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国运拐点:中西精英大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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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做狐狸,还是做刺猬?——从苏格拉底和商鞅的生死看中西文化DNA的差异(9)

“它们两个都是公正的,它们互相抵触,一个消灭在另一个上面;两个都归于失败,而两个也彼此为对方说明存在的理由。”

苏格拉底是热爱雅典的民主制的,他的抱负不是要推翻民主制,而是企图给民主制以新的基础,从而为风干的民主制注入新鲜的血液和活力。他把自己的一生都献身于雅典民主制度的繁荣和完善;而另外一个同时存在的无可置疑的事实是:雅典的民主制度是热爱雅典人民的,它像一只骆驼,屈膝于雅典人民的脚下,随时听任雅典人民的驱策。可以说,没有雅典的民主制度就没有苏格拉底,没有苏格拉底们就没有雅典的民主。苏格拉底是雅典民主制的产物,雅典的民主制度是苏格拉底们的产物。从这个角度讲,苏格拉底之死就成为雅典民主制的一个内在的悖论:爱者必须消灭被爱者,被爱者必须消灭爱者。这就造成了必然的悲剧:苏格拉底以死表示对雅典民主制的爱,雅典民主制以杀死苏格拉底来表示对苏格拉底们的爱。

因此,正如苏格拉底所知道的:当雅典民主制处死他的时候,雅典民主制也就离崩溃不远了。在苏格拉底之死上,没有赢家,只有悲剧。这种命运在苏格拉底下定决心,立志作为雅典民主国家的马虻的时候,就在他的预备中了,因为显然,马虻总有被激怒的巨牛扫荡而死的可能。

人类文明每向前移动一步,绝不是昂首挺胸,步履铿锵,而是佝偻着身影的圣哲,蹒跚着脚步,带领着渐渐才能觉醒的人民,在权力貌似“合理合法”的暴力惩罚中,慢慢向前蠕动。苏格拉底与其他人类圣哲一样,他们的人生,担负着惊世骇俗的使命。当愚昧把他们填入地狱的时候,整个人类在他们的尸体上垫高了自己的脚步,这才实现一次真正的提升!

苏格拉底之死留下的是一笔无比宝贵的精神遗产。它惊醒了人们对雅典多数人统治的迷梦。从他开始,对多数人统治的不信任也汇入了对个人和少数人统治的不信任,形成了西方法治思想者对人性持全面怀疑态度的主流。在苏格拉底之后,柏拉图继承了他的老师苏格拉底提出的“美德即知识”这一观念,认为完善的城邦应由“哲学王”进行统治。“哲学王”是没有家庭、私产,只谋求公共利益的知识贵族,其实质是“知识”的统治。这之后,亚里士多德认识到哲学王仍然不可能摆脱人的偏见和激情,只有法律才是“没有偏私的理性”,因而提出了完整的法治理论。

进入近代,国家与上帝分离,以什么取代上帝成为社会的最高权威,也就成为人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思想家们仍然遵循苏格拉底开创的理性传统,提出了理性自然法、自然权利、天赋人权、法律至上、分权制衡、有限政府、程序正义、代议制等观念,并最终产生宪政这一政治文明的最大成果。现在的宪政就是在雅典民主制度所确立的民治、平等、自由和限制特权等政治原则的基础上,吸纳人类文明所积淀的知识成果,通过理性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宪法及法律体系,并把这套宪法和法律作为政治国家的最高权威的。

而商鞅思想的流毒,却在中国遗留下精神核污染一般严重持久的后果。

商鞅变法的恶果在当时就已经显现出来。原来学界普遍认为,商鞅变法后由于法网严密,人们举手触禁止,动辄得咎,所以很难想像秦国会存在大量的逃亡现象。然而,20世纪70年代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却记载了许多秦人不堪忍受沉重的徭役和压榨,纷纷出逃的事例。逃亡者既有刑徒、官私奴婢、也有普通的士兵。从秦简看,在法网如此严酷的秦国,老百姓仍然不顾生死踏上逃亡之路,可见商鞅的法令实在逼得他们活不下去了。商鞅之后,正如******所说“百代皆行秦政制”,法家思想不仅没有就此中断,而且得到发扬光大,以至于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一股血脉,永远流淌在中国文化的躯体里。封建****王朝力量的过度膨胀,****政权对老百姓的过分压榨,正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不前的最直接的原因。

作为这一****思想体系的全面构建者,商鞅对后来的韩非、李斯、秦始皇产生过直接的影响,并进而在以“外儒内法”为基本特征的中国封建****体系上打下了自己深深的烙印。商鞅强烈的反道德、反文化倾向,对于中国漫长的封建****统治在多数情况下的残暴酷烈是难辞其咎的。

