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确定亲子关系,法院不调直接判
关键词
亲子关系确认/不能进行调解/直接判决
基本案情
几年前,蔡某经营一家饭店,与在店内打工的外来妹小齐发生了性关系。当时,小齐已结婚。后来小齐生下一女。2006年,小齐的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孩子与蔡某的亲子关系,并由蔡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最终,法院没有经过调解,依据鉴定结论,确认蔡某与女孩存在亲子关系,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争议时,只要当事人自愿,都可适用调解,包括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与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有六类案件除外。本案的亲子关系确认案件就属于法院依法不能进行调解的六类案件。所以法院没有对本案进行调解就直接判决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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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1.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些案件统称为特别程序案件,法院不能调解。
2.支付令追讨欠款的
这类案件称为督促程序案件,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3.催促票据权利人申报权利的
这类案件称为公示催告程序案件,指法院根据票据被盗、灭失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无人申报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4.破产还债的
破产还债程序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个阶段的程序。
5.婚姻、身份关系确认的
婚姻关系确认案件不是指婚姻纠纷案件,而是指确认婚姻关系效力的案件,如确认婚姻无效等。
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也不是指赡养、扶养、抚养、收养、继承纠纷案件,主要是指确认亲属关系和特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如血缘关系、配偶关系等。
6.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
调解内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案件以及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的案件,则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
10.亲子鉴定须谨慎,人民法院来帮忙
关键词
亲子鉴定/医疗机构/法医部门
基本案情
温某与其妻赖某于1994年结婚,育有一女一子,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女方善交际,有传言说该男孩并非温某亲生,从而加深了夫妻矛盾。最近,温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想确定该男孩是否自己亲生。那么,亲子鉴定有哪些规定和程序?
律师说法
亲子鉴定是有关医疗机构或法医部门运用先进仪器,严格按照血型检测程序,在对检测结果判断无误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父亲与子女之间有无亲生关系的一种鉴定方法。目前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只允许各级人民法院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
对于如何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司法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夫妻双方同意作亲子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夫妻一方要求的可由该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再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缴纳一定鉴定费用,亲子鉴定机构应当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盖章。
依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男方对于非亲生子女有权拒绝承担抚养义务,而要确定子女是否亲生,亲子鉴定结论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11.查封被告房产,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关键词
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财产保全
基本案情
据报道,日前,某小区业主朱某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开发商告他侵害名誉权的案子将于11月下旬开庭。同时送达的还有一份民事裁定书,朱某的房子应开发商的要求也同时被查封了。朱某是该小区业主联络小组的主要成员。在开发商的起诉书中,除要求朱某停止名誉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外,还向其追索经济损失30万元。
那么,在名誉权的诉讼中,被告家的房子为什么会被查封呢?
律师说法
查封财产是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一种形式;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本案属于诉前保全。
本案中被告的财产被查封,主要是原告提出了30万元的索赔要求,为了防止官司胜诉以后被告无力赔偿,所以才要求法院查封了被告的房产。
在此,查封并不意味着人不能进去住了,而只是在查封期间该房屋的产权不得转移而已。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采取诉前保全的条件做了规定:(一)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12.不服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到法院申请撤销
关键词
一裁终局/申请撤销裁决
基本案情
李某与单位就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经劳动仲裁委仲裁,李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无效,需解除。但李某对裁决结果不服。那么,李某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诉?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也就是说,仲裁裁决作出之日就已经生效,就具有执行力。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据此,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的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13.废水与绝产有无因果关系,受害者无需举证
关键词
诉讼的时效期间/举证责任倒置
基本案情
张某是京郊的农民,一直以种地为生,且靠农田边上的河水进行灌溉。两年前,河水的上游建了一个造纸厂,向河水中排放废水,造成当地农民种的粮食绝产。
现在,张某等人准备起诉造纸厂要求赔偿损失,但不知如何证明造纸厂的废水造成了他们种的粮食绝产。
律师支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计算。造纸厂两年前建立,张某起诉应该没有超过时效。
环境民事诉讼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原告只用对基本侵权事实进行举证,被告否认的,需要证明;同时,被告须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张某只要证明造纸厂排放废水及自己的粮食绝产即可,不需证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4.被判不准离婚的案件,6个月后可重新起诉
关键词
离婚案件/新事实/新理由/应当受理
基本案情
田某向法院起诉马某要求离婚,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宣判后,田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护原判。6个月后,原告田某又起诉到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但区法院不予受理。那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6个月后原告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不应该受理呢?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这就是说,一般在判决后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但有新事实、新理由,都可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田某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又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无论其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只要符合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区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审理。
15.选准案由,诉讼成本节约一大半
关键词
合同争议/合同纠纷/财产侵权
基本案情
1995年,山东青岛的魏某去国外留学,出国前他将自己的房屋交给邻居林某看管并由林某免费居住和使用,双方为此还签了一份协议。魏某一去就是8年,其间一直没有与林某联系。2004年12月,林某以为魏某不会再回来了,于是私自做主,把魏某的房子作价20万元卖给自己的同事韩某,并把房款据为己有。
2005年魏某回国,向林某索要房屋,但林某既不愿给款,也不能还房;韩某认为自己花钱买房,占有居住天经地义,坚决拒绝退房。一场纠纷由此展开。现有两种诉讼方式供魏某选择:其一,林某不是房主,无权出卖自己的房屋,她可以依法主张林某与韩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把二人一齐告上法庭,然后要回自己的房屋;其二,魏某可以以房屋保管协议为据,要求林某腾退房屋,起诉时只起诉林某,韩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庭审过程中,再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样也可要回自己的房屋。那么,哪种诉讼方式更好?
