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男人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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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非常心理与文化(3)

以上我很粗略的介绍了专家治疗工作的基本内容,我相信大多数的男性都能从这类计划中获得不少协助。虽然我只是三言两语带过,不过我相信读者应该可以从中看出治疗过程的梗概。这是一个尚未获得普遍接受的西方治疗理论,我希望自己解释得还算周延。要明确指出这个理论的争议处很简单。大多数从事婚姻咨商或家庭咨商的专业工作者,使用各种不同的系统理论做为干预的导引原则。系统理论的提出者认为家庭或婚姻的运作就像是一个系统,打个比方好了,就像是一个暖气系统,气温的高低会影响自动调温器,决定加热器是否要打开,温度要设定为多少。系统内的各项因素会相互影响,因果关系是循环的。套到家庭关系或婚姻关系来看,就表示家庭或婚姻中出现什么问题,系统内的各个人都脱不了关系。男人的行为(简称为A),使女人做出某些反应(称为B),B又会促使男人做出A。谁是肇端者,这是夫妻或家人之间争吵时普遍使用的谈判筹码,对于系统理论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因为系统理论的目标是为了改变整个系统的运作,而不是判定谁是谁非——这是夫妻经常陷入的泥淖。照系统理论的观点来看,无论推动哪一方改变都没关系,因为你只要改变某一方,另一方就会跟着改变。

读者在我举出的治疗案例后,应该可以了解,专家采取的态度是:因果关系是直线的;男人必须为自己的苛待行为负完全的责任;他太太的行为乃是受他苛待而产生的反应;不管他太太做了什么,都不足以作为他打人的借口。女人当然也和男人一样,都有可能做出使别人产生暴力冲动、甚至做出暴力行为,可是一旦有人做出暴力行为,该负责任的人就是暴力者,不管对方发出的刺激程度是强是弱。受害女性或许本身也有问题,造成两人关系的障碍,可是这和持续不断的苛待与暴力威胁比起来,实在是微不足道。我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就是这种权力关系的不平等。我认为这种不平等是男女关系的起始点,也是举世可见、实际的社会不平等。受害女性的暴力行为或是其他令丈夫生气的行为,绝对不可与苛待者的苛待行为相提并论。如果男人已经放弃其苛待性,治疗者接下来或许可以接着进行共同咨商(以夫妻或家庭为单位)——如果太太也有意愿,而且已经脱离恐惧。由女性主义观点来看,男性的暴力与苛待,无论表现形式为何,都是一道胁迫性的力量,促使女性特质依着男性的需要发展。这道力量中包括了母职规范的再制,也包括了界定女性性别角色的心理学理论。不可否认的,“正确”的角色行为正是维持强势权力架构——男性支配、女性次等——所不可或缺的。

附录:非常行为(完结)

近年来的研究指出,英国有1/6的已婚女性曾遭受丈夫的暴力强暴;美国有1/4的女性是强暴受害者。要取得精确的强暴事件发生率数字的确很不容易。最低至4%,最高至40%的估计值都有人发表过。有记录的强暴事件中,进入司法审判的只有5%,只有1%被判定为强暴罪。也就是说,在每250~2500名的强暴者之中,只有一个被判刑!

有一个随机调查以女性为调查对象,结果发现有41%的受访者说自己曾遭受强暴(包括已遂与未遂)。罗索指出,女人一生中被强暴的可能性是40%。北伦敦工技大学儿童苛待研究部门于1990年进行一项调查,对象是1000多名学生,结果发现16岁以下的女生中有59%曾遭受过性伤害。

何谓性伤害?无疑的,定义上的差异一定会对这类研究的结果造成重大影响。如果我们用的是普通的男性定义,很多男性案主都可以很确定的说,我们从未对任何女性做出性伤害的行为。可是我如果不强占界定性侵害(或性伤害)的权利,我可以想起以往发生过的5件事。

那时候我的行为和“正常”男性并无二致,可是却形同催迫对方和我发生性关系。当然,我可以用对我有利的方式解释她们的抗拒。就我个人来说,我从这些事当中得到的体认是:外界教会我期望女人抗拒,女人则希望有人突破她们的抗拒。

有一位案主,他太太对他设下禁令,如果他做出让她不高兴的事,她就不和他做爱。禁令有时持续几个星期,有时持续几个月,令他觉得很痛苦,于是他花了不少心思,想出一些巧妙的对策。后来他发现,就算不在禁令期间,他太太就是不喜欢性生活(或许任何男人她都不喜欢)。他很生气,并且告诉她:你不喜欢做爱,一定有问题。某一天,他强暴了她。有人可能会说他太太在性方面有问题,可是事实上,她并不觉得自己有什么问题。依此

