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武威通志:天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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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民政(1)

一、机构

1950年5月,天祝自治区设民政科。1959年2月,改称民政局,12月,改称民政人事局。1961年11月,改称民政局。1962年5月,仍改称民政科。1964年9月恢复民政局。1968年天祝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设民政组。1973年,民政组改称天祝县民政局。1984年1月,民政局与人事局合并,称民政人事局,6月,民政、人事分设。1989年8月,天祝县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与民政局合署办公。1994年6月,县边界工作办公室成立,隶属民政局。民政局尚内设双拥安置办公室、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救灾办公室、地名管理办公室,外有二级序列单位--打柴沟军供站。

二、优抚安置

(一)拥军优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天祝县各级人民政府除组织对军烈属的大型慰问、表彰、教育活动外,每年重大节庆前后,走访慰问或召开座谈会,了解军烈属思想情况和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及时帮助他们解决。

1949年11月,天祝各族人民组织致敬团,赴兰州慰问了中国人民解放军。1950年,对烈军属进行了登记,召开座谈会、茶话会;“八一”建军节,给烈、军属送了礼品和慰问信。1952、1953,先后两次派代表参加中国人民赴朝慰问团,慰问了中朝人民军队。1979年庆祝“八一”建军节活动中,开展“学英雄,见行动”的教育活动。1983年7月,召开全县优抚对象,拥军优属、优抚工作先进个人代表大会。1984年10月,在哈溪区召开赵大海烈士庆功大会,追悼会和烈属座谈会,兰州军区授予赵大海“勇于献身的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并追记一等功,追认为中国共产党。1985年,县委、县政府和人武部领导走访访问慰问了65户全县参加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的干部、战士家属。1986年,县政府先后两次组织慰问团,慰问烈军属164户,对35户生活困难的参战军属给予50~200元不等的补助。根据各地的实际,提高了农村籍现役军人的优待补助标准,年均补助350元的有5个镇,300元的6个乡,250元的5个乡,200元的6个乡。1987年元旦,对全县65户参战干部战士的家属进行了慰问,帮助解决了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1989年以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创建河西千里双拥模范走廊活动,天祝县1994、1996、1999年3次蝉联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授予的“双拥模范县(城)”称号。

1989年,对全县26名复员军人、老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从原来人均每月10元提高到25元。对二等乙级以上的在乡残废军人,在发放抚恤金的同时,报销了医药费。

1992年,县民政局会同人武部、土管局,划定了两支驻军的军事设施保护区域;1993年,兰州军区“九三”军事演习部队过往时,县上组织了大型迎送活动;1994年5月,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光缆工程施工经过天祝县境时,县委、县政府领导慰问了施工官兵;1995年,“九五”军事演习期间,县上举行迎送仪式。

1996年初,制定了《天祝县1996~1998年双拥工作规划》、《天祝县创建河西走廊双拥模范县实施意见》。6月,召开双拥工作会议,表彰了32名双拥工作先进个人和6个双拥工作先进集体。会后又筹资21万元,新修了武警天祝县中队的营房19间。1999年,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捐资1.6万元,水泥42吨,为县中队硬化了地坪,搭建了蔬菜温棚和养猪暖棚,维修了办公用房。

1997年,共建成双拥模范乡镇16个,双拥先进单位43个,军民共建点16处,双拥林1处,双拥路4条,双拥桥2座。

1998年,县政府颁布了《天祝藏族自治县义务兵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天祝藏族自治县1998~2000年双拥工作三年规划》和《天祝藏族自治县“爱心献功臣”实施方案》。

2000年,在纪念抗美援朝50周年之际,县上主管领导和县双拥办的负责人走访慰问了36位赴朝志愿军老战士,为46名革命老军人发放救济款9.4万元,为贫困优抚对象发放面粉700袋,解决“三难”(生活难、住房难、就医难)补助款17.8万元。

2001年,完成了创建河西千里双拥模范长廊计划,保持了全省双拥模范县荣誉称号,至2003年,天祝连续4次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命名为双拥模范县。2003年,县人武部大楼竣工后,县政府又拨款40万元修建了大楼附属设施;拨款13.8万元为武警县中队解决了自来水和供暖问题;拨款12万元修建了消防办公楼;协调移动公司为驻军某部开通了移动电话,为某部免费开通40部201电话;为驻军安装了闭路电视,解决了驻军干部子女入学问题。2004年,解决营房用地30亩,划拨靶场用地30余亩。

(二)优待抚恤

自治区(县)成立以来,县民政局(科),对县内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革命残废人员、退伍老红军、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红军流落人员及现役军人家属,进行了优待和抚恤。优待方式以群众优待和政府优待想结合,群众优待有劳务帮助、工分补助、现金扶持、物资赠送等;政府优待有定期定量补助、疾病治疗补助、住房修建补助、入学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1951年至1955年,对优抚对象实行代耕、包耕、帮工和免交公粮的制度,政府拨给一定数量的优抚款。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改变为评定优待劳动日,并补助现金和粮食。

