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游牧民族部落制度研究
3177100000036

第36章 中国游牧经济现代化进程中的部落制度探究(8)

2.成吉思汗得以这样成功地安定了社会,看来与他采用激励机制千方百计网罗各族人才,组成“猛将如云,谋臣如雨”的智囊团有密切关系。如执行札撒的断事官制度便是从畏兀儿学来的。蒙古虽原有习惯法,但法律逐渐完善则与耶律楚材、郭宝玉等传人汉法有关。另外,成吉思汗对有才能的降将均授予重任。在这种不论前嫌,能者重赏重用的政策下,招降了一批批汉族和其他各族的武将文臣,尤其是因多给以重用,使他们能调转枪头,成为攻金战争的实际主力,如刘伯林、耶律留哥、史天倪父子、张柔、石天应等一大批降将都屡立战功,也被封显赫官职。成吉思汗还通过耶律楚材、耶律阿海、郭宝玉等许多智谋出众的降臣,听取他们关于立法、纳税、治国的建议和统治经验。《元史》的数十个列传,也可以说多是成吉思汗以激励机制用人的奇迹与记录,也是他在各地向各种人吸收先进多元文化的记录。

成吉思汗原来不重视治国文臣,且说:“国家方用武,耶律儒者何用”。耶律楚材直率地回答:“治弓尚需用弓匠,为天下者岂可不用治天下匠耶?”使成吉思汗“闻之甚喜”。“帝重其言,处之左右”,因而成为成吉思汗的近臣,后来是蒙元帝国的脊梁,赋税、立法、建户口、设科举等治国之策多出于他。又如畏兀儿的塔塔统阿,“性聪慧,善言论,深通本国文字”。他是太阳汗的掌印官。成吉思汗重用了他,“是后,凡有制旨,始用印章,仍命掌之”。后来,成吉思汗命他“将其法令训教用畏兀儿字写蒙古语,传示国中蒙古青年”。从此蒙古族才开始有了自己的文字和知识分子。这是蒙古国向文明迈进的里程碑。可见各族奇才到成吉思汗麾下,便能大展宏图。

成吉思汗由于善于重用与爱惜各族人才,并通过他们吸收各族优秀文化,从而在他周围形成了一个体现多元文化内涵、在当时可称为一流的精华荟萃的智囊团,所以史称“猛将如云,谋臣如雨”,正因此,他才能所向披靡,取得“灭国四十”的“奇勋伟迹”。

一般来讲,思想根植于当时的时代,成吉思汗吸收了他那个时代的最高层次的其他民族的思想观念。成吉思汗有热爱其本民族的草原文化的主体意识,这是无疑的,但他对异族、异文化进行吸收和移植,也是其思想的相当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他的思想不是封闭型的,这也正是他与游牧民族其他一代枭雄的不同之处。众所周知,亚洲的历史上,形成过不少强盛一时的游牧民族国家。但他们所建的“渗透王朝”、“征服王朝”后来都销声匿迹,连同其本族都退出了历史舞台。惟有成吉思汗却能给予原本默默无闻、连固定名称也没有的蒙古族以新的文明和生命力,在世界文明史上烙下了特有的痕迹。这使我们有理由去发掘成吉思汗的成功背后与游牧民族其他一代枭雄们不同的思想文化内涵,而成吉思汗蒙古的奖惩机制则是这种思想文化的重要内涵之一。

(选自《民族研究》2001年第4期。收录时有改动)

论成吉思汗时代蒙古社会的性质与特点

马曼丽 安俭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成吉思汗时代蒙古社会的性质与特点表明它处于过渡时期。蒙古社会制度自10世纪后经过了早期奴隶制,但在未得到充分发展的情况下,便跃进式地进入了封建领主制,而成吉思汗蒙古国时期的社会制度是奴隶制与封建领主制两种制度并存的过渡时期。文章还论证了蒙古社会这类跃进式发展的特征与过渡时期现象是马克思未及充分论证的关于农村公社存在复杂的次生形态在东方游牧社会中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

[关键词]:成吉思汗社会制度封建制过渡时期

一、蒙古奴隶制关系的确立

从现有的史料看,蒙古社会大致在10世纪开始已逐步迈入阶级社会,11世纪确立了奴隶制阶级关系。首先,孛端察儿(约10世纪前半叶)和成吉思汗六世祖海都(1 1世纪前半叶)都与他们所掠获的大批兀良哈人、札刺亦儿人杂居,即至迟在海都时期开始,这种包括非血缘部落在内的部落联盟,已完全超出了血亲部落间联盟的性质,而是已逐渐形成了依势力和利益而组合的许多地域性“兀鲁思”。《秘史》和《史集》中都提到,除成吉思汗及其祖辈海都、俺巴孩等人统辖的兀鲁思外,还有弘吉部、克烈部、蔑儿乞部、泰亦赤兀部、乃蛮部、塔塔儿部等也都形成了兀鲁思,尽管与此同时,有的千户保留了本氏族的名称,那只是一种外壳和残余而已。另外,到12世纪初,铁器的普遍使用,与周邻地区互市交换的扩大,促进了蒙古地区生产力的发展,先是“个体家庭已成为一种力量,并且以威胁的姿态与氏族反抗了”,然后与氏族制绝对不能相容的货币关系则更是氏族制瓦解明显的标志。从史料记载看,蒙古各部自唐末五代起就与中原地区和契丹、女真、回鹘等有交换和通商贸易关系,于是“秦晋铁钱皆归之”。特别是到成吉思汗统一前后,已经从物物交换发展到了用货币交换的阶段,《长春真人西游记》载,蒙古地区“黍米,斗白金十两,满五十两可易面八十斤”。马克思主义认为,对游牧民族来说,牲畜也曾起“货币的职能”,更不用说用白金换粮食这种直接使用货币的现象的出现,只能证明氏族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因为恩格斯非常明确地指出过:“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

