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这种观点的人,有的还把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作为我们今天发展私有制和股份制的理论依据。这又是张冠李戴,扯不到一起。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和当今现实的社会主义形成的背景和历史条件不一样,两个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不一样,两个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和基本经济制度不一样。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完全是从我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的。我们的这种做法,不是马克思的意思,但又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总之,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点,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如果在共产主义“重新建立”的是私有制或“人人皆有的私有制”,那就等于抽掉了马克思主义的基石——如果这样,科学共产主义这座大厦的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三、评“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这种观点,主要是在80年代末期多少有些受当时政治因素的影响之后,以驳“‘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观点而出现。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社会主义是搞公有制,把“个人所有制”理解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不会有什么问题。然而,这种观点同样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从马克思这段话的逻辑上看,“个人所有制”不可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马克思讲的“个人所有制,”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着重号为引者加)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的。
这里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实际讲的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现在,如果把“个人所有制”理解为生产资料公有制,那就成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我认为,这决非马克思之意。这种同义反复既没有必要,也不符合逻辑。
其次,从马克思这段话关于“否定的否定”看,“个人所有制”更不可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从“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观点出发,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公式:小生产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显然,这个公式违背了辩证法的本质要求。
一方面,这个公式与马克思的公式根本不同。马克思的公式是:小生产个人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前面讲过,在这个公式里,两端即第一个肯定部分和新的肯定部分有相似之处,都有“个人所有制”。但又根本不同,这就是,前者以小生产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后者则以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这样,公式中新的肯定的内容就保留了第一个肯定中的积极因素而舍弃了第一个肯定中的消极因素。正因为如此,才使马克思的公式中的“个人所有制”既不可能是简单的重复,又不可能出现节外生枝,长出别的什么东西来。而他们的公式,与“三段式”的要求相比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当然,如果仅就公有制和私有制两者而言,互相在一定条件下向着自己的对立面转化,比如私有制取代公有制或私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是完全可以的。但这个道理和“否定的否定”的内涵毕竟是不同的两回事。
另一方面,这个公式中的第一个肯定部分并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既然这个公式的后端即新的肯定是生产资料公有制,那它的前端即第一个肯定就也应该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既然其结果是重新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那其开始也应变成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他们的公式的前端或开始并不是也没有变化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既然公式的前端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公式的后端即新的肯定的所谓“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就谈不上是什么“重新建立”了。
那么,应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公式的后端才可以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且需“重新建立”呢?请看恩格斯的一段话:“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一定的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但是在土地私有制本身所导致的较高的家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目前小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方面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就必然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上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现在将其两次否定的过程简化成一个公式,就变成为:公有制——私有制——公有制。很显然,和他们的公式不同,恩格斯的公式是从原始公有制开始,在经过了各种私有制之后,走向了新的、“高级得多”
的公有制。这完全符合“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基本要求。所以,不能把两种根本不同的公式混为一谈、相提并论。
有人还找来了马克思转引摩尔根的话,来为自己的观点辩护。马克思转引摩尔根《古代社会》中的话是:“现代社会所趋向的‘新制度’,将是‘古代’类型社会在一种更完善的形式下的复活。”这是马克思1881年在给俄国女革命家、劳动解放社成员维·伊·查苏利奇的信中所引用的一段话,马克思借此来鼓舞她的意志,给她指明斗争的希望和方向,并勉励她坚信“资本主义制度正经历着危机,这种危机只能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现代社会的回复到‘古代’类型的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生产的最高形式而结束。”其实,如果把这些话组成“否定之否定”的公式,那就是:“古代”的公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最高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可见,这个公式与恩格斯的公式在形式上、内容上和结构上都是完全一致的,是科学的。所以,用马克思转引摩尔根的话来为他们的公式或“‘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观点辩护,这是对马克思的一种误会,是没有根据的。
