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三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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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农民分化与农村社会阶层(7)

第二,农民中的各个阶层同农业劳动和土地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13个村虽然出现了明显的非农化趋势,但完全把土地转让出去,彻底离土、离农的农民却很少。即使是经济十分发达、有专业队负责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村(如华西)、村内的每个劳动力也都或多或少地在农忙季节转入农业劳动。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或很低的村,非农阶层成员兼农的现象更加普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国家不向农民提供口粮,农民的口粮须靠自身的农业劳动解决,同时农民还负有向国家交售粮食的义务和责任。

口粮和粮食定购任务,就一个村而言,可以采取让一部分农民专门从事农业劳动的方式解决。这样就会发生一部分人专门从事农业劳动、一部分人专门从事其他职业的社会分工。在13个村中,有部分村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格局,但并不彻底。原因不是因为各种非农职业不稳固,而是因为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不完全或不高,农业生产的某些环节大量采取手工劳动方式,一到农忙季节,大量非农业人员就回流到农业。

对于经济不发达或不十分发达的村而言,非农阶层成员广泛兼农,是因为其非农职业很不稳固,他们不得不用农业劳动来更充分地利用自己的劳动能力。这与发达地区的兼农现象有质的区别。农业劳动之所以成为劳动者充分利用其劳动能力的一个领域,是因为农民进入这个领域没有什么障碍,而且农业劳动可以采取分散劳动和不连续劳动的形式。值得指出的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村,非农业劳动者常常利用早、中、晚干些农活,这同不转型时期农民阶层的分化发达村的非农业劳动者被迫转入农业劳动是大不相同的。前者是自愿的,对他们而言,干农活与其说是一种劳动,不如说是一种闲暇时的安排,而后者则是非自愿的,无可奈何的。

兼农是以拥有一份有经营权的土地为前提的。农民不放弃土地的理由和农民兼农的原因有共同之处,如农民须靠自己的劳动解决口粮问题和负有向国家交售粮食的任务等。此外,农民“恋土”还有其他两个原因:一是农民的非农职业不稳固,有一份土地不至于丢掉饭碗。二是农民在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同时,能采取各种方式经营好土地。由于人均占有耕地少,所以一个农户可以在其部分成员转移出农业之后,靠余下的家庭成员经营好同样数量的土地。同时,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民在农忙季节可以退回到农业之中。这种灵活性有效地解决了农忙季节的用工问题,进一步增加了农民“恋土”的合理性。

第三,个人阶层身份的多重性。目前农村阶层系统的开放性比较高,阶层和阶层的关系不是处于一种完全固定的状态。同样的个体既可进入此阶层,也可进入彼阶层,有的甚至可以同时具有多重阶层身份,如农村干部既可以是集体企业的管理者,也可以是个体劳动者或私营企业主。这种多重阶层身份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农村干部,集体企业管理者、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身上。

个人同时具有多重阶层成员资格,对阶层间关系和阶层内部团结有极大的影响。个人如果仅属于一个阶层,那么阶层成员之间就具有较多的利益一致性,个人将在阶层冲突中立场鲜明。个人同时具有多重阶层成员资格时则不然。个人所加入的每一个阶层都涉及其一部分利益,每个阶层对于其成员都有具体和不同的要求,个人不得不在这些不同的利益和要求之间进行权衡,阶层可能会因此而分裂为不同的集团。如在私营企业主阶层中,具有农村干部身份的私营企业主,将构成一个与纯粹的私营企业主不同的阶层中的小集团。所以个人同时具有多重阶层身份弱化了阶层内部的凝聚力和个人对阶层及阶层矛盾的参与程度。

第四,阶层意识普遍较弱。阶层意识的强弱主要受阶层成员的沟通状况、阶层成员各种地位的重叠程度、阶层间矛盾的频率及阶层开放性的影响。前三者和阶层意识成正相关关系,第四个因素和阶层意识成负向关系。就13个村来看,农民之间的沟通是少的,主要采取面对面的直接互动形式,这种沟通方式不仅效率低,而且延伸的范围小;农民各种地位的重叠程度是不高的,私营企业主的声望不和他的收入一样高,农村干部处于职业权力的顶峰,但经济报酬却不一定与此相符;阶层的开放性是比较大的,阶层成员的流动性比较高,一部分人同时具有多重阶层成员身份和农民兼农、“恋土”所体现的就是这样一个特征;各阶层间的关系一般比较融洽,没有大范围、大规模的阶层矛盾,小范围的矛盾也不多。由于这样一些原因,阶层成员之间缺乏较高的身份认同感和对共同利益的清晰观念。

