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求职不如谋职
3593400000006

第6章 就业有风险,谋职需谨慎(2)

相对而言,小梦清醒一些,无论对方说得再怎么天花乱坠,再怎么洗脑她都抱着一定要逃出去的信念。她先在钱上写求救信号扔到街上,失败了。后来传销团伙逼她给家里打电话的时候,她在严密的监督下故意说错一些常识引起爸爸妈妈的注意,并暗示自己所在的位置。在犯罪团伙抢电话的时候,她用尽全力喊出了“救命!”不幸中的万幸是,她最后得到了解救。

许多求职者求职心切,加之非法传销公司开出诱人的薪金待遇,使不少求职者禁不住诱惑,结果上当受骗。要知道,求职道路是坎坷的,那些看似报酬丰厚的工作,很可能是一个天大的陷阱,生活中,绝不会出现“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所以,求职者找工作时,要对招聘信息一定要查清真伪,千万不要被传销的假象蒙蔽了双眼,盲目应聘,误入了传销窝点。

1998年4月,我国颁布了禁止传销的法令后,非法传销人员没有了行骗的幌子,便又借用“直销”的名头继续行骗。不过,无论“非法传销”怎样变换嘴脸,只要留心观察,分清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总能看清这些骗术的本质。

那么,传销与直销的区别有哪些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和直销企业通常会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其整个销售过程始终将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放在第一位。而传销活动则不然,传销商和传销企业在开展传销活动的过程中,通常会以销售投资机会和其他机会为导向,其在整个从业过程中,始终把“创业良机和致富良机的沟通和贩卖”放在第一位,与正当的直销活动完全不同的是,他们并不关注和推崇产品的销售。

(2)通常情况下,正规的直销公司,不会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非法传销公司则不然,人门前首先要缴纳一笔钱,价格没有明确的标准,少则三五百元多则几千元。有些“聪明”的传销公司,以让求职者购买产品为由缴纳钱财。求职者交完钱以后,才能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至于产品问题,则由求职者自行处理。这种传销方式表面上看似直销,实则是非法传销的变身。有些人认为,传销不涉及到产品,这只是单纯的想法,不法传销分子为了迷惑求职者,屡次更改传销模式,但万变不离其宗,入门费就是区别传销与直销最好的方法之一。

(3)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所销售的产品通常会有比较公正的价格体系,这种价格体系是经过物价部门专门批准的,其体现出销售过程中的公正性,而且其产品有正规的生产厂家和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其工艺流程,在出厂被销售的过程中,生产厂家均为其配备了各种齐全的生产手续,有优秀的品质保证。而传销活动中,由于其从业人员本身所贩卖的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所以对于产品并不关注,他们所关注的是投资回报的比率问题和投资回报的速度问题,产品在传销过程中只是一个可流通的道具。

(4)正规的直销公司,其产品有固定的流通渠道,在市场上可以见到该公司生产或代理的产品。无论从质量上而言,还是从售后服务上讲,产品都能令消费者满意。对于直销企业而言,产品质量决定其销量,因为产品的流通渠道是由生产厂家通过营销代表流到顾客手中的,中间没有其他环节,并且少有广告。非法传销则不然,非法传销公司利用求职者的入门费,到市场上买些廉价的商品,然后再将这些商品以高价卖给刚入门的新人,然后,再由刚入门的新人将这些廉价产品卖给自己的下线。其主要特征是,产品只在内部流通,市场上很难见到类似的产品。

(5)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通常会要求本企业的直销从业人员了解国家关于直销问题的各种政策法规信息,并自觉遵守各种政策法规,合法缴纳各种税金,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税金。而在传销活动中,从事传销的企业,通常的做法则是,截断各种通往从业人员的政策信息流系统,不鼓励自己的从业人员过多了解各种政策法规信息,也不会反复强调其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6)正规的直销公司,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允许消费者退货,或者采用上门服务的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很多人在市场中曾看见过这样的广告:产品在7天内遇到质量问题,可到销售点退货;还有些厂家打出假一罚十的广告,这一点是非法传销公司不能做出的承诺。非法传销公司的产品一旦销售就不能退还,或者会想方设法给顾客设置障碍使其知难而退。

(7)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和直销企业通常在其直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决强调“按劳分配和勤劳致富”等原则,把直销活动当成一种正常的创造财富和分享财富的活动,其传播的是所有的收入均来自于自己的付出,主张在营销技术上精益求精。而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和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通常在其传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决强调“一劳永逸、一夜暴富”等价值观念和原则。

(8)正规的直销公司,收入上的表现方式为“多劳多得”,不论是主管、新员工还是老员工,只要销售业绩好,就能得到较高的工资,而且新员工所拿到的工资,完全可能高于老员工。非法传销公司就不一样了,它的收入模式呈“金字塔”结构,因此出现了谁先进来谁在上,谁拿到的工资就越多,后来者的收入永远不会超过先进来的人。这就是区分直销与传销的一个明显标志。

(9)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人员在其从业过程中通常会有岗前、岗中、岗后的系统培训,其内容包括产品培训、营销技术培训、客户服务培训、政策法律培训等等。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虽然也有可能接受在直销活动中所推出的各种教育培训,但是它在形式上往往虚晃一枪,他们更推崇在从业过程中大规模的激励活动和分享活动,其内容比较单一,多为激励式的观念改变,其目的就是诱导听课者赶快买单从业或者加大从业力量。

