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道德情操论轻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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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论道德哲学体系(10)

我们可以根据真诚和坦率的程度,来进行区分:能发挥一种比任何别的东西更使人愉快的殷切之情的人,都是那种使我们沉湎于这种天生激情中,并向我们敞开心扉的人;而那些一般性情良好的人,只要有勇气,且是出于真诚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情感,哪怕是像孩子一样天真无邪的举动,也会为我们所接受,并让我们感到高兴。

在通常情况下,我们都不会因为坦率的看法显得浅薄和不完善,从而对他们表示嘲讽;相反,我们不仅会表示理解,在某些时候,甚至还会尽可能降低自己的理解能力,以致与他们的智力水平保持一致。同时,站在他们的角度,以类似他们考察问题的眼光来看待此类问题。

毋庸置疑,这是一种十分强烈的想看出别人内心真实情感的激情。然而,这种激情我们在很多时候都必须加以谨慎的控制,否则,一旦纵容,极易演变成不正当的、令人讨厌的打探他人隐私的好奇心。最好的做法,就是把它降低到任何公正的旁观者都能赞同的程度。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我们的好奇心不去针对有正当理由隐瞒的事情,是不可能得到满足的,也是令人不快的。

有的人总是将自己隐藏得很深,他会回避我们所提的最简单的问题,或是对我们毫无恶意的询问表示不满,他的心门总是紧紧地关闭着,甚至还在心中筑起了高而厚的墙,以防他人有意或无意的闯入。即使我们满怀着急切而没有恶意的好奇心想叩开他的心扉,也会感到自己被他极其粗暴无礼地推了回来。

他们的确令人望而生畏,但是,却并不会因此受到人们的鄙视。对于他的冷漠,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也都会以冷漠的态度报之。如此一来,由于人们与他缺乏情感的交流,人们对他无甚了解,便不可能对他产生赞扬与热爱的情绪,憎恨与谴责也无从谈起。

因此,对于自己的谨慎,他们几乎找不到悔恨的理由,而且,他们往往会对自己所作的保留,并对其采取谨慎的态度而沾沾自喜。

所以,他们不会因为自己存在或做过某些不正确,甚至是有害的行为,而跑去雄辩家们的面前进行陈述和忏悔,并请求他们宣判无罪或得到他们的赞同。相反,那些由于消息的错误和自己一时的鲁莽而偶然欺骗了他人的人,为了求得他人的谅解和消除自己内心的不安,则会立即主动地向别人道明原委、承认错误,必要时,还会想尽一切办法为自己赎罪;会在雄辩家面前喋喋不休地叙述事情的来龙去脉,乞求他们的赞同,缓解自己内心的歉疚。当然,雄辩家也会对此表示不同程度的谴责。

我们或许都有过这样的经验,当自己站在牧师或雄辩家们的面前时,他们总是以一副苦口婆心的姿态,喋喋不休地劝导我们要对正义准则予以真诚的尊重,但其效果却令人遗憾。

因为,那些实际上只能用情感来判断的行为,是不可以用所谓的明确准则来进行指导的。可以说情感是一种最难以把握的东西,在某种情形之下,显得合宜得体的情感,在另一种情形之下又是极为不合宜的。可以说,雄辩家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也都只是徒劳而已。

只有软弱的人才会把雄辩家们那些所谓的准则作为自己选择的依据;而果断的人的行为,则总是与雄辩家的叙述风格背道而驰。在他们看来,雄辩家们的著作并不会使人们变得更加慷慨、高尚、善良和仁慈,相反地,只能从中学会自欺欺人。

因为,著作中那些冗长繁琐的叙述,只不过是为推脱责任而寻找的种种理由,它们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反而会常常引导人们犯下不可原谅的错误,根本不可能激起人们高尚的情感。而且他们的叙述风格缺乏生动、枯燥无味,推断论说也令人感到费解。可以说,他们的书籍没有任何价值和实际意义,只会让人误入歧途,使人烦躁不安。