虽然农民的阶层意识较弱,但却不能因此而否定阶层的存在。阶层的存在不以阶层意识的存在为前提,相反,阶层意识的产生和发展要以阶层的存在为前提。阶层是具有相同社会地位的人们的集合,不同的阶层具有不同的利益要求。阶层成员的相似的社会地位和共同的利益要求,源于成员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客观地位。阶层内部成员可能没有完全意识到他们之间的这种共同性,从而在意识和存在之间产生了距离。阶层结构在社会中作为一种潜在结构而发生作用。一旦阶层成员意识到他们之间的共同地位和共同利益,阶层结构就显化了。阶层意识的产生将强化阶层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使阶层成员的行动转化成一种自觉的和有组织的行动。

第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村,分层结构是不同的。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13个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别,转型时期农民阶层的分化这种差别也反映到了分层结构上。分层结构的社区差别反映了社区对个人身份变迁的影响,农民对社区的依赖是比较大的,社区也常把属于本社区内的成员置于优于其他社区成员的位置上。社会变迁所影响的首先是社区内部成员的身份变迁,如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庄,非农职业岗位首先安排本村农民,只有在本村劳动力供不应求时,才把视野转向村外。对于村内的农民来说,他们之所以从农业中转移出来,和村外的农民相比,是因为且仅因为他们是村内的农民。村外的农民要进入该村取得某个阶层身份,就需要一些额外的条件。

四阶层间的矛盾从总体上来看,农民各阶层间的关系是比较融洽的,没有发生大规模、大范围的激烈阶层冲突,以及持续的阶层对抗和阶层关系紧张。但是农村目前的阶层关系仍没有完全理顺,阶层间的矛盾在小范围内时有所见。按矛盾的起源分,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的矛盾起源于对某一阶层功能的合法性的怀疑和否定;第二种类型的矛盾起源于对阶层间收入分配合法性的怀疑和否定。这两种类型的矛盾同属人民内部矛盾,只要采取适当措施加以疏导和处理,都不会发展成为分裂社会的持续性的对抗行动。

每一个基本的阶层都负有一定的功能。其功能的完成往往要有阶层间的相互合作。合作的好坏和功能完成的好坏,决定于合作双方对履行功能一方的功能合法性的认定。这里所说的合法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而是文化和价值上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一个阶层的功能合法性就是指其功能为社会成员所承认和接受。功能的不合法性是指一个阶层指向另一个阶层的行动,被后者认为不合理,不公正,因而是难以接受的。被认为不能接受的功能不代表它不能完成,它可以依赖于合法性之外的其他力量(如权力)来完成。权力迫使互动一方对另一方表示服从。但却会产生互动双方的紧张关系,最终会演化为冲突。

由功能不合法性所引起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农村干部阶层和其他各阶层的关系中。农村干部和农村中其他阶层的矛盾是农村改革之后的最引人注目的矛盾之一,具体表现为农村干部指向其他阶层的三类行动不为后者所乐意接受。这三种行动是指计划生育、催粮和派款。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搞好计划生育是农村干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但在农村缺乏有效的文化基础。大多数农民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养儿防老,传宗接代观念。那些有女孩没男孩的家庭对节育和绝育难以接受。催粮是指农村干部催促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农民对这种行动难以接受的原因是国家的粮食定购价偏低,农民认为这种价格偏低是不合理和不公正的。派款就是指农村干部无偿地向农民分摊各种费用和征收各种款项。派款行动主要源于公共事业建设和农村的各种补贴需要,它会降低农民的收益。当然,这种暂时性的损失不会必然引起矛盾。只有当农民认为这是一种无意义的损失并且永远无法得到补偿时,矛盾才会产生。

对阶层间收入分配合法性的怀疑和否定,造成了收入水平较低的阶层和收入水平较高的阶层的矛盾。13个村目前收入水平较高的阶层主要是集体企业管理者、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

