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是于什么的?这应该不成问题。1997年5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监督机关的职责为:检查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检查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行政纪律、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然而在现实中,“监察机关是干什么的”依然是一个问题。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被明确为全国各级监察机关每年工作的三大任务之一。倘以《行政监察法》为依据,这任务显然不属于监察机关而是行业和部门的工作。因为“纠行风”的对象大部分是各行业各部门的基层工作人员,他们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如商业部门的商店营业员,电力部门的电业工人,邮电行业的服务人员,等等。而行业风气问题,似乎也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范畴,却应属于行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作风、道德、素质以及遵守和执行行业或部门工作规定和制度的范畴。可现在,监察机关每年最忙于应付的,便是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今天参加甲部门的行风检查,明天参加乙行业的纠风评议,后天参加两单位的“文明示范窗口”活动,精力没有少花费,力量没有少投入,忙来忙去瞎忙乎,忘了自己是干什么的,只为别人做了嫁衣裳。以至于眼下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凡涉及行业、部门乃至单位工作不规范、有漏洞的,都要把监察机关插进去。“职业道德建设”要监察机关出面指导,“打击假冒伪劣”要监察机关参与,“整顿行业生产秩序”要监察机关配合,连农村村级财务清理整顿,也要监察机关参加,监察机关哪里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简直就成了“消防队”一一哪里有火情就往哪里去。其结果,自然是不能切实有效地履行自己的本职,“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影响了“监督”和“检查”这两项主要职能的发挥。仔细想想.这些年开展******斗争,我们在监督检查(尤其是监督)方面究竟做得怎么样?在遏制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廉政制约机制建设、防微杜渐堵塞漏洞等方面,究竟有哪些十分有效的举措?
还有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就是关于查办案件。这几年有一种提法,叫做监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抓大案要案。所谓大案要案者,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是也。没有人不知道,凡涉及违法犯罪案件,自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就是在监察机关查办的违纪案件中,倘查明其中有违法犯罪事实,也须得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行政监察法》没有赋予监察机关查办违法犯罪案件的权力和职责,实践中监察机关往往是将大量查办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费了那么大的劲,“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到头来还要交给有权依法查处的司法机关,图个什么呢?******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问题,用江****同志的话讲,是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各类监督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疏而不漏,尽可能地避免越俎代庖或本末倒置。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