既然10世纪以后蒙古氏族制度逐渐瓦解,到成吉思汗统一之前,以奴隶制生产关系占主要地位的奴隶社会显然已确立。它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不仅奴隶的来源与数量增加,而且至迟从11世纪海都时期起已经有俘虏或买来的奴隶、世袭的奴隶,并已扩大到把同族人变为世袭奴隶。当时这种卖奴、俘奴、奴役同族人的发展过程与恩格斯所描述的早期奴隶制社会的情景基本相同。蒙古游牧社会的奴隶虽曾主要以家用奴隶的形式出现,但他们的特点是兼事“剪羊毛”、“打马****”、“挤牛羊乳”、“制革”、“制毡”等生产活动。应该认为,这种家内奴隶也间接构成了生产的基础。而且从孛端察儿时起,就把所俘兀良哈奴隶用作“牧马”等劳动。这样,当时的奴隶劳动间接或直接地构成了蒙古社会生产的基础。以后,特别是成吉思汗时代,随着整部、整族地掳来奴隶.不可能全部容纳在家内使唤,从而使用奴隶于军中和生产中,放牧牲畜,务农“舂碓”,随主“围猎”,随军役使等等自是不言而喻的了。在个体家庭逐渐成为社会和生产的基本单位,氏族制的家庭公社如前所述已经瓦解的情况下,这种奴隶制自然只能是阶级社会的家庭奴隶制,而不是原始社会末期的家长奴隶制。而且恩格斯早已指出,东方的家庭奴隶制亦应是奴隶制的一种形态。

(2)汗和汗权的产生是游牧民族奴隶制政权的标志。蒙古社会至迟在海都汗时期,汗权世袭制已经存在。而合不剌汗时(12世纪初),就一度形成较统一的蒙古奴隶制大汗政权。海都以后,成吉思汗以前,记载较多的大汗有:合不刺、俺巴孩、忽图刺等人。蒙古汗位继承的世袭制虽辅有一定的推举形式,但也都是遵照从汗系子孙中推举,仍然是汗室世袭。恩格斯早就指出,在汗权发展初期,总是不大可能是严格的世袭制的。海都时,蒙古奴隶制政权只是初具雏形,也产生了表示贵族阶级身份的“那颜”、“异密”、“把阿秃儿”、“薛禅”等称号和被奴役阶级“斡特古·孛斡勒(奴隶)”、“合刺抽(下民)”等名称。并且蒙古各部自10世纪以后开始以属“国”的形式与辽、宋、金等朝均有交往,对这些王朝“来聘”、“来降”、“来贡”的记载不胜枚举,说明其阶级社会的政权形式已得到邻族邻邦的承认。众所周知,蒙古高原其他汪古、乃蛮、塔塔儿等各部,比蒙古部先进,其世袭制大汗政权也不晚于蒙古部,史书也多有记载。

(3)蒙古社会在成吉思汗祖辈时就有刑法,即“祖宗的成法”和军队等维持阶级社会政权的暴力手段,特别是古温兀阿和赤剌温孩亦赤二老人把儿子交给成吉思汗时说:“若离了你门户呵便将脚筋挑了,心肝割了”,“若离了时,便将他性命断了”。这无不反映出他们传统的法制观念是惩罚奴隶的奴隶制法规,其军队则是维护阶级社会的暴力组织。可见,把以上情况只说成是无阶级社会的氏族制残余或无奴隶制关系的封建社会是软弱无力、无法解释的。