“**********”中,民政工作陷于瘫痪,优待工作处于中断和停止状态。

1978年,优抚工作恢复。1979年对优抚对象进行了普查,全县有烈属13户、79人;病故军人家属10户、44人;现役军人家属1219户、9752人;复员军人117人,共10774人。社队给837户烈军属优待劳动日16万个,补助粮食1.14万公斤,现金6126元。确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老退伍红军和老复员军人4人,定补额1228元;得到临时补助的烈军属、复退军人4380人,补助费2.57万元;并给社队分配优抚款1.88万元,解决了730户、4380人的生活困难;给73户优抚对象1.7万元修补了住房;给31名革命残废军人发残废抚恤金1598元。是年2月,全县实行了新的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凡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的,其家属的一次性扶恤金按新的标准发给,即团营职15级至18级或行政15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发650元,病故发550元;连排或21级以下干部至行政21级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发550元,病故发450元;参战民兵民工牺牲发470元,病故发370元。

1982年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县民政局对病故军人家属、残废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办法是:1.对现役军人家属免交公购粮油任务,免交积累和其它提留。采用按劳、人或地亩统一抽款的办法,每年优待现金100至150元。2.对孤儿、单身汉从参军之日起,由生产队负责种好承包田,收入的粮油和每年优待的现金由生产队负责存放,待退伍后,一并交给本人作为安家费用。3.对无劳力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属、病故军人家属、残废和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的退伍军人的承包田采用按户、按劳包工帮种、帮耕、帮收的办法。4.对烈属、病故军人家属、残废和带病回乡不能坚持参加劳动的退伍军人,免交公购粮油任务,免交积累和其它提留。

1988年,全县共有优抚对象554户、4221人,其中烈属7户、90人,因公牺牲军属1户、5人,病故军属9户、48人,现役军人416户、2174人,红军6人,复员军人7人,退伍军人1880人。

年支优抚款5.05万元。发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1人、3100元。享受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庭定期抚恤金的17人、1.31万元;烈属14户、4680元;因公牺牲军属1户、300元;病故军人家属3户、720元;全县优抚现役军属318户、7.95万元;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退伍红军2人、1000元;复退军人50人、2.41万元;革命残废军人43人、8600元。

1989~1994年,对全县的优抚对象进行了普查登记,提高了优待抚恤标准。其中烈属16户16人,人均月定补60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4户5人,人均月定补55元;病故军人家属7户7人,人均月定补50元;伤残人员50人,年付伤残抚恤金21515元;在乡老复员军人66人,人均月定补25元;对生活特别困难的54名退伍军人,月定补15元;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2人,人均月定补120元;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430户,均实行以乡统筹,优待金标准达到或超过了当地群众上年人均纯收入水平,每户年均优待金300~500元,每年总金额达30.66万元。

2000年,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定补面达100%。在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中,烈属城镇居民每人月定补130元,农村居民每人月定补115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月定补11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月定补110元;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每人月定补37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月定补60元;在乡特困退伍军人每人月定补20元;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乡镇年人均纯收入水平为标准,由乡镇年底一次性发放;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以不同等级均达到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新标准。2002年,全县有各类优抚对象4112人,其中重点优抚对象168人。51名伤残军人,22户烈属的伤残抚恤(保健)金按时足额发放,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定补40元,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纳入税费改革,列入财政预算。2003年,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增至9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增至60元,义务兵家属每户年优待金1003元。元旦、春节期间,为在乡老复员军人增发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2005年,按标准支付优待对象定补款、伤残金、医药费60万元,筹资10万元安排35户优抚对象建房,筹资6万元解决了30名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困难,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提高到1230元。

(三)复退军人安置

从1950年开始,县民政部门对历年的退伍红军老战士、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等进行调查登记,妥善安置。至1988年,全县共接受安置复员、退伍军人2984人。至2005年,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对1989年来所接受的599名城镇退伍军人、953名农村退伍军人及69名转业士官均进行登记归档和妥善安置。2005年,为本县19名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43万元,为6名省市驻天祝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7.2万元。

三、边界区划

(一)勘界

天祝县周边与青海省乐都、互助、门源,甘肃省肃南、凉州、古浪、景泰、永登8个县(区)接壤。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全长1038公里,其中跨省边界3条230公里,即与青海省门源县130公里,互助县75公里,乐都县35公里;跨市边界3条450公里,即与永登县350公里,肃南县60公里,景泰县40公里;市内县界2条348公里,即与凉州区178公里,古浪县170公里;县内乡级行政区域界线39条616公里。天祝县成立以来,与周边县(区)的边界未曾正式全面勘定,大部分界线基本上是相邻地区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管理中形成的传统习惯线。

1989年以后,全面开展了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至2000年底,已勘定省级界线230公里(尚剩8公里),占全县跨省边界任务的95%;省内跨区界线394公里(尚剩56公里),占全县跨区边界任务的87.8%;区内县界348公里,占全县区内县界任务的100%;县内乡级616公里,占勘定任务的100%。其中,1989年,配合省地勘界领导小组工作组,完成了省内勘界-天祝与永登边界试点工作。1992年,划定了天祝与景泰县约40公里的边界,并埋设了界桩。

1993~1994年,划定了天祝与武威(今凉州区)、天祝与古浪边界。1995年,划定了县内乡与乡之间界线,并编写了边界走向文字说明,边界线地形图,3县交汇点等边界资料。1996年,划定了天祝与青海互助县约55公里、天祝与永登县约166公里的边界。1998年,划定了天祝与青海省门源县74.9公里、与肃南县约4.1公里的边界。1999年,划定了天祝与乐都县边界35公里、与互助县遗留未定边界20公里、与永登县遗留未定边界184公里。

(二)边界纠纷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