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辨论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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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我们是无罪的(3)

影响非洲人经济地位提高的另一个主要障碍是工业中的肤色歧视。工业中所有较好的工作都只为白人保留。此外,那些得到向他们开放的非技术性或半技术性工作的非洲人也不允许组织工会,这是"工业调解法案"所承认的。这意味着非洲工人的,罢工是非法的,他们被剥夺了参加集体谈判的权利。

造成非洲人没有人舶尊严的直接原因是白人至上的政策。白人至上意味着黑人低下。旨在保护白人特权的立法使这种概念更加牢固。"通行证法",是非洲人最痛恨的立法之一。它使得任何一个非洲人都会随时受到警察的监视。每年有成千上万的非洲人由于"通行证法"而被投入监狱。更遭糕的是"通行证法"使丈夫和妻子不能在一起,而且导致家庭生活的破裂。贫困和家庭的破裂还导致道德标准的崩溃,文盲率惊人地上升,暴力事件增加--不仅在政治方面,而且在所有方面。

非洲人希望得到能够糊口的工资。非洲人想从事他们能做的工作,而不是做政府说他们所能做的工作。非洲人希望他们在哪里工作就在哪里居住,而不是被强迫离开不是他们出生地的地区。非洲人希望在他们工作的地方有权拥有土地,而不是被迫住在租来的永远也不能成为他们自己的房子里。非洲人希望成为整个社会的一部分,而不是被限制在他们居住的黑人区。非洲男子希望与他的妻子和孩子住在他工作的地区……非洲妇女希望和她们的男人住在一起,……非洲人希望有在晚上11点钟以后出门的权利,……非洲人要求允许他们在自己的国家内旅行,……-非洲人要求在整个南非得到他们应得的份额,要求在社会中有安全和社会地位。

首要的是,我们要求平等的政治权利,因为没有它,我们将永远处于无能为力状态。以肤色为基础的政治分裂完全是人为的,它消失后,一个种族统治另一个种族的现象也不复存在。这就是非洲人国民大会正在进行的斗争。他们的斗争是真正民族性质的斗争。它是非洲人民的斗争,是由他们自己的苦难、自己的遭遇所激励的斗争。这是为生存权利而进行的斗争。

在我的一生中,我已经把自己献给了非洲人民争取生存权利的斗争。我与白人统治进行了斗争,也反对黑人控制。我珍视实现民主社会酌理想。在那样的社会里,所有的人都和睦相处,具有平等的权利;我希望为这个理想而生活,并去实现它。但是如果需要,我也准备为这个理想献出生命。

佐佐未哲藏(1906年--?年)

佐佐未哲藏,日本著名律师,佐佐木法律事务所所长。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法律学科毕业。历任东京、秋田、奈良等地裁判所判事。1938年任伪满"新京高等法院"审判官。1948年任大阪地方裁判所裁判官。1954年后在立命馆大学、神户大学任教。在八海事件中任辩护团团长。曾来华访问。著有《裁判官记》、《裁判官白皮书》等。

1951年1月24日,在日本山口县八海村,早川戆兵卫夫妇被杀,现款被抢劫空。次日,警方逮捕1被害者的邻居吉冈,吉冈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这本是一起单独的谋财害命案件,但警方和检察机关出于政治需要,预先设定这个案件是共谋犯罪,强迫和诱导吉冈改变供词,并据此逮捕了稻田实、久永隆一等4名无辜者,对他们进行了严刑逼供,阿藤被定为主犯,判处死刑,其余4人被判无期徒刑,制造了战后日本第一冤案。阿藤等4人坚持自己无罪,多次上诉,均被驳回。佐佐木哲藏、原田香留夫等284名律师组成辩护团,坚持为阿藤等进行无罪辩护。八海事件历时17年9个月,经过7次判决,才告结束,阿藤等4人无罪释放。这里选择了佐佐木、原田、静子等律师在最高法院最后辩论时的发言。他们紧紧抓住4名无辜者不在犯罪现场的这一事实,谴责了警方、检察机关和法院草菅人命、迫害无辜的丑行,还事实以真相,迫使最高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法官的判决颠倒事实,违背良心

1968年7月22日

"一个人的生命比整个地球还重。"这句话是最高法院过去在判决时说过的严肃宣言。吉冈扯谎是明显的,所谓5人共同犯罪的口供,根本不能相信。到现在为止,关于单独犯罪、6人共同犯罪、5人共同犯罪、2人共同犯罪等,转来转去地讯问口供。至于5人共同犯罪的口供,关于密谋的方法,作案那天夜里的集合时间、在现场进行杀害的状况,所抢现金的分配等,都是说法不一,变来变去。一个人也能作案的事,已经被在法庭上的实验所证明了。

早川恝兵卫的伤,当可以看作是被一个人连续打击的结果。这个鉴定,是科学的证据。对吉冈来说,他一人犯罪,在指纹、脚纹、血迹等方面,都有充分的物证。而对阿藤等4人来说,没有任何物证证明他们参与犯罪。说什么周密地销毁证据,伪装现场等等,但是在作案后让沾满血迹的吉冈一个人去逛烟花巷,无论如何是不合情理的……

