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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法律法规:老人权益有保障(3)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财产及与此相关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不等于遗嘱继承,因为公民既可以依法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并非遗嘱继承。

1.遗嘱的特征

遗嘱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基于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决定遗嘱的成立与生效。遗嘱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都不影响遗嘱的成立与效力,这与遗赠抚养协议不同。遗赠抚养协议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须由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遗嘱具有人身性质,不能由其他人代理,因此要求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遗嘱在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人在生前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遗嘱人一旦死亡,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变更或撤销遗嘱。

(4)有效遗嘱应当符合一定形式,不具备法定形式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遗嘱的有效要件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否则,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遗嘱的形式要件

①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证据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③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虽然代书遗嘱可以由其他人代为书写,但要求遗嘱人签名。

④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述方式表示对遗产进行处分的遗嘱方式。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因此法律要求只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

在上述五种形式的遗嘱形式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法律要求见证人必须能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2)遗嘱的实质要件

①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设立遗嘱时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③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人未保留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④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只能就属于他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立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遗嘱的撤销变更和执行

1.遗嘱的撤销变更

由于遗嘱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因而,理应允许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将其撤销或变更。撤销遗嘱,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所立遗嘱失去全部效力;变更遗嘱,是改变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使遗嘱部分失去效力。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撤销或变更遗嘱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示的形式,即立遗嘱人明确表示撤销或变更遗嘱。明示撤销变更遗嘱,必须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如变更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的方式进行,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以自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的遗嘱时,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代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的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等。另一种是推定的形式,即基于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撤销或变更。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2.遗嘱的执行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死亡后,按照有效遗嘱的内容,全面地执行遗嘱的行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当由继承人作为执行人。当遗嘱执行人为数人时,各执行人的地位平等。

什么是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1.遗赠的条件和法律特征

(1)遗赠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赠必须以遗嘱方式进行。

(3)遗赠是遗赠人对自己财产的无偿转让。

(4)遗赠只限于遗赠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得作为遗赠的标的。

(5)遗赠这一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只有在遗赠人死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6)遗赠是遗赠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7)受遗赠人必须是本遗嘱发生法律效力时活着的公民或存在的法人。

(8)受遗赠人必须是未丧失受遗赠权的人。

2.遗赠与遗嘱的区别

(1)接受遗产的对象不同。遗嘱的接受对象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而遗赠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者国家机关、集体组织和社会团体。

(2)遗嘱继承人是基于与被继承人的继承法律关系直接继承遗产;遗赠受领人是基于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从遗产执行人处取得遗赠财产,而不直接参与继承。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既继承财产,也要承担债务;而受遗赠人只接受遗赠人的财产。

何谓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抚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抚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1.遗赠抚养协议通常有以下两种:

一类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

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抚养人抚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抚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抚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抚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2.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

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抚养的权利。

老年人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会以一个消费者的身份去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那么,作为消费者,我们都有哪些权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真情知悉权。即每一个消费者都享有知晓自己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之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即交易双方应本着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及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即消费者依法享有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例如消费者协会)。

(7)获得知识权。即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和民族习惯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及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等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消费者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安全权

为了保障安全权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项权利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购买使用家用电器、家用机械燃气以及燃气用具、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儿童玩具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这些产品具有安全性或者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不合理的缺陷或安全隐患。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食品、药品、化妆品时,有权要求这些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3.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有关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具和用品、服务环境、服务活动以及服务中所提供的产品或者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等要求,不致使消费者因之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下面举一个案件为例来说明:

2005年10月5日,江西省吉水县杨桥镇泉邱村村民杨某在该镇个体工商户许某商店购得1.5公斤煤油,购价6元。10月7日早晨6时杨家起床煮饭,杨某之妻在给煤油灯添油时,装煤油的塑料桶突然爆炸,将夫妇二人烧伤,送吉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此案在调查中,据经营者许某称,该煤油是由她于9月20日从吉水县双林镇某石化公司加油站购进的,计13.5公斤,购进后卖给丹景山一老大爷1公斤,泉邱一家农户1.5公斤,还有一位不知姓名的老太婆0.5公斤,还剩下10.5公斤煤油没卖出。加油站经营负责人称,今年他经手共进过两批煤油,第一批于7月25日购进,计300公斤。第二批于9月25日购进,计160公斤,两批都是从宜春市石油公司某油库购进。而油库7月25日出售给加油站的那批煤油是该库7月16日从某炼厂购进。入库检验报告记载,这批煤油的闪点温度53度,其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但从许某商店现场抽取煤油送江西省石油产品监督检验站检验,其闪点温度小于30度,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据此推断:由加油站出售给许某的这批煤油为不合格。许某店购进、售出及剩余的煤油,其数量基本吻合,新情况也未发现,掺杂可能性小。而加油站存在许多疑点:第一,7月25日购进煤油300公斤至9月20日售完,加油站无账可查,其购进、售出数量是否吻合,不能查证。第二,加油站卖给谁,经营人员一户也记不清,不能做到对该站售出的煤油进行随机抽样检验,进一步证实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第三,加油站用来装煤油的铁桶,以前盛装过什么东西说法不一,有的说装过柴油,有的说装过机油。

据此,调查人员认为这批煤油发生掺杂的违法行为在加油站的可能性较大。最后经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达成正式调解协议:由许某和加油站共同承担责任,主要责任由加油站承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共2600元,其中许某承担600元,加油站承担2000元。

消费者如何实现自己的知情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下述途径实现自己的知情权: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规定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可以要求经营者出示商品价格标签,同时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生产者名称和住所,商品的用途、性质、主要成分、功能等有关情况。

黄某在本市某大型家具市场花费33000元,购买了一套标明为东南亚花梨木的高档红木家具5件。买回家后,黄某越看越是疑虑丛生,于是送到上海市家具质量监督站检测,出乎意料地发现除电视柜系东南亚梨木制作外,其余4件竟然均为非洲花梨木和其他杂木制成,实际价值远远低于所付出的价格。于是,黄某找到经销商,要求作退一赔一处理。然而,商家却认为非洲花梨木与东南亚花梨木同属红木,只是因各地习惯不同而各有叫法,并非故意欺骗消费者,并且家具的实际标价是41300元,黄某补足差价,才能给换一套东南亚花梨木制作的同样款式的家具。

本案的焦点不在价格而在产地,经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家具协会证实,上海地区只认定东南亚花梨木属于红木,商家应当承担伪造产地的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行为处罚办法》,家具应作退货处理,商家全额退款33000元,赔偿24000元(扣除电视柜价格),并支付检测费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