律师支招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两种诉讼方式都能达到要回房屋这一目的,但法院收取的费用却不相同:采取第一种诉讼方式,法院作为财产案件受理,案件受理费为5510元;第二种诉讼方式,法院作为排除妨碍的普通案件受理,案件受理费为50元到100元之间。从诉讼成本考虑,选取第二种诉讼方式显然可以大幅降低当事人的费用。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争议发生后,既可以以合同纠纷为由立案,也可以以财产侵权为由立案。立案案由不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不一样。如属侵权案,当事人须证明加害人行为违法、存在损害实施、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主管有过错等四方面;如属合同纠纷案,当事人需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及对方违约的事实。
律师提醒
相对而言,合同纠纷案只要举出另一方违约即可,举证责任要小一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立案之初考虑案由时,不但要从经济成本角度考虑,也应该注意分析诉讼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以切实保证最终能得到一个合法满意的结果。
16.公告期未满,挽回婚姻可上诉
关键词
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60日为送达日期/送达日期未满不生效
基本案情
马先生在外做生意多年,期间音讯全无。其妻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当法院用公告方式向马先生送达传票后,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判,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此判决也由公告方式送达。
就在公告出来的第三天,马先生回来了。他表示不想离婚,并向妻子表达了悔意,说他这几年是因生意亏损实在没脸回来见她才如此。那么,马先生想挽回婚姻该怎么做呢?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可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诉讼文书既包括传票,也包括判决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60日为送达日期。
本案中,一审判决的60日公告期未满仍为未生效判决,马先生可以要求法院向其直接送达离婚判决书,并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离婚判决。但如果超过60日公告期,一审判决就为生效判决,马先生与妻子正式离婚,不能再上诉。
17.离婚官司取证,可申请法院帮忙
关键词
举证/申请法院帮忙
烦心事
徐女士的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徐女士离婚。法庭上,徐女士要求平分婚姻存续期间的4万元存款,但徐女士的丈夫却对这4万元予以否认。法院要求徐女士举证。那么,徐女士应如何举证呢?
律师支招
徐女士作为被告,在其丈夫否认有4万元存款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在徐女士。
证据可以是银行存折、存单或者存取款凭证等。如果徐女士有其丈夫的银行卡、存折号,也可以申请法院去银行调取存款证据。
18.学校勒令退学,不能直接告学校
关键词
勒令退学/行政诉讼/内部纪律处分
基本案情
大勇是个农村娃,为考大学付出了很多努力。2001年大勇如愿以偿考入一所理想的大学。在校期间,大勇虽然有些贪玩,但学习还是努力的,成绩也不算太差。没有想到的是,不久前,学校以大勇学习成绩不好、违反校规谈恋爱并经常滋事为由,勒令大勇退学。大勇气愤不已,虽找校方交涉多次,可校方就是不愿改变决定。出于无奈,大勇想到法院告母校。那么,法院会受理大勇的起诉吗?
律师说法
对勒令退学处理决定不服,想到法院起诉,这涉及行政诉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就大勇的情况来说,必须首先确认高校对学生实施的管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管理行为的性质,以及“勒令退学”是何种处罚,属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显然,勒令退学是一种内部纪律处分而非行政处罚。高等学校实施的学生管理行为虽然具有行政管理的色彩,但其在主体资格上不符合行政行为的要求和性质,因而不构成行政管理行为,学校的学籍处分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所以大勇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想要解决该问题,大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向母校的主管部门——省或市教委提出申诉,由教委出面解决。如对教委的决定不服,便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