
(1)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2)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
(3)以伪劣品替代;(4)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5)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四、虚开支票陷阱防范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陷阱。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立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人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案例:
2003年4月,上海某单位,需装一批空调,价款为45万元空调销售单位因业务数额较大且认为订货单位较可靠,使在订货单位押一张空白支票的情况下同意先提货。提货后卖方将买方出具的支票八到自己的开户行。3天后,银行通知。支票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因为支票上的印鉴与银行顸留的出票人印鉴不符。卖方找买方换票时,买方承认帐上没有这么多钱,只能先付15万元。卖方无奈只能先接受15万元,但余款经多次催要,一直被买方“种种借口推托,后起诉到法院,经过一、二审虽然胜诉,但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使资金不能运转。
五、价款陷阱防范
(一)双重买卖陷阱防范这种陷阱具有以下特征
1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
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被欺诈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然后欺诈方再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
2受欺诈方是一些开业不九,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
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
3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货款后,就携款逃走。
4这种陷阱手段使用广泛。
不但大中城市有这种欺诈手段,而且小城市和广大乡村也屡见不鲜。例如某些生产企业由于产品滞销,资金周转不畅常常装扮成求购方和推销方的双重身份,推销自己的劣质产品,使许多中介性的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二)“大放血”陷阱防范
举行“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大放血”的促销活动中,每种商品均标出两种价格;原价和现价。而实际上,过两种价格都是随意编造的。
(三)附小额定盒陷阱防范
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
六、严格管理合同,防范合同陷阱
买卖合同中陷阱不胜枚举,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你一定要加强企业买卖合同的管理,以防范此类陷阱降临到自己头上。着重从以下儿方面予以注意:
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身份和履约能力为有效预防对方利崩合同诈骗,必须查清其身份及履行状况。
查身份就是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签订合同之前首先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书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担保书,切忌和防止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丈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杜绝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等做法草率地签订合同。查履约能力就是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经营情况,为了减少或防止上当受骗,签约前应通过信函、电撮、电话或直接派人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切实掌握与丁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二)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审查合同条款
根据利用合同诈骗的特点,防止行为人在合同条款或合向内容上弄虚作假,因此,应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更加规范、明确,以利履行所以要逐条审查合同主要条款,特别是对交货要求质量标准、结算方式、价格条款等要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而留下隐患,同时,特别在合同关键条款的表述上也要做到具体、清楚、明白,以防止行为人利用条款表述虚设骗局,诱人上当。
(三)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堵塞诈骗合同的渠道
实践表明,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几乎都与企业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有关,凡是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的企业都为诈骗者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制定一套比较完善而严密的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合同签订程序和审批制度;查询对方资格与资信制度;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制度及报案制度等等。特别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定期监督查宴最为必要,严格执行此制度,可掌握合同履行的真实现状,对有问题的不能如期履行的合同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派人专门了解情况,检查督促、研究制定保证如期履行的计划;对于应进账而未进账的应收账教,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必要时应运用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手段和措施尽快加以解决以防因拖欠而受骗;对于已被骗走的货款或商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四)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素质,不断完善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从大量的买卖合同诈骗案例中可以看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诈骗之所以屡屡得手其主要原因与企业人员素质不高有密切关系。企业成员素质不高及其不良的心理状态,都是上当受骗的重要因素,因此,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有措施地提高企业人员素质,特别是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合同法律知识和实际技能是当务之急。同时,企业人员应以增强事业心、责任感以及现代企业观念为己任,破除急于求成思想,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上当受骗。因此,提高企业人员素质,才是避免受骗的有效预防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