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超值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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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奖励金(2)

至于乡绅,他们效仿制造业者,认为应当对外国谷物的进口征以重税(丰收年则是禁止),对本国谷物的出口给予奖励。他们认为,这样既可以取得国内市场的垄断地位,又不致使国内市场过剩。这样的做法,和制造业者是一样的。然而谷物和制造品是有着根本差别的。垄断国内市场或奖励出口的办法,与不采取这些办法时相比,毛织品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因为这些办法,不但提高了货品的表面价格,也提高了货物的真实价值。于是,制造业者不仅表面上增加了财富,其真实财富也增加了,他们可以过上更富裕的生活,雇用更多的劳动力——比无奖励金时所能雇用的多,消费更多的生活品。然而,将奖励金制度运用到谷物上,其提高的并不是谷物的真实价值,而仅仅是表面价格。因此,这样的结果,并不能增加农民或乡绅的真实财富,也不能使谷物维持和雇用更多的劳动者,自然也不能促进谷物的耕作。

我们知道,万事万物都有其本质,谷物所凝结的真实价值并不能随着货币价格的浮动而改变。无论是出口奖励金制度,还是在国内市场占据垄断地位,都无法提高谷物的真实价值;即便是最自由的竞争,也不能降低该真实价值。就全世界范围而言,谷物的真实价值,取决于它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就某个地区而言,谷物的真实价值,则是由谷物按照当地维持劳动者生活的一般方式所决定的,即富裕的、适中的或节俭的生活所能维持的劳动量。我们知道,毛织物和麻织物并非支配性的生活品,它们并不能衡量、决定其他所有商品的真实价值。谷物则不然。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与其他商品平均货币价格的比例,衡量、决定着其他商品的真实价值。虽然在不同的世纪里,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会有所不同,但其真实价值却不会随意变动,变动的仅仅只是银的真实价值。

实际上,任何商品的出口奖励金制度,都必然会遭到人们的反对。原因在于:第一,重商主义的所有政策,都违反了正常的规律,导致国内的部分产业转入了利润较少的行业,因而一般都会遭到反对;第二,出口奖励金制度,不仅使部分产业转入利润较少的行业,甚至还会使这些产业转入无利可图的行业,所以特别遭人反对。而谷物出口奖励金制度遭人反对,还有其他的理由:首先,它根本就不能促进它想要促进的那种商品的生产。乡绅们完全是在模仿制造业者的基础上,要求建立这种奖励金的,但乡绅们并不能像制造业者那样完全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他们不仅耗费了国家的巨大收入,而且对人民大众征收了沉重的赋税,但他们商品的真实价值却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明显提高。其次,由于银的真实价值因此有所减低,奖励金制度反而抑制了国家一般产业的发展。而国家一般产业的发展又决定着土地的改良程度,所以说,他们要求的奖励金不但不会促进土地的改良,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的改良。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促进商品生产方面,生产奖励金制度比出口奖励金制度更为有效。此时,人民只需缴纳一种税以支付该奖励金。生产奖励金,会降低国内市场商品的价格,因此人们不必缴纳上述提到的第二种税(货物价格提高而引起的),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人们缴纳的第一种税,似乎也得到了一部分的补偿。重商主义的偏见认为,国民财富来源于出口的比较多,来源于生产的比较少;在赚取货币方面,出口比生产更受欢迎。因此,生产奖励金并不会经常发放。另有观点认为,生产奖励金比出口奖励金更容易衍生欺诈。我不知道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但众所周知的是,出口奖励金在现实中的确引发了许多欺诈行为。然而,商人和制造业者都支持出口奖励金这一政策的原因在于,他们的货物不会在国内市场大量过剩——生产奖励金有时会导致过剩,而出口奖励金却使过剩部分运送至国外,从而使国内的剩余货物能够以高价出售。于是,在重商主义的各种政策中,出口奖励金制度是他们最青睐的一种了。某些行业的经营者,甚至愿意自己掏钱来奖励部分货物的出口。这种政策实施得很顺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国产商品的数量;二是使自己的货物在国内市场上保持1倍以上的高价出售。然而,如果谷物奖励金真能降低谷物的货币价格,其结果则是迥然不同的。

某些类似于生产奖励金的奖励金,在特定的场合也曾被发放。例如,鰽白鱼是鲚鱼(一种体如刀的鱼)的别称。——译者注渔业及鲸鱼渔业按渔船吨数计算的奖励金,正是这种性质。据说,这种奖励金使得该商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比无奖励金时更低。但从其他角度来看,我们必须承认,其结果和出口奖励金是一样的。这种奖励金使国内部分资本花费在货物上市的环节上,但其价格无法补偿成本并提供利润。虽然这种奖励金无益于国民财富的增长,但是可以增加船舶和水手的数量,有利于国防建设。可以说,用这种奖励金来维持一个庞大的常备海军所需的费用,比维持常备陆军所花费的费用要小得多。

