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就业意向协议,也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依据,可以是在校生或已毕业学生;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明确毕业生就业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且在校生身份不能签订。
(二)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就同意录用和接受聘用达成一致意见,并初步约定将来就业的基础条款,如服务期限、试用期限及试用期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更为明确和具体。
(三)时效性不同
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自动终止其效力;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二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四)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不同
就业协议书发生争议,主要是按照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学校或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解决;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主要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调解、仲裁及诉讼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五)互有关联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在某种意义上,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就业协议书的延伸。例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就业协议书中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待遇,上岗后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条款按此约定执行;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中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以认可和确定。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的身份多为学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尚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所以,毕业生应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待取得毕业资格去单位报到后,再尽快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还要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者的权益密切相关,因此,毕业生在就业后一定要按照有关的原则、程序、形式和内容要求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和内容必须强调平等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口头承诺不属于正式的劳动合同,“白纸黑字”签下的劳动合同才能作为裁解劳动合同纠纷的有效依据。
劳动合同的文本形式一般为中文。但随着外资企业大量涌入中国,进入外企也成为毕业生就业选择的一个重要方向。有些外企主要使用外文处理日常事务,他们给职工提供的合同也是全外文本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的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必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必须一致,中文合同文本为正本。合同鉴证机关只鉴证中文文本合同。因此,如果企业只提供外文文本合同时,毕业生应要求对方同时提供中文文本合同,并确认两份合同的一致性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出现不同文本合同产生歧义发生纠纷时,以中文文本合同为基准。
(三)劳动合同内容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四、劳动合同的维权要点
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大学毕业生涉世未深、求职心切、法律观念不强等弱点,在劳动合同中布置“陷阱”,玩弄文字游戏,设立霸王条款,通过损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来达到各自的目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毕业生要对此保持高度的警惕并注意以下的内容:
(一)“陷阱”合同
规范的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但不规范甚至是用人单位故意设置“陷阱”的合同,则会成为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致命毒药。对毕业生来说,常见的“陷阱”合同主要有五种:
1.口头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有些用人单位经常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无书面文本。求职心切的毕业生很容易轻信用人单位的种种许诺,而实际就业上岗后会发现,这些“空头支票”往往难以兑现,权益受损时也常因不易取证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2.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表现在劳动合同上,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可重复使用而事先未与对方协商而预先拟定内容并付印的聘用合同,现实中非常多见。虽然格式合同多数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人事劳动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拟定的,但在某些具体条款上可能会故意措辞含糊,甚至可以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毕业生很容易在这些“模糊条款”上遭受权益损失。如果毕业生对其中条款有异议,一定要先协商一致后再签字,尤其是某些量化条款应予以明确,避免出现“一定期限内”、“一定数额”之类的存在纠纷隐患的词句。即使是格式合同,也是可以更改和补充的。
3.生死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多见于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如“若发生意外,劳动者后果自负”、“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用以逃避单位本来应该承担的责任。
4.“一边倒”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只规定了应聘方的义务以及应聘方的违约责任,而关于应聘方的权利却只字不提。如果本单位违约,则以合同中未规定相关条款为借口来逃避责任。这种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在法律上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但是必须在合同签署后一年之内申请仲裁或诉讼要求变更和撤销。
5.“两张皮”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慑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往往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后者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之下的,多数也是只有利于用人单位而不利于应聘者。遇到这种情况,毕业生一定要当心,认真对比两份合同的异同,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二)抵押金
很多毕业生会遇到这种情况:在与用人单位准备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被告知需缴纳一笔不少的抵押金,否则不予接纳。一些用人单位在收取毕业生抵押金或身份证之后,会肆意侵犯毕业生的权益,如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等。而当毕业生辞职或被解雇时,又以种种借口不予退还,以此要挟、敲诈毕业生。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如果毕业生已缴纳了此笔费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返还。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三)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劳动者维持生活的基本来源和持续劳动的原始动力,也可以说是劳动者短期内最实惠的物质利益。
关于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条款,毕业生除了要明确劳动报酬的种类(包括基本工资、津贴、交通费用、住房补贴等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等内容以外,还要掌握一个大的原则,即劳动报酬金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无论劳动合同中有无约定以及劳动者有无完成定额或承包任务,用人单位都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警惕用人单位用“责任底薪”等模糊概念来拒发劳动者报酬。曾经有位求职者应聘公司,合同注明工资是“责任底薪1000元+业务提成”。一个月后,该求职者因为经验等原因未签到任何订单,但把所联系的客户资料都交给了公司。在其领取工资的时候,却被公司告知“责任底薪”不是“保底底薪”,未能与客户单位签订业务合同的没有任何报酬。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求职者完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何种工作,包括工作的岗位、性质、范围以及完成工作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毕业生来说,要尤其明确就业岗位的具体约定,尽量避免在合同中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岗位的条款,同时要提防用人单位利用对岗位的粉饰包装来诱骗求职者。
北京大学的一个毕业生求职时,合同上写明岗位是“物流管理”,但实际做的却是仓库保管的工作,虽然也属物流管理范畴,但无疑是浪费了人才;江苏的一位女高材生,看到高薪应聘公司的“网络营销”职位,到了公司才知道原来是从事非法传销,此“网络”非彼“网络”,无法发挥才干成就事业不说,还落入魔窟难以逃脱。还有一些毕业生就业后,发现与用人单位原来约定的工作岗位有很大出人,偏离了自己的预定目标,积极性也受到严重挫伤。因此,建议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时候,将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就业具体岗位清楚、准确地写入补充协议中,并注明将来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确认,以维护自己的未来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