我的这种说法,完全是客观和公正的,并未掺杂任何情感的色彩。我们可以参照古代道德家的书籍,他们在描述什么是正义、节制和诚实时,并没有如雄辩学家们那样采用微妙精确的论说,而是常常采用某种一般的方法。

因此,雄辩学完全没有资格进入道德哲学的范畴;而伦理学和法学具有客观性与实用性,且是通俗易懂的,所以,唯有它们可以真正算作道德哲学。

不可否认的是,在哲学家们所考察的范围里,也有与雄辩学说里相同或类似的东西。比如西塞罗,就在其著作《论责任》第三册中,列举了许多精巧的例证试图为我们的行动提出某些准则,但是他却无法从这些例证中找到某种真正合宜的行为准则。

的确,西塞罗在这部著作中,和其他一些哲学家一样,没有为我们提供一种极其完备的体系。因为,这根本就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做到的。于是,他不得不改变初衷——只向人们说明,在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况中,要想通过所谓的行为准则来寻求行为的合宜点为什么是不可能的。

因此,对于现今这些明文规定的法律体系,我们都可以把它们看作是试图建立自然法学体系或试图列举各条正义准则的一种粗浅的尝试。因为,我们必须避免或制止非正义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混乱,必须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及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地方行政官员也只得运用国家的权力来强制人们对正义原则的遵守。

我们可以看到,那些文明有序的国家,通常设有专门调节和裁定人们争端的法官;并为这些法官规定了一些判决的准则,法官都必须公平公正地对案件进行裁决,努力使这些准则与天然的正义原则相一致。

天然的正义准则,在不同的国家里或是不同的国情之下,它所体现出来的精确度,也往往各不相同。有时甚至会稍稍偏离这个准则。由此,把那些明文规定的法律体系当作天然的正义准则的精确体系,也是错误的。

我敢说,没有任何一国的法律体系,可以作为天然的正义准则。也许有人会想到,法学家们在比较了各国法律的优劣之后,即使他们探索不出一套同实际法律无关的天然正义准则,而这些论证也足以促使他们建立一个比较完备的自然法学体系,来作为指导所有国家法律基础的一般准则。

而法学家们也正是这样做的,只不过是经历了很漫长的时间,才考虑到建立一套有关天然正义准则的一般体系。这个体系只是单独讨论法律哲学,而不涉及任何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

哲学家们也曾讨论过正义。例如,西塞罗在他的《论责任》中与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伦理学》中,都像讨论其他美德那样讨论正义。只不过没有如我们所愿,因为,他们没有详细论述应由每一个国家的法律推行的那些天然平等准则。可以说,哲学家的法学不是正义的法学,而是警察的法学。

在人类的苦苦期盼中,终于有人做出了这一伟大的事业,他就是格劳秀斯,他成为了第一个试图向世人提供这类体系的人,这个体系完全可以从他的关于战争与和平法则的论文表现出来,它贯串所有国家的法律,并成为所有国家法律的基础。虽然论文的描写并非十全十美,但我可以说,这是现今描述这一论题的最全面的著作。

对于法学史,我不想在此多作说明。因为,关于正义的问题,我准备在以后与公共政策、国家收入和军备国防以及其他成为法律对象的各种问题加以阐述。并会努力阐明法律和政府的一般原理,以及它们在不同的年代和不同的社会时期经历过的各种剧烈变革。

道德点评

正义是唯一准确的道德准则,其他一切美德准则都是不明确和模糊的,无法为人们的行动提供具体的指导。由于不同道德准则的精确程度大不相同,所以作者们常常按照不同的方式行事。用一般的方式描绘美德并不难,但是,如果不具备这种美德,却刻意描绘出这种美德的内在情感或情绪的话,就几乎是不可能的了。

希望被人相信,希望说服、领导和指挥他人,似乎是我们天生最强烈的一种欲望。真诚和坦率容易获得别人的信任,我们也更倾向于相信信任我们的人。只有伦理学和法学可以真正算作道德哲学,雄辩学应该完全被排除在道德哲学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