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超值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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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重农主义(1)

重农主义,是指在政治经济学中将土地生产物看成各国收入和财富的唯一来源的思想学说。我认为有必要对重商主义学说进行详细说明,但对于政治经济学中的重农主义,则不需要进行太长的说明。因为根据我的了解,还没有一个国家实际采用重农主义的思想。目前,只有少数法国学者在理论上研究这种学说。这种学说,从来没有也许以后也不会对世界造成什么不利影响。不过,在这里,我还是会稍微勾画出这种学说的轮廓。

科尔伯特,是路易十四路易·迪厄多内·波旁(1638年9月5日至1715年9月1日),自号太阳王,是法国波旁王朝著名的国王,纳瓦拉国王,巴塞罗那伯爵,1643年5月14日至1715年9月1日在位。他是法王路易十三的长子,出生于法国圣日耳曼昂莱,王弟奥尔良公爵菲利普则于1640年出生。他的母亲奥地利的安娜摄政,直到1661年红衣主教马扎然死后他才真正开始亲政。他的执政期是欧洲君主****的典型和榜样。——译者注时期一位有名的大臣。他为人正直勤勉,学识渊博,做人精明,在公共账目审查方面经验丰富。总的来说,他对于公共收入的收支方面的事务,都处理得有条不紊。不幸的是,这位大臣怀有严重的重商主义偏见。他工作勤劳,习惯设置一些监督制裁措施来很好地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公务,使各部门都在适当范围内活动。而重商主义的实质就是设立限制和管理,因此,这种学说很符合他的管理方式。于是,就像他管理各部门公务一样,他采取了相同的方式来管理一个大国的工商业。结果,他限制了个人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权利;他给予一些产业部门特殊的限制,而给予另一些产业部门特殊的权利。和其他欧洲大臣一样,他更加鼓励城市产业的发展,而较少鼓励农村产业的发展;并且经常为了支持城市产业的发展而抑制农村产业的发展。例如,他对谷物出口进行完全禁止,就是为了使城市居民能够廉价购买食物,从而促进制造业和国外贸易。但是这样做,却限制了农村居民将谷物运输到国外进行交易。以前对于各省间谷物运输的限制法令,以及各省耕作者的沉重赋税负担,加上这项谷物出口限制令,像三座大山一样阻碍了农业按照自然气候、土壤条件获得其应有的发展。全国各地都已些许感觉到了农业的这种不利状态,因此,也开始多方面地探讨发生的原因。而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科尔伯特更多地鼓励城市产业,而过少地鼓励农村产业。

有一个成语叫“矫枉过正”,那些将农业视为各国收入财富的唯一来源的法国学者,采取的行为似乎就应了这句成语。和科尔伯特过分重视城市产业相比,这些重农主义学者的学说,就是过多重视农村产业的发展,而过少发展城市产业。

某些阶级在任何方面对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作出了贡献。重农主义学说便将这些阶级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土地所有者阶级;第二种是耕作者、农民和农村雇佣劳动者阶级,也叫作“生产阶级”;第三种是工匠、制造者和商人阶级,他们并不被认为是生产阶级。

土地所有者阶级,将资本花在土地改良、建筑物、排水沟、围墙及其他耕作改良方面,因此他们对年产物的提高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正是因为这些改良,耕作者才能用相同的资本生产出更多的生产物,并且支付更多的地租。这种增多的地租,可以被认为是地主花费或投资改良所应得的利息或利润。在重农主义学说中,地主的这种费用称为土地费用。

耕作者或农民,因为在耕作土地上花费了劳动和费用,因此也对年产物的提高做出了一定贡献。在重农主义学说中,这种费用分为初始费用和年度费用。初始费用是指在第一年度耕作的大部分期间,或者在土地收获以前,需要花费的对土地的维持费。农具、耕畜、种子,以及农民的家属、雇工和牲畜的花费就属于初始费用。而每年维持种子、农具的磨损,以及农民的雇工、耕畜和作为农业雇工的家属的生活,所花费的费用就是年度费用。农民的耕作就是依靠这两种资本。在他支付了地租之后,剩余的部分土地生产物必须要有以下用途:首先,它应当补偿耕作者一定期间内(至少是耕种期间内)的全部初始费用并提供利润;其次,它应该能够补偿耕作者全部的年度费用并提供利润。如果耕作者或农民手中不能经常握有这两种资本并提供一定利润的话,他和其他职业者就不能够处于同等的地位。这时,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久就会去其他行业谋生而放弃这种职业。可以说,那部分土地剩余生产物,就相当于维持农民继续工作所必需的基金。如果地主侵害了它,就必然会减少自己的土地生产物。不久以后,农民不但支付不起沉重的地租,就连适当的地租也负担不起。在这种学说中,耕作者或农民之所以被称为生产阶级,就是因为耕作者的劳动,在付清了全部土地生产物所需要的所有必要费用之后,还能向地主提供地租。地主的地租,就是将全部土地生产物所必需的所有费用全部付清之后,剩余下来的纯产物。而耕作者或农民的初始费用和年度费用,除了补偿自身价值以外,还能生产出这个纯产物,因此,在这种学说中,初始费用和年度费用被称为生产性费用。

