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有两种方式:一是将现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同时解散,共同成立一家新的公司;二是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予以解散,而将其财产转归一家现存的公司。
公司的合并程序,一般是由同意合并的各个公司董事就合并条件进行磋商,各公司董事达成协议并订立合并契约后,即由各有关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合并的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各合并公司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目录,并将合并的办法公告及通告各债权人,债权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公司对于持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如数给予清偿,或向其提供适当的担保。反对合并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合并之后,应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公司分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是将公司的全部财产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分立的方式有两种:
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公司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的分立首先应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应于分立之前通知和公告各债权人,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选择立即清偿债务或规定分立后的新设公司之一或全体提供偿债担保。公司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营业范围、债权债务等。
公司解散和清算
当公司发生严重问题,非重整与合并所能解决时,公司则将解散。公司解散既可以是自愿解散也可以是强制解散。自愿解散不用更多解释,强制解散则可归结为如下情形:
第一,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事由发生。如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股份公司最长的存续时间为99年,到期须解散公司再重新组建登记。
第二,公司宣告破产,即公司全部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自动向法院申请或法院勒令破产,因而公司解散。
第三,公司所经营的宗旨事业已经完成或根本无法完成,则公司解散。
第四,由于公司合并,则合并一方或各方宣告原公司解散。
第五,当公司出现违法行为时,政府主管部门或法院有权下令解散公司。
公司在解散过程中,需要清查公司资产并作价,根据债权人的先后顺序偿还债务,并在股东间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结束公司的所有法律关系,这种行为就是公司的清算。
公司解散后,首先应指定清算人,可由公司董事担任、股东大会选派或由法院指定。清算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个清算工作。主要包括:检查公司的财产状况,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等递交股东查阅;以公告方式催告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终结公司的营业活动;变卖公司资财;按债权人的次序偿还公司债务,并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制作清算报告书,报法院核准。
7.股份公司的盈利分配
股份公司向投资者分配股利包括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配股、转配股等方式。
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10%纳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作为职工福利的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的主要用途之一,是弥补公司的亏损。但是,当公司过去年度积累的法定公积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上年度亏损时,则应当先用当年的利润弥补公司的亏损额,之后再视公司当年利润所剩多少,计提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同时,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主要用于公司将来进行某项活动之用,例如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增置设备等。一般说来,任意公积金是公司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从当期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以满足将来对资金的特殊需要。当然,公司提取的任意公积金,也应当根据实际的提取数额进行核算,并要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反映。
《公司法》还规定,公司法定公积金的提取额是有限度的。当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达到此数额的公积金已足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样,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这样的规定,主要防止公司为自身盈利的要求,把大量的公积金转为资本,而在必要的时刻不能发挥公积金的有效作用。
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是以现金发放的股利,是公司常用的一种股利发放形式。
送股、转增股
送股是指公司利润不以现金形式回报股东,而采用送红股的办法。转增股本是指公司提取资本公积金增加股本。凡是在股权登记日持有送股或转增股的股票的投资者都享有送股权或转增股权。送股和转增股都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系统,自动计入投资者账户,等到上市之日,投资者即可交易该部分股票了。
配股与转配股
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据法规规定和相应的程序向投资者进一步筹措资金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配股行为作出如下的规定:
(1)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2)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净资产税后利润率每年都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
(4)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5)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应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润率。
(6)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份总数的30%,如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在发起人承诺足额认购其可配股份的情况下,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其配股的申请不予批准:
(1)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2)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特别是有以违反国家现行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的行为、有证券欺诈等行为的;
(3)前一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途与《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不相符,而且又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
(4)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5)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的;
(6)公司所确定的配股价格低于该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的;
(7)公司上市不足一年的。
各上市公司配股价的制定大致围绕这样几方面进行:
(1)配股价不低于本次配股前最新公布的该公司每股净资产值,这是中国证监会硬性规定;
(2)上市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股价定位对配股价影响很大,如四川长虹1995年股价已上升到34~40元/股,当年长虹配股价为9.8元/股,1998年公司董事会提出配股价为16~22元/股,此时长虹股价按复权已达50~60元/股;
