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员工”是最为完美的组合方式,作为代理人的员工“五加二、白加黑”地为自己老板(委托人)的利益而【拼命工作,而老板按照工作所产生的利益付给员工(代理人)相应的报酬。
可是现实并非完美世界,很多时候皇帝与官员的关系并不处于无任何耗损的最佳状态。两者权力值的不对等便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因,而这种不对等往往会产生所谓的“道德风险”。由于权力值和权力风险值的不对称,使得官员有可能会通过损害皇帝的利益来最大限度地提升自己的权力值。
那些地方官员对自己所辖之地的人口、资源和经济状况具有绝对的信息优势,这种优势使得官员在权力运行中往往会占据主动。一年到头困于皇宫中的皇帝就算有通天的本领,也无法监测到每个官员日常的行为决策。既然监察制度本身有漏洞,那么地方官员就有可能会利用制度漏洞在征收赋税时加派各种费用。
官员们手捧少得可怜的薪水,想的却是升官发财梦。在利益的驱使下,“不道德行为”就会变得理所当然。火耗盛行本来就是因为官俸、官用过低引起的。雍正和他的拥趸们认为,如果朝廷能够将火耗纳入赋税正项,然后再通过正规途径在中央监察下由各省督抚统一调配,就可以将“火耗”的火力降至最低点。
可他们忘记了一点,那就是官家制度的执行力究竟能不能扛起这份职责。比如说中央监察能够到位。很多时候解决问题的办法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解决办法的人出了问题。
“火耗”本是权力集团瓜分利益的事,可皇帝又不愿意承担道德风险。于是才炮制了“火耗归公”游戏新玩法,要求将火耗的支配权交予省级官府统一调配。可道德风险并没有因此而削弱,只有由A转嫁到B,最后又演绎成了一场集体腐化,越规避越疯狂。
“火耗”说得通俗一点,它就相当于十几年前还没取消农业税时的村提留、乡统筹和县统筹,也就是各利益阶层在正税上另行加征的附加税。我们就拿康熙年间的广东省新会县为例,当时这个县每年的农业税指标是48000两,可是知县太过贪婪,在这个指标的基础上又加收“二分四的火耗”。平白无故,农民就要多交24%的税。这样一来,所征收的税负里就会多出11520两的灰色收入。
多出来的这笔灰色收入,知县也不敢私吞。按照权力的分肥规则,他得拿出其中的三分之一分给下属,另外三分之一交给上司,剩下三分之一才能装进自己的腰包。而他交给上司的那三分之一通常是层层分配,道台分一笔,知府分一笔,按察使和布政使分一笔,巡抚分一笔,最后总有一笔打进总督的私账。
如果只是一个县的火耗,远远无法满足一个总督对于利益的需索。一个总督管辖好几个省,而每个省又设有几十个乃至上百个县。作为利益的共同体,每个县都会分润于总督。一笔笔灰色收入就这样通过抽水管道似的路径流进了总督的口袋,积少成多。
由于地方官员只是按章办事,对具体征收费用也就没有进行全面监控的激励。这样一来,高度的中央财政集权,虽然(因无更多层级与其分权)保证了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但也因缺乏有效的层级控制,才导致了耗羡征收的无序状态,由各省布政使统一提解分配。
雍正在位期间火耗归公的效果还是很明显的,这主要得益于火耗监控体制中增加了省级这一层级,这样就形成“中央――省――州县”的层级结构。从层级效率的理论看,这肯定会提高对火耗监控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