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告诉我们真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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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态度、认识与严肃执法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腐败犯罪分子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着冒险冲动和有意识犯罪的心理。明知其行为将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为什么仍然要胆大包天以身试法呢?一个极其简单的原因在支配着他们一一侥幸心理。每一个违法者或犯罪者,正是抱有自己不会被抓住不会被查出的侥幸心理,所以才使他的冒险冲动和有意识犯罪心理高度膨胀而最终变成现实。而当一个腐败犯罪分子被挖出来之后,又大都要对自己所犯的罪恶进行一番深刻的自省和“真诚”的反悔。事实上,很少有人会真的反省,否则,当初他就不会以身试法了。所以,反省和追悔,除了对自己原有的侥幸心理的破灭感到无奈之外,又往往是想要争取得到宽大处理的另一种侥幸心理。我们的司法部门、执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介很乐意以腐败犯罪分子的反省追悔作为开展丁作和进行宣传的一个方面,似乎要通过罪犯(或违法者)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追悔和反省,来告诫人们不可怀有侥幸心理冒险犯罪,而应当知法守法廉洁自律。应当说,这是一个有效的心理战术,但这必须要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前提:对那腐败犯罪分子必须按照法律或纪律的规定严惩不贷。也就是说,人们对法律和纪律所有的敬畏和严格遵守,并不是来自于法律或纪律本身,也不是来自于被查出的腐败犯罪分子的忏悔,而是来自于违法犯罪者的最终得以严惩。

被查出来的腐败犯罪分子的反省与追悔,只能对人们起到敲警钟的作用。绝不可以成为他减轻罪孽和从轻发落的理由。“坦白从宽”是针对那些自己主动上门交代问题或自己主动坦白罪行的人,而不适用于被查出问题后才表现出认罪和追悔的人,甚至也不应适用于被查出有问题后又被动坦白交代问题的人。如果不能明确把握这之间的界限,法律和纪律就会失去平衡,执法就会不严。那么,警钟就会敲而不响,某些人的冒险冲动和犯罪心理就难以遏制。观现实社会,大量的事实证明,当前,以违法犯罪者的认罪(认错)态度作为确定其违法犯罪问题的性质的依据进而作为量刑量纪的依据的现象依然较普遍地存在着。而且,权力对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干涉、关系网说情风的得以实现、法律和纪律的厉而不严,很大程度上都是以违法犯罪者的认罪(认错)态度最终体现出来的。某个大人物的对某个案子异乎寻常的关注的结果,就是“因其能主动坦白交代问题,态度积极故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迫于关系网说情风的压力,原该从严惩处的违法犯罪者,便可以“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配合”,而“免于刑事处分”。甚而至于,执法者的贪赃枉法、执法不严,也往往以违法犯罪者的态度和认识来作掩盖。最糟糕的是,“以法律的名义”或“以纪律的名义”,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居然就正常合理甚至合法地存在了。

当前******斗争形势严峻,任务繁重。以违法犯罪者的认识和态度作为量刑量纪依据的现象,清楚无疑地暴露了我们的法制建设和廉政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