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关于“两脚羊”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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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其实浪漫不起来--答姚洋先生

听说《读书》(2002年)第四期上有人跟我商榷,心中先是一喜,作为一个学界的门外汉(顶多是一脚门里一脚门外),有人理睬你的文章,不管怎么说都是值得高兴的事。及读到姚洋先生的文章后,未免又有点发愁:怎么将我和温铁军先生绑在一块儿批?温先生我素昧生平,但对其学问一向佩服得紧。在我看来,去年温先生在《读书》上的那两篇文章,无论眼界还是见识都是我那篇小文章无法企及的,捆在一起批将下去,客观上却是抬举了我,让我有叨光之嫌。在下虽然区区,但白占人家便宜毕竟心下难安,况且,温先生文章的立意跟我并不一样,强拉我给他陪绑,不仅姚先生板子多少打得难免有点冤,弄得我答辩起来都难,因为实在弄不清哪个板子是打在我屁股上的,如果不是,以我之浅陋是不便于替温先生作答的。

我的那篇小文,我以为意思非常简单明了(或者说浅陋),无非是说,中国农村的自治,需要利用传统的自组织资源,历史的经验证明,乡村组织资源的破坏,国家政权的下移和行政干预是不能逃其咎的(包括改革前全能式的政权网络),而现今以选举为特征的村民自治,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民主赐予,这种全然不理会传统,一味借行政之手嫁接民主的做法,其动机和效果都是可疑的。

作为一个还算知道一点历史的人,我对于古代社会并没有比姚先生更多的浪漫想象,绝没有将那时的农村都想象成五柳先生笔下的桃花源,不知汉,无论魏晋,但古代的乡村存在自治的状态,却是一个不需要过多争辩的事实。我不知道姚先生所谓的“真正的自治体”是指什么,是否有一某国标准的样板尺子在那里。如果那样也许学术研究就方便了,拿一个标尺去量好了,合则说yes否则说no,天下太平。古代社会固然国家法律也覆盖了乡村,但出了案子,民不举,官一般是不会究的,包括人命重案。农民无论对于《大明律》还是《大清律》统统全无概念,对他们来说,明了的只有两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与其说是法律意识,不如说是基本社会伦理意识更恰当。乡村固然没有“法律和执法机构”,但类似机能还是有的,不仅宗族可以有某些为国家默认的调解甚至执法功能,其他的一些社会组织有些时候也可以干类似的事。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香会在进香过程中对成员违规的处罚,就很难界定是否侵犯了官府的法律权限。往深点说,山西有些地区曾经有过“渠甲制”,这种民间的渠甲机构对用水区域就拥有某种法才有的制裁功能。

退一万步说,就算中国古代农村社会不算是自治,这个社会与中世纪欧洲的城堡也基本上没有共同之处,此封建非封建,这一点学术界已经说得太多了,应该属于一种常识了。至于拿****书中“解放时”和前些年大邱庄的事来说明古代农村像中世纪欧洲的城堡,更是有不伦不类之嫌,姑且不论欧洲中世纪的城堡里是否充斥了恶霸,就是时段也不太对。

我承认,现在的中国农村已经非复昨日吴下阿蒙,精英的离去和社会的破败,道德的支离从晚清就已经开始了。现今的农民中有很多很多已经有了民工的身份,或者干脆进城安居。我也承认,在现代化过程中,城市化的进程与传统农村的破败恐怕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但是,就中国而言,将农民变成市民和农场主,恐怕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而且能不能走通这条路还有疑问。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人都难以听任农村的破败,所有关心农村现状的人都知道,眼下农村的治理(这个词有点精英味,但一时找不到更合适的)刻不容缓,而农村的治理,一点不借助传统资源,全然嫁接,这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水平依然不高的农村来说,恐怕未必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况且,我们知道,现在农村的危机,有很大程度有县以下政权网络(包括县)的原因,政权网络内的行政、法律、工商、税务等部门自我膨胀,自动寻租,是农民负担过重,甚至活不下去的主要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机构已经没有多少“服务”功能,它们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收取各种税费(包括大量的不合理收费)。事实证明,仅仅靠精简已经难以解决问题,只要这些机构存在,它们就会自我膨胀,然后,上演消肿--膨胀的循环,愈演愈烈,不知伊于胡底。关键问题在于,根本不能指望权力结构的自我约束和净化,而仅仅靠村级的“民主’又难以制衡来自上面的权力,特别当这种权力在为自己生存和“发展”而施展的时候。

所以,我曾经在一个小规模的国际学术会议上提出过政府退出的建议,作为一个会上惟一的曾经在中国****党史系学习过的人,我当然知道这是根本行不通的事情,但我相信,之所以行不通,并不只是因为这个建议过于浪漫。

姚先生批评我们对于感性知觉过分依赖,但是他有时似乎对书本过分依赖了一些,以至于到了不顾事实的地步,“没有一个现代国家允许小单位的地方自治”,这话似乎说得太绝对了。“小单位”是什么概念?小到家庭吗?如果是我们现在“村”这个层次(国外很多市镇还没有我们的村规模大),我相信国外是有的,西方更是有的,不知道它们算不算现代。另外,“国家法律的深入使农民个体得到国家的保护”不假(我认为,这里“国家法律”前应该加“现代”两字,否则与姚先生的前论相抵牾),但这种深入同样也使农民个体受到国家机器的伤害,至少在现阶段,后者绝对不比前者要少。所以,简单地判定何为进步恐怕并不那么容易。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并不是反对村民选举这种“民主试验”,只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这样的农村试验已经由共产党人做过了,同样是作为手段来做的,做得很认真,可是并没有结出民主制度的果实来。其实,在那篇小文中,我并没有讨论民主的成本问题,是姚先生自己“牵强”了。

写到这里,我忽然想到,也许在姚先生那里,根本就不在乎乡村的自治,人家要的只是民主,而且是作为手段的民主,而我恰恰更在乎的是给农民一点自由的乡村自治。

在姚先生批评文章的最后,送给我和温铁军先生一顶对中国古代农村社会认识模糊且浪漫的帽子(我个人认为,这顶帽子放在温先生头上尤其冤),而且还将我们与那位要设立儒家人文保护区的北大教授相提并论,这样做,实在是委屈和糟蹋了人家,因为我个人根本就不是个儒学信奉者,而且对这种设立儒家人文保护区的高论一直是作为笑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