以上三种观点之所以不能成立,其共同原因是:(1)都对恩格斯发生了动摇;(2)都把“个人所有制”当作一个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3)都不符合“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要求;(4)都从现实社会的变化或政治需要中来理解“个人所有制。”
那么,到底“个人所有制”什么意思?我认为,在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上,最起码的一条就是:恩格斯所作的说明和解释是不应回避的,更是不容怀疑的。恩格斯是马克思的忠实朋友和合作者,是世界上最能理解马克思的人,因此,我相信他的解释是正确的。
恩格斯认为,“个人所有制”是一个语言问题,是马克思巧妙地从另一个角度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阐述。他在对杜林“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的批判中,对“公有制”和“个人所有制”作了严格的区别,并明确指出了各自的内容和含义。恩格斯指出:“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他说,“马克思书中的这个地方(即提出‘个人所有制’的地方)本身就十分清楚,而且同一书中还有其他绝不可能引起任何误解的地方(即在《资本论第1卷第95页论述‘自由人联合体’的地方)加以补充。”这就是,马克思“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的许多的个人劳动力当做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也就是‘设想了一个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并且说:‘这个联合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恩格斯还反复强调,社会主义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
恩格斯的这些论断,这些对马克思的权威性的解释,并没有什么难懂的地方,它都明确和集中地说明:“个人所有制”是指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而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问题,是劳动者个人对消费品的占有方式,属于消费品的分配范畴,并非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消费资料所有制形式作为第二个层次的所有制关系,是由第一个层次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所决定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论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转化过程即公有制代替私有制之后,相应地得出了消费资料占有方式转化过程的结论。
德语中的“个人所有制”又是什么意思?对此,民主德国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小辞典》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辞典》,都有明确的解释。前者的解释是:“个人所有制是指社会主义条件下满足个人需要的个人消费品的所有制,其来源是自己的个人劳动。”后者的解释是:“个人所有制是指社会主义条件下满足个人需要的劳动产品的所有制,其来源是社会生产中的个人劳动。”两个解释基本相同,并均与恩格斯的解释保持一致。
有人说,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是一个普遍的概念,任何社会都存在。
因此,在社会主义没有什么“重新建立”的必要。
是的,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在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但是要知道,(前面已经提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是有它自己的特点的。就拿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比较看,社会主义的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与资本主义的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在质与量上都存在着严格的区别。前者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后者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具有资本属性的必然性,像幽灵一样站在这些资料和工人之间。”就是说,生产资料、劳动产品和消费资料都被资本家私人所剥夺,而劳动者只是劳动力的所有者,除此之外,一无所有。如果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也存在劳动者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的话,那么,这些消费资料是工人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换得的,并且这些消费资料十分有限,它仅仅是够维持已有劳动力的生存和新生劳动力的繁殖的需要。这种状况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决不允许存在的。
恩格斯指出,“在目前的社会中,工人没有获得他的劳动的全部‘价值,而社会主义的使命就是要矫正这种情况。”——这就是要重新建立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在社会主义社会,“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首先,它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此基础上消费资料归劳动者所有,并且归劳动者所有的各种消费资料因生产力的高度发达而极其丰富。其次,由于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占有消费品的方式所遵循的是按劳分配原则。因此,每个劳动者通过劳动都可以得到或实现与自己的劳动相适应的消费品,以满足自己各方面生活的需要。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每个生产者在消费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在那时,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这些,在资本主义社会显然是不可能做到的。正因为如此,在社会主义社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才显得十分必要。而只有“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来。
恩格斯对“个人所有制”问题解释的权威性和正确性,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恩格斯的解释直接以马克思的论断为依据。
第二,恩格斯所阐述的观点,预先念给了马克思听,并得到了马克思的同意和支持。
第三,恩格斯一直未提出要对自己这个解释进行修改。《反杜林论》这部经典是恩格斯在1878年6月完成的,直到1894年5月,本书多次出版,恩格斯对一些章节比如对第二篇第十章《(批判史论述》和第三篇第二章《理论》等章节作了增补,但是,他并未对第一篇第十三章《辩证法否定的否定》特别是对“个人所有制”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对于这部论战性的著作,恩格斯认为,“既然对方不能修改什么,那我这方面也理应不作任何修改。”他相信自己,“在理论方面,我对于他(杜林)的清算已告结束。”
第四,列宁在批判米海洛夫斯基时,也肯定了恩格斯的意见。列宁说,“恩格斯给了杜林一个绝妙的答复。”由于米海洛夫斯基和杜林犯的是类似错误,所以,“这个答复对米海洛夫斯基先生也是完全适用的。”这些都进一步说明了恩格斯解释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因此,对马克思“个人所有制”问题的研究和理解,不要凭感觉走,也不要为现实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化所左右,而必须要回到当时的社会环境,把握当时的历史条件,踏踏实实地跟着恩格斯的思路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