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来降低利率会产生许多不良后果。洛克指出,像英国这样缺乏金银矿的国家,只有发展生产和贸易,同时生活节俭,在外贸中做到“出超”,才能增加财富和货币。而为了发展对外贸易,需要有足够货币作为流通工具。他还说,即使法律把利率从6%降到4%,并且能够阻止任何人以高于4%的利率贷出货币(这显然是做不到的),它将产生什么后果呢?首先,它将使孤儿寡妇和一切以货币为财产的人们损失他们财产的1/3;其次,它将有利于借钱的商人,因为他所借到的款项所付的利息较前减少了1/3。如果商人和贷款人都是英国人,并且对于英国贸易既无好处也无坏处,那么这只不过是把除金钱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赖以为生的人的财产的l/3转入商人的腰包而已。但是这样做实际上将阻碍贸易,因为要经营贸易就需要有一定比例的资金,如果有资金闲置起来,就会使贸易减少。在风险大、获利小时(在英国以低利率放款就是这种情形),人们就宁愿把自己的钱窖藏起来,而不愿把它贷放出去,商人和工匠借不到钱,就会妨碍制造业和对外贸易,使国家财富遭受损失。
对于利率的高低与土地价值的关系问题,洛克首先把地租与利息的性质进行了比较,认为两者都是合理合法的。马克思曾说:“洛克是同封建社会相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权观念的经典表达者。”马克思这里指的是洛克曾经用资产阶级“自然法”的理论来解释私有财产权并由此引申出收取利息和收取地租一样具有合理性。洛克在用“自然法”理论说明私有财产权时提出,人对于自己的人身享有自然赋予的所有权,因此对自己的劳动和劳动产品也自然有所有权。这种自然权利,不应受别人侵犯。但这种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私有财产权并不是无限的。它的第一个界限是劳动者本人能够使用的劳动条件,以及他本人劳动所生产出来的劳动产品;另一个界限是一个人的能作为自己私有的财物,其数量不得超出该物在损坏之前能被这个人所消费的数量。那么,这种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并以个人能够消费的财物为界限的所有权是怎样被破坏的?作为剥削他人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私有权又是怎样产生的呢?按洛克的论证,这是由于:第一,出现了作为货币的金银这种耐久的东西,这种东西一个人愿储存多少就可储存多少,永远不会损坏;第二,根据社会成员的“相互协议”,每个人都可以把货币用于交换有用的但容易损坏的生存资料,同样地,每个人都可将自己占有的多余的生存资料换成货币,也可用货币换取土地,这就出现了土地分配不均和货币分配不均等的问题,于是占有多余土地的人就可把它出租给耕地不足的人,并从中收取地租,同样地,那些储存了多余货币的人就可以把货币借给需要货币的人,从中收取利息。由此可见,洛克把地租和利息都看做由于生产条件的不均等分配而把一个人的劳动报酬转移到另一个人的口袋。洛克还就利息和地租的高低,论证了土地价值大小的问题,即把地价和利率进行了比较。既然租地人支付地租是由于租地人从土地中取得收益,借款人支付利息是因为他用借来的钱赚得利润,那么,利率高低是否应该成为土地价格的尺度呢?洛克说,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完全肯定的,即法定利率永远不能调节地价。土地价格和其他物品价格一样,是由买卖土地的供求决定的。
虽然利率不能用法律来降低,但洛克认为需要有一个规定利率的法律。第一,这有利于解决借贷纠纷;第二,可以使青年人和缺钱的人不致太轻易遭受重利盘剥。他又认为,法律虽然很难确定一个固定的利率,但利率应该有一定的上下限,一方面不要太高,太高了会吃掉商人的利润,使他不愿借钱经营;另一方面也不要太低,太低了人们就不愿贷款了。由此可见,洛克一方面否认地价下降是利率提高的结果,否认降低利率可以引起地价上涨;另一方面又不否认利率和地价之间确有直接联系。
2.反对提高英国铸币价值
洛克主要反对的是降低铸币的含银量,使货币的名目价值超过其内在价值的主张。17世纪末,由于商业发展,人们对货币的需求日益增多。在流通中,由于英国的银币因磨损和被刮削,含银量大大降低,导致生银的市场价格比铸币价格还要高,流通中分量准足的银币被熔成银块出售,市场陷入了一片混乱。当时的英国财政大臣朗斯(WillamLowndes)在《关于重铸银币的报告》中提出,将不足分量的铸币视为足量并且在市场上可以合法流通。这样的主张使分量不足的铸币合法化,代表了当时作为债务人的地主贵族和封建国家的利益。而洛克代表商业资产阶级和金融资产阶级利益,给予反驳,主张发行足量的铸币,收回分量不足的铸币。
