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老狐狸生意心经(大全集)
3154200000017

第17章 合理避税的能力:节约的都是赚的(1)

老狐狸说

西哲有云:人的一生中,有两件事是逃避不了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中国人也开始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这句话的含义。人们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也有合理避税的权利。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缴纳最少的税款,这个问题已经确确实实摆在了广大纳税人的面前。

正所谓“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避税。”但是,合理避税和偷税等违法行为经常只有一步之遥,一个极为细微的疏忽,都有可能使纳税人锒铛入狱,在失去人身自由地同时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

那么,如何做一个精明的合理避税者呢?您了解合理避税的相关事宜吗?您知道企业合理避税的敲门吗?合理避税本身并非是很难的事情,有时候是一层窗户纸,捅破了它,就看得很清楚了。当然,要捅开这层窗户纸,需要一个知识积累的过程。可怎样才能厚积薄发呢?这是每个生意人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合理避税与偷骗抗欠税的区别

纳税人追求财富最大化是一种天然本性,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通过事前筹划,尽可能地避掉一些税收是天经地义的。但是,一提到避税,很多人就会想当然地把它与偷、骗、抗和欠税联系在一起。其实不然,合理避税是纳税人的一种合理、合法优化税收的活动,它与偷、骗、抗和欠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1.偷税

偷税是违法的,税收违法活动中偷税影响很坏、现象最多。由于税收是对纳税人利益的剥夺,尽量少缴或不缴税是纳税人的朴素愿望,因此,偷税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即使在发达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比较完善、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较高的情况下,偷税也是屡禁不止的痼疾。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税行为人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手段进行偷税:

(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其中,伪造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俗称造假账、两本账;变造是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拼接等,制作假账、假凭证,从而以假乱真的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擅自销毁是指在法定的保存期内,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者减少实际应税收入的数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等行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账外经营、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等行为。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其中,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当注意的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和实际偷税的数额这两种数额必须都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才构成偷税罪。

2.骗税

骗税主要针对出口退税而言。我国实行的出口退税制度,是一项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参与国际竞争,拓宽国际市场,符合国际惯例的有效政策。但是,有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这样不仅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我国税法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分成三档:第一档是数额较大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第二档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第三档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一种国际通行的政策,通过出口退税,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可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但是对违反国家法律,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取消其出口退税的资格,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使其在经济上受损失,从而起到制裁的作用。

3.抗税

抗税是一种明目张胆地对抗国家法律的行为,它是所有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中手段最恶劣、情节最严重、影响最坏的一种行为,它不仅严重妨碍了国家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社会秩序,影响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而且给税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威胁。特别是那些以暴力方法对税务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抗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只是国家税收,而且指向税务人员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权利。

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指行为人对税务人员采用暴力方法,包括殴打、推操、伤害、强行禁闭以及为阻碍征税而砸毁税务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聚众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等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方法;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采用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如扬言以拼命的威胁方法拒缴税款,或以对税务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安全采取伤害、破坏相要挟,使其放弃执行自己的征税公务,达到拒缴税款的目的。

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特征为:

(l)当事人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征税公务的税务人员。

(2)采取阻碍的方式,通常是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税务人员放弃执行公务。

(3)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是其他人。

因此,构成抗税行为的关键特征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暴力和威胁,抗税行为成立与否并不决定于抗拒缴纳税款的数额大小。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不管税款多少,都可构成抗税。

4.欠税

欠税,是指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税款、拖欠税款的行为。这里的纳税期限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纳税期限。欠缴税款既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又占用了国家税款,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因此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对不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解缴。在现实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可以分为故意的和非故意的两种情况。对于故意的,一般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出于一定目的占用税款,不按期缴纳或者解缴,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要责令其限期缴纳,如果过期仍不缴纳,也没有提出申请,或者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没有批准,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上述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避免其无偿占用国家税款。对于非故意的,一般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知道应该纳税,或者是知道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期缴纳或者解缴。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合理避税的五种素质

合理避税虽是光明正大的,但毕竟是有一定程度的钻税法空子、“打擦边球”的意味,纳税人如果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就很有可能把合理避税弄成不合理了。

1.具有丰富的税收专业知识

合理避税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来支持。扎实的理论知识要求纳税人除了对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知识相当精通外,还应该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要求纳税人能在极短的时间内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涉税环节、筹划意图,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筹划方案。成功的筹划方案是“斗智斗勇的结果”。

纳税人只有具备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才能达到企业所要求的目标。如果一个纳税人具有非常强的筹划意识,并且一心想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没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作为基础,也只能是一厢情愿。

2.全面了解税法,关注政策动向

我国的税法在立法体制上有多个层次,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又有******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制定的税收规章,如实施细则、通知、办法等。并且具体的税收法规变化频繁,对一个问题一年中可能有好几个处理文件。稍不注意,使用的法规就可能过时。既然合理避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的投资、筹资、经营方式,因此,对于与投资、筹资、经营活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了解,就成了合理避税筹划的基础性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策划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且进行比较分析、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筹资或经营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的政策、法规不了解或者不甚了解,就无法策划出多种筹划方案,合理避税筹划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3.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

一个优秀的纳税人,不仅能够通过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设计出成功的筹划方案,而且还应该是一个有效的沟通者。

沟通能力具体表现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与企业领导入的沟通两个方面。纳税人提供的筹划方案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批准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其筹划的目的。纳税人如何将一个成功的筹划方案通过自己的沟通技巧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就要求纳税人具有良好的口才,能根据税务机关对筹划方案提出的各种问题,以极其简洁的语言说明其筹划思路、步骤和操作方法,作出有理有据的解释,从而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当然,合理避税筹划方案同样也必须经过本企业领导入的同意。

企业领导入与纳税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关注点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异。他们虽然都希望通过合理避税筹划来为企业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但企业领导入关心的是整个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关心的是企业的长远发展;而纳税人有可能只从当前的利益出发,可能出现与领导入相异的观点。这时就要求纳税人通过自己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和领导入进行有效的沟通,以做出正确的筹划方案。有时候,领导入可能为了一己私利或者怕麻烦,对纳税人的正确的合理避税筹划方案不予支持,这时就更需要纳税人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对其循循诱导,晓之以理,争取获得领导入的支持。

所以,纳税人应该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既要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又要通过出类拔萃的口才达到与企业领导入的一致,以谋求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4.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纳税人的精神面貌,它反映了纳税人的品德和气质,集中体现了纳税人的形象。纳税人的职业道德具体体现在正确地处理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相互关系上。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合法,但由于企业领导入对于某些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往往会提出一些影响筹划合法性的要求;有些领导入则要求将某些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纳入筹划方案。面对这种情况,纳税人必须以国家利益为重,态度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绝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放弃原则,更不能受利益的驱动而主动进行违反税法、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5.评估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

针对性是指在做具体的筹划时,要针对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情况,做到有的放矢。不同的地区、行业、部门和生产经营规模,国家对其有着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

因此,在具体的筹划过程中,所形成的思路、看问题的角度以及采用的筹划方式都会不尽相同。

例如,对于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应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而对于工业企业则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指纳税人要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做出的筹划方案应该切实可行,不能像个空中楼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