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小说铁血铸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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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续写新章(四)

罗哲夫补充道:“据了解,有的小区开发商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出售汽车泊位,一个泊位要价八至十五万元。还有的开发商擅自改变‘结建’工程的用途,随意改造装修,甚至破坏工程主体结构和平战转换设施。转让、出租、出售后维护管理不落实,致使一些工程渗水、积水严重。长此以往,势必严重影响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还有一些‘结建’工程,因为产权归属没有明晰,建好了,验收过了,但谁也不敢使用,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形成极大的浪费。”

欧阳文宇沉思道:“随着近年来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一些租、买了地下停车位的人要求对这些‘停车位’确权。还有一些小区业主认为,‘结建’工程是用他们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修建的,因此该结建‘工程的产权应由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出现业主与开发商争抢‘结建’工程使用权,有的小区业主还将开发商转让、租赁出售‘结建’工程使用权的行为告上了法庭或向媒体、政府人防部门投诉。一段时间,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纷纷发表意见或评论,‘结建’工程的产权归属成了社会十分关注的热点。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对‘结建’工程的产权归属做出十分明晰的确认。”

孟俊华说:“你放心,我们一定就此事,深入调研,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供市委、人大和政府决策!”

欧阳文宇加重语气说道:“拜托三位了!”

就人防地下结建工程权属问题,罗哲夫代表市人防办特邀了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研究室,建设局和社科联的专家,就此事进行论证。力图在当前法律界定不明的情况下,达成一致。

论证会上,罗哲夫首先发言:“我国现行法律,均没有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予以直接明确的规定,因此,对‘结建’工程的权属众说纷纭。归纳起来有归开发商所有、全体业主所有、国家所有三种观念。”

人大研究室吴副主任说:“《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实施管理。这些规定说明,要理顺‘结建’工程的产权归属,首先要弄清楚谁是‘结建’工程的投资者,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开发商所有论”者认为,小区“结建”工程是开发商负责修建的,既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结建”工程产权的归属,又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将“结建”工程提供给业主使用,法律也没有明令禁止开发商不可以占有,因此,开发商便可以占有“结建”工程并进行处置。

建设局法规科赵科长直截了当地说:“‘结建’工程归开发商所有的观点显然站不住脚。首先,开发商修建‘结建’工程,是应尽的法定义务。《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修建’,开发商结合新建小区建设,修建‘结建’人防工程是法定义务。”

社科联的老同志补充道:“修建‘结建’工程的投资是用小区所有购房人缴纳的人防‘结建费’,而并非自掏腰包。开发商分文未投却欲得所有权,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无论从法理还是一般道义上都讲不通。”

所有人发言都一致认为,小区“结建”工程的所有权,绝对不应归开发商。因为,他们并没有实际投入。

在讨论“业主所有论”的时候,政协研究室白科长认为:“结建”工程建在被小区业主全部分摊或拥有使用权的小区土地上,根据地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原则,其他人不享有土地使用权,也就不能取得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在这块土地上修建的“结建”工程,其所有权也只能由该土地使用权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赞同其观点的社科联老同志补充道:“根据《益川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按照有关要求‘结建’的人防工程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是小区的辅助设施,应为小区全体业主所共有。”

市委研究室一位年轻同志赞同道:“‘结建’工程的建设投资是小区全体业主在购房时缴纳的人防‘结建’费,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其产权理应归全体业主。”

市委研究室王副主任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业主所有论’的观点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仔细分析,却不难看出有失偏颇。关于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问题。这里讲的‘地上建筑物’,应指地表以上一定空间内的建筑物,而‘结建’工程是地表以下一定空间的建筑物,并不适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赵科长积极响应:“城市房地产开发时,开发商或小区业主获得土地使用权,只是获得了修建地表以上一定空间内的建筑物权利,并没有涉及地下空间的利用权。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国家,因此,地下空间使用权依然属于国家。开发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该地地表以下修建特殊建筑物——人防工程,理应不受土地使用权限制。试想,如果受土地使用权限制,国家将无法在城市地下修建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和大量的‘共同沟’。”

市政府研究室文科长缓缓说道:“‘结建’工程是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应该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并不是所有公建配套设施都像楼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如小区内的学校幼儿园,虽属公建配套设施,但其权属也可以独立存在,开发商按规定需移交教育部门。人防工程与桥梁、港口、道路一样,属于公用物,按照民法的基本精神,公用物、公有物的权属应当归属国家。作为‘结建’的人防工程具有战备属性,更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公用物,其权属理应属于国家。”

谈到业主缴纳人防“结建费”问题时,罗哲夫说:“《人民防空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业主在购房时按面积缴纳一定数量的人防‘结建费’是应尽的法定义务。”

经过激烈的争论,大家认为有两种情况必须正视,首先,开发商按照国家规定,向购房人代收或代垫这笔经费上缴国库,由于种种原因,该小区内不能修建人防工程,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用这笔资金易地修建相应的人防工程时,资金是从财政部门拨出的,其性质已经成为国家财政性资金,而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修建的人防工程,其产权自然属于国家。事实上,众多的公共人防工程,就是用广大群众缴纳的‘结建费’所修建。谁能划分出其中某一平方米的产权应属于某一位老百姓呢?

开发商根据国家规定用代收或代垫的这笔经费,经批准就地修建了相应的人防工程,如果“结建”工程的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那么更大范围的老百姓都缴了人防“结建费”,却没有获得任何产权,岂不有失公平?

问题的关键是,应将开发商用这笔钱就地修建人防工程和人防主管部门用这笔钱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本质等同看待,即都是用“结建费”投资修建。

既然用“结建费”易地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属国家,用“结建费”就地修建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则归小区业主所有显然说不通。老百姓在尽了缴纳人防“结建费”的义务后,享有的权利就是在战争或遇紧急情况时,可就近就地获得人防工程提供的人身掩蔽和保护。

谈到“国家所有”时,王副主任认为:开发商修建小区‘结建’人防工程是法定义务,且并未投资,理应不能占有该“结建”工程的权属。小区业主缴纳的“结建费”被开发商经允许用于就地修建“结建”工程,应等同于开发商上缴这笔经费后,国家再用于易地建工程,业主缴费属于履行应尽的义务。

最后,大家认为:根据当前的情况看,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结建”的人防工程权属应当属于国家。它的依据是“城市住宅小区内‘结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它的可行性基础是众多的开发商和小区业主能够接受,报刊、电视等主流媒体理解和支持,相关的律师部门、财政、国资、物价等部门也表示予以支持。

如果这一规定能够得到普遍实行,将对人防工程建设产生重要影响。因为“结建”工程在整个人防工程的总量中举足轻重,面广量大。因此,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和对国家负责的普通公民,都应该持“国家所有论”,坚决把“国家所有”的工作做实做好。同时,坚持“国家所有”,也是很多地方人防部门近年探索研究形成的一致意见。

欧阳文宇听了罗哲夫的汇报后,沉思片刻说:“这个工作还应该深入调研,并写出令人信服的可行性报告,报人大、政府。”

罗哲夫点点头:“要想真正把‘结建’工程的权属问题弄清并确权,可能不那么容易!”

欧阳文宇说:“是呀!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事,在执行时,难免会出现偏差。现在既然问题提出了,我们就得一直努力,直到问题得以解决。”

罗哲夫离开后,欧阳文宇发现已经六点半了,起身活动了一下疲惫的肢体,出门朝楼下走去时心想,得抽空到周老师家去看看,安慰安慰老大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