提高货币价值的做法有两种:
(1)铸造某种铸币时,使其含银量少于它们所承当的货币价值所要求的含银量,也就是改变了合金的成色,这样做的一个大害处就是使货币收受者减少,使外国人能够不用任何商品就拿走英国的货币,因为他们也会铸造这种劣币输入英国;
(2)同时提高一切银币的价值,这样做也会给经济带来恶劣的影响,会使债权人损失债权,对债务人或农场主也没有任何好处,因为他们出售商品时,按新币计算可得到的英镑并不比按较重的旧币计算得到的英镑会多。因此,提高货币数量是有害而无利的。
洛克指出,铸币的实际价值是由其含金量决定的,而不是由其数目决定的。尽管铸币的数量增加,但由于其含银量的减少,所以含银总量并未改变,货币的实际价值不会提高。提高货币价值,既可指真的把货币价值提高,也可指铸币数量的增加。如果是前者,无非是达到以较少的货币换取和以前同样多的商品的目的,但这只有在货币量与商品量比例发生变化时才会出现,而构成货币价值的白银的价值是不会改变的。因此这种方法是不可行的。人们往往寄希望于增加货币数量,但显然它的代价是发行不足量的铸币。
首先,如果货币都被改为新比率而商品价格相应提高时,货币仍旧会像原来一样容易被人熔化。其次,即使提高货币价值也不会阻碍生金银出口,因为不论对国内的白银给个什么名目,既不能使白银在英国有更高的价值,也不能使它在国外不被人重视。在交换时,白银的实际纯度才是统一的尺度。因此,采取提高货币价值的做法,既不能使生银流入国内,也不能保证它们不会流到外国去。不仅如此,如果有被贬损的轻币和足重的货币一样通用,则在出现外贸逆差时,首先流出的肯定是最重的良币,因为良币在国内并不比轻币更值钱,而货币在国外又完全是根据它所含的银量决定价值的。外国人可以从这个差值中获得多余的价值。实际上,既然如此,那为什么不直接用白银重量进行交换,却要将它铸成货币呢?这是因为虽然在理论上用白银进行交易是正确的,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如果每次交易都要对白银进行称重,查看其成色,这样会给交易带来很多不便,而铸币恰好能弥补这一不足。
在货币制度上,洛克反对复本位制,主张以白银为本位货币。货币作为商品价格的价值尺度,要保持稳定,不能经常变更。在复本位制的情形下,由于货币由两种金属铸造而成,所以它们之间的比例难免会发生变化,这样是不能保证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稳定性的。洛克指出,在众多的金属中,由于许多原因,白银是一切金属中最适宜做这种尺度的,如果政府把黄金或其他金属以一种不变的比率也规定为流通的合法货币,就很不适当了。因为金银等各种金属的价值是经常变动的,所以它们之间的比例不能固定不变。因此,国家没有必要为黄金规定一个固定的价格。任何一国全部流通的货币,应当用同一种合金来铸造,并且它的价值标准一经确定,就应当永远不变,决不能轻易提高货币的价值。
DiscoursesuponTrade
《贸易论》
〔英〕达德利·诺思(DudleyNorth)
华文导读
达德利·诺思(1641—1691)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最著名的理论经济学家之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691页),是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初期的代表人物。他是英国的一个第一流的商人,曾在土耳其的君士坦丁堡经营商业,回国后在海关和财政部任职。他的主要著作是1691年出版的《贸易论》。
诺思生活的那个时代,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重商主义的理论和政策逐渐成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诺思的《贸易论》对重商主义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同时宣扬自由贸易的主张,反对国家干预内外贸易,反映了当时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在英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对后来的经济学说有一定的影响。
趣味延展
