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超值金版)
3431200000115

第115章 公共收入的来源(4)

关于房租税的分担比例问题,地皮所有者因此税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完全是因为分担上偶然产生的不平等;而住户因此税可能受到的不平等,不仅有分担上的原因,还有其他原因。根据财产大小的不同,房租占全部生活费的比例也不同。一般来说,财产越多,这个比例越大;财产越少,这个比例也就越小。生活必需品需要花费穷人大部分的费用。因为,他们常常很难获得食物,因此他们大部分微薄收入都花费在食物上。但对富人来说,则不是这样,他们主要的收入都花费在生活奢侈品和装饰品上。因此,房租税一般对富人来说最重。因为对富人来说,华丽的居室最能显示他的虚荣并陈列他的奢侈品。由于大家认为富人应该按照收入比例为国家收入多做贡献,因此,即使他们负担着最重的房租税,这种不平等的分担也被认为是合理的。

虽然房租和土地地租在很多方面都很类似,但有一点却和土地地租有着根本的不同。土地地租的产生,是因为使用了土地这种具有生产力的物质,地租其实是由土地来支付的。然而,房租的产生并不是因为使用了某种具有生产力的东西。房屋以及房屋的地皮,都具有生产性。因此,房租的支付者必须以那些和房屋无关的收入支付房租。当房租税由住户负担时,房租税和房租一样,由他们的其他收入来负担,无论这些收入是劳动工资、资本利润还是土地地租。它不单独由某一种收入负担,而是无区别地由所有收入负担。它在这一点上,和消费品税的性质相同。一般来说,房租与其他费用相比,更能反映出一个人生活是否节俭。对房租这种特殊消费对象征税,所得的税收收入也许比现在欧洲任何其他的税收收入都要多。但是,房租税如果太高,人们就会尽量去住小的房屋,而将大部分费用节省下来转入其他的行业。

如果采用确定普通地租那样的方法来确定房租的话,房租的数额很容易就能准确地确定。例如,没有人居住的房屋,当然是免税的。因为,如果对它征税的话,税收就完全由房屋所有者来承担了,也就是要他为一种不能提供收入和便利的东西承担赋税。如果房屋所有者自己居住,那么应当缴纳的税额,不能以建筑费为准,而应以房屋租给他人时应得的租金为准。这是因为,如果按照建筑费为准的话,每镑需缴纳三四先令,再加上其他捐税,那么全国的富人都可能被毁掉。只要大家留意一下本国一些富人在城中的住宅和乡下的别墅,就可以发现这样的事实,即如果按照住宅的原始建筑费的65%或7%来征税的话,他们缴纳的房租税,就和他们地产的全部净收入相等。他们华丽的住宅虽然历经数代,但消耗的费用只是原建造费的一小部分而已。

其实,地皮租和房租相比,更应当成为征税对象。由于地皮租税是由地皮所有者负担,因此并不会提高房租的数额。地皮所有者一般都具有垄断地位,因此对于地皮的使用,总是尽量追求最大的租金。而其得到的租金的大小,是由竞争该地皮的人的贫富来决定的,或者说是由竞争者出在该地皮上的价钱来决定的。在所有国家,首都是拥有最多竞争地皮的有钱人聚居的地方,因此首都的地皮通常能获得最高的租金。但是,由于竞争者的财富不因为使用地皮而增加,因此他们并不愿意为使用地皮支付很多的税。无论地皮租税是由住户负担还是由地皮所有者负担的,其实结果都没有什么影响。如果住户必须支付的税越多,那么他愿意支付的地皮租也就越少。最后,地皮租税完全由地皮所有者来负担。没有人居住的房屋当然也就不需要支付地皮租税了。

在很多情况下,地皮租和其他普通地租一样,不需要所有者亲自管理即可以获得很多收入。试想,如果把他这些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国家费用,那么对任何产业来说都是有益的。和以前未征税相比,征收地皮租税后,社会土地劳动的年产物,也就是人民的真实财富和收入,发生了变化。

从以上可以看出,地皮租和其他普通地租,应当说是最适合负担某种税收的了。甚至,地皮租比普通地租更适合成为特定税的征收对象。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部分普通地租还得依靠地主的注意和经营。如果地租税过重,那么就会妨碍地主的经营。然而,地皮租却不一样。如果说地皮租的数额有超过普通地租的话,那全因为君主的良好政策。这种良好的政策,不仅保障了全体人民的产业,还保障了一些特殊住民的产业,从而使这些住民对其所占地皮,能够极大地提供超过其实际价值的租金。而对这种依靠国家良好政策的租金征税,或者对其征收多于其他收入的税额来支持国家费用,当然是非常合理的了。

