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在我们这个社会,出现了一些是非颠倒、黑白混淆的奇怪事情。不由人不产生愤怒、悲哀和无奈的情绪。因为它从一个侧面使我们看到了社会存在着的一些严重问题。
1994年7月28日,浙江省青田县人大代表、律师杜建平了解到,本县北山镇65岁的老农徐志张善心救一将死的狗(狗终因误吃农药而死),反被本镇绰号叫“老虎”的、一贯横行乡里、曾两次被我公安机关列为“重点人L]管理对象”、两次被决定拘留而难以执行的村霸吴志平带人砸了家舍,灭绝人性地在老人的中堂挖坑葬狗并让老人陪葬,以暴力取得老人400元,后又勒索500元。杜建平闻听此事义愤填膺,当即向县人大、政府、政法委、公安局作了举报,并以《一桩令人发指的狗案》为题向《中国老年报》等新闻单位投稿,反映这起社会影响恶劣的流氓村霸以狗欺人的案件。然而不可思议的是,青田县公安局只对吴志平作了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而对他在“狗案”中所构成的抢劫、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流氓等行为却未予追究。“一起震惊全国的严重刑事犯罪”,被作了一般治安处罚。更不可思议的是,吴志平居然不服县公安局“故意毁坏财物”的极轻微的裁决,向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而县法院也居然以“公安局超越职权”为由,一审撤销了公安局的裁决。官司打到丽水地区中级法院后,吴志平居然只被罚款200元完事。至此,行凶作恶的流氓村霸吴志平却成了一身清白的人物。然而谁能想到,还会有更加令人不可思议的极其荒谬的事情:1994年10月8日,吴志平向县法院状告杜建平因举报和向报社反映而侵犯了其名誉权。法院立即立案。“杜建平由此成为首个(新中国第一个。笔者注)因报道犯罪分子的恶行而被推上被告席的人大代表”。虽然在案子审理前,出现了丽水地区中级法院有人打电话、递条子、十扰审判的不法行为,但经过了长达一年多时间后,1995年12月8日,青田县法院终于宣判,被告杜建平向《中国老年报》投寄的报道文章内容基本上有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构成侵犯名誉权”。1996年1月5日的《南方周末》在报道这一事件时,称杜建平以及青田“狗案”是“初战告捷”。
可是,这是怎样的“捷”呢?吴志平,这个多次打伤致残村民、公开掳掠他人财物,非但多案未被处理反被提任为北山镇供销社经理的流氓恶棍,不但没有因作奸犯科而获罪,却能把一个见义勇为、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的人大代表、律师推上被告席,这中间所反映出的问题难道不耐人寻味吗?我们的法律究竟是为什么人服务的?正义与邪恶、是与非究竟以什么来作为评价判断的标准呢?青田县公安局对吴志平作的治安拘留的处罚,已经使人们看到了法律与正义的软弱。而青田县和丽水地区法院撤销公安局裁决改判罚款200元的判决,更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了信心。待到吴志平这个流氓案犯****法律之剑向正义、法律和社会秩序挑战并终于将法律与正义的卫士杜建平推上被告席时,人们为正义的遭亵渎而叹息,为捍卫法律与正义的勇士的被出卖而悲愤。
杜建平没有胜利。他在被宣布不构成对恶棍吴志平名誉权的侵犯时夺眶而出的泪水,大抵并不是因了“初战告捷”的激动和喜悦,而极有可能恰是悲哀于现实生活中那令人警醒、发人深思的法律为恶人撑腰壮胆的不正常现象的存在。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