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心理学的新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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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主客体相互作用决定行为(6)

人类主体与其他动物一样,都具有基本的感知功能,这是有机体生存的基本条件。感知行为的发生,首先有赖于有机体所具有的感觉器官和感知结构,这是产生感知行为的前提,其次还必须有相应的感知对象,如各种视听刺激,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们必须相互接触并发生特定的相互作用,人的各种感觉和知觉反应,都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以人的听觉反应为例,听觉的主要器官是人耳,刺激对象是声波,它产生于物体的振动,物体振动时能量通过媒质传递到人耳,从而产生听觉。声波有三种物理属性:频率(波长)、强度和纯度,它们的有机搭配便形成了自然界中千差万别声音信息,声波的三种物理属性作用于主体的听觉器官分别引起三种心理感觉,音高、音响和音色。由于主体听觉结构的不同,有些性质的声波尽管也传导到人的耳膜,但是主体不会产生相应的听觉反应,例如频率在20~20000赫兹之外的信息,以及响度太低的声音,都难以引起主体的听觉反应,但是若是其他物种或其他个体则是有可能感觉到的,例如大象就能够听到所谓的次声波,狗的听觉就比人更敏锐等等,这便是所谓的感受性和感觉阈限,这是由物种或其个体的生物结构所决定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听到的各种声音信息,说话声,鸟叫声,机器的轰鸣声,悠扬的乐曲,街面上嘈杂的噪音等,都是不同频率、强度和纯度的有机搭配的声波与主体的听觉器官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效应和反应。不同性质的声波会产生不同的反应,从而引起不同的听觉反应,于是,主体便能够区分出是汽车声还是摩托车声,是“高山流水”

还是“平湖秋月”,是张三在说话还是李四在说话等等。另外,听觉绝不仅仅是声音信息与主体的听觉器官发生相互作用,而是以整个主体结构去参与,主体有关的知识经验都会强有力的影响到主体的听觉反应。例如,新生儿只能听到并分辨有限的声音,虽然声音不同,但他却只能产生模糊的、雷同的反应,因而不能有效地分辨。随着生活经历的丰富,他所接触的声音信息越来越复杂多样,感觉功能也在这种相互作用的磨炼中越加的分化和精细,相应的听觉分辨力也就越来越强。并且由于每个人都有其特殊的生活历程,相应的工作、职业等所导致的听觉经验和训练的不同,使得个体的听觉能力表现出很大的个体差异。例如,音乐家就有着超越常人的音乐方面的听觉能力,而一个鸟类专家就能够分辨出更多的鸟叫声,而一个不懂英语的人甚至不能够分出他人所讲的是英语还是西班牙语等等。可见,对于同样的声音信息,能否听到以及产生什么样的听觉反应是与听觉主体有着重大的关系的,任何听觉信息的获得都是某种特定的声音信息与主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二者各自的特性共同决定了主体能够产生什么样的听觉反应。其他形式的感觉,如视觉、嗅觉、味觉,也遵循同样的原理,只是在相互作用的风格和特点及其具体的效能上各有特色。总之,人的各种感知觉都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不同的刺激作用于主体不同的功能器官就产生了不同的感知行为,主体也便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感觉和知觉,每一次特殊的感觉,我们都可以通过分析刺激对象的特点及主体相应的功能器官的特点来加以解释。