虽然上述奖励金有这些优点,但我依然相信议会在批准这些奖励金时是受到了蒙蔽的,理由如下:

首先,鰽白鱼渔业奖励金的数额似乎太大了。自1771年冬季渔汛开始到1781年冬季渔汛结束,鰽白鱼渔船的吨数奖励金,为每吨30先令。在海上捕获后立即腌制的鰽白鱼,被称为海条;用盐加以包装运到市场去出售的,被称为商用鰽白鱼,一般3桶海条可改装为2桶商用鰽白鱼。在这11年里,苏格兰鰽白鱼渔船捕捞的鰽白鱼总数为378 347桶;商用鰽白鱼,共有252 23113桶;政府支出的吨数奖励金,总计为155 463镑11先令,即每桶海条是8先令214便士,每桶商用鰽白鱼是12先令214便士。

腌制鰽白鱼的盐,无论是来自苏格兰还是来自外国,在交给腌鱼业时都可以免纳所有的国产税。目前,每蒲式耳苏格兰盐,需要缴纳国产税1先令6便士,每蒲式耳外国盐需要缴纳10先令。听说,每桶鰽白鱼大约需要外国盐5/4蒲式耳;苏格兰盐,则平均需要2蒲式耳。如果鰽白鱼是用于出口的,那么可以免缴所有盐税;如果是供国内消费的,那么无论是用外国盐还是苏格兰盐,每桶需要缴纳1先令(这是以前苏格兰对1蒲式耳盐所征的税额)。我们知道,在苏格兰,外国盐通常只用来腌制鰽白鱼。就算最保守地估计,腌制一桶鰽白鱼也需要1蒲式耳盐。从1771年4月5日至1782年4月5日,外国盐的进口量共计 936 974蒲式耳(每蒲式耳重84磅);但交给腌鱼业的苏格兰盐却只有168 226蒲式耳,每蒲式耳只有56磅。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渔业用盐主要用的还是外国盐。

另外,如果鰽白鱼是出口的,那么每桶可以获得2先令8便士的奖励金。而渔船捕获的2/3以上的鰽白鱼又都是出口的。因此,总的算一下,大家就会知道,在这11年间,渔船捕获的鰽白鱼,若以苏格兰盐腌制,则在出口时,每桶花费了政府总共17先令1134便士;在供国内消费时,每桶花费了政府总共14先令334便士。若以外国盐腌制,则在出口时,每桶花费政府的共1镑7先令534便士;在供国内消费时,每桶花费政府的共1镑3先令934便士。好的商用鰽白鱼一桶的价格,最低是17先令或18先令,最高是24先令或25先令,平均约为1几尼。

其次,鰽白鱼渔业的奖励金不是按捕鱼量的多少发放,而是按渔船的吨数发放的。因此,我担心很多渔船出海都是以获得奖励金为目的,而并不是以捕鱼为目的的。1759年,鰽白鱼渔业的奖励金是每吨50先令,然而,在苏格兰,所有的渔船捕到的鱼一共只有4桶海条。但是,政府这一年为每桶海条所花费的奖励金就达113镑15先令,就每桶商用鰽白鱼来说,政府需要花费的奖励金为159镑7先令6便士。

再次,鰽白鱼渔业经常使用的船只,一般都是载重20~80吨的大渔船或甲板船。这种做法或许是向荷兰人学习的,但实际上却不太适合苏格兰的情况。在荷兰,鰽白鱼大量生存的海域距离陆地很远,因此从事渔业需要远海航行,只能使用能够携带充足食物的甲板船。而在苏格兰,从事鰽白鱼渔业的主要地区距离陆地很近(赫布里迪兹群岛、西部群岛、设得兰群岛以及北部海岸与西北部海岸,到处都是海湾,鰽白鱼就聚集在这些被称为海湖的海湾中);并且,鰽白鱼回游期不稳定,因此,对于苏格兰来说,小船渔业其实是最适合的了,且渔夫捕完鱼后就可立即腌制或食用。只不过,在苏格兰,小船渔业是没有奖励金的,而大船渔业却可以得到每吨30先令的奖励金。在同样的情况下,与大船渔业相比,小船的腌鱼很难获得市场。因此,曾经较为繁荣的小船渔业(听说有不少海员),如今全都衰落了。由于小船渔业没有得到什么奖励金,所以关税吏和盐税官都没有留下有关记录。因此,以前的小船渔业究竟达到了怎样的规模,我现在并不能确定。