二、成吉思汗时代蒙古社会的性质——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时期

那么,到了成吉思汗时代其建立的蒙古帝国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社会形态?前已论证,从海都到合不刺汗(12世纪初)时期,蒙古世袭各部统一的奴隶制合罕政权已逐步建立,到俺巴孩、忽图刺等汗时已经经历了奴隶制政权的早期发展阶段,这时的蒙古政权已经以属国形式时叛时服地隶属于辽、金王朝,只不过未能建立包括蒙古高原其他突厥系各部在内的那样大一统的奴隶制政权。这是因为蒙古奴隶制形成时,恰恰遇到了中国历史上五代十国及宋、辽、金的大分裂时期,蒙古高原也陷入了分裂混战局面。混战为蒙古地区奴隶大众乘乱逃离另投他主或者立功赎身提供了客观可能,正是这种时代背景,使得蒙古奴隶制没有能够得到充分发展,便已经从基础上开始动摇了。另一方面,成吉思汗则由于统一的需要,而大量使用奴隶于军中,自觉不自觉地使奴隶关系逐步解体,使成批世袭奴隶、家内生产奴隶脱离了奴隶地位。所以如前所引《史集》明确指出,札刺亦儿人作为世袭奴隶,到成吉思汗时已是“最后”一代。我们认为,这是与当时的社会实际十分吻合的。加之,成吉思汗周围邻族封建制度的影响,其统一后的帝国一开始就实行了分封制等明显体现封建关系的体制。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未得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关系必然还要补充发展,于是,大统一后的蒙古国进入了未充分发展的奴隶制关系与新产生的封建制关系并存、由奴隶制早期社会向封建关系为主、封建关系处于上升格局的过渡时期,成吉思汗时代的蒙古国家就是这样的一种过渡社会状态。

(1)成吉思汗1206年创建蒙古国的标志,可以说,最主要的是以即帝位的姿态实行分封制、扩建怯薛军和确立司法机构——断事官等封建君主政权。他封木华黎为左翼万户、孛斡儿出为右翼万户、纳牙阿为中军万户,万户下设有约95个世袭千户长,千户长下设百户长、十户长,将全蒙古草原牧民,不论原来是奴隶,还是自由民,不论原属哪个部落,重新分封给各千户那颜作属民,称“百姓”。蒙古大汗有权剥夺那颜的分地,或恩赐新的分地。领主都知道自己分地的界线,未得到汗的允许,不能随意改变范围,否则罪至死刑。这显然是君主与藩臣的关系。更值得注意的是:发给于户长的这些“百姓”与奴隶阶级不同,他们虽然是被以死刑威胁将其依附于千户领地上的属民,“依照其领主的安排进行放牧”,但以“缴纳许多实物贡赋”的形式从事生产,而且拥有一定的财产和“人身自由”。这95千户所拥有的蒙古国的“百姓”,就其地位与数量而言,是当时蒙古国占主导地位的劳动力。他们与千户长的关系,是早期游牧封建社会牧奴、牧民与封建领主的关系。即十进位分封制只能是一种“封建等级制度”,是体现一级从属于一级的藩臣关系。而且全国上下都要按大汗的命令服军役,即大家都是大汗这位至高君主的藩臣。这种封建关系的政治体制是明显存在的,而我们之所以将此阶段视为过渡时期,则是因为原来的奴隶制关系也未正式宣布废除,而且不仅仅是残余。例如,成吉思汗时的大量战俘主要是被贬为奴隶,这样,那颜封建主、平民百姓和奴隶构成了过渡时期并存的阶级关系。维持这种过渡时期国家体制和阶级关系的最重要手段就是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后,在那可儿基础上扩大并严格编制的怯薛军,它既是保护大汗专权的质子护卫军,又是保护那颜封建主统治牧民和奴隶的暴力工具。1206年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秃忽为第一任大断事官,又从法律上保证了初创的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过渡性质的“札撒”的执行,这样,就基本健全了过渡时期的国家机器。

(2)蒙古奴隶制生产关系在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的蒙古国中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有所发展。一方面成吉思汗在建国后的西征等战争中,掠夺战俘为奴的现象甚至大量增加,从一些史料记载看,西征中可能有几十万被俘的工匠成为手工业生产的奴隶。往往,一座城市被占后,“手工业匠人被挑出来充作奴隶(据志费尼记载,有10万多人),充作奴隶的还有年轻妇女和儿童,其余居民则被分配给士兵”。甚至连中亚原封建社会,在被蒙古国占领后的“后果之一是奴隶制在封建社会的复活,这是数十万人被充做奴隶而形成的结果”可见,在蒙古国的本土地区,甚至被并入地区都呈现两种制度并存的形态。但另一方面是蒙古原奴隶制,包括世袭奴隶制的基础,却由于统一战争,由于那可儿制、达尔罕制的出现已经动摇了,已经不再是原来的奴隶制关系,而被封建关系取代了。像海都以来的世袭奴隶札亦惕部,“(他们中间有许多人)各以(后文)所述的原因,成为异密和受尊敬的人的”;再如王罕克烈部的奴隶董合亦惕部和兀良合部的“普通奴隶”、兀答赤氏族等部落的奴隶,都因投靠成吉思汗而解除了奴隶地位,成了成吉思汗的那可儿战士,或千户,或答儿罕。成吉思汗统一蒙古高原的战争中,奴隶部落逃离主人是反抗的一种形式,这种现象不是个别,而是大规模地、成批、成部落地解除了奴隶地位。我们认为,这种史实证明,成吉思汗在将战俘和异族大批贬为奴隶的同时,使蒙古早期奴隶制社会以跳跃发展的形式向封建制社会迅速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