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1~1982·4·26)律师,全国人大常委兼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人,在青年时期受五四运动的影响,从事进步活动。抗日战争前后,执律师业,并参与抗日救亡运动。九·一八事变后,参加上海地下党的外围组织,参与发起组织上海市职业救国会、上海市各界救国联合会、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等进步团体,主编《生活知识》,宣传党的主张。1936年11月因同沈钧儒、史良等爱国人士参加抗日救国活动被国民党逮捕入狱,是闻名的“七君子”之一。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解放战争时期,筹建了救国会的上海组织和组织上海人民团体联合会,推动民主运动,并以律师身份为遭受国民党迫害的进步人士进行辩护。后赴香港任中国人民救国会的领导工作。1949年参加接管上海市工作,任上海市军管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同年9月,以中国人民救国会的代表,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新中国成立后,曾任历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兼副秘书长,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贸易部副部长,粮食部部长,政务院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办公厅副主任,轻工业部部长,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秘书长、副主任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等职。还当选为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常委,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
白如初
(1901~1985·7·14)台湾“立法委员”。生于湖北省黄陂县。8岁入乡塾,18岁即任私塾教师。1945年任国民政府汉口市参议员。1947年任立法委员。一度兼执律师业,承办诉讼事件或非诉讼事件约400件,深刻了解司法、法律程序的运用。自1948年起,出席立法院院会及各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30年,主持审议法案条理分明,效率甚高,常以16字自勉,即“心理纯正,法理清楚,事理明白,文理通顺”。
张苏
(1901~1988·7·2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声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冀察行署主任,察哈尔省政府主席,华山行政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务委员等职。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被选为候补中央委员。
欧阳经宇
(1901~1989·1·20)台湾大法官。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江西法政专门学校法律科毕业。1926年赴粤参加北伐。1929年进京应司法官考试及格,在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受训一年后被派往汉口地方法院任推事。1931年调武昌地方法院任检察官。1935年任湖北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检察官。抗日战争时期,任四川高等法院推事,庭长。1945年任最高法院推事、庭长。曾兼任四川省立会计专科学校,燕京大学、东吴大学、军法学校、政治作战学校教授。1967年特任为“司法院”大法官。历年司法官特考奉派为典试委员。1975年赴美出席“世界和平法学中心会议”。著有:《民法债编通则实用》、《民法债编各论》、《民事诉讼法实用》等。
陈丕士
(1901~1989·2·20)香港大律师。广东中山人。曾在国民政府外交部、行政院任职。1947年任香港高等法院律师。参与创办“华人革新协会”,1962年起任该协会主席,1980年任名誉会长。曾当选为第六、第七届全国政协委员。
黄火青
