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俄罗斯企业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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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理论与历史(9)

部系统的700多个联合公司和“企业”进行扩大自主权的试验。1985年扩大到20个工业部的2300个“企业”,参加试验的“企业”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12%。1986年参加试验的“企业”占工业“企业”的三分之一,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1987年这些试验原则已在全部国营“企业”实行。试验的目的是为了使集中计划与“企业”扩大自主权相结合,提高“企业”对满足国民经济需要的责任心,使劳动报酬、福利设施与劳动最终成果挂钩,加快科学技术进步,实现经济集约化。试验的主要内容是:(a)减少下达给“企业”和联合公司的计划指标。国家向“企业”下达的五年计划指标由18项减少到15项,年度计划指标由12项减少到11项。共和国所属工业部的计划指标数减少更多,如下达给乌克兰食品工业部的指标从28项减少到9项。根据1986年5月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的决议,国家不再向轻工业部门下达产品品种和数量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商业订货和批发交易会的结果便是轻工业部门生产计划的基础。同时这次试验把按期完成供货合同作为评价“企业”的主要指标,产品产量、销售额、净产值(定额净产值)不再成为评价“企业”活动的主要指标。(b)利用增长定额指标,提高定额的作用。国家给试验“企业”规定的定额有:“企业”结算利润上缴国家预算定额;定额净产值每增长1%的工资基金增长定额;物质鼓励基金增长定额;社会文化措施和住房建设基金增长定额;生产发展基金定额;科技发展基金形成定额。(c)改变工资基金和物质鼓励基金的形成办法,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与生产的最终成果和提高生产效率挂钩。国家不再向试验“企业”下达工资基金绝对额指标,只下达工资基金增长定额。规定“企业”只有在达到过去五年平均的劳动生产率时,才能按原来的工资基金发给工资;如超过,可按规定的定额增长;如达不到,工资按比例降低,使工资具有浮动性。“企业”的物质鼓励基金,只要完成供销合同,则依据基年的鼓励基金额按规定比例增加,完不成的按比例减少。(d)加强经济杠杆的作用。一是改闲置利润余额上缴为利润定额提成制:利润提成定额每年一定,同“企业”的经营成果直接挂钩;同时改变了利润的结算方式,即“企业”上缴预算的利润不需要先上缴各部,然后再由部集中与国家预算进行结算,而是各“企业”和联合公司根据下达的上缴预算提成定额,单独直接与国家预算进行结算。试验“企业”完成利润计划者利润则多留,未完成利润计划超过规定幅度的则留利减少。二是提高工资补贴和奖金的作用。“企业”行政有权把节约下来的工资基金用于对技能高和取得优异成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工人给以工资补贴,对生产高质量、适销对路产品的设计师、工程师和工艺师规定额外的奖金。三是在价格方面,对优质产品按批发价格30%以内的幅度予以加价鼓励,对非优质产品按批发价格的一定比例实行折价处罚。(e)以扩大“企业”对生产发展基金的使用权鼓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更新改造和发展科技。试验“企业”有权把发展生产基金作为基建投资的组成部分,作为非集中的投资单列出来,国家则对这一部分投资给予物资保证。同时,如果“企业”认为技术改装更有效,则可以把一部分大修折旧提成的资金用于技术改装。另外。试验“企业”还有权独立使用一部分以前由部统一掌握的发展科技基金。

