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画家惠斯勒的一幅名画《黑色和金色夜曲》在美国伦敦展销,定价200吉尼(美国旧时金币)。评论家约翰·拉斯金攻击说:"想不到一个花花公子向观者脸上扔了一罐颜色就讨价200吉尼。"这位评论家还毫不客气地点了惠斯勒的名字。
惠斯勒十分愤慨。一怒之下,他控告拉斯金犯了诽谤罪,要求法庭依法审理。
在审问中,惠斯勒遇到了麻烦。检察长,被告的辩护人,他们都瞧不起惠斯勒的画,百般替拉斯金辩护。惠斯勒心中明白,自己能否胜诉,同检察长的关系极大。不能硬顶,只能智斗,以理服人,改变检察长的态度。打定主意之后,惠斯勒仔细倾听检察长的讯问,捕捉时机,讲出过硬的理由,使检察长无法辩驳。
检察长想以《黑色和金色夜曲》这幅画创作时间短为理由,证明它没有什么价值。因此,他挑衅地问惠斯勒:"你完成那幅《夜曲》要长时间,你能告诉我吗?"
惠斯勒看出了检察长的用意,故意漫不经心地回答:"我记得,大约一天……要是第二天画没有干,就再补上几笔。因此我应该说,工作了两天。"
检察长终于按捺不住了,他赤裸裸地表白了自己的无知可笑的观点,说:"两天的工作,要价200吉尼吗?"
惠斯勒早已成竹在胸,他提高了声音,一字一句地斩钉截铁地说:"不,我要的是终生学识价。""终生学识价"即人的一生所学的价值。
检察长顿时语塞,这才明白惠斯勒的真正意图,他从心里钦佩惠斯勒的机智和正直。法官判拉斯金向惠斯勒致歉画,惠斯勒打赢了官司,取得了道义上的胜利。
知识的价值是不能以投入时间长短来衡量的。抓住这条道理,惠斯勒欲擒故纵、灵巧斗智,终于将对方置于不利的境地,打赢了官司。
无罪辩护安乐死
1990年3月15日,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轰动全国的"安乐死"刑事案件。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蒲连升(医生)犯有故意杀人罪。因为他在患绝症病人的家属要求下同意并对病人实施了他所认为的"安乐死"。原来从医而后改行的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毛遂自荐为被告作义务辩护,并且是无罪辩护。姑且不论其法律臧否,舆论褒贬,仅就其辩护词结束语而言,对讼辩语言作对象化特殊变通,确有窥豹之一斑的价值:
"让我用恩格斯在马克思逝世后的第二天,致他的亲密战友弗·阿·左尔格的一段话,作为我的结束语吧:"医术或许还能保证他勉强活几年,无能为力地活着,不是很快的死去,而是慢慢地死去,以此来证明医术的胜利。但是,这是我们的马克思绝不能忍受的……受着唐达鲁士式的痛苦,这样活着对他来说,比安然死去还要痛苦一千倍……不能眼看着这个伟大的天才像废人一样强活着,去给医学增光……""
这一节引言式辩护词结束语,可谓情真意切,寓意委婉。名人格言之类用在严谨、理性的法庭讼辩中,在中国实属少见,有些人可能认为这类语言是不恰当的。其实不然,"安乐死"案属新奇的案件,于此,国内无任何立法。在这种特殊的审判背景下,******律师以伟人的人生观、生命观作为其讼辩理论支撑点,并表达其呼吁有关"安乐死"的肯定性立法的强烈情感,就显得无可厚非了。
一果多因辨主因
春运期间,某地汽车站售票窗口前,旅客们排着长长的队列。再加上天冷又下雨,地面泥泞,旅客叫苦不迭。这时青年甲见购票的队伍太长,就挤到前面,想插队买票。旅客们齐声指责:
"喂!买票请排队!不可以插队!"
旅客乙伸手去拉甲,乙的手还没触及甲,甲便伸手一甩,想挡开乙伸来的手,但因地面泥泞滑溜,甲站立不稳,摔了一跤,竟跌成脑震荡,四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于是甲的家属便向法院起诉说:"甲所以摔跤,跌成重伤致残,是因为乙伸手去拉甲;如果乙不去伸手拉甲,甲就不会甩手;甲不甩手,也就不会跌成残废。因此,甲残废的原因是因为乙,乙是这一事件的责任者,乙必须承担甲的一切医药费,并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对此,乙答辩道: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甲残废?纵观这一事件的前后经过,我们可以发现,甲致残的原因有许多;是一种一果多因的联系,这些原因包括天雨的原因,路滑的原因,甲插队的原因,乙伸手去拉甲的原因,甲甩手的原因。这众多的原因中,甲插队,甲甩手则是主要的原因,直接的原因。甲插队买票是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行为,是错误的;我出于对插队者的不满,伸手去拉他,这是完全正确的,无可指责的。而且我的手也没有触及甲的任一部位,是甲自己一甩手,致使他站立不稳跌成重伤的。他这是咎由自取。"
由于乙能从多种原因中准确地把握这一事件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因而有力地驳斥了甲企图嫁祸于人的谬论。
克制的低调讼辩