在重农主义学说中,地主用来改良土地的土地费用,也被称为生产性费用。全部的费用及其利润,将会变成更多的地租返回地主手中。而在地租交给地主之前,教会不得征收什一税,国王也不得进行征税。因为那样的话,就会妨碍土地的改良,最终妨碍教会什一税的增加和国王税收的增加。在正常的状态下,这些土地费用除了生产出自身的全部价值外,还能在一段时间以后再生产出地租这种纯产物,因此,它也被称为生产性费用。

重农主义学说,只将地主的土地费用、农民的初始费用及年度费用这三种认为是生产性费用。其他所有费用,即使在其他所有阶级人民看来都是最具有生产性的,也不能被认为是生产性的。

比如,人们一般都认为,工匠和制造者的劳动能够极大地促进土地原生产物的价值。然而,在重农主义学说中,工匠和制造者却被认为是最不具有生产性的阶级。有人说,这是因为他们的劳动,只能偿还雇佣资本并提供利润。雇佣资本是指雇主维持他们生计,以及为他们的原材料、工具和工资支付的费用。而他们的劳动所提供的利润,是用来维持雇主的资本的。总的来说,雇主负担了雇佣资本以及维持自身所需的维持费。这些维持费,一般是和他产品价格上所获得的利润成比例。如果产品价格不够补偿这些维持费和雇用资本的话,那么也就显然不能使雇主收回其投入的全部费用。因此,制造业资本的利润与土地地租不一样,它在补偿全部费用以后没有剩余产物。虽然农民和制造者一样,资本可以为资本所有者提供利润,但农民的资本还可以提供一个额外的地租,而制造者的资本却不能。因此,用来雇用农民或农村雇佣劳动者的费用是生产性费用,因为它除了生产出它本身的价值外,还可以生产出一个新的价值——地主的地租;而用来雇用并维持工匠、制造业工人的费用,完全不是生产性的费用,因为它只是生产出了它自身的价值,而没有生产出新的价值。

商业资本和制造业资本一样,也只是生产了它自身价值,而没有生产出新的价值,因此也不具有生产性。商业资本的利润,只是使投资人收回了其在投资期间或者收得报酬之前所垫付的费用而已,也就是对投资费用的一部分补偿。

工匠和制造业工人在劳动时,要消耗一定的土地生产物。因此,虽然他们的劳动能够增加土地原生产物某些特定部分的价值,但是不会增加土地原生产物全年产量的价值。因为,他们对这部分产物的增加,刚好被他们对那部分产物的消费所抵消了。因此,无论什么时候,他们的劳动都不会增加土地生产物的总价值。举个例子,制造花边的人,有时会将价值1便士的亚麻提高到30镑来出售。表面上,制造者将一部分原生产物的价值提高了约7 200倍,但实际上,他并没有增加原生产物全年产量的价值。因为制造这种花边大概需要花费他两年的劳动,他所卖得的那30镑,只是补偿了他这两年所花费的生活资料。也就是说,他的劳动所增加的亚麻价值,只是补偿了这段时间他自身消费的价值。因此,无论什么时候,他都没有增加土地原生产物年产量的总价值。他继续生产的价值,总是与他继续消费的那部分原生产物相等。一般来说,只有非常贫苦的人,才会被雇用到这种花费多又不是很重要的制造业来工作。并且我相信,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制造出来的制造品价值,并不会大于他们生活资料的价值。然而,对于农民和农村雇佣劳动者来说,情况是不一样的。他们的劳动不仅可以补偿自己的全部消费,以及维持工人、雇主的全部费用,还可以继续生产出地租的价值。

