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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起因于欧洲政策的不均等(2)

穆勒因童年的杰出表现,当时被誉为神童。1820年穆勒14岁时与功利主义另一著名代表边沁同游法国,并颇受萨伊和圣西门的影响,次年回国即研究心理学。1823年17岁时随父亲到英属东印度公司任职,次年5月任该公司印度通讯检查部的书记,1823~1826年成为功利主义学社成员,经常在边沁家中聚会。1856年擢升为东印度公司主任,1858年公司解散,退休,1865年被选为英国议会下议院议员,1868年竞选连任失败,即退出政坛专心著述。

在穆勒看来,心理活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心理活动不仅仅是经验的简单累加,心理活动的结合,最终可以产生全新的观念,这种观念并不存在于先前的经验之中。在合成新的复杂的观念过程中,经验已失去了它们原有的特性。这里,穆勒在说明新观念不仅仅是各部分经验的总和时,比W·冯特更早提出了与格式塔心理学相一致的“创造性综合”的观点。在研究联想律方面,穆勒先于1843年主张三个法则,即类似律、接近律和强度律,而以频因律附于接近律。他认为,证明接近律作为一个有效的原则有赖于同时发生的次数,而频因律则为多次性的重复,它与接近律成为心理的联合,而不是客观的联合,所以要将接近和频因完全划分几乎不可能;联想的频因现象乃为接近的多次性。至于把强度律作为第三个法则,则是认为活跃性为联想的一个条件。1865年,他又提出联想的四个法则:类似律、接近律、频因律和不可分律,而删去强度律。在穆勒看来,不可分只是多次性的极限,当接近没有例外,而次数又很多时,则其联合就成为不可分的了。由此可见,穆勒的这些法则不是完全可以独立作用的法则,而是联合的总原则的各个方面。穆勒哲学心理学思想的贡献,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对知识来源问题的解释

对人性本质中知识来源问题的解释,穆勒的思想虽然大体上继承了英国经验主义前人的思想,但他本人对经由联想形成知识的历程,却提出了超越前人的主张。自17世纪初经验主义兴起于英国后,历经霍布斯、洛克、柏克莱、休谟等人,他们对人性本质中知识来源问题的解释,虽然在立场上有的唯物,有的唯心,但基本上都是采取知识来自感官经验的论点,而且他们都将感官接受刺激后经由感官、知觉、联想的心理活动,解释为构成复杂知识的历程。显然,经验主义者的此种解释有两大特点:其一,将观念联想看成是被动的心理活动。其二,将观念联想构成知识视为“集少成多”的历程。穆勒经验主义的最大特点是,他反对观念联想为被动的看法。基于他的看法,终于提出了他独到的理论。此即接下来要介绍的心理化学理论。

(2)首创心理化学理论

在英国经验主义者之中,穆勒反对前人所持观念:联想只是印象或观念集少成多的传统理念。他采用了自然科学中物理变化与化学变化的观念,他在1843年出版的《逻辑体系》一书中,提出了心理化学理论。心理化学理论的要义是,将人的心理运作比做物质的化学变化,而并不是采用化学原理来解释人的心理活动。穆勒认为,简单观念形成复杂观念时,各观念之间的关系,不是像物理变化那样,它既不是混合的,也不是组合的,而是融合的;其间融合的过程就像化学变化一样,由原来混合物质变化成一种与以前截然不同的新物质。穆勒举出氢气和氧气两种物质化合后变成另一种新物质的水为例,用以说明心理化学的意义。他也举出七色光混合后而形成白色光的例子,用以说明由知觉获得的知识不是零碎观念的累积。因此他也认为,联想的法则并不能解释人类复杂的思想来自何处,也不能说明它们是如何构成的;只能从经验和直接实验中知道这些东西。此种思想对以后思维创造的心理学研究产生了先导作用。穆勒的心理化学理论校正了联想主义的方向,使其导入实验心理学的坦途。冯特思想中的综合性创造的理念即可能源于穆勒的心理化学理论。尤其是对以后完形心理学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启迪作用;完形心理学的中心思想“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的理念,正是受了穆勒心理化学理论的影响。

地租

地租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自然是租地人依土地实际情况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最高价格。在双方签订租约时,土地所有者都会尽可能地使租地人所得的土地生产物的数量,在除去当地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以后,仅够补偿他用以提供种子、支付工资、购置生产工具的农业资本。这个生产物数额,当然是租地人在不亏本的情况下所能接受的最低数额。如果生产物中分给租地人的那一部分多于这个数额,即生产物中分给租地人的那一部分价值,如果多于这一数额的价值,土地所有者就会想方设法将超过的这部分以增加地租的方式据为己有。所以,地租只是租地人依土地实际情况所能支付的最高价格。

土地地租是租地人使用土地的代价,也是他按照土地实际情况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当然,现实情况多与这一数额有一定出入。有时,土地所有者或因心地善良,或因情况不明,可能接受比这一数额略低的地租;有时,租地人也可能缴纳比这一数额略高的地租,即甘愿承受比当地农业资本普通利润略低的利润。不过,这个数额仍被视为自然地租。

在很多人看来,地租就是地主用来改良土地资本的合理利润或利息,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完全正确。对于未经改良的土地,地主也会要求地租,而所谓改良费用的利息或利润,一般只是这原有地租的附加额。而且在很多时候,改良土地的资本,实际上都源自于租地人。可即便如此,土地所有者在与租地人签订租约时,仍会以自己出资改良土地为由,提出增加地租的要求。

甚至,对于那些生长完全不能由人力改良的自然物的地方,地主也会要求地租。例如,不列颠一些地方,尤其是英格兰,都生产一种叫作克尔普的海草。这种海草一经燃烧,就会成为制造玻璃以及其他用途所需要的硷盐。但这种海草只生长在海边的岩石上,而海边的岩石每天都被海潮淹没两次,所以,它的产量无法通过人力的增多来提高。但即使这样,对于以生产这种海草为界的所有地,地主仍会像谷田一样要求地租。

再如,以渔业为生的人,不得不住在近海地带。此时,土地所有者对渔民房屋所在地收取的地租,就不是同渔民由土地上所获得的利益成比例,而是同他由土地和海上这两方面所能获得的利益成比例,且地租部分也是用鱼来支付的。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却真实存在。

至此我们便会发现,地租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是一种垄断价格。它只与租地人所能支付的数额成比例,而与地主改良土地所支出的费用或土地所能收取的数额并无多大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土地生产物,被送往市场售卖,其普通价格就足够弥补生产、运输所垫付的资本,并提供普通利润。一旦普通价格超过这个限度,其剩余部分必然归作土地地租。如果普通价格没有超过这个限度,便无法提供地租。普通价格超过与否,由市场需求决定。市场需求旺盛,土地生产物在市场上售卖的价格就会超过其原费用,这时,租地人就能向土地所有者提供地租;反之,则不能提供地租。

因此,作为商品价格构成部分的地租,其构成方式是与工资和利润完全不同的。工资和利润的高低,是造成价格高低的原因;而地租的高低,却是价格高低造成的结果。商品价格有高有低是因为这一商品上市所必须支付的工资与利润有高有低,而这种商品能否提供地租或能提供高地租还是低地租,则是由商品价格的高低造成的。

为此,下文我将依次对这三种情况进行阐述:第一,总能提供地租的土地生产物;第二,有时能提供有时不能提供地租的土地生产物;第三,这两种原生产物在不同改良阶段,所自然产生的相对价值上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