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政府及其各级官员与烟毒贸易的利益关系被彻底切断。1952年4月,中央下发的《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明确指出,对于“****”运动中发现、揭露出来的贩毒、制毒线索,要穷追不舍,彻底扫除国家机关人员参与贩运毒品的罪恶活动;在禁毒运动中,各级机关内部进行了禁毒宣传教育和坦白登记工作,中央部门把铁道、公路、海运、河运、邮政、海关、公安(包括边防)、司法、税务等作为禁毒工作的重点,全国机关内部共查出毒犯12,958人。上述措施,彻底切断了新政府及其官员与烟毒贸易的利益关系,这是彻底禁绝烟毒的根本政治前提。
(3)综合治理,数箭并发。一是禁种、禁贩、禁吸并举;二是禁毒与禁娼、剿匪并举。娼妓、土匪、毒品是旧中国的三大社会顽症,三者联系密切。妓院历来是吸毒、藏毒、贩毒的重要场所;娼妓、嫖客、土匪是吸毒的重要人口群,也是毒品贸易的保护者。因而,新中国建立初期禁毒与禁娼、剿匪同时进行。从1949年5月到1951年底,各大区先后抽调了大约39个军114个师的兵力,前后经历了军事进剿、分兵助剿和最后清匪三个阶段,共肃清匪特200多万人,长期困扰中国社会的匪患问题得以彻底解决。从1949年起全国查封妓院8400多家,惩治了一批罪恶多端的妓院老板,教育和挽救了一大批妓女,使几千年来摧残妇女身心健康、侮辱妇女人格的娼妓制度被彻底摧毁。在禁娼、剿匪过程中,大规模的打击了毒品业;同时,匪特的肃清,妓院的封闭,使烟毒泛滥失去了依托,为彻底消除烟毒提供了条件。
(4)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方针政策,并在斗争中严格执行。严厉惩办少数首恶,教育改造多数,并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类指导,慎重处置,避免了混乱。例如,在具体操作上,针对毒品的种植、运输、贩卖、吸食四个主要环节,以力劝两头,斩断中间,卡死流通环节的“拦腰一棍”策略,重点打击运输、贩卖毒品犯,一经查获,即予严惩,断绝烟毒的流通,使种的卖不了,吸的买不到。同时中央各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禁毒工作中的政策与进展,及时总结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适时给予指导,使禁毒运动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1950年秋,政务院内务部发布《关于贯彻严禁烟毒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纠正对烟犯处理过宽现象,废止缉烟提奖的办法,对于缉获毒品,全部当众销毁。要发动群众,抓住季节,实施禁种。同年11月,政务院又发布《关于麻醉药品临时登记处理办法》的通令,制定了严格管理麻醉药品的暂行条例。同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处理毒犯应坚决废止专科与易科罚金办法》,规定对于烟毒犯不得使用专科罚金,应分别轻重,处以徒刑或强制劳动,对于已据有的烟毒资本,可并处罚金。坚持了人民法制的严肃性,改变了以罚代刑的做法。
(5)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开展声势浩大的集中斗争。1952年进行的第二期禁毒战役中,根据中央的部署,各地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了以公安机关为主的肃毒办公室。利用不长的时间,积极进行内查外调,反复核实,准确掌握了毒犯名单及罪证,从思想上、组织上、材料上为肃毒运动做好了充分的准备。8月,中央公安部开会部署统一行动。8月上旬开始,在相对统一的时间内,集中力量于全国确定的1202个重点禁毒区域内,开始了逮捕毒犯的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破案行动。
(6)各地在禁毒时采取了各种切合实际的措施。以历史上鸦片产量最高的西南地区为例,1950年5月,****中央西南局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关于禁毒的办法》,在报中央批准后即予以实施。该办法规定:政府绝不采取低价收购抵缴税赋的办法,为种烟户找出路;政府明令封闭烟馆,没收其房屋及烟具、毒品。如查有秘密烟馆,应予严惩,乃至判处死刑;与剿匪相结合,严禁运销毒品;对吸毒者,只采取劝说和宣传其自动戒绝的办法,目前不宜实行强制(因吸毒人数太多),更不许拘捕和体罚;对于因种植鸦片过多而形成灾荒的地方,可酌情采取生产救灾的办法,酌量贷以粮食,保证新收归还。由于上述办法态度坚决,切合实际,因此使禁毒工作取得较大成效。至1951年西南区就基本禁绝了鸦片种植。又如福建省政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结合本省实际,发布指示条例具体指导禁毒。1950年4月3日,福建省政府发出《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指示》。7月3日成立省禁烟毒委员会。14日下达《禁烟禁毒实施步骤与工作指示》。9月10日针对快到栽种罂粟季节,再次发布禁烟毒指示,11月27日颁布《福建省禁烟禁毒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烟毒泛滥重灾区的甘肃在中央发布《通令》后不到一个月,即发出布告,宣传党的政策,发动群众禁绝烟毒。1951年初,省政府再次发布告,指出查禁工作以禁种、禁贩为重点,结合减租、土改及春耕生产等中心工作进行。西昌(今属四川省)在1950年3月27日解放后不久,便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于同年7月20日颁发布告:不论彝区、汉区一律禁止种植鸦片,所有烟馆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封闭。吸食鸦片者由本人家庭负责监督,限期禁绝。重点放在禁贩、取缔公开或隐蔽的烟馆、帮助瘾民戒烟等三方面,同时兼顾禁种、禁制、禁运工作。这些措施,都大大震慑了毒犯。
(7)坚决依法杀掉一批罪大恶极的大毒枭,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8)坚持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为斗争的彻底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禁毒运动中,排演禁毒文艺作品,出动宣传车,组织街头有线广播,举办巡回展览等,宣传活动声势浩大。这些活动,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烟毒危害的认识,造成了强大的禁毒声势,孤立了毒犯。