学习是主体在其生活历程中获得个体经验的过程,是主体结构在与学习对象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比较稳定的结构改变。任何内容与形式的学习,从狭义的书本知识学习,到一般的动作技能的学习,以及主体日常的生活经验、价值准则、行为方式等社会经验的获得都典型地体现了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每一次具体的学习,都是主体以其现有的结构状态与学习对象进行的一次特殊的相互作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体会在与对象的相互作用中不间断地调整改变自己的结构,以期符合学习的目的和要求。其中,主体的智力和能力,主体相关的经验和训练水平,主体眼下的精力和动机状态,以及学习对象的特征和属性,学习的目的和要求,学习的意义和价值等,都会对具体的学习过程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决定着该次学习的具体效能。而相互作用的结果,则因不同的学习对象和具体的学习目的和要求而表现出千差万别的态势:可能是理解了某一数学公式的内涵并可以简单的应用,可能是拓展了对某一问题的认识深度,可能是学会了一套体操的动作或会唱某一首歌,也可能是改变了某种人生的态度或长期养成的习惯等等。以某种动作技能的学习为例,学习的对象是某种动作技能,学习的目的是掌握其中的技术操作要领,并能够合乎要求的表达出来,所有这些都构成了相互作用的客体,以及主体试图追求和趋近的客观要求。学习的第一步是首先能够对该动作链形成认知表征,能够理解并记住每一动作成分的构造、运动轨迹、力度以及各成分之间的连接等技术性指标,即必须首先从认知和理性上实现对动作的把握,实现主客体的初级同构,这是学会自主操作的第一环节。接下去才是动作的内化和实演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主体需要把第一阶段所形成的有关动作的认知表象和动作要领,作为相对客体,用来引导和指挥主体实际的动作运行,但是,由于与动作相关的机体结构以及有关的动作经验难免与新动作的技术要求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距,使得主体在进行实际的操作中未必立刻能够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同时在做这些动作时,不同的先前经验也会使主体感觉到不同的难度。因此,需要主体不断地调整动作的操作,以期符合目标要求,学习的整个过程,就是主体不断地以动作的目标要求作为客体要求,来调整改变自我动作运行式样的过程。

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会在主客体双方产生多重的效应和反应,主体的情感与态度体验,便是这些效应和反应中的重要部分。情绪反应和认知反应不同,虽然都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但是,认知反应是客观事物本身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作用痕迹,是客体与主体的技术结构发生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相互作用的初级效应或直接效应,而情绪情感则是客观事物与主体相关的需要等动力系统发生相互作用的产物,是建立在认知反应基础上的次级反应,是与其他心理活动紧密相连的伴随效应,是客观事物与主体的心理趋向之间关系的反应。一般来说,当客体迎合顺应主体的结构倾向时,当主体结构获得展开与表现、需要获得满足与实现时,会产生积极的、良性的情绪体验,反之,则产生消极、恶性的情绪体验。至于产生什么具体的良性或恶性感受,则看主客体各自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关系。日常生活中,主体自身以及周围环境都会不断地发生这样那样的事件,主体每时每刻也在与形形色色的客体对象打交道,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是被各种各样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的。由于客体及其事件的多样性,与之相关的主体内部成分也是异常复杂的,由此就导致了客体在主体身上所引起的情绪反应,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强度上都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同时也表现出异常丰富、多重的态势,而决不会总是遂人愿、顺人意的,它们与主体会呈现出极为复杂多样的关系。例如,有的顺应人的心理趋向,有的违背人的心理趋向;有的顺应了主体a倾向,却又违背了主体b倾向;有的内容中的m部分顺应主体倾向,而n部分又违背主体倾向,并且顺应或违背的程度也都不一样,而具体到某一特定的客观事物给人带来的则可能是多种滋味在心头的复杂感受。另一方面,由于主体所经历和面对的客体太多了,它们都会与主体的相关倾向打交道,因此,情绪,不论是良性的还是恶性的,不论是强烈的还是微弱的,无论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都如影随形地伴随着我们的各种行为,使得人每时每刻都“沉浸”在一定的情绪状态和情绪体验中,也由此形成了人类心理生活特有的色彩和风格。每个人在任意一段时间内,都可以随意列举自己对一些事件的情绪反应和体验,也可以大致描述一下自己某一阶段的情绪状况,从而可以使我们加深对情绪反应是由主客体的功能关系及其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的这一规律的认识。例如,我们这一阶段工作顺利,没遇到麻烦事,心情当然就好;和朋友约好了要去玩,可是下起了大雨,结果没去成,令人非常沮丧;上班时和别人会车,被对方骂了一句,很是生气;买了辆汽车三天两头出毛病,非常的窝火;朋友托自己办的事情给办砸了,非常的内疚;今天老师把自己的作文当作范文来念,感到特别的自豪;今天把困扰自己几个星期的一道难题解决了,非常的舒畅和开心;从电视中看到自己讨厌的候选人当选了,十分的生气;听到亲友生病的消息,非常着急、焦虑等等。在这些情绪反应中,有的强烈,有的微弱,有的持续时间长,有的则十分短暂,这取决于客体的性质及其与主体的关系,越重要的东西,得与失都会带来强烈的情绪体验,持续的时间也较长;意义越小的内容,得与失只会带来微弱的情绪体验,其影响也会很快消散。另外,正是由于这些直接的情绪的体验,才会使主体进一步的产生喜欢或厌恶,赞成或反对等所谓的态度体验。这些伴随着或积极或消极情绪感受的态度体验,是主体建立在对客体对象认知与评价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它一方面浓缩了主体一次次具体的情绪感受,另一方面又在认知的参与下,对这些直接的情绪做了整合、概括和升华,从而形成相应的概括化的态度体验。这种态度体验会作为一种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而成为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和后天倾向,进而参与到与新的客体的相互作用,从而影响主体后续的行为选择和行为运行。