诺思生活在17世纪的中后期,当时包括英国在内的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活动依然没有能够实现自由主义。这是因为当时的英国正处于世界资本主义发展的鼎盛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已经发展到较高的水平,资本家的贸易活动已经遍及全世界的各个角落。但是长期以来,他们所从事的贸易活动常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遇到许多障碍。当时的封建残余是压力最主要的来源,其次来自于重商主义思潮的限制,重商主义虽然重视商业活动的作用,但对于贸易依然不能完全理解。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压力来自于政府。由于上述种种思想的存在和影响,贸易活动一直受到政府的不断限制。这时就需要有人站出来,挑战传统的思想,需要有一种宣扬自由贸易的主张来代替传统的理论。在这样的背景下,诺思凭借多年的时间经验和理论积累,写就了这本《贸易论》,为自由贸易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理论精读
1.论减低利息
诺思指出,尽管支持减低利息的证据有很多,如低的利息会促进贸易从而有利于商人,能以较低价格向外国出售商品,可使地价上升等,但都不足以支持减低利息的主张。如果从全国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个别人的想法来不偏不倚地考虑利息问题,就必须研究:政府是否有理由用法律禁止贷款利息超过4%,还是应让借贷双方自行交易?诺思说,贸易就是人们把超过自己消费需要的多余物品拿来进行交换。由于勤劳和才能的差别,人们有穷有富,有些人拥有大量多余的土地、货物或资金。与许多耕作者租用耕地一样,也会有许多人需要借贷资金做生意。这样,资本所有者出借他们的资金,就像出租土地要收取地租一样,从中得到利息。所谓利息不过是资本的租金罢了。两者的区别只在于佃户不能把土地带走,而资本可被借贷者带走。出借资本要冒较大的风险,因此资本所提供的利息要多于土地所提供的地租。
诺思还分析了低利息是否会促进贸易的问题。他说,像谷物、羊毛等货物供过于求时价格会下跌一样,如果放债人多于借债人,也就是说资本的供给大于需求,利息也将下降。因此,并不是低利息促进贸易,相反是贸易发展增进了国民资本,从而导致利息下降。诺思断言,高利息将使储藏的货币投入交易,低利息将阻止货币投入市场。他指出,在英国用以生息的货币大部分是借给大地产所有者去维持奢侈生活的,因此低利息只会助长奢侈而不会促进贸易。他主张国家应让借贷双方按他们的实际情况自行订立契约。这样,当国家富足时,人们就可按低利息借得款项,但当国家日益贫困时,定会产生高利率的借款。他又解释了利息在10%以上的穷国立法者不用法律限制来降低利息的原因:那里的借债人多于放债人,人们势必要用秘密协议和其他种种办法来躲避法律,从而使法律失效;或者在难于躲避的情况下,只能是损失许多贸易。总之,借者多于贷者时利息要上升,这是一条普遍的规律。
2.铸币的有关问题
诺思明确反对重商主义的财富观和致富主张,阐明了金银是商品本身交换价值的存在形式,论述了货币储藏与货币自行增值之间的对立,也即论述了作为资本的货币,从而进一步发挥了贸易增长是财富和货币增长的唯一原因这个基本思想。
诺思认为货币不过是一种商品,是买与卖的衡量尺度。金银由于具有质地优良、数量稀少、容易储藏和携带方便等特点,自然成了人们交易的通用尺度。
诺思提出,既然货币不过是人们交易的通用尺度,因此把货币储藏起来并不能增加个人或国家的财富,而只有把货币当做资本来运用才能使财富增加。他说,人们总以为商品卖不出去是因为国内缺乏货币,这就犯了大错误。其实贸易的停顿另有原因。用货币、金银器等形式死守财产的人只会因此变穷,而财产正在增长的人才是最富的人。实际上叫嚷国内缺乏货币的人要的并不是货币本身。乞丐要货币是要用货币来购买面包。农场主要货币,实际是要将农产品卖出一个好价钱。批发商和零售商同样只是要把货物销售出去。在商业交往中,金银货币与其他商品毫无区别。只有把货币不断投入交易,人们才会富裕起来。可是,现在许多人却幻想用法律把对外贸易赚来的一切金银都保持在国内而直接变富,结果阻碍了许多国家财富的增长。如果法律禁止人们把货币带出一个城镇、郡或地区,只准带出各种货物,这样的城镇就会同其他地方割断联系,并会陷入不幸境地。
诺思认为,不要让对金银货币的渴求来严重折磨我们,因为一个富裕民族不可能缺乏货币。如果本国不制造货币,会从别国得到货币;如果从外国带进或本国铸造的货币过多了,超过了商业的需要,货币就会被当做金银条块对待,反之,货币少了,金银块就会被铸成货币。总之,货币的来去,会自行调节,根本用不着政治家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