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人认为,法律不可能是那些区别的根源,因为根据法律的假定,要么服从它必定是正确的,违背它必定是错误的,要么我们是否服从它都是无关紧要的。我们服从与否都无关紧要的那种法律,显然不能成为那些区别的原因;服从是对的、不服从是错的,也不能成为那些区别的原因,因为这仍然是以在此之前有关正确和错误的看法或观念为前提,服从法律同正确的观念一致,违犯法律同错误的观念一致。
所以,由于内心先于一切法律而具有关于那些区别的看法,似乎必然会由此推论出,它从理性得到这种看法,理性指出正确和错误之间的不同,就像它指出真理和谬误之间的不同那样;这一论断虽然在某些方面是正确的,在另一些方面则是颇为草率的,但是,它在人类内心不同官能的独特作用和能力得到仔细考察和相互区别之前和很容易在有关人性的深奥科学只是处于初创时期之时,为人们所接受。
这个争论在极其激烈和热烈的进行时,人们没有想到,任何其他官能会产生是非观念。所以,当时就流行这种学说,美德和罪恶的实质不存在于人们的行为同某一高人一等的法律一致或不一致之中,而是存在于同理性一致或不一致之中,这样,被看作赞同或不赞同的原始根源是来自理性。
我们说美德与理性存在一致,在有些方面是正确的。在某种意义上,理性被正确地看作赞同和不赞同的原因和根源,也被看作一切有关正确和错误的可靠判断的原因和根源。
我们凭借这一官能发现了应该以约束自己行为的有关正义的那些一般准则;凭借理性,我们形成了有关什么是谨慎和公平,什么是慷慨或崇高的较为含糊和不确定的观念,也就是,我们根据随时随地带有的这些观念为我们行为的一般趋势尽己所能地努力设计。
道德的一般格言是从经验和归纳推理中形成的。其他的一般格言同样是如此形成的。在一些变化多端且特殊的场合,我们观察到什么东西使我们的道德官能感到愉快或不快,而这些官能赞同什么或反对什么;通过对这种经验的归纳推理,我们建立了那些一般准则。
归纳推理会认为是理性的某种作用,所以,人们认为,那些一般格言和观念要从理性来推论。
然而,我们正是通过这些来调整自己的极大部分的道德判断,这种判断可能是极其不确定和根据不足的,如果它们全然依靠容易像直接情感和情感那样发生众多变化的东西,有关健康和情绪的各种状况就都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判断。
因此,当我们关于正确和错误的最可靠的判断为产生于对理性的归纳推理的格言和观念所调整时,就可以很恰当地说美德存在于同理性一致之中;在此程度上可以把这种官能看作赞同和不赞同的原因和根源。
理性是道德一般准则的根源,也是我们借以形成所有道德判断的根源。但是,有关正确和错误的最初感觉可能来自理性,甚至在那些特殊情况下会来自形成一般准则的经验,则是令人费解和不可理喻的。如同形成各种一般准则的其他经验一样,这些最初感觉不可能成为理性的对象,而是直接官感和感觉的对象。
正是通过在一些变化很大的情况中发现某种行动的趋势始终以一定的方式令人愉快,而另一种行动的趋势则始终令人不快,我们才形成有关道德的一般准则。
理性不可能使任何特殊对象因为自身的缘故而为内心所赞同或反对。理性可以表明这种对象,是获得自然令人愉快或不愉快的某些其他东西的手段,并且能以这一方式,使这种对象因为某些其他事情缘故,而得到赞同或反对。但是,任何东西若不直接受到感官或感觉的影响,都不能因为自己的缘故而得到赞同或反对。
因此,像在各种特殊的情况下,如果美德因为自身的缘故使人们的心情愉快,而罪恶肯定使人们心情不舒畅,那么,就不是理性而是直接的感官和感觉,使我们同前者相一致而同后者不协调,从而产生矛盾。所以,愉快和痛苦都是渴望和厌恶的主要对象,但是这些都不是由理性,而是由直接的感官和感觉来区别。
如果美德因为自身的缘故而为人所期望;而邪恶以同样的方式成为厌恶的对象,那么,最初区别这些不同品质的不可能是理性,而是感官和感觉。因为理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正确地看作赞同和不赞同本性的根源,所以由于人们疏忽,长久以来都认为这些情感最初是来自这种官能的作用。
哈奇森博士的成就主要在于,最先精确地识别了一切道德差别在哪一方面可以说是来自理性,在哪一方面它们是以直接的感官和感觉为依据。在对道德情感所作的说明充分地解释了这一点,并且,这一解释是无可辩驳的。如果人们还在继续争论这个主题,那么,我只能把哈奇森先生所写的东西,归为对某些表达形式的迷信般的依恋。
这一缺点在学者当中,特别是在讨论像现在这个引起人们浓厚兴趣的主题时,是很常见的。在讨论这样的主题时,有品德的人连他所习惯的某一合宜的简单用语也不愿放弃。
道德点评