1991年末,广州一家报纸发表了一篇署名三凡的文章--《影视圈里的家天下》,文中批评了我国影视圈内利用夫妻等家庭关系拍、演影视作品,营私舞弊,以致严重影响作品质量的种种"家天下"之"痼疾"。在题为"妻子提携丈夫,丈夫恩报妻子"的部分中,三凡列举了三对夫妇做为例证。虽然文章中只是用A、B、C来代替三对夫妇的姓名,但是由于符合文中A夫妇和c夫妇条件的在中国影视圈除张郁强张燕夫妇和古榕徐松子夫妇外别无他者,终于导致了这两对夫妇双双走人法庭,状告三凡造谣诽谤损害名誉的案件。其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提出一系列的证据以及分析事由的原委后道出这样一番话。
张郁强、张燕夫妇的律师:对于一个导演,名誉意味着他的人格、他的工作、他的生活来源,而对于一个演员,特别是女演员,除了名誉之外,形象还意味着她的艺术生命。三凡文章中的用词已不仅仅是对艺术善意的批评,而是造谣诽谤和对人格的污辱。
古榕夫妇的律师:对于影视圈内的某些现象不指名地进行批评,指出从业人员中存在的不正之风是完全正常的,是应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三凡文中不仅捏造事实,而且加了许多明显带有讥讽、侮辱性的语言,这就不能说是正常的文艺批评了。
两位律师在这里运用的是低调讼辩,是一种较为克制的、规范的、有理有节的冲突。可以说,这种有限冲突调式在法庭讼辩中是最为常见的讼辩调式。
杜芸芸遗产官司
70年代,中国大地流传着苏州青年女工杜芸芸将10万元遗产捐赠国家的动人事迹。可是,谁曾想到,围绕这笔遗产,还有过一场旷日持久的继承官司哩。
原来,死者是解放前的工商业者,杜芸芸是死者的养女,长期服侍,一起生活。然而,当死者人葬后,原先素不来往的两家远亲却急匆匆赶来。他们撇开杜芸芸,合伙伪造遗嘱,企图瓜分遗产。后来双方都想独吞遗产,打起了官司。诉讼开始后,其中一方陈某又进一步提出死者生前向她家借过50两黄金和200条被面,必须先从遗产中扣除这笔欠款,然后再按遗嘱平分遗产。她提出一些旁证,虽然这些旁证先后都被审判员否决,但仍不甘心。审判员经过深思熟虑后,有一天突然发问:"写遗嘱时顾××(死者)神志清楚吗?"陈某一愣,随即想到,说神志不清,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于是连忙回答:"清楚,清楚!"审判员随即又问:"那好,既然她神志清楚,理应记得欠你家的这一大笔债务。当时,你们日夜守在她身边,她既然能把遗产如何分配都写得那么详细,为什么不在遗嘱中写明偿还你的债务呢?"陈某面对审判员这一突发性巧问和义正辞严地驳斥,顿时呆若木鸡,哑口无言。陈某的花招不仅没有得逞,反而让审判员看出了伪造遗嘱的破绽。
这里审判员设置了一个二难推理。如果顾某当时神志清楚,那么陈某索债无据;如果顾某当时神志不清楚,那么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顾某的遗嘱或使陈某索债无据,或不生法律效力。这是个无可回避的二难推理。它首先否定了陈某索债的非分之想。
谎言毕竟是谎言
美国曾发生过这样一起诉讼案件:纽约的一个工厂被烧毁了,厂方的股东们被控:由于他们下令不许打开某个出口,而导致10个女工的惨死。当一个侥幸逃出的女工,在法庭上追叙她那耸人听闻的遭遇时,陪审员们都流下了眼泪。一个有罪的判决似乎不可避免了。
律师斯泰尤听得出,这个女工是在背诵一个精心编制的故事。但是,在反复讯问她时,斯泰尤的态度好似慈父一般。他说:"现在,卡蒂,再把你的故事讲一遍。"
整个谎言逐字逐句地被重复了。斯泰尤又温和地说:"卡蒂,为了搞清一二个问题,请把你的故事再说一遍。"
在重复了三遍后,斯泰尤道:"卡蒂,你没忘了一个字?"
卡蒂聚精会神地思索了一会儿:"是啊,先生,我忘了一个字。"
"那么,再把故事说一遍,别忘了把漏掉的字加进去。"
卡蒂照办了。
陪审团这时相信,这个女工是由人在幕后策划,熬她背熟了那个谎言再上庭作伪证的。
斯泰尤律师,欲擒故纵,面对女工的伪证,律师并没有当面怒斥、打草惊蛇,而是步步诱敌深入,最后令对方自我暴露。这种辩论方法可谓是独辟蹊径,少费口舌。
公诉人婉转纠正
某市财政局出纳员陈××贪污公款9000多元,后又纵火毁灭罪证。在法庭辩论中,辩护方拼命论述领导上有没有官僚主义?官僚主义有哪些危害性?官僚主义与陈X×案件的关系等等,甚至竟然向法庭提出应去追究×X局领导人官僚主义的刑事责任。同时又说被告人犯罪是由于被告人参加工作时问短、业务不熟悉等等。
面对这样的辩护人,公诉人有理有节、婉转纠正道:
内因是决定因素,领导上就是存在着官僚主义或单位存在着管理制度不严,也只能是被告人犯罪的客观条件而已,而不能一味颠倒主客观关系,更不应该让领导上去为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况且,全国各地都在揭露和正在开展纠正不正之风,包括领导上的官僚主义,辩护人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可以尽最大的努力去帮助有关领导克服官僚主义。但是,这与今天我们在这里审判被告人贪污、纵火一案不能混淆在一起。另外,我要指出的是:被告人的贪污不是过失犯罪,我在前面已经用事实和证据指出了,因而不存在对被告人追究贪污、纵火罪时,必须要具有行为人工作时间长、业务熟这一要件为依据。所以,辩护人用被告人工作时间短、业务不熟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由于公诉人观点明朗,言词婉转而坚定,被告人才停止了辩解,辩护人也觉得在这些问题上不该再辩,从而使此案审理顺利进行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