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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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后记(2)

在课题的进行过程,包括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又继续搜集和使用了大量来自网络的资料。例如,通过美国贸易代表的网页,我搜集到了大量的有关各种“301条款”,包括“特别301条款”在最近几年发展情况的资料。这就使得课题报告和后来扩写的书稿使用了最新的和最直接的资料。也是通过美国贸易代表的网页,我搜集到了自1995年以来有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进展的资料。这包括美国贸易代表每年的《国家贸易评估报告》、每年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中有关中国的说明,以及美国贸易代表在参议院和众议院有关委员会上就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所作的证词。其中,有关中国打击盗版、侵权的情况和中方提供给美方的一些数字对我来说都是弥足珍贵的。我想,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国内搜集有关的情况和统计数字将是非常困难的。有人可能会告诉你,某些资料和统计数字是保密的。从这一点上说如果没有网络的发展和来自网上的丰富资料,本书的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写不出来的。

网络的发展,既带来了资料搜集上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困惑。就资料的搜集来说,网络有两个特点。一是资料十分丰富,要想就某一个主题搜集到所有的资料是根本不可能的。二是信息传播极为快捷,某一事件发生或某一决定做出后,当天就可以在网上反映出来。就本书的内容来说,有关美国贸易法的各种“301条款”和美国与中国等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争端几乎每天都有新的进展,并且很快就在网上有所反映。如果想等到穷尽了所有的资料,书稿就不会有完成之日。

所以,我只得以1999年12月底作为本书所使用资料的截止日期。而对于此后见于网上的资料,则只好忍痛割爱了。

在这里,我还特别想说明郑成思先生与本书稿的关系。

记得课题开始之时,郑先生就明确告诉我,主要工作由我来做,将来的成果也只署我的名字,他自己绝不在成果上署名。在课题进行的过程中,他又几次明确而坚决地表达过不在成果上署名的意思。但实际的情况是,课题报告和最后的书稿都有郑先生的心血在内。在课题进行的过程中,我曾就许多问题,包括课题报告的框架与他讨论。郑先生所提出的许多建议和看法,都融进了最后的课题报告中。本书是在课题报告的基础上扩写的,自然仍有郑先生的建议和看法在内。郑先生绝不在课题报告上署名,有他自己的道理。但我必须对有关情况加以说明,以示不敢掠人之美。

在本书的结论部分,有一个内容是“寻求国际法与国内法上的平衡点”,这是我依据郑先生在课题申请书中的一段文字扩写的。能够这样明确而深刻地说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和知识产权涉外保护中的法律冲突,说明三者的关系,决非我的学识所及。因此,从版权的角度来说,本书结论中的这一部分内容就有了两个版权。一是郑先生对课题申请书中的那段文字表述的版权,一是我对扩写出来的文字表述的版权。而且,我所享有的仅仅是扩写或演绎的版权,是从属于郑先生的版权的。假如日后有人想使用书中的这段文字,则不仅要获得我的许可,而且要获得郑先生的许可。因为,我只有权许可我演绎出来的那部分表述,无权许可属于郑先生的表述。

此外,我还想特别感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副局长吴伯明先生、外交学院的姚壮教授、北京大学的陈美章教授,以及我的同事、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李顺德教授和唐广良教授。他们都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与我国的对策”课题报告的评审人,并且在评审书中或以其他的方式提出了一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也都反映在了我最后完成的书稿中。

本书的初稿,也就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与我国的对策”的课题报告是从1999年2月开始写作的。不久就发生了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不经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授权,公然违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而空袭南斯拉夫的事件。

本书初稿的绝大多数内容都是在“北约”狂轰滥炸南斯拉夫的轰鸣声中完成的。而当本书初稿进行到“结论”部分进行到“特别301条款是美国经济强权的体现”时,更发生了骇人听闻的美国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的事件。

年5月中国人民抗议美国轰炸中国驻南使馆的浪潮,促使我进一步思考美国贸易法中各种“301条款”的经济强权性。美国频繁使用其贸易法中的各种“301条款”就是要把自己认可的贸易模式和标准,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市场准入的标准强加在他国人民的头上。政治的强权和军事的强权,以及由此而造成的灾难,很容易被人们感受。而经济的强权及其所带来的灾难,却往往被人们忽视。事实上,经济的强权及其由此而产生的灾难,对于某些国家和区域人民的影响可能更为久远。有人指出,美国要求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其药品提供专利的“行政保护”,可能造成许多人因为用不起有关的药品而健康水平下降,甚至产生一些因此而死亡的结果。印度、巴西和阿根廷等国在此问题上与美国长期争端,迟迟不肯让步,就是因为药品关系着这些国家人民的生命健康。

美国运用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要求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的市场准入标准,就是要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维护和保持自己的优势地位。在今天的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条件下,强国对于弱国的“掠夺”,将更多地通过出售知识产权和体现了知识产权的产品而进行。本书第二章提到的在1996年,美国版权产业的出口额超过了农业、汽车业和飞机制造业等部类,成为美国最大的出口部类的事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国之间的经济竞争,将更多地集中在科技发明和由此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上。

有一位美国教授已经指出:“在新的世纪里,强国将会是那些信息富有的国家,弱国则是信息匮乏的国家。”弱国将不得不去购买自己所需的信息和体现了大量信息的产品。

美国贸易法中的各种“301条款”是美国经济强权的体现。这种经济强权的法律条款,自产生以来就不断遭到各种方式的挑战。对“301条款”的最近一次挑战,是由欧盟发起的。1998年末,欧盟发起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诉称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某些规定。1999年3月2日,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了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争端解决小组,审查欧盟提出的指控。与此同时,巴西、加拿大、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香港、印度、以色列、牙买加、日本、韩国、圣卢西亚和泰国等也作为争端解决的第三方向美国的“301条款”发起了挑战。欧盟本身由15国组成,再加上巴西、加拿大和日本等个国家及地区,挑战者的阵容不可谓不大,也不可谓不强。然而,到了1999年12月22日,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小组却裁定,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是一致的,从而否决了欧盟的指控。争端解决小组认为,在涉及美国的世界贸易组织权利的每一个“301条款”决定中,美国都在“事实”上遵守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对于这样一个奇怪的裁定,欧盟甚至没有表达上诉的愿望。至2000年1月27日,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正式采纳了争端解决小组的裁定。美国贸易代表巴舍夫斯基立即做出反应说:“就欧盟关于301条款合法性的没有依据的指控来说,世界贸易组织今天的决定已经做出了结论。在实施我们国际贸易权利的各种努力中,301条款一直是并且还将继续是我们的基石。”

看来,体现了美国经济强权的各种“301条款”还将长期存在。我想,对于这样一个客观存在,我们不仅要表达出应有的义愤,更要冷静地思考应对的方式。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促使更多的人在充分了解各种“301条款”的基础上,寻求应对的途径和方式。

李明德。

写于200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