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福建·政府改革与管理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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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硅谷与筑波成败的体制分析(4)

第四,承认公有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并不否认有的地区、有的企业在所有制结构和经济比重上的差别。这种差别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和生产力水平极不平衡的状况相适应的。这就是说,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不一定每一个地区都要突出公有制主体,每一个企业都要由国家控股,而是要区别对待,对有的地区如贫困地区,要积极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不可怕,只要是摆脱贫困、带来富裕,就应加以引导、加以保护、加以鼓励。实际上,有的地方通过改革开放,各种经济比重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逐步缩小,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明显扩大,甚至超过了公有制经济。其结果表明,这些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没有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且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增长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维护了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正确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现在不少的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缺乏活力,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极大地削弱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引起各方面的重视。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是,理顺公有经济的产权关系,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让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只有这样,公有制经济才能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得到更好的体现。

六、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财税体制改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快改革步伐,必须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近期的重点是:

1.改革现行财政包干体制,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分税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建立财政收入转移支付制度。为了建立和实行分税制,必须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一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按职能合理划分事权,按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各级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央负责经济秩序的稳定、全国市场的统一、经济结构的调整,国民收入的分配、全国性和跨地区的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地方负责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事宜,如改善地区投资环境,发展科教文卫事业,发展第三产业等。然后根据各自的事权,进行财政支出,即中央财政负责中央事权范围的支出,地方财政负责地方政府事权范围的支出。

二是按照税种划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并合理确定其比例,适当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

三是要建立科学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在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与收入的基础上,将中央集中起来的一部分收入用于平衡地方的财政能力,建立财政收入转移支付制度,即中央集中适当的财政收入,按照一定标准(如人口、地面形态、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等)对不同地区进行补贴。

四是配合分税制的实行,相应建立国家税局和地方税局两套税务机构。

五是省级对下属市、县也应参照中央与省级新财政体制方案提出的原则和要求,制订实行分税制的具体实施措施。

2.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规范税制,理顺分配关系,改革和完善流转税制和所得税制,建立新的税收制度。

一是改革流转税制度。主要是取消原产品税和原对“三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建立增值税,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并举的税制格局。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改进增值税的征收办法,实行发货票注明税款和扣税制度;对部分特殊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其征收范围可以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的需要而调整);对未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和第三产业(除商品批发和零售外)征收营业税。

二是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改变原来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征收不同所得税的做法,统一实行33%的所得税税率。根据实际情况,对一些企业可以采取某些过渡性的照顾措施,同时取消国有企业调节税。

三是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建立全国统一的、对国内公民和外籍人员普遍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要改革其他税种和税收征管制度。

3.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复式预算制度。适应分税制的需要,建立分级预算管理体系。划清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防止相互挤占。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以及其他预算。

要严格控制财政赤字。中央财政赤字不再向银行透支,而靠发行长短期国债解决。

七、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已发生很大变化,金融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已日益被人们所认识。但是,金融体制的现状,还很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别是1992年金融领域所出现的严重问题,对整个经济生活带来很大影响。因此,必须尽快从体制上进行突破性的改革。

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在******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调控体系;建立一个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一个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1993年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建立在******领导下的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应是稳定币值。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是货币供应量、信用总量、同业拆借利率和银行备付金率。将吞吐基础货币和调节信贷规模的权力收归人民银行总行;在充分考虑过渡时期稳定性的前提下,将现行的信贷资金限额管理改为资产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加强中央人民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第二,建立政策性银行。实现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分离,是国家专业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的前提,也是割断政策性贷款和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确保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主动性的客观要求。政策性银行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的指导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和不从事商业性金融业务的原则。政策性银行由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信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成,构成完整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主要承担不同经济领域的政策性投、融资业务。政策性银行的组建,要按******批准的方案进行。

第三,把现有的国家专业银行改组为真正的商业银行。在政策性金融业务分离出去之后,现有的国有专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要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过渡,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在转轨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应注意调整自身的组织机构;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允许业务交叉,形成竞争机制,但要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现有的其他全国性和区域性的银行,也应按即将出台的有关法规进行改造,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与此同时,在城乡信用社的基础上,应积极稳妥地发展合作银行体系,为农业、中小企业和地区经济服务。合作银行体系由农村合作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构成。一般分为市级行和基层行两级,均为独立法人。无论是国家专业银行转为商业银行,还是城乡信用合作社转变为合作银行,都要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目前,各地在发展地方性、区域性商业银行方面积极性很高,而对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和可能的风险却认识不足。这种情况很值得注意。商业银行不是政府的第二财政,不能随意扩展信贷规模,它本身是金融企业,要按企业来办。