集体企业管理者使用的是集体的生产资料,其收入多少主要由劳动投入的多少决定。考虑到管理劳动的复杂性和管理者负有较大风险和责任,集体企业管理者的收入比乡镇企业职工高是可以接受的。但存在的问题是,有一部分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在承包了集体企业之后,获得了高得惊人的收入,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也是普遍较高的。农民对他们的高收入之所以不满,一方面是认为他们采用了非法的和非道德的收入获取方式;另一方面转型时期农民阶层的分化则是因为低收入者产生了被剥夺感。

上述两种类型的矛盾在13个村没有表现为大规模、大范围的对抗行动,而是表现为一个阶层的部分成员同另一个阶层的部分成员的冲突,且被分割在不同的村庄,没有被广泛地联结起来。两种矛盾的程度和分布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村庄是不相同的。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村庄,无论是集体经济,还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都不发达,因而农民之间的收入分配比较平均且差距不大,因收入分配不公而引起的矛盾极少。相反,农村干部和农村中其他阶层之间的矛盾却比较多,关系比较紧张。原因是农村干部缺乏必要的经济资源以使其行动合法化。经济中等发达的村庄的农村干部和其他各阶层的矛盾,较经济不发达的村庄程度要低得多,但依然存在。这些村庄由于农业劳动者仍占有一定比例,个体劳动者往往颇具规模,因而收入分配不公所引起的矛盾开始突出起来。对于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村庄来说,两种类型的矛盾都很少,主要原因是这些村庄乡村集体企业的规模发展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乡村集体企业的发展从三个方面有助于农村各种矛盾的解决。首先,乡村集体企业的大量发展,将把大量农民从农业中转移出去,从而降低单位耕地面积上的劳动力密集程度,使标准劳动力经营的土地规模扩大,单位时间的收益提高。同时,乡村集体企业的发展使农户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比重急剧下降。这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将弱化农产品价格偏低对农民的消极影响。其次,乡村集体企业的发展,使社区能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公共福利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使社区内的农民生活水平共同提高。如华西的集体企业十分发达,有雄厚的集体经济基础。目前已实行了退休金制度和医疗费报销制度,集体负担学生从幼儿园到中学的学费,为每户配备了液化气灶具,并实行燃气定量补贴,还为每户装上了电话和闭路电视。再次,乡村集体企业的发展,使农村干部成为一个为农民谋各种福利的阶层。农村干部形象中的这种新因素的导入,使农村干部本身成了行动合法化的源泉。

农民之间的矛盾的分散性和在社区间的差别,是农村的阶层界线不十分明显的一个原因。但矛盾的性质在社区间是相似的。

分散性矛盾的效应之一,就是使矛盾双方逐渐找出其阶层归属和最终有组织地联结起来。

五农民分层结构的演化13个村庄中的个别村,外聘工人的数量超过了农业劳动者和乡镇企业职工,但由于外聘工人是“外来户”,因此其对村庄内的社区生活的参与度比较低。无职业者阶层队伍十分庞大,但其地位是从属于家庭地位的。在农村影响最大、同时人数也比较多的是农业劳动者和乡镇企业职工。我们选择这两者的相对规模大小来对农民的分层结构进行分类。

按农业劳动者和乡镇企业职工相对规模(占本村劳动力的比重),我们把农民的分层结构分为4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我们称之为前分化型。其基本特征是:农业劳动者的比重在90%以上,乡镇企业职工的比重不到5%。13个村庄中属此类型的只有小岗一个村。这个村的农业劳动力比重为94.2%,乡镇企业职工的比重为1.4%。第二种类型我们称之为低度分化型。其基本特征是:农业劳动者的比重在70~90%之间,乡镇企业职工的比重在5~20%之间。茅坪属这种类型。这个村1989年农业劳动者的比重为74.7%。乡镇企业职工的比重为15.5%。第三种类型我们称之为中度分化型。其基本特征是,农业劳动者的比重在20~70%之间,乡镇企业职工的比重在20~60%之间。西铺和大寨典型地属于这种类型。第四种类型我们称之为高度分化型。

转型时期农民阶层的分化其基本特征是:农业劳动者的比重20%以下,乡镇企业职工的比重在60%以上。华西、刘庄、竹林、洪林、矬口、烈马峪都属这种类型。

农民分层结构的4种类型,从纵的方面看,代表着农民分化的4个阶段。从发展的趋势看,我国农村的现代化过程就是农民分层结构由前分化型向低度分化型,经中度分化型最后达至高度分化型的过程。因为这4种分层结构类型的依次变迁,代表和反映了经济现代化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