人类主体有着极其复杂的结构,这种结构的复杂性,使得主体拥有着多重的欲望和需要,多样的兴趣和爱好,多元的价值取向,多姿多彩的生活追求,与此相应的客观世界更是五彩斑斓、气象万千。因此,当主客体相互接触并发生相互作用时,便表现出人与客观对象极其复杂的相互作用态势,其中,主体对客体的选择和趋避便是相互作用复杂性的具体体现。客观世界的一切都是自然规律的产物,本无所谓好与赖,善与恶,对与错,所有的这种分别与评价,都是在与人的需要和倾向相比,以人的价值体系为标准来谈的。当某种对象和内容迎合主体的结构倾向,能够给主体带来利益和好处时,便会引起主体的良性反应,便会引起主体的追求和趋近;反之,一个违背主体倾向,对主体构成威胁和伤害的对象,只会引起主体的回避反应。所以,面对众多的对象和目标,主体决不会茫然无措、胡乱施为,也不会不分好赖、一样对待,主体总是选择迎合自我倾向、能够带来好处和利益的目标,而摒弃那些违背主体意志、会给主体带来伤害和痛苦的对象。而这种机能和特性正是人类长期进化适应的结果,它保证了人类能够在这个既有阳光、仁爱又充满危险和伤害的世界里,能够趋向那些能够给自我带来利益和好处的内容,而回避那些对自己构成伤害的事物,从而有效的保护自己。然而,这种对目标或对象的选择和摒弃,在许多情况下是十分复杂和困难的事情,许多对象既有迎合主体心理倾向的方面,又有违背心理倾向的方面,同时许多对象由于与主体不同的内存相互关联,很难进行价值和意义的比较,所有这些,都影响了主体的价值判断。同时,由于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对象的性质和事物的发展方向并不十分明朗,再加上认知能力的限制,使得主体对所选择事物的结局和前景难以作出明确的判断,而这些正是主体进行选择和取舍最重要的依据,而情况不明、认知不清,都会使得主体的判断和选择迷雾重重,因而,选择在许多情况下常常成了无奈的任意下注。但是,关于主体行为选择的问题,毕竟是有着一些可资主体凭借和利用的依据:当面对同样都具有诱惑力的不同对象时,主体会以自己的价值观选择那种综合效能上具有最高价值和最大利益的对象;当任何选择都是痛苦和伤害时,并且这种选择是不可避免时,主体会选择伤害和痛苦最小的对象;当一个对象或目标既具有不同性质和量值的优点,同时又具有一系列的缺陷时,那么,利与弊的比较就成了决策最重要的依据,如果综合效能上利大于弊,则取之趋之,反之,则弃之避之;另外,强度高、势头猛就趋之,强度低、势头弱就避之;支持的因素多就趋之,反对的因素多就避之;成功率高就趋之,成功率低就避之;投入与产出高于某一比例就趋之,低于某一比例就避之等等,都是主体在一定问题、情境下作为选择和趋避的依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