要解决这个事件,只能废除原判。吉冈的假口供和误判的原因是警察的臆断性搜查和刑讯,以及想使吉冈免于死刑的欲望。

但是,尽管吉冈开始时供认自己单独犯罪,后来又基于良心的谴责反复进行谢罪,可是法官却由于偏见而不加理睬。吉冈有单独行窃的动机,而他所抢劫的现金在4名被告家里根本没有被发现,这些情况是5人共同作案说的致命性缺陷。

始终一贯的口供和中途变卦的六子的口供,应该相信哪一个呢?事件发生的当时,我们探听到警察的报告书和笔记本上,都准确无误地记载着阿藤在案发当天的24日是在自己家里的,25日才搬到上田家去的;而河相法官的判决却错误地认定阿藤是24日搬到上田家去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错误认定呢?上田家的邻居土手玉枝不也明确地否定说,所谓六子的"新证词"说的24日夜时,阿藤等人在上田家又吃饭、又洗衣服的事情,是完全没有过的吗?!

法院并不具有用谎言和欺骗来杀人的权限。证据表明被告人是冤枉的,被告不在现场的证明更加肯定了这一点。反动政权为了抵消这个不在现场的证明,用伪证罪逼人作出伪证,从而改变了事件的真实经过。阿藤搬到上田家去的日期,由25日改为作案当天的24日,这就改变了事件的经过。把论点集中在这个问题上,也可以说河相法官的判决,不仅颠倒事实,而且是违反良心的违法判决。

雨果·布莱克(1886-1971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1937-1971)。生于亚拉巴马州哈伦县。1906年于亚拉巴马大学毕业,开业当律师。1927年当选为联邦参议员,支持罗斯福渐政立法。1937年被任命为联邦法院首席法官。

1971年6月13日和14日,《纽约时报》刊载7披露美国政府秘密卷入越南战争的长文,批评"30年来政府官员一直在欺骗人民"。6月18日,《华盛顿邮报》也刊载了内容相似的文章。美国政府以两报刊载了危及国家安全的"五角大楼文件"为由,对两报发出禁令。于是发生7纽约时报公司诉美国政府和美国政府诉华盛顿邮报公司的诉讼。6月24日,两案提交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本篇是布莱克在最高法院的论辩发言。他力主维护新闻自由,援引《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历史和内容,论证新闻自由的神圣不可侵犯及其对国家的意义,说服同仁,维护了《第一修正案》的权威和新闻自由的尊严。美国政府最终败诉。

为新闻自由辩护

1971年6月

我坚持这样的观点,-美国政府诉《华盛顿邮报》一案应予驳回,并认为美国政府对《纽约时报》发布的禁令,在最初提交本院时也应无须行口头辩论,即予撤销;我相信,对这些报纸的禁令的每一刻的拖延,等于是对《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明目张胆的、难以宽恕的继续践踏。另外,经过口头辩论,我完全同意本院必须根据我的同事道格拉斯大法官和布伦南大法官所陈述的理由,维持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审判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撤销第二巡回审判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在我看来,遗憾的是,我的某些同僚显然愿意裁定我们有时可以对新闻的报道加以限制。这样的裁定必然会破坏《宪法第一条修正案》。

1789年随着《宪法》的正式通过,我们的政府就有了推动力。1791年《人权法案》,包括《宪法第一条修正案》随之颁布。现在,自共和国成立182年以来,联邦法院第一次被要求判决《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不是指它所宣称的那样,而是指政府可以阻止对这个国家的人民具有极大重要性的时事新闻的报道。

在试图对这些报纸发布禁令以及对本院进行陈述时,行政当局似乎已经忘记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基本宗旨和厉史。在《宪法》正式通过时,许多人之所以强烈反对它,是因为这一文件并没有包含《人权法案》以保障某些基本自由。这些人特别恐惧(《宪法》)授予中央政府的新的权力可能会被解释为允许政府剥夺宗教、出版、集会和言论自由。为了对广大公众的大声疾呼作出反应,詹姆斯·麦迪逊提出了一系列修正案以满足公众的要求,即这些崇高的自由仍将确保无虞,政府无权加以剥夺。麦迪逊的建议后来就成为《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三个部分,其中的一部分宣称:"人民不得被取消或剥夺其言论、写作或发表意见的权利,出版自由作为自由的伟大堡垒之一,应不受侵犯。"提出这些修正案是为了削减和限制两年前原先《宪法》中授予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一般权力。《人权法案》使原来的《宪法》变成为一部新的宪章,根据这部新的宪章,政府的任何部门不得剥夺人民所享受的出版、言论、宗教和集会的自由。然而,副总检察长坚持认为,而且本院的某些成员看来也同意,原先的《宪法》所适用的政府的一般权力应该被解释为限制和限定后来正式通过的《人权法案》所作出的具体和明显的保证。我难以想象还有比这更甚的对历史的歪曲。麦迪逊和《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起草者,都是些有才干的人,他们用坚定而绝不会被误解的语言写道:国会不得制订剥夺出版自由的法律。"《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历史和语言都证实了这样的观点,即新闻界必须获得报道新闻的自由,不论新闻来源如何,不受官方的审查、禁令,或者事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