依靠理性,我们可以对正确和错误作出明确判断,这样,理性便可被看作是赞同或不赞同的根源。但是,如果我们把理性作为区分所有正确与错误的根本判定标准时,就大错特错了。我们对任何事物的初步认识都只能停留在直接的感观和感觉的层面,只有随着经验的积累,我们才会对这类感观现象产生初步的理性认识。
③论主张赞同原理本于情感的学说
我们可以将情感当作赞同本能的根源的体系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赞同本能建立在道德情感之上;第二类,是赞同本能建立在同情的基础上,通过人内心的这种能力,便足以解释这种特殊官能所起的一切作用。
哈奇森博士花费很多精力,也证明了赞同本能不是建立在自爱的基础上,也不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一种被称为道德情感的基础上。
道德情感是人的一种特殊官能,通过人的内心产生有关赞同或反对的特殊而又重要的作用,所以,造物主让人拥有这种官能。哈奇森博士还认为,这种道德情感与外在感官是有几分相似及联系的。比如,我们周围的物体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这些外在器官后,就产生了丰富多彩的声音、色彩和味道,人们内心的各种情感通过作用于道德情感,就得出了关于高尚与卑劣、正确与错误的评价。
随后,哈奇森博士又将人心获得的对事物品质评价的各种感官或感觉能力分为两种类型:即直接感官和反射感官。我们内心可以直接通过它而不需要先去感觉别的事物,就能获得对事物的感觉的一些官能,比如声音和色彩就是我们直接感官的对象,这即为直接感官。我们内心要对某一事物获得感觉,就必须先对另一些事物具有感觉的这样一些官能,比如,和谐和美就是反射性感官的对象,这即为反射感官。
我们品评一种色彩时,首先就要识别这种色彩。看起来类似作用的一种官能就是道德情感,是通过直接内在感官,产生出对不同激情和情绪的各种观念。所以,我们通过道德情感的反射性感官评价事物的美丑、善恶。
哈奇森博士竭力以这种学说用于对天性的类推和反射感觉的说明,以此来进一步证实自己的学说。尽管他倾尽心力地证明赞同本能来源于某种特殊的感觉能力,也认同这样推论也会得出一些矛盾的结论,许多人也许会就此认为,这些结论使其学说体系不成立。
因为属于官能对象的特性并不属于官能本身。简单把一种感觉对象的特性归结为这种感觉本身是非常荒唐的,这也是哈奇森所承认的。正如我们永远不会同意将视觉分为黑色或白色,或者把听觉分为高、低音,把味道称为甜或苦一样。同样,我们并不能把道德官能称为善或者恶。
比如,当我们看到一个旁观者对一个暴君的劣行拍手叫好,我们一定就会认为这个旁观者不仅行为非常恶劣,而且道德异常败坏。在这个时候,我们可能因为这个旁观者的如此举动而产生的厌恶程度已远远超过了对暴君的厌恶程度,往往忘了对受害者表示同情,对这个暴君表示愤憎。
做出如此残忍举动的人可能受了嫉妒、恐惧或愤怒等激情的驱使,可是作为一个旁观者,他的情感毫无根据,他的表现破坏了我们正常的心理平衡,所以,我们对他的愤恨远远超出对暴君的愤恨程度。
因此,会让人称赞的是正确的道德情感,也被誉为道德上的善行。如果某一对象的优缺点能被一个人恰如其分地进行评价,那么,在某种程度上这个人的道德是值得我们赞同和认可的。
当然,能得到这样的赞同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美德既要内心的习惯和决心的驱使,还需要情感的精确性。有些人已具备了情感表达合宜的条件,但是内心的倾向可能往往是错误和罪恶的;还有些人虽然用心良苦,却因为情感表达方式要么过于激烈,要么是表达不足,或者是太过粗俗等表达方式的诸多不合宜,所以,能够得到道德情感的赞同不仅需要情感表达方式的合宜,也是需要内心的倾向善意,只有在二者兼备的情况下才能获得。
赞同本能建立在类似外在感官的感觉能力之上,也仍可建立在这种特殊情感即产生于内心的情感或情绪之上。如果感激是与恩惠有关的感觉,而愤恨是与伤害有关的感觉,那么,赞同和不赞同也可以很合宜地称为是非感或道德感。这种叫法依然会受到一些反对意见的驳斥,显然也不被认同。
首先,某种情绪无论面临的对象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或者这种情绪本身发生了何种程度的变化,它都依然会保持这种情绪的一般特征。比如愤怒,我们对小孩、对大人们所表现出的愤怒之情必然不同,我们所表达的愤怒这种情感也一定是不同于赞赏这种激情的,各种愤怒的差异不过是在细节和程度上有所不同而已,但愤怒这种激情的一般特征是不变的。所以,某种情绪无论面临的对象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或者本身发生了何种程度变化,它都会保持这种情绪的一般特征。
以上是我们的一贯认识,但是在各种不同的实际场合中,我们往往发现自己在某种场合的情绪全然不同于在另一场合的情绪,而且很难发现它们的共同特征。