西汉建立后,新的封建统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训,感到单靠法家思想是不足以维系其统治的,因而在继承秦制的同时,对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进行了重新调整。秦始皇不准人们读书,到汉武帝时则让人们只读一种书即儒学的书。商鞅、韩非等人的愚民思想其实是被汉代的统治者以一种更隐蔽、更高明的手段继承下来了。只不过不同之处在于,“秦始皇的统一思想是不要人民读书,他的手段是刑罚的裁制;汉武帝的统一思想是要人民只读一种书,他的手段是利禄的引诱。结果,始皇失败了,武帝成功了。”(顾颉刚《汉代学术史》)

然而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麻醉、毒化老百姓思想的功能与效果方面,比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有过之而无不及。秦朝之后法家并没有消失,而是通过商鞅的《商君书》继续传承在封建****君主的脑袋里。帝王们一直在用法家的“阴和损”,在幕后操纵着中国的兴与衰。法家变法儿整人,儒家用臆造的“天理”愚人。法家把中国人整傻了,儒家把中国人整愚了,两者互为表里,正是这种思想文化方面的麻醉、毒化功能,使秦汉以后的中国老百姓在几千年里变成了十分温顺的“良民”和“麻木的看客”。

对于这一点,20世纪初的著名史学家夏曾佑曾深刻总结道:“故中国之教,得孔子而立;中国之政,待始皇而后行;中国之境,待汉开武而后定……自秦以来,垂二千年,虽百王代兴,时有改革,然观其大义,不甚悬殊”。学者刘泽华精辟地指出,秦以后的中国社会发展模式是先秦时的“圣贤”培育出来的“一棵难噬的酸菜”,这些先秦的“圣贤”当中就有商鞅。

那么作为同一时代的历史巨人,苏格拉底和商鞅的思想和行动为何差别如此之大?最后的根本答案还在于他们脚下的社会文化土壤。

五、一边是民主觉醒的黎明,一边是压制人性的长夜

奴隶的国家不可能创造真正的奇迹

苏格拉底和商鞅在同一时代的不同作为,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有着迥异的社会现实基础。这一时期古代中西方社会通过改革,选择了极为不同的政治道路,给各自社会的政治制度铺奠了完全异质的基石,在各自的文化传统中打下深刻的烙印。学者杨师群先生在《战国变法与古希腊罗马社会改革之比较》一文中有着准确详尽的阐述。兹将其主要观点转录如下:

首先是中西方在社会改革转型中,对“人”及其生存的基本权利诸核心问题存在着本质性差异。

公元前594年,希腊雅典的梭伦改革,颁布“解负令”,取消公私债务,恢复债奴的公民身份,并永远禁止把雅典公民沦为奴隶。法律禁止将公民沦为奴隶,将不得奴役本国公民的理念上升为国家制度,对本国公民的人身权作出基本保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国家公民制度。这一改革措施的卓越之处在于从野蛮的奴隶社会中开辟出“文明”之路,开始将“奴隶”与“人”基本分开,而后罗马法“人格权”这一概念便肇始于此。它不仅是民众对平等权利追求的初步胜利,而且在世界法律史上也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

而恰恰相反,公元前五世纪后期,魏国李悝变法,他编辑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这部被历代统治者视为首创的立法样板中规定:“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籍其家”就是将其家人全部沦为奴隶。在这里,凡是盗窃符的要处死刑,籍没全家为奴隶;盗窃玺的要处死刑;连议论国家法令的也要处死刑,并籍没全家和妻家为奴隶。还有更可笑的规定,就是严禁翻越城墙,一人越城的要处死刑,十人以上越城的要杀死其全乡百姓和全族的人。另外甚至禁止群众集居,群众集居一日以上的要查问,三日以上者要处死刑。

而十分不幸的是,商鞅奉为楷模的变法先躯,正是李悝这样的法家鼻祖。面对席卷中原各国的变法图强浪潮,青少年时期的商鞅不仅十分关注他们的具体做法,而且更注意比较其中的优劣,尤其是魏国李悝和吴起的变法对他的思想影响最大,对李悝、吴起等人的改革成就十分向往,以致于后来变本加厉地将之发扬光大。

到公元前361年,商鞅变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更将从事工商业或贫穷的民众都沦为奴隶,而官僚集团则按军功爵秩分配“臣妾”。说明官府是如何蛮横地侵犯着民众的人身权。《商君书·错法篇》载:“同列而相臣妾者,贫富之谓也。”说得十分坦然。《战国策·秦策四》谓当时各国“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奴隶数量大增,使用也更普遍,乃至秦、汉两代成为中国历史上奴隶数量最多的时期。一直到清代,统治者也根本没有保护本国民众基本人身权的概念,民众因犯罪与债务沦为奴隶者触目皆是,人们始终不懂得什么是“人格权”!

所以我们看到,古希腊罗马的社会改革,其核心内容主要围绕平民的基本权利问题而展开;而战国变法,其核心则是为加强君主****的国家统治,进一步剥夺本国民众的基本权利。西方古代社会以追求自由平等为目标的改革内涵,在战国变法中完全找不到相应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