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杈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谈合同有效。”如,甲向乙借了一部手提电话,甲将属于乙的手提电话赠与丙。这时,经乙对甲将其手提电话赠与丙行为给予追认,则甲与丙的赠与行为有效,否则无效。
五、可撤销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缺乏某些生效条件,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予以撤销的合同。
(二)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你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属十以下几种情况,即可行使撤销权。
1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错误的认识和理解,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对方订立合同,如果按合同履行将会使自己利益受到巨大损失,根本达不到订立合同的目的。
2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严重违反等价交换的原则,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如按合同履行,将会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合同对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故意,使你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另一方面也可能属于你自己的疏忽,缺乏经验,对合同条款发生误解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这时你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但应注意的是,如果只是由于合同订立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按合同履行对你来说显失公平,这只属于后面要提到的情势变更,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或在对方有求于自己的时候,提出苛刻的条件,对方明知对自己不利而违心地接受对方的条件与之订立合同。若碰上这样的情况发生,你也可行使撤销权。
三)如何行使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如果你是可撤销合同的受害方,你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加以变更或撤销。但你必须在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行使。如果在一年后来行使,则撤销权消灭,这样的话,合同仍为有约合同,你仍依原合同约定履行。还有一点就是如果你请求变更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是不撤销的。
六、无效合同
(一)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无法律效力,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有:
1.因签约人不合格的无效合同。
合同要产生法律效力,首先要求必须有合同的主体,如果主体不合格,则所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主体不合格而导致无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是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超越了经营范围,就会因为缺乏相应的权利能力而归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挤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或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或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其名义订立的合同。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须自己负担义务的合同。
(6)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订立的合同。
(7)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8)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律、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订立的合同。
2内容不合法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1)因欺诈而订立的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困胁迫而订立的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违匣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5)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同时,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等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法定无效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均自始无效。因此,当你在签订合同时,准备进行哪类经营活动或就哪项项目签约,一定要考虑在法律上是否允许,必须依法决策,要理清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经济政策。比如《环境保护法》规定生产经营投资项目污染环境没有治理措施的不准生产,又如生产卫星接收器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买卖进口废钢船只准中国五矿进出口公司经营,买有关走私处罚后的汽车不仅要有罚没证还要有准运证,企业间不准拆借等等。如果不顾这些法律、法规规定而仓促盲目签订合同就必然导致购进的电视机是日本“NEC”原件,国内某厂组装的。被告在既未更正也未声明的情况下以“飞利浦”牌彩电对外销售。2002年8月10日原告某餐饮公司持票以单价人民币1650元。从被告处购买20寸彩电20合。两年之后,原告发现该彩电不是“飞利浦”牌的,即多次要求被告予以退换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电子公司经销部销售冒牌商品,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道德,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析
此案中被告××电子公司经销部销售冒牌商品,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道德,慢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
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有关免责条款,但有些免责内容是不能列为合同条款的,即使列入合同也是无效的。对此,《合同法》第53条有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根据《合同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动的富士版彩色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服务部(以下称彩扩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180元。彩扩部工作人员开出冲印单据交给甲公司办理人肖某。第二天,肖某去彩扩部取件时,被告之其胶卷暂时未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肖某等几日再来。后肖某多次催要无望,为此要求彩扩部赔偿损失。彩扩部只愿依照某摄影行业协会服务条款(92)149号第3条“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之规定,赔偿胶巷和退还预收费。甲公司遂于1993年4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彩扩部将甲公司拍有重要活动内容的胶卷遗失,给甲公司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理由,要求彩扩部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后经法院调解,彩扩部赔偿甲公司精神损失4000元,退还冲印费180元并赔偿胶卷损失190元。
本案是因采用格式蒂款订立加工承揽合同自引起的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在诉讼中提出的某市摄影行业协会的“如遇意外毁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这一免责条款,能否成为其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的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扣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时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所列内客的其内容无效。”某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从经营的利益出发,单方面做出的丢失已拍胶卷照价赔偿的行业规定,恰恰回避了载有肖像内容的已拍胶卷不同于一般空白胶卷这一事实,从而减轻了经营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对消费者的利益,是极不公平的。因此,这种行业规定的赔偿内容,在法律上规定为无效,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
(二)合同无效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取得了财产,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均应当返还各自从对方已经得到的财产;如果双方当事人因此取得财产而得到利益的还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对方。如果仅仅一方取得了财产、对方没有取得财产,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将已经得到的财产返还对方;如果一方因此取得财产而得到利益的还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对方。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取得财产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不能返还对方财产的一方应当折价给予对方补偿。
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当然,返还财产主要是适用于已经做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尚未开始履行,或者书财产尚未交付,则不适用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谁有过错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谁就承担赔偿因过错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都应当赔偿因自己的过错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如果损失是属于双方共同造成的,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责任的大小承担同自己的过错相当或者相适应的责任,而不是平均分配双方的责任。
3追缴财产。
即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也就是说,当事人恶意串通,双方都有过错,属于损害国家利益而取得财产的,就应当没收归国家所有;属于损害集体利益而取得财产的,就应当返还集体;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返还第三人。如果是属于一方放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退还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近还集件、第三人。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比如,甲企业非法卖走私手表100块给乙企业,价款1万元,乙企业已给甲企业5000元,则除100块手表与5000元追缴没收外,还应当追缴没收乙企业尚未给付甲企业的5ooO元。
有关国家机关在处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应当按照行政、刑事方面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该追究行政责任的就追究行政责任、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企业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企业合同的履行
合阿的履行是《合同法》中一个极为重要、关键的问题。《合同法》第60条到76条,对合同的履行作了专门规定。当事人所以要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合同的订立是很重要的,因为要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只有通过履行才能达到。所以说,合同的订立是前提,合同的履行是关键,订了合同如果不能履行,那么就会落空。合同的担保、违约责任制度,都是为了保障合同履行的。可见,合同的履行可以说是合同话动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合同订立后能否很好履行,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关系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关系到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经常和对方进行沟通,以便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对于另一方已经履行的义务要进行及时的查验;对于未履行的义务,要积极协助履行,为对方履行义务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如果,在履行中出现了问题,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并且尽摄大可能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那么扩大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也是得不到赔偿的。
(一)合同履行应遵守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膛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等,都要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公平合理,促使合同履行。
为了合同能够很好履行,在订立合同时要尽量想得周到、订得具体,如果订立合同时对有些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大明确,怎么办?总的原则是,应当加以补救,不要因此而妨碍合同的履行。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怎么办?为此,合同法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专门做了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干实现合同日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不得擅自变更。
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需要变吏的情况,怎么办?为了保障依法成立合同的严肃性,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擅自将权利义务转让。如果需要变更或者转让时,要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并且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