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汉藏民族关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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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汉藏关系的春天(4)

此外,还有一批西藏的藏族干部在中央国家机关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有19名西藏自治区代表,其中12名是藏族公民。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先后有十四世****、十世****、阿沛·阿旺晋美、******·格列朗杰、热地等藏族公民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2004年,西藏有29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务委员,其中,阿沛·阿旺晋美、******·格列朗杰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

西藏和平解放特别是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中央和自治区一贯十分重视西藏地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工作,制定计划,采取多渠道、多层次、走出去、请进来等各种方法,不断加大干部培训力度,仅1983年到1989年间,就培训干部3.5万人,西藏地方干部的理论水平、文化素养、技能素质不断提高,知识、年龄、性别、专业等结构不断改善。

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全区各地方自治机关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又享有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从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制定了220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条例》、《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决定》、《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维护西藏人民的特殊权益、促进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自治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有关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族传统的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根据西藏特殊情况,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规定为35个小时;1981年,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西藏实际出发,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规定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等。这一切都有效保护了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

历史事实充分说明,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社会进步的必然,完全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是维护国家统一,实现各民族平等发展、共同繁荣的必然要求;是包括藏族在内的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必然结果。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在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少数民族人民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40年来,西藏自治区结合当地实际,先后制定和实施了10个《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把实现跨越式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把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作为重点,在国家的支持和全国各兄弟省市的支援帮助下,确保了西藏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确保了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四节】西藏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西藏和平解放到改革开放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

从1953年到1956年,国家通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全国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西藏1961年完成民主改革后,中央提出,今后西藏工作必须采取“稳定发展”的方针,5年内不搞社会主义改造,不搞合作社,不搞人民公社。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当年在拉萨市堆龙德庆县通嘎乡冲色村办起了全区第一个人民公社,拉开了在全区试办人民公社的序幕。到1975年年底,全区除阿里地区外,在1920多个乡中,成立了1890个人民公社;全区26个手工业行业中,成立了380多个合作社(组),参加手工业合作社(组)的有8300多人。

至此,西藏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由于西藏社会主义改造是在“**********”期间进行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照搬照套内地做法、片面追求“一大二公”等错误倾向。

从西藏和平解放开始,中央政府就坚持对西藏实施特殊的支持、支援政策,致力于发展西藏地方生产力,改变西藏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

1952年到1958年,中央政府给西藏地方的财政补助达5.9亿元人民币;1959年到1963年国家发放给西藏的低息贷款共计954万元;1964年,中央政府通过粮食换牲畜、贷款买牲畜等方法,给3000多户无畜户牧民提供了维持生活所必需的牲畜;

从西藏和平解放后,国家便开始从有关省市抽调高素质的干部进藏工作;

1950年到1954年,国家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用了4年时间修筑青藏、川藏公路;1956年,开通北京至拉萨的航线,同时建成了一批发电站、煤矿、农机厂、皮革厂、水泥厂、木材加工厂、砖瓦厂等企业。全国各省、市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向西藏支援了大批农机具、化肥、农药、兽医药品器械、种畜、苗木等,使西藏地方的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改善。

二、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

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央政府根据西藏自治区的需要和要求,先后召开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就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一)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1980年3月,中央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指出,必须从西藏的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政策让全区农牧民得以休养生息,逐步改善西藏人民的生活。会议确定的主要政策精神可以概括为“放、免、减、保”4个字,“放”就是放宽政策,尊重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和农牧户的自主权利;

“免”就是决定在西藏免征农牧业税,取消农牧副产品的统购、派购任务,1980年以前用于兴修水利、购买农机具的集体贷款免予归还;“减”就是减轻农牧民群众的负担,为农牧业服务的拖拉机、汽车等免税,农牧民个体或集体上市出售或交换的农、牧、副、手工业产品,一律不缴税;“保”就是保证对西藏的必要供应。这些优惠政策给西藏地方和人民群众带来了诸多实惠,尤其是对西藏农牧民免征农牧业税的决定,深得西藏人民的拥护,使“**********”后的西藏人民得以休养生息,加快发展,对调动西藏各族人民的积极性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1984年2月到3月,中央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决定在西藏农牧区实行“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对西藏农牧民实行免费医疗。会议决定由北京、天津、上海、山东、福建、四川、浙江、江苏等省市承担43项援藏工程项目。根据中央的政策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免征农牧业税延长到1990年(中央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全国免征农业税);土地、牲畜承包期30年不变,集体林木、荒山、荒地的承包期50年不变,开发经营允许继承;取消粮食、酥油、肉类的计划收购,放开农牧副产品市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群众摊派,村社干部补贴由地方财政负担,取消种植、养殖计划;对县区办的中、小学生实行包吃、包住、包穿,所需经费由国家负担;鼓励发展多种经营,扶持帮助各种专业户、重点户,允许雇请帮工、学徒;允许农牧民跨地区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欢迎区外企业、集体、个体来西藏经商、办企业、办展销会等,并为其提供方便,保护其合法权益,等等。