看来,有问题的应该是丈夫。他就是不相信竟然会有女人不喜欢和男人进行性行为。更严重的是,他不相信女人怎么可以这个样子。他决定帮她解决问题,因为他觉得女人不能得到做爱的快感是很悲哀的事。

强暴数据所代表的是男性暴力的可怕深渊。不管数据的精确度如何,至少都让我们知道了一椿椿苛待与个人受苦的故事,这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果我们以为强暴是变态者做出来的边缘行为,或者以为强暴是精神疾病的表现,这方面的数据将会告诉我们:这种想法完全不成立。我们不能说精神分析界忽略这个问题,可是若要说他们很重视——不管是当成了解女性病理的一个重要途径,或是视为男性心理值得仔细探究的一部分——就未免言过其实。西葛指出,男性也是强暴受害者(施暴者多是女性,不过他们在人数比例上不及女性受害者),并且用了一些篇幅说明以下这一点:有些作家,例如布朗米勒传播“强暴仍是男性特质的本质成分之一”的观点,这种以偏概全的说法基本上是错误的,而且阻碍了反强暴运动的推展。社会主义学派的女性主义人士也提出相同的说法,不过她们的动机显然是为了反击日益占上风的本质/预示派观点。本质/预示派与“新****”的茁壮有密切关系。

而新****被西葛等人视为一种“绝望建言”,最后一定会阻挠女性运动的进展。这些论点在某些方面也适用于“母对子”的性强求的问题。有些人指出,男孩性苛待问题和女孩性苛待问题是一样的严重。这些人的动机值得怀疑,不过我们也必须承认,不管性苛待的研究多到什么地步,目前就是没有证据显示两者的严重度相差不多。葛洛斯与罗索发现,在他们取样的性侵犯者之中,有一半以上遭受过性伤害,伤害者有1/4是女性。我认为我们应该把这个结果视为犯罪者“动机语汇”的表现——试图调整出一个非偏差的自我认定。

学术文献与社会科学文献中缺少强暴研究已是众所皆知之事,不过探讨强暴与色情影刊之间关系的理论,在过去二十年来却已经成为女性主义理论的中心课题之一。居强势地位的基进派女性主义有一项中心信条:强暴是一种政治行为,透露出男女关系的本质。性别关系最终可以归结到“权力”与“财产”的概念。强暴是男性以肢体力量压制女性的最基本表现。强暴事件的发生清楚显示出,男人为了让女人唯命是从,不但有能力,也有意原使用强暴做为手段。虽然这个权力理论不是没有缺失,不过和其他的理论比较起来,对于强暴问题与性苛待问题的解释是最为周全的。

在所有形式的性苛待中(包括强暴),大部分的施暴者都是男人,受害者是女人。最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苛侍者都是(或“几乎都是”)男人,这个“几乎”已经趋近百分之百,所以和“都是”也没什么差别。而传统的理论,不管是精神分析、家庭理论、婚姻理论或行为理论,都不重视这个性别问题。你可能会想,为什么不受重视?或许这只是因为这个问题之可怕会使得既定的(男性)秩序难以招架。所以在此我建议读者阅读芬克赫的著作。芬克赫是全世界研究家庭暴力的顶尖人物,他的研究重点是家庭问题病理学,研究对象包括受害者、母亲与施暴者。他承认苛待无处不有,而且是男人的专利。最值得注意的是他出色的苛待理论,当中提出了苛待行为的判定标准。

符合以下四项条件者就可列入“苛待”:

一、苛侍者必须有苛待的动机;

二、苛待者必须突破对方抗拒苛待的内在抑制;

三、突破足以阻碍苛侍的外在障碍;

四、突破小孩子抵抗苛待的反抗行为(这四项有前后优先顺序性)。

这个理论适用于任何形式的男女苛待行为。这并不是说女性主义人士没用过心思解释男人的动机。达利与布朗米勒都采取本质论的假设:女性较为优秀,而且因为女性较优越,触动男性的恐惧与憎恶,才引发男人与生俱来的暴力欲与侵略欲。此外,不是每个女性主义人士都接受预示论者的“强暴——色情影刊”关系分析理论。过去二十年来,“女性主义对于男性暴力与男性****的看法逐渐统一,倾向于把这些部分视为社会建构认可而成,而不是视为男性生物驱力的一种自然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