从两种纯粹的赞同情绪的角度来说,我们对优雅、温和和人道的情感所怀有的赞同与对伟大、高尚的情感所激起的赞同,显然是不同的。因为,前者的赞同情绪使我们变得温和,后者的赞同情绪会令我们变得高尚,二者都是赞同,但它们激起的却是两种不相同的情绪。因此,我们在某一情况下所感觉到的情绪同我们在另一情况下所感觉到的情绪不可能完全相同,这些足以说明。
其次,正如前面所述,对我们天生的情感来说,赞同或不赞同表现为道德上的善或恶,同样,对合宜与不合宜的赞同,也表现为道德上的善或恶。
那么,我们赞成或否定合宜与不合宜的标准是什么呢?当然,只能以这个答案来回答,也就是对第三者的行为表示赞同的态度,正好与我们的意见相一致时,我们将这种行为看作是道德上的善行,就会赞同他人的态度。相反,当我们对他人的态度不认同,那么,相对这种行为也就会被看成道德上的罪恶。所以,只有在观察者与被观察者之间的情感出现一致或对立时,才会构成道德上的赞同或不赞同。
以上这种说法,很显然引起了很多的疑问。比如,为什么只能在这一情况下是这样,在别的情况下就并非如此了吗?为什么一定要设想一种新的感觉能力来说明那些情感呢?那些认为赞同本能是建立在特殊情感能力上的种种说明,我认为都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至今,这种所谓的应该成为人性指导原则的特殊情感能力,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术语来加以指代,这就说明它很少引起人们关注。正因为这种立论缺乏科学性且毫无价值,所以,会遭到这样的冷遇。
综上所述,来自四个方面的原因影响我们赞成某种品质或者行为的情感。这四个原因是:一、我们同情行为者的动机;二、我们理解行为受益人的感激心情;三、他人的行为符合那两种激情表现的一般准则;四、这种行为具有促进个人或社会幸福的效用。
我们排除了上述四种获得赞同的原因之后,对任何一种特殊行为而言,如果真存在某种道德感或特殊本能,可能剩下的就只有道德感或是与其他各种本能相区别的特殊官能。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该真切感受到它的存在,正如我们对喜悦、悲伤、希望和恐惧的感觉一样真实而实在,不过,这些我们找不出足够证明的实例应证此观点。因为我们从未听说过有这样一种本能:它可以尽力使自己超脱,并且既不掺杂同情或厌恶、感激或愤恨的情感成分,也不产生同既定准则契合或相悖的感觉,同时也没有由对象激发出来的美或秩序的感受。所以,这种道德感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只是我们假设的而已。
另外,这种用同情来解释道德情感起源的体系,实际上是把美德置于效用之中,说明旁观者如何对影响人们幸福的效用产生同情,进而审视这一效用如何给人们带来快乐。
道德点评
将情感当作赞同本能的根源的体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就是某些人认为的赞同本能建立在一种特殊情感之上,这种特殊情感又被称为道德情感。另一种类型认为,赞同本能建立在同情的基础之上。那些认为赞同本能是建立在特殊情感能力上的种种说明,往往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其实,这种道德感根本就不存在。
论不同的作者据以论述道德实践准则的方式
正义准则与其他一切美德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唯一准确和精确的道德准则,甚至可以比作语法规则;后者则具有不明确、模糊和不确定这三种特性,因此,可把它比作批评家们为了优化写作而规定的准则。然而,这种准则只是对应该努力达到的完美状态作了一个粗略的介绍,并没有为如何做到这一点提供任何明确无误的指导。
一般来说,作者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行事,都取决于不同道德准则的精确程度。总的来说,这些行事的方式大概分为两种:第一种,始终坚持采用像批评家那样用不明确的写作方式;第二种,普遍像语法学家那样按确定性的戒律的方式写作。
道德家们擅长用一般的方式描写罪恶与美德、缺陷与优点,但从来不去探索适用于一切特殊情况下的某一明确的行为准则。所以,在写作上他们通常使用第一种方式。他们喜欢用语言去铺陈叙述某种内心情感,并喜欢去探讨哪种内心情感能够构成美德或罪恶的本质,以及一个人怎样才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某种品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