(三)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1994年7月,中央召开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在总结贯彻落实前两次座谈会议精神的基础上提出,过去给西藏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能够继续运行的予以保留,因情况发生变化而失效或需改变的,由国家采取新的优惠政策和别的扶持措施取代。会议制定了8项特殊优惠政策,包括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价格补贴政策、外经贸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农(牧)业农(牧)区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等。中央重申“两个长期不变”,推出“谁开发,谁经营,谁收益,长期不变,允许继承”的政策;对西藏的财政补贴,实行“核定基数,定额递增,专项扶持”的政策;税收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从轻从简”的政策;金融方面,继续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和保险政策;投资方面,对西藏的能源、交通、通信和综合开发等大中型骨干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国家给予重点支持;外贸方面,实行“放宽政策,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政策;社会保障方面,国家帮助西藏逐步建立健全退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体系。会议确定了62项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各省、市对口援藏项目32个。

(四)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2001年6月,中央召开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明确了新世纪初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提出了“紧紧抓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西藏社会局势基本稳定的良好机遇,着眼于西藏的繁荣进步和长治久安,集中力量解决事关西藏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党的建设,促进西藏经济从加快发展到跨越式发展,促进西藏社会局势从基本稳定到长治久安”的主要工作任务。提出“十五”期间力争西藏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以上,到2005年,力争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进入西部地区前列。会议确定国家在西藏的直接投资项目117个,总投资约312亿元(含青藏铁路西藏段的投资120亿元)。会议明确指出,对西藏今后所需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封口,成熟一个,审批一个,争取在“十五”期间多上一些关系长远的项目。提出对西藏的优惠政策,能够继续执行的要继续执行,需要完善的在完善后继续执行。会议增加了对西藏的优惠政策,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这些优惠政策实施后,“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对西藏的扶持和补助将达到390亿元,比“九五”时期增加了一倍。另外,中央决定对口援藏工作在原定10年的基础上再延长10年,扩大对口支援范围,增加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参加援藏工作,对原未列入对口支援的29个县,区别不同情况,以不同的方式纳入对口支援范围,适当增加对口支援的干部数量。

国家采取特殊灵活政策,动员全国支援西藏,在短短21年时间里,中央召开四次专门会议,研究一个地区的建设发展问题,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

三、中央支持和全国支援极大地促进了西藏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长期以来,国家根据西藏的特点和要求,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尽一切努力,从各方面给予了特殊的支持和帮助。据不完全统计,1952年到1994年,国家用于西藏农牧业、科技、教育和其他社会事业的投资达350多亿元;

1952年到1993年,中央财政给西藏地方财政的补助达191亿元,占这个时期西藏地方财政总收入的87%以上;1952年到1993年,国家在西藏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改投资超过117亿元。

1984年至1994年,国家投资、全国9省市援建西藏的43项工程,总投资达4.8亿元。1994年至2001年,中央又直接投资,在西藏实施了62项建设工程,总投资达48.6亿元;15个对口支援的省、市和中央各部委无偿援建716个项目,资金投入达31.6亿元。

2001年第四次西藏工作会议以后,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扶持力度,“十五”期间中央政府投资312亿元,建设117个项目,并给予财政补助379亿元。全国各地支援西藏建设的项目71个,资金投入10.62亿元。据统计,西藏自治区成立40年来,西藏财政支出共计875.86亿元,其中94.9%来自中央补贴。近10年来,共选派援藏干部2000多人,援助资金及物资101.66亿元(不含中央在这个时期的117个援藏建设项目资金)。

中央政府和全国各地的支持、支援大大改善了西藏的生产条件,改善了西藏人民的生活条件,促进了西藏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西藏自治区成立40多年来,西藏在经济制度、经济结构和经济总量上均实现了重大飞跃,彻底告别了封建庄园制自然经济,正在向现代市场经济迈进。西藏的国民生产总值从1965年的3.27亿元增长到2003年的184.59亿元,其中第一产业40.97亿元,第二产业48.11亿元,第三产业95.51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65年的241元增长到2003年的6847元。现代工业从无到有,建立起了包括20多个门类、富有西藏地方特色的现代工业体系。2003年,工业增加值13.07亿元,乡及乡以上工业产值22.901亿元,水泥产量达88.91万吨,发电量10.16亿千瓦小时,固定资产投资138.62亿元。农牧业结构正在得到调整,效益不断提高。2003年,全区粮食播种面积185.96千公顷,其中青稞125.73千公顷,小麦42.22千公顷,油料21.64千公顷,蔬菜14.18千公顷。农业机械动力达178.77万千瓦,农业灌溉面积达156.32千公顷。牲畜存栏2451.85万头(只),产肉19.01万吨,产奶19.63万吨。全区人口达到270.17万人,出生率17.4‰,死亡率6‰。全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58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690元。

旧西藏没有一条公路,如今已形成以国道和14条省道为骨干的公路运输网络。公路通车里程达到4.13万公里,2001年以后,每年以2000多公里的速度递增。2003年,全区货物运输量达到279.44万吨,其中公路完成266万吨,航空完成1.44万吨,管道运输12万吨;客运量达325.17万人次。2001年开工建设的青藏铁路格尔木到拉萨段,北起青海省格尔木市,经纳赤台、五道梁、沱沱河、雁石坪,翻越唐古拉山,再经西藏自治区安多、那曲、当雄、羊八井,南至自治区首府拉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