总之,新中国建立初期的禁毒运动,处理好了加强立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强制戒毒与社会改造运动相结合,堵塞毒源、加强麻醉品管理与合理医疗使用相结合,全国动员与重点防治相结合的关系,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三、对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我国禁毒法规的总结
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和一些大行政区的政府就制订了一些有关惩治毒品犯罪的法规。20世纪50年代我国惩治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就集中体现在50年代初期的立法上。当时全国性的禁毒法规有:政务院1950年2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950年9月12日发布的《内务部关于贯彻严禁烟毒工作的指示》。大行政区颁布的禁毒法规有:1950年7月31日通过、1950年12月19日修正的《西南军政委员会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实施办法》,1952年12月28日西南军政委员会公布的《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1951年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禁绝鸦片烟毒实施办法》,1952年2月9日颁布的《东北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鸦片烟毒及其他毒品的命令》等。这些立法,从总体上看,都显得比较粗糙和单薄。这一时期,我国政府颁布的禁毒法令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仅规定了对某些行为予以治罪,但没有对具体的罪处以何种刑罚的规定。例如,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其全文如下:
(1)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同人民团体,进行广泛的禁烟、禁毒宣传,动员人民起来一致行动。在烟毒较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应把禁烟、禁毒工作作为专题讨论,定出限期禁绝办法。
(2)各级人民政府为使禁烟、禁毒工作顺利进行,得设禁烟、禁毒委员会。该会由政府民政、公安部门及各人民团体派员组织,民政部门负组织之责。
(3)在军事已完全结束地区,从1950年春起应禁绝种烟;在军事尚未完全结束地区,军事一经结束,立即禁绝种烟,尤应注意在播种之前认真执行。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如有种烟者应斟酌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慎重措施,有步骤地进行禁种。
(4)从本禁令颁布之日起,全国各地不许再有贩运制造及售卖烟土毒品的事情,犯者不论何人,除没收其烟土毒品外,还须从严治罪。
(5)散存于民间之烟土毒品,应限期令其缴出,我人民政府为照顾其生活,得分别酌予补偿。如逾期不缴出者,除查出没收外,并应按其情节轻重分别治罪。
(6)吸食烟毒的人民限期登记(城市向公安局,乡村向人民政府登记),并定期戒除。隐不登记者、逾期而犹未戒除者,查出后予以处罚。
(7)各级人民政府卫生机关,应酌制戒烟药品,及宣传戒烟戒毒药方,对贫苦瘾民得免费或减价医治。烟毒较盛的城市,得设戒烟所,戒烟戒毒药品的供应,应由卫生机关统一掌握,严防隐蔽形式的烟毒代用品。
(8)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中央直辖省、市人民政府,各按本地区情况,依照本禁令方针,制定查禁办法及禁绝种吸日期,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施行,并于批准后,印发布告,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
这一法令文字不多,内容较粗疏,许多规定也只是原则性的,并且缺乏具体的制裁措施。
这一时期我国一些大的行政区颁布的禁毒法规,绝大多数同中央政府制定的有关禁毒法规一样,只有罪状描述,没有处刑规定,只有1952年12月28日的《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是个例外。这一法规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考虑的极为周全。如其中的第九条规定:“各药商所出卖可资制造‘白面’、‘金丹’、‘唆唆’、吗啡或其他类似之毒品原料存货(例如非那西汀、氯化乙胺、氯化亚、退热冰、******、乳糖、氢氧化锌、氢氧化钠、醋酸钠、及其他醋酸盐类),应向当地卫生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取得凭照后,方准出售,凡购上项药品超过250公斤以上者,须备专簿载明购者姓名、居处、数量、用途,以供随时检查,违者得按情节轻重,处三年以下徒刑,或科以罚金。”从清末经民国以来各类禁毒条例中将毒品及制毒原料区分到如此精密程度的,这是惟一的一个。
20世纪60年代初期,由于某些原因,毒品犯罪活动在一定地区内得以复发。为了及时有效地肃清死灰复燃的毒品犯罪,中央于1963年5月26日颁布了《中央关于严禁鸦片、吗啡毒害的通知》,这一通知虽然是****中央颁发的,但在当时却具有法律效力。该通知指出:“凡自己吸食毒品,但自动交出毒品并坦白交代其犯罪行为者,可从宽处理。”
十年后,即1973年1月13日中国******颁发了《******关于严禁私种罂粟和贩卖、吸食鸦片等毒品的通知》。该通知指示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应重申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发动群众同私种罂粟和贩卖、吸食鸦片等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强调必须对偷运、贩运毒品犯依法严惩,同时规定对吸毒者强制戒毒。
总之,从新中国建立初期到70年代末,是禁毒立法上的第一个时期——即禁毒立法的初期。由于新中国建立仅三年我们就根绝了毒患,长期生活在“无毒国”之中,毒品犯罪非常少见,客观环境使我国的禁毒立法显得无关紧要。所以在这2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禁毒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许多不完善和不全面的地方。