(3)配股资金投资项目的大小也对配股价高低产生影响。转配股是国家股股东或法人股股东将公司的配股权转让,社会公众须通过购买配股权证的形式来得到转配股。这种转让是有偿的,一般须付给国家、法人股东每股0.1至0.2元的转让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转配股部分暂时不能上市流通。
转配股比例在上市公司信息公告中有公布,与认购一般的配股一样,只要到证券营业部办理认购手续,或通过电话委托方式认购。
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配股时小数点后不足1股的零碎股不能四舍五入,而上交所的规定却有所不同,配股时小数点后的零碎股可以四舍五入。因此,投资者应对这些不同的规定有所了解,以便准确计算自己的可配股数。
投资者在决定自己是否购买转配股时,主要是看该公司是否具有好的发展前景,以后能否给股东带来较高的回报。
分配股利的有关规定
(1)分配股利的程序
上市公司从做出分红方案的决议到制定方案、定出分红具体时间应按照以下程序:
(1)董事会决议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情况提出分红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将分红方案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上市公司定出召开股东大会时间后,将董事会提出的方案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后予以公告。
(3)公布具体分红时间。分红方案经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定下具体分红时间,如股权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等。
投资者查看有关资料了解自己所持股票的分红情况时,应该看到这样的三份以上的公告。
(2)分配股利的日期
由于股票可以自由买卖,因此公司股东是经常变化的,公司为了确定哪些人有资格领取股利,必须在发放股利之前确定有关的日期。
(1)股利宣布日。即公司宣布分派股利的当天,同时也要决定股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2)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亦称除息日或过户截止日,这个日期在宣布发放股利以后的一定期限以内。凡在股权登记日之前购买并办理完过户手续的股东,即在册股东,都有权获得最近一次股利;凡在股权登记日之后或之前购买但尚未办妥过户手续的股东,即非在册股东,都无权领取最近一次股利。
(3)股利发放日。亦称付息日,即实际支付股利的日期。
(3)除息价与除权价
股份公司每年分派给股东股利时,要确定除息日或除权日。
在除息日或除权日之前购买的股票,因都有资格获得股利,我们称之为含息股票和含权股票,从除息日或除权日开始后购买的股票因没有资格获得股利,我们称之为除息股票或除权股票。由此可以看出,除息除权前后的股票尽管面值相同,但其含有的价值已不一样。
8.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和公布其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使投资者能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做好决策的一系列制度。
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有利于依据所获信息及时采取措施,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也有利于广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因此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良好运行的重要一环。
虽然我国的证券市场像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一样仍处于“初级阶段”,信息的不对称、内幕交易、主力机构利用消息对投资者误导、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缺乏严肃性等问题不时在市场中出现,但这不应该是广大投资者不去了解这一制度的理由。相反,我们更应深入了解并加强学习,使它成为我们手中的武器,以监督上市企业的行为,促使我国的企业走向规范化,真正与国际接轨。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信息。其范围主要包括四大部分: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重要会议公告、重要事件公告、收购与合并公告等。
(1)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股票发行人向投资人发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书面意思表达,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标志着股票发行工作的开始。
(2)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是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材料,该信息披露说明股票的发行工作已结束,即将上市交易,主要内容包括:股票获准上市交易日期、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量和自招股说明书披露至上市公司公告书刊登期间所发生的重大事故、重大变化等。
至此,发行人拿到了救命的资金,投资者买到称心的股票,就等着上市交易了,一般来讲,自发行结束到挂牌交易首日不会超过90天,时间短的话,仅一周就够了。
(3)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持续披露信息的最主要形式之一,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分两次向公众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的内容相差无几,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包括以下几项:(1)公司简介;(2)会计数据及业务数据摘要;(3)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4)经营状况回顾与展望;(5)股权结构及变化情况;(6)重大事件披露。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主要区别如下表: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报告期前半个会计年度(6月)上一会计年度(12月)公布时间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财务审计除特殊情况(中期分红,申请配股)无须审计须经审计格式准则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另外,根据定期报告管理办法,公司的信息披露在指定报刊上,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当天上午其股票暂停交易半个工作日,如遇非工作日披露,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的上午补停半个工作日。
中国的证券市场在历经七载风雨之后,已开始走向理性和成熟。定期报告作为上市公司高度透明的信息披露方式,是展示自己的经营活动、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也加强了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成为广大投资者越来越关注的话题。
(4)临时公告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除按规定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外,其余的信息披露均属临时报告范围。上市公司披露临时性公告必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后,公司方可在指定报刊上发布。
(5)重要会议公告
董事会会议公告、监事会会议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公告是临时报告的常规性组成部分。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于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超过半数的董事通过,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在会议结束后,如决议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在第一时间(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拟就公告在指定报刊上刊登。
监事会会议公告的披露,参照董事会会议公告要求。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主要有以下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及决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所作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重要事项,公司挂牌股票应停牌一天,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在会议结束后,第一时间在指定报刊刊登,其股票交易停牌半天,如遇非交易日则延至下一交易日停牌半天。
(6)利润分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