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福建·政府改革与管理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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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西部开发的关键是要推进体制创新(5)

厂长(经理)官员化,是中国政企不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几十年来,在旧体制下,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不是商品生产者,不能自主经营,没有法人地位。厂长(经理)由政府委派,作为政府官员,享有相应行政级别待遇,去充当“管理经营”企业的“国家干部”。他们的政治地位、工资水平往往不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成效,而是取决于其政府所授予的官职级别和上级行政机关的信任和赏识。厂长(经理)标上这种官员化的烙印,与他们本身应有的特点和企业经济组织的性质是很不相称的。

这种状况的主要弊端有:一是把生产经营当作政治任务,根本违背经济规律,为了完成上级指令,对上级负责,生产片面追求产值,忽视经济效益,不关心市场信息,短期行为严重,硬拼设备,大量积压,浪费资源,急功近利,追求“政绩”,做表面文章。二是由于政府官员的吸引力,使一些企业领导人的价值取向,主要的不是在于提高自己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发展企业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而是在于千方百计利用各种手段谋求个人的高升。三是容易导致官僚主义、官商勾结、腐败现象和其他不正之风。这一切,对于激发企业家们的创造精神和竞争意识,对于稳定企业家队伍,对于增强企业活力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大家知道,企业是一个营利性的商品经济组织,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他所服从的只能是从事商品生产所必须遵循的价值规律和法律政策,他所代表的只能是本企业及其全体职工的利益,他的宗旨就是要使自己的企业不断强大,而这xie只有在实行厂长(经理)非官员化时才能做到。

要实行厂长(经理)非官员化,首先,要把厂长(经理)从行政官员的系列中划分出来,重新确定他们的社会地位和价值取向。一是国家要下文明确规定他们不是政府行政官员,而是一种专职经营人才。二是取消他们师级、团级、科级之别及其待遇,让他们的社会荣誉和物质利益由他们经营的成效和对社会的贡献来决定,允许他们得到较高的报酬。三是要明确他们与政府官员之间的不同特点。其次,改革现有的政府委任制,淡化人们的官员意识,更新传统的价值观念。除部分重大企业外,厂长(经理)应通过招聘、职工选举和公平竞争的途径产生。同时,要树立厂长(经理)的威望,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让厂长(经理)成为真正的企业家,成为一种为人们所尊重和喜爱的职业。第三,坚持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家在商品经济的大舞台上发挥所长,并逐步克服对政府部门的依赖心理,遇事找市场,不找市长。另外,必须健全和完善法制,使厂长(经理)能够依法办事,受法律保护。

六、企业平等

长期以来,在旧的管理体制下,中国的企业是不平等的。一是和过去厂长(经理)的行政级别一样,企业的划分也是按行政级别划分出什么地师级企业、县团级企业和科级企业等等,不同级别的企业分别享有不同的政治待遇;二是按照产权关系划分出全民(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两种不同性质的企业执行着不同的政策,享受着不同的利益。一般来说,行政级别较高的企业和属于国家所有并直接控制的企业,比行政级别较低的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各方面要有保障一些、优越一些。这些企业不平等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不平等会使企业盲目要求升级,导致“穷过渡”。因为不平等,是科级的就要求升为团级,是集体的就想转为国营。第二,不平等所产生的条块分割和“三不变”原则,严重影响着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它使建立产权市场,组建企业集团、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企业组合、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对外贸易和现代商品经济,都带有很大的阻力。第三,不平等造成不公平,影响企业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国营企业常常有一把可靠的“保护伞”,他们不怕亏损,不怕倒闭,发展有国家投资,经营有计划安排,亏损有财政补贴,生存有国家的“大锅饭”,他们为此而感到满足,根本缺乏紧迫感、危机感、风险感;缺乏内在动力和竞争意识。这种格局也往往给集体企业产生一种反刺激,促使其积极性下降。

可见,企业不平等的现象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的,而实行企业平等,就成了中国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

所谓实行企业平等,就是使企业在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面前“人人”

平等,即让企业的外部条件平等、社会地位平等、自由竞争平等。要实行企业平等,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三取消”:(1)取消国家保护主义。长期以来,国家对公有制企业不能一视同仁,而是重全民轻集体,这不仅是对公有制企业的不公平,而且对国家本身也十分不利。据资料,1989年国家用于保护落后补贴亏损的资金高达600亿元,超过财政总收入的20%,比财政赤字(95.4亿元)高6倍多(见1990年11月19日《经济参考报》)。