(10)店铺销售模式是直销与传销的最大区别,我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传销后,很多直销企业改换形式,以店铺销售形式出现在市场上。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里,这样不仅方便了公司的直接管理,也从形式上与传销公司区别开了。而非法传销企业在市场上则没有店铺。

【谋职攻略】

在求职过程中,切不可“心急吃掉热豆腐”,切不可好高骛远,要立足实际,注意甄别招聘信息的真伪,一旦发现误入非法传销组织,要尽快与外界取得联系设法脱身,并及时向当地公安、工商机关举报。

睁大法眼,警惕试用期的欺诈行为

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商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是双向的,用人单位“试”劳动者,劳动者也“试”用人单位,谁不满足都可以说“拜拜”。只因劳力市场供大于求,整体就业形势趋紧,致使试用期成了用人单位的专利。少数恶意企业主甚至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劳动者的陷阱,非法牟利的“黑心工具”。

小玲与几个好朋友一同到一家贸易公司去面试,她们觉得这家公司很不错,即使先来这里实习几天也可以增长一些经验。她们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该公司老总,结果出乎她们的意料,总经理慷慨地对她们说:“由于公司处于扩建阶段,正好需要人,你们几个就都留下来吧!如果工作表现良好,有奖励。”

小玲和几位好朋友兴高采烈地回家了。她们想,不管结果如何,公司毕竟给了她们机会,只要努力工作,就会有所收获。

上班当天,小玲等人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大体上包括了以下几项内容:实习期间,按照工作表现给工资;试用期间,月薪800元;转正后,月薪1500元。

经理诚恳地对她们说:“我们公司刚刚组建不久,正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你们这些有能力的人才,虽然试用期的工资不是很高,但等公司步人正轨后,你们的待遇也会随之提高,等将来公司的规模壮大了,你们就是咱们公司的元老了,到时候,肯定亏待不了你们。”小玲等人听完经理的话,顿时心潮澎湃,便下定决心努力工作,尽自己最大的力量为公司创造利润。

小玲等人很快分配到了工作,令她们感到奇怪的是,公司上下除了她们新来的8个人外,另外只有3个人。小玲非常不解,堂堂一个大公司怎么可能就3个人,总经理似乎看出了她们的疑问,便说:“是这样的,我们公司只是一个分部,总公司在广州,一个月前,我们才来到这里,准备发展分公司。所以,暂时员工人数较少。”小玲等人虽然有些疑惑,但也没说什么,她们觉得毕竟找到一份工作很不容易。

由于员工少,分工自然不是很细,小玲虽然应聘的是总经理助理,但是其他琐碎的活儿,也都由她来完成。虽然合同规定每天工作时间只有8个小时,但是她们每天实际工作的时间为十几个小时。一个月下来,她们整个人都瘦了一圈。小玲等人相互鼓励着说:“大家努力吧,发了工资大家一起庆祝一番。”

发工资的日子终于到了,可经理却对工资的事只字不提。小玲代表大家去提醒总经理关于发工资的事,可经理却说:“最近公司太忙了,大家再等一等,3个月以后,一起补发给你们,大家的表现都非常好,等试用期满后,我会给大家发些奖金。”小玲将总经理的话传达给其他人后,大家也表示赞同。

3个月即将过去了,总经理又在人才市场上招聘了几个大学生。公司终于稳定下来了,小玲等人又向总经理催要工资,令她们吃惊的是,3个月的时间竟然只发了500元。大家非常生气,便找到总经理讨要说法。经理却说:“你们8个人都是以实习的名义来公司上班的,而实习期是没有工资的。我看你们平时工作那么辛苦,才给你们每人发了500元作为补贴。你们还没有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录用合同,所以,不能按照正式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你们发工资。3个月已过,现在可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小玲等人有口难辩,因为当初签订合同时,她们就忽略了这个问题,她们没有确定试用期的期限,她们以为,来公司上班就相当于被正式录用了,所以,一直以为自己已经在试用期了,结果落得个“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可见,利用“试用期”设置“陷阱”,是时下一些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的新花招,求职者屡屡掉进“试用陷阱”中。

面对试用期的陷阱,求职者应当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对于一些不合理的事情总是听之任之,结果吃亏受骗的只是自己。

为了避免落入企业设下的“试用期陷阱”,求职者应该多留神。常见的试用期骗局有如下几种:

1.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

春节前,某大酒店发布招工广告称招聘10名员工,月工资1200元至1500元。李霞等应聘后,却被老板告知:试用期内不签任何劳动合同。试用期被确定合格的,即签订正式合同。反之,走人。春节后,李霞等人被突然通知,所有人均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总之就是均不符合、不适宜酒店工作,故提前全部辞退。李霞等人一直不明白,大家加班加点、累死累活竟会是这种结果,且因无劳动合同而得不到任何补偿。其实,这一切都是酒店老板在搞鬼:利用所谓的试用期招聘一些员工,以解春节前后生意红火需更多人手之急。这一旺季刚过,便借口将他们赶走,且可以因没有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少求职者在找工作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总要有个试用期,而且往往试用期马上就要结束了,自己也被“炒”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