重农主义学说认为,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只能靠节俭来增加社会的收入和财富,或者说只能靠节省自己的一部分生活资料来增加社会的收入和财富。而他们每年再生产的,也只是这种生活资料。也就是说,如果他们每年不节省一部分,或者说不克制自己一部分的享受的话,他们的劳动就根本不会增加社会的收入和财富。与此相反,农民和农村雇佣劳动者,不仅可以享受自己全部的生活资料,还可以增加社会的收入和财富。也就是说,他们的劳动不仅能给自己提供生活资料,还能提供地租这种纯产物;而地租的增加,又必然会增加社会的收入和财富。在法国和英国,地主和耕作者占了全国人口的大多数,因此,那里的人们依靠辛勤的劳动和积极的消费就能富裕起来。相反,在荷兰和汉堡,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占了全国人口的大多数,因此,那里的人们只能依靠节俭和克制享受来使自己富裕。由于这种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利害关系,不同国家人民的性格也就很不相同。在前一类国家中,人民的性格大部分是宽容、坦诚和友爱的;而在后一类国家中,人民的性格会比较狭隘、自私和卑鄙,甚至厌恶所有的社会性娱乐。

总的来说,土地所有者和耕作者这两个阶级,维持着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这些非生产阶级。前两个阶级不仅会提供后一个阶级工作的材料和生活资料,还会提供他们工作时需要消费的谷物和牲畜。可以说,地主和耕作者支付了非生产阶级所有工人的工资和所有雇主的利润。说得严格一点,这些工人和雇主其实就是地主和耕作者的“佣人”。他们和家仆的唯一区别是,一个在室外工作,一个在室内工作,但他们都是依靠同一个“主人”来养活的。这些非生产阶级的劳动,都是不具有生产性的,土地原生产物的总价值不但不会因为他们的劳动而增加,反而还会有所减少。

但是,这些非生产阶级对于前两个阶级来说,也是非常有用的。因为只有有了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地主和耕作者才能用花费较少劳动的产物去交换所需要的外国货物和本国制造品。如果他们想要亲自进口或制造这些货物或制造品的话,由于不熟练或者不灵活,他们将花费大量的劳动。正是由于非生产阶级的存在,耕作者才能不为其他事务分心,专心耕作土地。其结果,就是耕作者能够生产出更多的产品。而更多的产品,不仅能够完全收回他们自己的成本,还能够补偿地主维持这些非生产阶级的全部费用。从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的角度来说,虽然他们的劳动本身不具有生产性,却间接有利于土地生产物的增加。正是由于有了他们的劳动,生产性劳动者才得以专心地耕作土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就是说,依靠非耕作者的劳动,耕作这项业务变得更加容易且更好了。

因此,任何限制或阻碍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产业的行为,都是不利于地主和耕作者利益的。只有这些非生产阶级越自由,各行业间的竞争越激烈,其他两个阶级才能够以越低的价格购买自己所需的外国商品和本国制造品。另一方面,压迫那两个生产阶级,也是不利于这些非生产阶级的利益的。这是因为,土地生产物的剩余物在先维持了耕作者和地主之后,才用来维持和雇佣这些非生产阶级。这个剩余量越大,非生产阶级的生活条件才会越好。综上可以看出,使这三个阶级达到共同的繁荣,最简单且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完全的自由和平等。

如前所述,在荷兰和汉堡那种商业国家,这些非生产阶级同样也是由地主和土地耕作者的劳动来维持的。不过,和其他国家的唯一区别是:在荷兰和汉堡,大部分地主和耕作者距离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很远,也就是说,其实是其他国家的人民,在向这些非生产阶级提供工作材料和生活资料。

不过,对其他国家的人民来说,这些商业国家也是非常有用的。当其他各国由于本国政策的某些缺陷,不能在本国找到足够的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时,这些商业国家正好为他们解决了这一问题。

因此,任何妨碍或抑制这些商业国产业的行为,例如对商业国的贸易或供给的商品征收高额关税,都是不利于那些农业国利益的。高额关税会提高这些商品的价格,从而减低农业国土地剩余生产物的真实价值。最后,这种关税所起到的作用恐怕就只有一个,那就是阻碍了农业国剩余生产物的增加,从而阻碍了土地的改良和耕作。相反,使这些商业国在贸易上享有最完全的自由,不仅是提高剩余生产物价值,增加剩余生产物,并促进国内土地改良和耕作的最佳手段,也是在适当时期弥补国内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不足的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