(2)“企业”自筹资金的试验。为了从根本上扩大“企业”的自主权,改变“企业”与国家的关系,从1985年开始首先在苏梅机器制造科研生产联合公司和伏尔加汽车厂试行自筹资金制度。1987年1月1日开始又将这一试验推广到7个部(化学机器制造部、仪表部、汽车工业部、石油化学工业部、轻工业部、海运部和商业部)的所有“企业”,以及17个部门的36个大型“企业”和联合公司。以苏梅联合公司为例,改革试验的主要内容是:(a)改变利润分配制度。根据1979年的“新决议”从“十一?五”计划(1981—1985)起,在工业部门全面推行国家财政预算与部之间定额分配利润的制度,但“企业”一级的利润分配制度没有改变,即闲置利润余额仍然全部上缴。试行自筹资金后,采用利润定额分成制,即利润的上缴预算部分和留归“企业”部分的比例是根据五年计划预先按年规定的,上级不得改变。在上缴预算和支付贷款利息后,所剩余的利润按规定的稳定定额提取“企业”的各项经济刺激基金。(b)在利润定额分配的基础上实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不同于自我补偿的地方是,在自筹资金制度下,不仅“企业”的简单再生产,而且它的扩大再生产,包括技术改装、更新改造、改建和扩建所需要的资金都要靠自有资金(利润和折旧提成)以及借贷资金,也就是把经济核算原则扩大到扩大再生产领域。联合公司不能再利用国家和部的无偿拨款,只有在部和国家的倡议下,为了生产新产品而需要在联合公司组成的范围内建设新“企业”,国家才给予拨款。(c)提高经济定额在管理中的作用。经济领导机关把长期稳定的经济定额作为计划工作的主要工具,成为影响“企业”的主要杠杆。这些经济定额是:物质鼓励基金形成定额;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形成定额;工资基金增长定额,即定额净产值每增长1%,工资基金增长定额为工业生产人员原工资基金的O.3%;生产发展基金形成定额;(基本折旧提成全部进入发展生产基金);上缴国家预算的利润提成定额(占总利润的百分比);上缴部的利润定额(占利润增长额的10%);发展科技统一基金形成定额,包括留归联合公司支配的定额(占商品产值的1.9%);其中上缴预算的利润定额以税收形式逐年增长。(d)保持一定的国家集中计划指标。在五年计划中,国家为苏梅联合公司规定了四项指标:以实物表现的最重要产品的产量(包括新技术产品和出口产品);劳动生产率增长(以定额净产值计算);优质产品在总产量中的比重;利润额。

(二)全面改革的初步尝试

1.农业管理体制的改革。一是推广集体承包制和发展家庭承包形式;二是扩大农产品生产者的权利,加价鼓励超额交售;三是完善农工综合体。

2.商业领域的改革。为了改变商业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管理过分集中、制度繁琐僵化、使用行政方法、刺激不灵、与工业脱节、服务质量差等问题,1986年8月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关于完善国营商业和消费合作社的计划工作、经济刺激和管理》的决议,规定:转向使用经济管理方法,扩大商业企业的自主权,缩减集中规定的计划指标,加强经济定额的作用,取消繁琐限制。(1)计划方面,从年度计划为主过渡到五年计划为主,减少集中统一过度的计划指标,只规定最主要的指标。(2)自筹资金,自我补偿的经济核算制:扣除流通费用和预算缴款之后的剩余收入由商业企业自己支配;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和社会发展基金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装以及科研、试验设计的拨款,增加自有流动资金、住宅建设和其他非生产性项目的建设。当然,那些具有部门性的跨部门性的、地区性的以及跨地区性的大项目仍靠集中资金和国家预算资金投资建设。(3)劳动报酬方面:国营商业企业的生产发展和社会发展,商业职工的劳动报酬要靠扣除上缴预算和其他必要的提成后留给企业自己的剩余收入来实现。在商业企业中,建立劳动报酬统一基金,取代工资基金和物质鼓励基金,用于对各类人员的劳动报酬(工资、补贴和奖金)。劳动报酬形式是以班组为单位的计件工资制,班组内部按每人的贡献进行分配。(4)调整工商业之间的关系。1986年8月,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关于改进轻工业的计划工作、经济刺激和完善民用消费品生产管理》的决议规定:今后必须把商业订货和批发交易会的结果作为轻工业企业生产计划的基础,上级机关不再为轻工业部门的企业规定任何产品的生产计划指标,使消费品生产转到按市场需求进行;商业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供货单位,以此削弱生产者对消费者的统治地位。

3.对外经济关系领域的改革。(1)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1986年9月通过的《关于完善对外经济联系管理措施的决定》规定:从1987年1月开始,与出口有很大关系的21个部以及70个大型企业和科研生产联合公司有权独立参加外贸市场活动,直接开展进出口业务,有权同任何国家的公司和企业建立直接联系,发展生产合作与经济科技合作。这些部委可以建立实行经济核算、自筹资金和外汇以收抵支的外贸组织。允许企业和联合公司建立外汇留成基金,企业可以利用外汇留成直接或间接地从国际市场购买所需的机器设备和材料。

(2)从1987年1月起,允许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营者在苏联境内建立合资企业。与之相关的规定是,合资企业活动的基础是法定基金,它在股金的基础上筹集,苏方在法定基金中所占份额不应少于51%。合资企业自行确定技术政策、商业政策和生产计划。

