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3101600000047

第47章 企业破产法(1)

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企业有生就有死,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企业经理要了解破产法,为自己上好发条,争取为企业创造辉煌的未来。

什么是破产

§§§第1节破产法概述

破产是债务人的实有资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企业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又不能如期偿还债务,就宣告破产。只要有商品生产,只要有市场经济,就会有竞争,也就会出现有盈有亏的企业。某些严重亏损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会被淘汰,就要破产,这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促使商品生产向高效率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对破产进行规范的法律就是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企业破产法从实际出发,对不同性质的企业破产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

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适用经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从1988年11月1日起实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问题则适用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但也只限于以上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至于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则不适用,这些市场主体不能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到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破产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破产的界限。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效力

企业破产法的效力,也称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企业破产法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1.对人的效力

指企业破产法对哪些主体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一切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合伙,不适用该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的有关规定外,并可参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这一扩大性解释,使得《企业破产法》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

2.空间效力

指企业破产法所适用的空间范围,即债务人在何地的财产可以作为破产财产,受破产法的约束。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均采属地主义,具体讲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债务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为限,破产宣告的效力不及于债务人在外国的财产。

3.时间效力

即企业破产法从何时生效,至何时失效。

企业破产的条件和程序

§§§第2节破产申请

1.企业破产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只要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便达到了破产界限,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国有企业破产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企业必须是国有企业。

(2)被申请破产的国有企业必须是没有或失去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①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③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企业破产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如债权人提出企业破产申请,需提供有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有关材料、债权数额等,并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如果由债务人提出企业破产申请,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递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等有关材料。

2.国有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1)破产申请的提出。《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在一定条件下都有申请破产的权利。并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级(市、区)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破产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决定立案受理破产案件,这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开始,也是破产程序的开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出公告,责成债务人提交债权债务清册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收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后,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债权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一个月内,或在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丧失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资格。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进行登记。有担保的债权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有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有关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3)破产的裁定和宣告。企业破产的宣告是指符合破产界限或条件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的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立即发布公告,并将公告通知破产企业及其已知的债权人、债务人和有关部门。债务人收到裁定通知书后,不能上诉。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①破产案件在时间上不宜拖延,拖延越长,财产流失或被转移的可能性越大,案件处理的困难也就越大。如果允许上诉,势必延误时日,造成被动。②对于破产案件的裁定,基本上属于程序性问题,破产界限明确,作出判断并不困难。不能上诉,不会导致破产案件裁定的失误。

破产申请人

破产开始是以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为前提条件。当事人既包括债权人,也包括债务人,合称破产申请人。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其中“到期债务”应指金钱债务或者能以金钱折算的债务。

2.债务人自己也可以申请破产,即“自己破产”。全民所有制企业申请自己破产时,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自己破产时,则不需要有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

破产申请文件和破产申请的审查1.破产申请文件

破产申请文件是破产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时必须提交的文件。申请文件欠缺或不齐全且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补齐的,法院对该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对于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文件:①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②债权性质、数额;③债权人无财产担保或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申请文件:①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②企业会计报表。③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破产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破产的原因是否具备。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法院以裁定驳回申请。

(2)申请是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破产案件一般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视其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3)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只能是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或其债权人。不是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文件提交不全的,可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文件齐备的,人民法院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指破产案件由破产债权人或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按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由破产债权人所组成表达债权人共同意愿、参与破产程序的决议机构。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临时性机构,这个机构由所有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的所有成员或其代表都应当出席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债权人中指定。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会议,并且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在债权人会议组成人员中,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因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须会议多数通过,即须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才具有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和解和整顿

和解和整顿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前的一种程序,但并非是所有企业破产的必经阶段。和解和整顿也是一项对临近破产界限又具有挽救可能的企业采用的必要挽救措施,从而有利于企业在规定的整顿期限内,扭亏为盈,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破产法上的一种法律行为,是诉讼上的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债权人相互达到和解协议,以解决债务纠纷,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整顿是指由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并应由企业同债权人会议达到和解协议。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整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成立:

1.债务人达到了破产界限。

2.债务人必须提出和解整顿的申请。

3.债务人没有违法行为。

4.和解协议需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5.和解协议需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在和解协议中应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如果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的整顿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

§§§第3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有不予宣告破产和中止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况的。

2.在企业整顿期间,由于非正常原因导致终结整顿的。

3.企业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