最后,在苏格兰,很多地方的普通人民在一定季节里都将鰽白鱼作为主要的食品。若奖励金可以使国内市场鰽白鱼价格下降,那么对于我国大多数并不富裕的人民来说,也是一种救济。然而,鰽白鱼大船渔业奖励金并不能产生这样好的结果,它所导致的是刚好相反的结果,例如:一是破坏了适合国内市场的小船渔业的发展;二是每桶2先令8便士的附加出口奖励金,使大渔船捕获的2/3的鰽白鱼出口到了外国。在三四十年之前,即大渔船奖励金还未设立时,每桶鰽白鱼的普通价格为16先令;在10~15年之前,小船渔业还没有衰落殆尽的时候,每桶鰽白鱼的普通价格为17~20先令;而在最近5年里,每桶鰽白鱼的平均价格为25先令。这种高价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苏格兰沿海各地缺少鰽白鱼;另一方面是自从美洲战争开始以来,装鰽白鱼的桶(桶价计算在鱼价内)的价格涨了近1倍,由原来的约3先令涨到了近6先令。不过,我手中关于过去价格的记载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有一位经验丰富的老人曾经告诉我,50多年以前,1桶好的商用鰽白鱼的价格一般是1几尼。我觉得,现在还是可以把它看作是当时的平均价格。但所有的这些记载都表明,大渔船奖励金并没有使国内市场上鰽白鱼的价格降低。

有些人也许觉得,如果享受奖励金支持的这些渔业家以平常价格或高一些的价格出售他们的商品,那他们应该会得到很大的利润。但是,我却认为,仅仅就小部分人来说,情况可能是这样,但大部分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的。这种奖励金的意义,其实只是奖励那些冒风险从事自己并不了解的行业的企业家,并且这些巨额奖励金并不能补偿他们因无知而引起的损失。1750年,根据乔治二世23年第24号法令,第一次规定每吨鰽白鱼奖励30先令,并同意建立一个合股公司(公司经理和理事都住在伦敦),资本为50万镑。在14年内,投资人每投资100镑,每年可收回3镑,由关税征收官每半年支付一半(除了其他各种奖励,如上述的吨数奖励金、每桶2先令6便士的出口奖励金,盐税等一律免纳)。之后,政府又在国内各海港公布,设立资本总额1万镑以上的渔业公司是合法的。这些小的渔业公司,都是由经营者自行负责、自负盈亏的,但同样可以获得年金以及各种奖励。不久,大公司的资本就满额了,国内各海港也设立了好几家渔业公司。但是,即使有这些奖励,这些大大小小的公司还是失去了他们全部或大部分的资本,最后销声匿迹了。而如今鰽白鱼渔业几乎全部由私人资本家经营。

当然,若某制造业确是国防所必需的,那么依靠他国来供给这种制造品就是非常愚蠢的;如果这种制造业无奖励便不能在国内维持,那么就算对其他所有产业进行征税来维持它的发展,也是合理的。英国就是根据这个原理对帆布和火药的制造发放出口奖励金的。然而,如果对人民大众征税只是以维持个别制造业的发展,那么,一般来说,这就是不合理的。在经济繁荣时期,当人们有很多的收入,甚至不知道如何使用时,对于个别制造业发放这样的奖励金,也许对民众来说是无所谓的。然而,在经济普遍困难的时期,若还是继续这样浪费,那就是非常错误的。

我们应当重视事物的本质,不用在乎名称的具体叫法。例如,奖励金有时被称为补贴金,退税有时被称为奖励金。作为退税的奖励金,不能够与真正的奖励金一概而论。精砂糖的出口奖励金,其实是对赤砂糖、黑砂糖的出口退税;精丝制品的出口奖励金,也可以说是对进口税的退还;火药的出口奖励金,可以说是对硫黄、硝石进口税的退还。根据关税术语,那些出口时形态和进口时一样的货物所得的补贴,被称作退税。如果进口以后,货物形态被某制造业加以改变,名称也随之改变,并且归入了新的项目之中,则其所得的补贴叫作奖励金。

社会对有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和制造业者所发放的奖金,也不能被称为奖励金。因为这种奖金的性质与上述所讲的奖励金完全不一样:一是它不会使一国资本违反正常规律,大量地流入某一个特定行业,它只是奖励了人们的技能,从而增进了各行业工人的上进心;二是这种奖金不会破坏各行业的平衡,它反而完善了各行业的发展。此外,奖励金的花费比奖金的花费要大得多。以谷物奖励金为例,社会每年的花费有时达30万镑以上。

下面,我来谈一谈谷物贸易和谷物条例。人们对谷物出口奖励金制度的法律和相关规则,一般都予以普遍称赞。我将用奖励金这一章的论述来指出这种称赞和表扬是不当的。对于谷物贸易的性质及英国与谷物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的专门研究,可以充分证明我的观点的正确性。

谷物贸易,包括四个不同的部门。这四个部门,有时虽然由一个人经营,但按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独立的贸易:一是内地商人的贸易;二是国内消费品进口商的贸易;三是供国外消费的国内生产物出口商的贸易;四是运输商的贸易,即进口谷物再出口的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