第四,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改变中央外汇使用办法,除国防科研等国家必需的专案用汇仍由国家按牌价供应外,其他用汇一律供应议价外汇,汇率实现并轨,发展外汇市场,取消外汇留成,实行汇率浮动,实现经常项目一定范围内的人民币自由兑换。另外,实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对证券业实行独立监管。

八、加大经济法制建设的力度

《决定》指出,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制服务机构,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大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力度。

1.要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经济立法任务十分艰巨,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经济立法。要搞好立法规划,完善立法体制,改进立法程序,加快立法步伐,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第一,制定科学的立法计划。新的立法计划应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紧密结合,从实际出发,需要制定什么法律、法规就制定什么法律、法规,要科学区分轻重缓急,落实起草部门,提出时间要求,并建立督促检查制度,确保列入计划的法律、法规准时提交审议。

第二,改进立法程序。一是改变部门起草法律、法规的立法环节,凡属重要经济法律由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起草;一般性经济法律和重要的行政法规,由******法制局和经济综合部门牵头组织起草;其他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法规,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起草。

二是合理分工,分步实施。三是简化审批程序。如由******法制局牵头起草的法律、法规,草案出来后直接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即可,不需再反复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草案的内部审议修改工作,也可以简化层次,缩短时间。

第三,合理组织力量,群策群力搞好经济立法工作。为完成繁重的经济立法任务,无论由哪个部门负责法律、法规起草,都要组建专门的起草班子,广泛吸收法律工作者、经济工作者和有关的专家、学者参加,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中央领导要亲自指导、给予支持。

第四,有计划地借鉴和移植国外有关法律。

2.在加快经济立法的同时,还要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企业、非政府机构以及个人等利益主体的地位、权益、责任和行为,都必须用明确的法律加以规范。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以及为谋求部门和地区利益而违反法律等现象,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第一,理顺经济监督体制,完善经济监督法规。对经济监督机构要严格分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尽快形成既能各司其职、又能协调配合的监督机制,确保各项经济法律、法规的执行。必要时,要组建综合性的经济监督领导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经济监督工作,有计划地解决各监督部门的实际问题,实现统一行政执法,使之形成严密的经济监督机制。要尽快制定工商管理法、审计法、监察法,为经济监督工作提供权威的法律依据。

第二,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执法监督队伍。要选调一些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监督队伍;要举办各种培训班,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不适于执法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并严禁雇佣合同工、临时工执法。执法、司法、经济管理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防范以权谋私,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

第三,充分发挥司法、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逐步形成法律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

3.加快经济立法要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坚持经济立法与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分步骤进行。本世纪末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九、走科技经济一体化的道路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伟大革命力量,是实现我国90年代经济建设战略目标的关键所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很快,已形成比较完整的科技体系,拥有比较雄厚的科技实力。但是,由于传统科技体制的影响,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十分突出,给科技工作进一步面向经济建设和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带来了很大阻力,使科技的优势在经济建设中得不到充分发挥。为此,《决定》明确强调,要积极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这就是说,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靠科学技术,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从体制上和机制上根本扭转科技与经济脱节的状态,争取在本世纪内建立起一个符合科学技术及经济发展规律,科技同经济有机结合、互相促进的新的科技体制,使我国走上科技与经济一体化的道路。

走科技与经济一体化道路的目标是,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原则,推进科技系统的人才分流和结构调整;对重点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由政府给予稳定支持和保障;对从事技术开发,科技咨询、科技信息服务的科技机构、科技先导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要进一步放活,使之面向市场,逐步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的研究开发体系和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技术创新机制。

当然,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走科技与经济一体化的道路,最关键、最紧迫的任务是要加大科技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科技体制。与此同时,还必须牢牢把握科技发展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指导思想,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在应用技术研究、高技术研究和基础性研究方面的科技工作,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力量,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