据我所知,虽然欧洲各国都对房租征税,但似乎没有一个国家将地皮租作为征税对象。因为对于税法制定者来说,似乎很难确定房租中哪个部分是地皮租,哪个部分是建筑物租。但这其实并不是那么难区分的。

英国存在一种年土地税,按照这种税法,房租税的税率和地租税的税率是相同的。在不同的教区和行政区,年土地税所依据的评价一般也是一样的。其实,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这都是极不公平的。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相对于将这种税征收在地租上,对房租征税显然要轻一些。在那些税率很高而房租较低的少数地区,这种对房租征收每镑三四先令的土地税,基本上和所缴纳的实际房租差不多。并且,法律规定对于无人居住的房屋也要征税,但大部分情况下,好心的税吏都将其免除了。虽然这种免除有时可能引起特定房屋税率的小变化,但整个地区的税率还是没变的。能够引起特定房屋税税率较大变动的情况就是,当房屋建筑经过修理后增加了租金,却没有增加房租税的情况。在英格兰,房租税的制定者似乎觉得房屋的实际价值是非常难以准确确定的。因此,大部分情况下,他们规定房租税时,都是按照对房租享有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

在荷兰,无论实际房租有多少以及是否有人居住,对所有房屋一律按价值征税25%。其实,对无人居住的房屋,征收这么重的税是太过严苛了的。在荷兰,市场利息率一般不超过3%,对于房屋价值征税25%,在多数情况下,也就是相当于建筑物租的1/3以上。虽然征税依据的评定很不平等,但基本在房屋的实际价值以下。一旦房屋再建、维修或扩大,就需重新评价,并且房租税按照新评价的标准来征收。

炉捐、富桢

最开始有一种税收被称为炉捐,是指每炉缴纳2先令税。为了确定一个房屋到底有几炉,税吏就必须挨家挨户的调查。而这种调查,最使人感到厌烦。于是,革命后这种税也就被废除了。炉捐之后,又有一种税对每房屋征收2先令。如果房屋有14窗,则增收4先令;有20个或20个以上的窗,则增收8先令。这种税后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只要窗子在20个或者30个以下的房屋,征收10先令;窗子在30个甚至30个以上的房屋,征收20先令。因为窗子的数目一般都可以从外面算出,而不需要进入私人的房间。因此,这种税也就没有炉捐那么令人厌烦了。这种税后来也被废止了,并且代之以窗税。窗税也经过了一些变化。到目前(1775年1月)为止,除了英格兰每房屋征收3先令,苏格兰每屋征收1先令以外,另外还需要再征收一些窗税,并且窗税的税率也在不断地上升。在英格兰,以前7个窗以下的房屋最低只征收2便士,现在对25个窗乃至以上的房屋则最高征2先令的税。人们对这种税的反对很强烈,就是因为其加在穷人身上的负担要重于其加在富人身上的负担。因为乡间市镇上10镑租金的房屋,可能比伦敦500镑租金的房屋的窗户还要多。如果不管住户的贫富,而只按照窗税的规定征税,那么前者就要比后者负担更重的税收。这类税直接违反了前述税收四原则的第一个原则。

窗税或者其他所有房屋税的自然结果,都是降低房租。因为,一个人纳税越多,那么他所能负担的房租也就越少。但英国自实行窗税以来,却听说所有市镇乡村的房屋租金,反而有了一些提高。不过,这是由于房屋需求的增加,使房租提高的程度超过了窗税使其降低的程度。如果没有窗税的话,房租增加的程度可能会更大。这个事实其实证明了国家更加繁荣,居民的收入也更多了。

第二项利润税(即加在资本收入上的赋税)

一般来说,资本所产生的利润有以下两个用途:一是由资本所有者(使用者)用来支付利息;二是由资本所有者(使用者)保留支付利息之后的余额,以继续从事经营。就后者来说,国家并不能对其直接征税。因为那是对投资风险的回报,并且这种回报通常情况下都很少。只有资本使用者获得了这种回报,他才会继续使用资本从事经营。不然,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会再继续经营。并且,如果按照后者占利润的比例来对它直接征税的话,资本使用者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就会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提高利润;二是减少利息的支付,将这种赋税负担转移到货币利息上。实际上,当他按照纳税的比例提高利润率时,他所缴纳的税最后是按照他的投资方法由地主或者消费者来负担的。例如,当他将资本作为农业资本种植土地时,他提高利润率的方法是保留大部分土地生产物。而他这样做的话,必然就会降低地租,于是上述税额最后就是由地主来负担了。当他将资本作为商业资本或制造业资本时,他提高利润率的方法只能是提高货物价格。这时,该税最后就由消费者来负担了。另一方面,如果他不提高利润率,那么他就会减少货币的支付利息,把所有税都转移到货币利息上去。最后,该税就是由利息来负担了。总之,无论什么时候,当他不能用一种方法减轻自己的负担保证自己的利益时,他就会采用另一种方法。