(1901·5·5~1999·11·9)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生于湖北省枣阳县新市镇杨庄村。早年参加襄樊进步学生运动,1926年加入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年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党、团支部书记。1927年在武汉工人运动讲习所和中央军事政治学校学习,后编人独立师补充第二营。1927~1930年赴苏联学习,回国后历任红十四军一团政委兼参谋长、上海法南区区委委员、工人纠察队特派员、江南省委军委兵运书记、中央巡视员。1931年进入江西中央苏区后,任工农红军学校总支书记、国家保卫局特派员、红五军团十四军政委兼政治部主任、工农红军学校政治营政委、红军第一方面军第九军团政治部主任。1934年10月参加长征,翌年一、四方面军会合后,任四方面军党校教员、政治部军人工作部部长,参加西路军远征至新疆。1937~1939年任新疆民众反帝联合。
维沃尔德
(1901·9·8~1966·9·6)南非总理(1958~1966),国民党前主席。生于荷兰阿姆斯特丹,两年后随父移居南非。曾在斯泰伦博斯大学以及德国汉堡、莱比锡、柏林等地读书。1927~1937年在南非斯泰伦博斯大学任应用心理学、社会学教授。1937~1948年任国民党机关报《德兰士瓦人报》总编辑。1948年被指定为参议员。1950~1958年任参议院国民党党团领袖、政府土著人事务部长。1958年当选为众议员。1961年3月,率代表团出席英联邦会议时,拒不接受与会国对其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批评而宣布南非退出英联邦。同年5月成立南非共和国,继任总理。曾提出使白人与黑人“分别发展”的基本设想。1951年3月公布实施《种族隔离法》,把南非居民分为白种人、有色人、土著人等集团,分区加以隔离。非白种人被圈在土地贫瘠、面积狭小的“特定住区”(又称“保留地”)内。1952年修改《通行证法),规定非白种人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迁移证、寻物证、纳税收据等十多种证件。如果证件不全,就加以逮捕,再由监狱“出租”给矿场主和农场主从事强迫劳动。在总理任内,1959年6月制定了《班图自治法》,建立“班图斯坦”即“黑人家园”的基本法律,规定在非洲人“保留地”上建立8个由白人政府直接控制的“班图自治区”,内设“班图自治政府”和“班图议会”,制造一种似乎已让非洲人取得“独立”、建立“国家”的假象,以遏制南非人民的斗争。后被人刺死。
惠特克
(1901·2·22~1973·11·27)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57~1962)。生于堪萨斯州特洛伊。受9年教育后到农场做3年工。后移居密苏里州堪萨斯市,就读于堪萨斯市(立)大学法学院,业余时间在一个法律事务所当勤杂员,1923年取得律师资格。1930年加入堪萨斯市最著名的一个律师师事务所,成为主持人之一。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的活动,并担任密苏里州律师协会主席。1954年任密苏里西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1956年升任第八巡回区美国上诉法院法官。是从密苏里选拔到美国最高法院的第一名大法官。在联邦司法系统的三个法院工作中,熟谙法律业务,在裁决上不偏不倚,但没有写过重大的判决意见。
裕仁
(1901~1989)日本天皇,1926年12月~1989年1月在位。1901年4月29日生于东京。称号迪宫。大正天皇嘉仁之长子。1908年入学习院初小学习。1914年后在东宫御学问所学习。1916年立为皇太子。1921年3月历访英、法、比利时、荷兰、意大利五国,同年11月因其父嘉仁患病,开始摄政。1924年与久迩宫妃良子结婚。1926年12月25日大正天皇病逝后即位第124代天皇,改元“昭和”。在位62年,在历代天皇中在位时间最长,又称“昭和天皇”。1931年发动侵略中国东北的“九·一八”事变,扶植傀儡政权;1935年邀请伪满皇帝傅仪访日。1937年发动全面侵华战争。1940年颁布日、德、意三国结盟诏书。1941年10月任命东条英机为首相。同年12月8日颁布对美英宣战诏书,发动太平洋战争。1945年8月15日宣布日本五条件投降。美军占领日本后,天皇从属于盟军总司令部。1946年元旦公布《人间宣言》诏书,否定“天皇神格化”,天皇由“神”变成人,取消“祭政一致”的皇室制度,规定“祭政分离”。1947年5月《日本国宪法》规定,天皇由国家元首变为“日本国象征”,不再以最高统治者身分“裁决国事”,而只能在内阁的建议和同意下从事宪法所规定的国事行为,行使任命首相、更改宪法和法令、批准解散众议院等象征性权力;不能以其名义邀请外国元首,但可出面接待并宴请;有权接受各国大使递交的国书。裕仁除参加皇宫每年举行的庆祝新年和天皇、皇后生日活动、游园会及招待受勋者和外交使团等国事工作以外,平时主要从事生物分类学、鱼类学研究。1949年10月出席国民体育秋季大会,1950年4月29日生日接受群众祝贺,后来这两项活动已成为天皇每年的例行公事。1964年10月出席东京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作为名誉总裁宣布开幕。1970年3月出席大阪万国博览会开幕式。1971年4月首次参拜广岛原子弹受害慰灵碑。同年9月实现战后首次出访,偕皇后历访比利时、英国、西德、丹麦、法国、荷兰、瑞士等,并途经美国会见了尼克松总统。1975年偕皇后访美。中日邦交正常化后曾表示有机会愿意访问中国。1988年11月健康状况开始恶化。1989年1月7日逝世,终年88岁。2月24日举行“大葬之礼”160多个国家和20多个国际组织、特使、代表前往参加。钱其琛外长作为中国特使前往。围绕天皇战争责任问题,战后日本国内至今争论不休。