(2)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本来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如果要按其规模和其他经济因素分出大、中、小来是可以的,但是结果被政治化、机关化、行政级别化。比如有的几十人的企业也要确定为科级企业,不仅如此,而且还要内设若干“科”室,任命若干“科长”。这些状况,在改革的年代是令人费解的。(3)取消企业的全民与集体之分。其做法有二:一是采取统一政策,实行平等对待;二是实行企业所有,把各类各种企业统称公有企业。

在企业实行产权主体之后,原来的国有企业除了少数企业继续保持国有外,大量的已是下放归企业集体所有。这些集体企业和继续保持的全民企业以及原有的集体企业,其根本性质都是一致的,公有的,因此在改革后,都可统称为公有企业。这一点和资本主义是不同的。但这时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也不完全是原有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

七、企业职工平等

企业职工不平等是损害职工积极性和产生攀比心理的重要因素,它直接导致企业的不平等和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由于企业不平等,即出现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之分,这就相应地出现了全民职工和集体职工之别;由于旧的干部人事制度,使干部从机关渗透到企业,从而在企业中出现干部和工人之称。这些情况只要一经确认,立刻在全民职工和集体职工之间、企业干部和企业工人之间划出一道鸿沟,并将其一定终身,难以逾越。大家还知道,在人们的心目当中,全民职工比集体职工、干部比工人的地位和身价都高出一筹,因为起码他们可以旱涝保收,不担风险。似乎只有他们,只有全民(国营)职工才是国家的主人。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职工互相之间的矛盾。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利于劳务市场的建立、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不利于职工特别是全民职工主动性的发挥和劳动效率的提高,不利于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和发挥他们的主人翁作用,必须通过改革加以克服。

实行企业职工平等,就是消除职工之间事实上的身份差别,平衡他们的心理矛盾。这就需要从根本上填平横在他们之间的鸿沟,取消全民职工与集体职工、干部与工人的等级,把所有职工统称为“企业职工”并把它形成一种制度固定下来。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干部人事用工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以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更新观念,特别是要淡化人们的“干部”意识,降低人们心理上的“官本位”地位,使“国家干部”或“企业干部”之类的概念逐步在企业和人们的观念中消失。

八、实行企业破产制

实行企业破产制的目的,是为了培养企业的自主能力、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促进优胜劣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是为了企业不破产。实行企业破产制,是商品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

然而,几十年来,为什么中国的企业没有真正的破产?为什么中国的破产法不能实施?其道理很简单,那就是中国的企业没有自身的产权,从而企业不成其为真正的企业,法人不成其为真正的法人。本来破产法是应该制定和实施的,但在传统的产权制体制下,破产法只能是一纸空文。

具体来说,不能破产是有其原因的:一是理论上讲不通。谈企业破产,其中最关键的一个条件是企业要有产可破。可是,企业财产是属于国家的,企业是国家所有制企业,这与“企业破产”无关。二是事实上行不通。据了解,有的资不抵债的企业向政府申请破产倒闭,但政府不予批准。因为企业是政府企业,在没有相应的破产政策的情况下,破产了会在资财处理上和重新就业上给政府造成更大的麻烦。另外,亏损了国家可以补贴,贷款可以长期拖欠,甚至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这又怎么会出现破产呢?

但是,如果不实行破产制,其结局又将如何?保护落后,该破的不破,人们必然会产生出一种惰性和依赖心理,企业必然会丧失竞争意识,平均主义必然会越来越严重,国家和企业中的“大锅饭”必然是越来越大,最终必然是企业无活力。因此,实行企业破产不可回避,势在必行。只有实行企业破产,才能促进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完善现代信用制度,才能盘活大量的呆滞资产,加快资金的正常运转,才能使企业惩一警百、奋力拼搏、勇攀高峰,才能鼓励广大职工铭记“厂兴我荣,厂衰我耻”,与企业同舟共济。

总之,以上各个方面的基础性的改革,是一个互相依赖、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工程,必须综合治理,配套进行。如果实现了这些具体目标,中国90年代的经济改革必将会掀起一次新的浪潮,中国90年代的经济建设必将会产生一种新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