货币利息是除去投资风险的回报之后剩下来的纯收入,其性质和土地地租差不多。我们知道,地租税并不会提高地租,因为地租是偿还了农民资本和利润后剩下来的纯收入,而地租税后的价值绝对不会大于税前的价值。同理,货币利息税也不会提高利息率。这是因为,无论是税前税后,和土地量一样,一国的资本总量是没有变化的。我曾在本书第一篇中说过,可供使用的资本量与资本使用量的比例决定了一般利润率。换一种说法是:一般利润率是由可供使用的资本量与使用资本的营业量之间的比例决定的。这里,资本使用量并不会受到利息税的影响。如果可供使用的资本没有变化,那么一般利润率也将没有变化。同时,由于投资的风险没有变化,那么投资者的回报部分也不会有变化;剩下的属于资本所有者的货币利息,当然也就没有任何变化了。

从以上可以看出,表面上看货币利息似乎和土地地租一样,也是可以被直接征税的。但是和地租相比,货币利息却并不是适合直接征税的对象,原因如下:

首先,个人所有土地的数量和价值是公开且确定的。但是,一个人拥有的资本却通常是秘密的且他人无法确定的;并且资本额随时会发生变化。而为了征税对私人财产进行调查,可以说是无人能够忍受的。

其次,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其无法移动,然而资本是可流动的。土地所有者一定是土地所在国的公民。然而资本所有者,却不一定要依附在某一个特定的国家。如果某国为了征税而调查私人财产的话,他大可离开该国去往别处。只要哪个国家能够保证他在那里自由地从事经营、安逸地享受生活,他就会将资本转移到那个国家去。而一旦他的资本转移到那个国家,该资本在原所在国所经营的产业都将随之凋零。社会中的资本不仅是用来耕作土地,而且还用来雇用劳动力。如果某一国的税收政策导致国内所有资本都转移到他国的话,整个社会以及君主的收入都将极大地减少;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和劳动工资也将极大地减少。

正是由于以上的弊端,在对资本收入征税的国家里,政府一般都是对资本进行随便估算而已,不会采取严格的调查方法。并且,采取低税率,刚好能弥补这种征税方法的不公平和不确定的弊端。因为每个人所纳的税额都远低于自己的实际收入,即使其他人更低,他也无所谓了。

英格兰试图将土地税的征收税率应用到对资本征税中。例如,当土地税率为每镑4先令,相当于其估算地租的1/5时,对资本征税的税率就是其估算利息的1/5。当现在的土地税刚开始实行时,法定的利息率是6%,于是每100镑资本应缴税24先令(6镑的1/5)。当法定利息率降到5%时,每100镑资本就应当缴税20先令。土地税的征收,是由乡村和主要市镇共同分担的,并且由乡村来分担大部分。市镇方面分担的大部分是对房屋征税,而对市镇资本或营业的征税,一般都低于资本或营业的实际价值。所以,无论固定的税率多么不公平,只要税额较轻,还是不会产生什么问题的。目前,国家日益繁荣,许多地方的土地、房屋和资本的价值都不断增加。然而,各教区、各地区对上述这些物质的征税,还是按照以前的标准来进行的。因此即使那些税收不太公平,对纳税人来说也无所谓。另外,各地区的税率长期没有什么变化,这样就减少了税收的不确定性。总的来说,对个人资本的征税极大地减少了,且变得不是很重要了。有一种说法是,如果英格兰大部分土地没有按照实际价值的1/2估算税额的话,那么英格兰大部分资本也就绝对没有按照实际价值的1/50估算税额。另外,各地区征收的展开也不一致。例如威斯敏斯特的全部土地税都是针对房屋,它对资本和营业不进行征税。但伦敦却又与之不一样。

其实,每个国家都会小心回避调查个人财产的事情。因此,国家会采取其他方式对财产进行征税。例如在汉堡,人民对其所有财产都必须向政府缴纳025%的税。而汉堡人民的财产主要是资本,因此这项税相当于一种资本税。在那里,每个人都是自己评定应当缴入国库的税额。他们在长官面前,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归入国库,并发誓那是他所有财产的025%。他不需要报告自己的财产数额,任何人也不得进行查问。这种纳税方式,一般都是很忠实的。因为小共和国的人民,总是完全相信长官,相信赋税是为了维持国家的必要,并且这些税也将真正地维持国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