(3)改组涉外经济管理机构。根据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的决定,1986年10月成立了直属于部长会议的常设机构——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对外经济委员会,主席由部长会议副主席兼任。其职责是领导、协调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外贸银行、国家外国旅游委员会、国家海关总局、消费合作社中央联合会和商业部的工作,也参与制定对外经济政策和发展对外经济联系的构想和远景规划。

4.工资制度改革。针对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平均主义和劳动报酬与劳动成果不挂钩,1986年10月,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以及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通过《关于完善工资的组织工作和国民经济生产部门工作人员实行新工资制和职务工资》的决议,实行新工资制的有工业、建筑业、农业、交通运输、邮电等部门,涉及7,500万人。新工资制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消除现存的平均主义,拉大高工资和低工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距,较大幅度地提高熟练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如在平均工资增长20%—25%的情况下,专家和职员的职务工资平均提高30%—35%,工艺师和设计工程师提高40%—45%。有成就的专家,其附加工资可达职务工资的50%。同时,把工人的工资级别由六级改为八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等级从目前的两级增加到四级或五级。

第二,企业实行自筹资金、完全经济核算后,要依靠自己挣来的资金给职工提高工资,而不再国家预算拨款。企业经营得好,职工劳动报酬就增加得多,否则,就增加得少。

5.所有制结构的调整。(1)从法律上肯定个体劳动。1986年11月,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联个体劳动法》,规定:允许在家庭手工业和居民生活服务领域中进行29个项目的个体劳动;允许家庭妇女、退休人员、残疾人、大中学生和参加社会生产的成年公民(在主要工作之外的业余时间)从事个体劳动;对从事个体劳动的公民提供帮助(购买原料、材料、工具,租赁房屋,提供信息,提供贷款);个体劳动者不得雇工,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各种活动。

(2)允许私人组织合作社。1987年初,允许在俄罗斯联邦、白俄罗斯、阿塞拜疆、拉托维亚、亚美尼亚和爱沙尼亚成立私人生产合作社。参加合作社的人员是,退休人员、大学生(个别情况下愿在业余时间参加合作社的国营企业、机关和团体的工作人员)。合作社成员不得少于5人,不得多于50人。合作社主要利用再生原料和边角废料生产日用品和生产技术产品。国家对合作社征税:头两年缴纳的所得税为收入的10%;第三年为20%;第四年起为35%。如亏损,应自行解散。合作社按合作社全体会议规定的工资单价支付社员的劳动报酬(年终可得奖金)。1988年6月8日苏联公布了《合作社法》,该法规定:可以建立两类合作社,即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生产合作社是经济上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按照完全经济核算和自筹资金的原则进行活动,自主决定活动方向、生产规模和结构;合作社制定自己的计划,销售自己的产品;它的所有经营业务只能在合同的基础上实现;合作社有权自行规定自己产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合作社成员工资没有硬性限制,国家通过征税调节收入。

(三)根本改革的总体方案

**********上任以来所做的全面改革的初步尝试还没有使“企业”获得有效经营的外部条件和内部动力,部门管理还是使用行政方法,中央经济管理机关的职能还没有改变,计划工作、价格形成、物资技术供应、财政信贷以及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制度都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革,所以,1987年苏共中央6月全会确定:现阶段党在经济方面的主要任务是实现经济管理的根本改革,建立一种完整的、有效的和灵活的管理体制。在一系列改革试验的基础上,全会通过了指导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根本改革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6月3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第一部《国营企业(联合公司)法》,随后,苏共中央与苏联部长会议又制定了十个在计划、财政、价格等方面进行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依据,构成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的完整的方案。

1.明确规定企业的地位和性质。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企业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生产和销售产品,根据计划和合同,在完全经济核算、自筹资金和自治、集中领导和企业独立自主性相结合的基础上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务。”这就使企业从国家计划的单纯执行者变为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根据社会需要进行生产的商品生产者。

2.改革企业经营机制成为整个经济改革的出发点和中心。六月全会认为,根本改革企业经营机制的关键和核心问题是如何调整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企业集体同劳动者个人的关系。改革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取消自上而下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做法,让企业根据国家订货、商业组织的直接订货独立自主地制定并批准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