佐藤荣作
(1901~1975)日本内阁总理大臣,1964年11月~1972年7月在任。旧海军中将。日军驻旅顺港司令佐藤市郎和前首相岸信介的胞弟。其妻宽子系战前外相、侵华战犯松冈洋右的外甥女。1901年3月27日生于山口县。1924年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毕业后于铁道省任职。1934年由铁道省派赴欧美留学,1937年回国。1941年后历任铁道省监督局长、运输省汽车局长、大阪铁路局长、铁路总局长官、运输省次官。1948年退职入自由党,出任第二次吉田内阁官房长官。1949年以后10次当选众议员,历任自由党政调会长、干事长、邮政相、通产相、建设相、北海道开发厅长官等职。1953年再任自由党干事长,后因涉嫌“造船贪污事件”辞职。1957年加入自民党。1958年6月出席在新德里举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会议,同月出任第二届岸信介内阁大藏相。1961年入池田内阁任通产相。1964年在阻止池田三选总裁竞争中败北。同年池田因病辞任后经党内调整,于11月继任自民党总裁,并出任首相组阁。至1972年执政7年零8个月,是历届内阁中连续执政时间最长的内阁。执政后,巧妙地利用多党制现象和党内派系斗争的相互牵制,在人事上力争均衡,密切与财界的关系。在政治上依仗自民党多数议席,推行强权政治,不顾在野势力反对,1965年签订“日韩基本条约”;1969年强行通过《大学临时措施法》;1970年自动延长日美安全条约;1972年实现冲绳复归日本。在对外关系上执行亲美路线,积极支持美侵略越南。在对华关系上,敌视中国,推行“两个中国”政策,破坏中日贸易,紧密勾结台湾当局,极力阻挠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使中日关系出现大倒退。在经济上实现了“国民所得倍增计划”,继池田之后创造了日本战后年均增长率10·9%的最高记录,使日本在短期内相继超过英、法、西德,成为西方继美国之后的第二经济大国。执政末期由于尼克松“越顶外交”的冲击,党内派系斗争日益激化和经济下滑,公害问题严重,被迫于1972年7月辞职。因在位期间曾提出“无核三原则”政策,于1974年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但遭到革新势力和舆论界的强烈指责。1975年6月3日病逝,终年74岁。信仰佛教真言宗。喜爱打高尔夫球和钓鱼。著有《今天是明天的前一天》等。
他旺
(1901~1988)他旺·探隆那瓦沙瓦,泰王国政府总理,1946年8月23日~1947年11月8日在任。宪法阵线党主席。1901年11月21日生于泰国大城府。华裔,原籍广东潮阳,华名郑良淡。海军练习所和法律学校毕业,后在海军署工作。1932年参加“6·24"政变,时为海军少校。政变后任内阁秘书长,并曾随泰政府到代表团赴英请泰王拉玛七世签字承认宪法。1935年任内政部长。1938年任銮披汶内阁司法部长。日本占领泰国期间是“自由泰”领导人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比里支持下组织宪法阵线党,任主席。1946年6月比里第二次组阁时,出任司法部长。同年8月比里的内阁因泰王拉玛八世被杀案引咎辞职后,出任总理。1947年“11·8”政变时被迫流亡国外,从事商业,主要经营橡胶,是泰国联合贸易公司和京都银行前董事长。1958年3月公开主张泰国应走和平中立路线,同世界各国建交。1988年12月3日去世。(李文桂)
埃里亚尼
(1901~)阿卜杜勒·拉勒曼·埃里亚尼,阿拉伯也门共和委员会主席,“也门联盟主席”,1967年11月~1974年6月在任。1901年生于伊卜省埃里亚尼镇。早年在萨那学习宗教法,熟知伊斯兰教法律。在巴德尔王朝时期,历任塔伊兹省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最高宗教法律委员会首席委员、副主席,国务大臣,王室咨询委员会首席委员等职。在任期间,因参加推翻封建王朝活动被捕入狱3次(其中1次坐牢7年)。1955年出狱后不久,又因参加推翻王室的革命活动被判处死刑,后被赦免出狱。1962年9月26日革命后,任革命指挥委员会委员,第一届内阁司法部长。1963年4月任教育和司法部长。同年10月,提升为共和国副总统兼执行委员会主席。12月,因不满埃及对也门的控制而辞职。1964年2月,出任参议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67年11月5日,发动政变成功,成立共和委员会,自任主席。1973年2月建立也门联盟,3月当选为该联盟主席。1974年6月被推翻,也门联盟随之解散,埃流亡国外。1981年获准回国定居。
纳吉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